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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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试行办法

武汉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试行办法

武汉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试行办法

(2004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高素质创新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

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实践与创新能力三部分。

第五条凡在本校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下同)为单位进行测评。

第六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在学院(或直属系,下同)的领导下,先由学生本人进行总结并自评计算得分,经班导师、团支部和班委会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测评小组评议和核查后,报学院审核。

测评结果作为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基本素质测评

第七条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政治态度、思想观念、道德品质、人文修养、身心健康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八条基本素质测评的基本内容及其基本要求:

(一)政治态度(A1)。

主要考察政治立场、理想信念以及参加政治活动的表现。

基本要求: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循宪法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对有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并坚持不改者,应评定为差。

(二)法纪观念(A2)。

主要考察遵纪守法的情况及其行为表现。

基本要求: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机关处罚者,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者,应评定为差。

(三)学习态度(A3)。

主要考察平时对待课程学习的态度和学风。

基本要求:

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谦虚好学,刻苦认真,在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中树立良好学风。

对学习不求上进,违反学习纪律,经常旷课或迟到早退,不按时完成作业或弄虚作假者,应评定为差。

(四)集体观念(A4)。

主要考察平时在各种集体或组织中的言行表现。

基本要求:

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的事。

对集体观念淡薄,计较个人得失,有严重损害集体和他人利益的行为者,应评定为差。

(五)生活态度(A5)。

主要考察劳动观念和生活作风。

基本要求:

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生产实习、公益劳动和勤工助学活动,自觉搞好寝室卫生;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生活俭朴,不浪费粮食,节约水、电,不向学校和家庭提出超越实际可能的生活要求。

对怕苦怕累,不愿参加劳动,寝室卫生一贯很差者,或一贯生活铺张浪费者,应评定为差。

(六)社会公德(A6)。

主要考察在处理群己关系和在公共场所中的道德行为。

基本要求:

遵守公共场所包括校园、学生公寓(宿舍)的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保护公共设施。

对不讲社会公德,不遵守公共秩序和教学秩序,经常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休息,故意损坏公物,或其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者,应评定为差。

(七)个人品德(A7)。

主要考察在处理人己关系和在人际交往中的道德行为以及在日常生活中的个人品德修养。

基本要求:

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敬老爱幼,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服饰整洁,讲究卫生,举止得体。

对不注意个人品德修养,不讲诚信,自负虚伪,自私自利,言谈举止粗俗,品行不端者,应评定为差。

(八)人文修养(A8)。

主要考察专业课程之外的文化艺术修养、审美情趣以及关心社会的态度和精神。

基本要求:

了解文学、历史、哲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等方面的基本常识,有科学的思想方法,有较强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审美能力,有高雅的生活情趣和高尚的精神追求。

(九)身体素质(A9)。

主要考察体育达标成绩和参加体育锻炼及军训情况。

基本要求:

自觉锻炼身体,体育达标成绩合格;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完成军训任务,有健康的体魄。

对体育达标成绩不合格或应当参加军训而不能完成军训任务者,应评定为差。

(十)心理健康(A10)。

主要考察生活适应能力和在面临困难、挫折时的心理表现及心理调适能力。

基本要求:

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性格开朗,情绪稳定,达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有较强的生活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

第九条基本素质的基本内容的测评采取民主评议的方法。

在学院领导下,由班级测评小组根据基本素质测评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针对学生参加的教育环节、课外活动、日常表现、素质状况等实际情况,逐人分项进行测评(见表一)。

测评结果分为优、良、一般、较差、差五个等级,分别换算为5分、4分、3分、2分、1分。

测评小组对某一学生测评得分之和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学生基本素质的评议得分(记作P),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Aij表示测评小组成员对某一学生在基本素质某一方面的评分,n表示参加测评小组的人数。

表一:

基本素质测评表

评项

学姓名

政治态度A1

法纪观念A2

学习态度A3

集体观念A4

生活态度A5

社会公德A6

个人品德A7

人文修养A8

身体素质A9

心理健康A10

合计得分

注:

测评等级分别为优、良、一般、较差、差,对应分值分别为5分、4分、3分、2分、1分。

合计得分=A1+A2+……A10。

第十条奖励加分(A11)。

对取得突出成绩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者好人好事,按下列各项加分。

但因同一原因获得不同的荣誉称号或表彰、表扬的,只计最高分,不累加计分。

(一)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事迹者(有经认定的事迹材料或书面证明),加4分;

(二)有扶残助弱、拾金不昧、无偿献血等事迹者(有经认定的事迹材料或书面证明),加2分;

(三)学生党支部、班集体、团支部等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学院(系)以上组织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的,或受到学校、学院(系)通报表扬的,按表二加分:

表二:

先进集体评分

国家级表彰

省级表彰

学校表彰

学院表彰

校、院通报表扬

主要学生干部

10

8

6

3

其他学生干部

8

6

4

2

1

成员

5

3

2

1

(四)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学院(系)以上组织表彰的先进个人(如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等,不包括依据本办法评选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等以及学生会、学生社团组织对其组成人员的表彰),按表三加分:

表三:

先进个人评分

国家级表彰

省级表彰

学校表彰

学院表彰

10

8

5

2

第十一条惩处扣分(A12)。

对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通报批评者,或者必须参加而无故不参加教学和集体活动者(有正当原因并请假者除外),可按表四扣分:

表四:

惩处扣分

留校察看处分

记过处分

严重警告处分

警告处分

校、院通报批评

无故不参加

教学和集体活动

15

10

7

5

2分/次

1分/次

第十二条基本素质总评分(记作F1)为评议得分(P)与奖励加分(A11)之和减去惩处扣分(A12),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Aij、n的含义同第九条。

第三章课程学习成绩测评

第十三条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以及辅修课程的学习并考核的成绩。

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上为及格,及格者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5、85、75、65分和50分。

第十四条课程学习成绩测评采用必修课程、限(指)选课程与任选课程、辅修课程分别测评计分的方法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一)必修课程、限(指)选课程成绩

其中,X1i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必修课、限(指)选课的成绩,Y1i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m为纳入测评的必修课、限(指)选课总门数。

(二)任选课程、辅修课程成绩

其中,X2j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任选课、辅修课的成绩,Y2j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n为纳入测评的任选课、辅修课总门数。

(三)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分(记作F2):

F2=B1+B2

第十五条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各学院可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及课程设置状况,制定科学的课程测评范围和成绩修正办法。

医学院、口腔医学院等医学类专业学生实习阶段的成绩评定办法由相关学院自行制定。

第四章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

第十六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科技和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科技学术、社会工作、文学艺术、文体竞赛以及其他实践活动等方面获得的成果。

第十七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主要内容及其评分:

(一)出版著作(C1)。

公开出版学术、文学、艺术等著作的,按表五加分。

不同著作可累加计分,合著者按作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分。

表五:

出版著作评分

独(合)著

主(参)编

10万字以上

10万字以下

10万字以上

5万字以上

1万字以上

1万字以下

学术著作

15

3—10

10

7

4

3

文学、艺术等著作

12

2—8

8

5

3

2

(二)发表学术论文(C2)。

发表科技学术论文的,按表六加分。

所有论文加分应有出版刊物或录用通知证明,不同论文按篇数累加计分;被转载的论文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集体合作论文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刊物级别由学院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认定。

表六:

发表学术论文评分

SCI、SSCI、EI、ISTP论文

国家权威期刊

国家核心期刊

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

出版的学术论文集

合法的内部学术刊物

15

12

8

5

3

1

(三)科研成果与科技发明(C3)。

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动,取得科研成果获奖或通过鉴定的,或取得发明专利的,按表七加分。

不同成果可累加计分,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只计最高分,不累加;集体合作成果前三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成果获奖或鉴定等级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认定。

表七:

科研成果与科技发明评分

等级

国家级

省部级

省级政府部门、市级

校级

大学生科技活动

全国性

省市级

校级

20

12

9

7

10

8

5

18

10

7

6

8

6

4

14

8

6

5

6

5

3

10

4

3

2

鉴定成果

10

8

6

5

发明成果

获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加10分

(四)学科与文体竞赛(C4)。

参加学科竞赛和文体竞赛获奖的,按表八加分。

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不累加;团体竞赛获奖,对其中起主要作用者,按相应项计满分,起次要作用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表八:

学科与文体竞赛评分

名次

获奖等级

国际竞赛

全国竞赛

省(市)级竞赛

校级竞赛

院级竞赛

1

12

10

7

5

2

1—4

10

8

5

4

5—8

8

6

4

3

1

鼓励奖

5

4

3

2

(五)社会工作(C5)。

担任学生干部并履行工作职责的,按表九加分。

其中在院系、年级、班级及院系学生社团担任学生干部的,由各学院视其责任大小和工作表现及业绩酌情加分;在校团委、校学生会、全校性学生社团以及学校其他各单位(如校报、广播台、有线电视台、学生事务助理等)担任学生干部的,由其任职的组织的主管单位视其责任大小和工作表现及业绩提出加分提议,由学生所在学院酌情加分。

担任学生干部不足一学期的,可不计分;不履行工作职责、无业绩的,可计0分;兼任多项职务的,以可获得较高评分的某一项或综合考核计分,不累加计分。

本项加分须经学院审定,最高不超过10分。

表九:

社会工作评分

工作职责

业绩表现

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院团委副书记、院学生会主席

校团委、学生会各部门,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学生党支部的学生干部

院团委、学生会各部门,年级、班级的学生干部

其他各单位的学生干部

学生社团的学生干部

主要

干部

其他

干部

主要

干部

其他

干部

主要

干部

其他

干部

主要

干部

其他

干部

较好

8—10

6—8

3

5—7

3

5—8

3

3—5

2

一般

4—6

3—4

2

2—4

2

2—4

2

2—3

1

较差

0—2

0—1

0

0—1

0

0—1

0

0—1

0

(六)社会活动(C6)。

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被评为院级及以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积极分子的,或者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等获奖的,按表十加分。

因同一事迹受到不同级别表彰的,以高级别表彰计分,不重复计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表十:

社会活动评分

国家级

省(市)级

校级

院级

先进集体

负责人

7

5

3

1

成员

4

3

1

先进个人、积极分子

7

5

3

1

撰写调查报告、实践报告获奖

5—7

3—5

2—3

—1

(七)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C7)。

在合法的刊物和媒体(网络媒体除外)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的,根据作品的质量按表十一酌情加分。

所有作品加分应有刊物或录用通知证明,不同作品可累加计分,同一作品被不同刊物和媒体发表或转载的,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集体合作作品的第一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人文院、新闻与传播学院等学院可以根据本学院特点另外制定评分标准。

表十一:

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评分

国家级权威报刊或新闻媒体

省级重要报刊

或新闻媒体

其它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地方新闻媒体,学校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报刊

学校主办的其它报刊或媒体

学院主办的

内部刊物

4—5

2—3

1—2

—1

0—

(八)外语水平(C8)。

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或优秀证书者,按表十二加分。

取得英语以外其它外语语种国家考试合格证书者,参照本评分标准酌情加分。

表十二:

外语水平评分

CET-4级合格

CET-4级优秀

CET-6级通过

英语口语考试合格

1

2

3

2

(九)计算机水平(C9)。

取得国家计算机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者,按表十三加分。

表十三:

计算机水平评分

一(初)级

二(中)级

三(高)级

取得水平考试证书

1

2

3

取得程序员考试证书

2

3

4

第十八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由此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实践与创新能力总评分(记作F3),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Ci表示各测评项目评分值。

第十九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实践与创新成果,一般应由学生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并自评计算得分,经班级测评小组进行核查评分后,报学院审核。

必要时可由学院核查鉴定并最终酌情裁定评分。

第二十条在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中弄虚作假、虚报成果的,经核实后扣除所获得的评分,并可视为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

第五章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一条每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记作F)是基本素质总评得分、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得分、实践与创新能力总评得分的加权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F=F1×15%+F2×60%+F3×25%

第二十二条测评结果经学院审核后,在本测评单位内公布。

若有异议,应在一周内由学院核查后作出裁决。

第二十三条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

(一)评定各类奖学金的基本依据;

(二)评选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三)评选先进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标兵等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之一;

(四)审批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的申请等学生资助项目的考查依据之一;

(五)毕业生就业推荐、与学生家长沟通等工作的基本依据之一;

(六)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学院可在本办法的框架内,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加以调整补充,并在本单位公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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