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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三个制度

2021年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三个制度

目前,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初步构建起以落实政府宏观监督、调控原则为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和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以项目法人责任制为核心,以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为基本服务体系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基本格局。

已初步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建筑市场体系,市场秩序总体较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基本上得到贯彻落实,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逐渐受到普遍重视,工程项目的法人机构及参建各方的行为也逐步走上规范化的道路。

下面水利老炮分为大家介绍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

项目法人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概述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目的是要落实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实行政事、政企分离,实现政府对工程建设的有效监督管理,用好、管好工程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转变项目建设与经营管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我国建设管理模式与国际市场接轨,在项目建设与经营发展全过程中运用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改革。

以项目法人责任制为核心的建设管理“三项制度”改革,对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项目法人作为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在项目建设管理和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及其他建设管理制度能否得到落实,工程建设能否顺利进行,关键在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的组建和基本条件

⑴项目法人组建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按照相关规定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央项目由水利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报水利部备案。

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

新建项目一般应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

⑵组建项目法人需上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项目主管部门名称;

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法人代表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主要规章制度。

⑶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应与所承担水利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

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定员编制,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

法人代表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

大型工程的项目法人机构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中、小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

凡实行建设监理制度的建设项目,其项目法人单位人员编制、机构设置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项目法人和现场管理机构的职责

⑴项目法人的职责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项目法人在建设阶段的主要职责是:

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主要行政及技术、财务负责人。

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负责与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

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相应的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

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⑵现场建设管理机构职责

现场建设管理机构是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其职责应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法人制定,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和移民等工作。

组织施工用水、电、通讯、道路和场地平整等准备工作及必要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建设。

编制、上报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按批准后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按照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合同管理。

及时组织研究和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问题,按时办理工程结算。

组织编制度汛方案,落实有关安全度汛措施。

负责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按时编制和上报计划、财务、工程建设情况等统计报表。

按规定做好工程验收工作。

负责现场应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

招标投标制

招标投标定义:

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

在这种方式采购中,买方通过事先公开的采购要求,吸引众多的卖方平等参与竞争,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

其实质是买方穷其办法选择卖方的过程。

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法规制度

国家及其有关部门已颁发的法律、法规和主要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xx号)

《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的通知》1xx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依法要求招标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水利部的规定,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⑴具体范围: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⑵规模标准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⑴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⑵邀请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但必须按一定的程序经审批部门审批。

招标组织形式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新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则放宽到招标前完成核准。

招标的组织形式有两种:

自行招标

代理招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一般程序

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

编制招标文件;

发布招标信息;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组织开标评标会;

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近两年,各地较多地采取了资格后审方式,目的是为了减少一次资格审查专门会议,但这种方式也增加了开、评标阶段不确定因素以及由此导致的招标失败的风险。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国家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内容包括:

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入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我省实行的是省统一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特殊情况下,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

建设监理制

建设监理制定义: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建设各方的工作关系。

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

应包括下列各项:

协助发包人选择承包人、设备和材料供货人。

审核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并报发包人批准。

核查施工图纸并签字、盖章。

对施工图设计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提出修改建议。

审批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等。

审核变更,签发变更通知。

变更超出监理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时,在签发变更通知前,应经发包人同意。

签发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复工通知和整改通知。

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

检验施工项目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质量和工程施工质量,并予以确认或否认。

处置施工中影响或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检查、监督工程施工进度,签认完工时间。

审核工程计量和签发工程付款证书。

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事项。

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签发完工付款证书和最终付款证书。

主持施工合同各方之间关系的协调工作。

解释施工合同文件。

监理基本工作程序

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工作范围、内容和责权。

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现场监理机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

编制项目监理规划。

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编制各专业、各子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实施施工监理工作。

督促承包人及时整理、归档各类资料。

参加验收工作,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结清监理费用。

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档案资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向发包人移交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施设备。

监理工作主要方法

现场记录。

监理机构认真、完整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以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发布文件。

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签认等文件形式进行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旁站监理。

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

巡视检验。

监理机构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跟踪检测。

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

平行检测。

监理机构在承包人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进行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

协调解决。

监理机构对参加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调解。

2021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

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委托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

第七条审批机关收到检测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检测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xx日内一次告知检测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xx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检测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审批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xx日。

第九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xx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原审批机关应当重点核查检测单位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场所的变动情况,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检测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检测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先进、实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

第十四条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

第十五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

检测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检测单位应当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条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并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

(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xx日内作出处理,在此期间,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第二十八条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条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

(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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