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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技术研讨提纲

设计技术研讨提纲

建筑部分

一、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防火规范中对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不同,24米如何界定?

请明确檐口的计算位置(如平屋面外挑檐口、外挑板等)。

解释: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建筑高度统一算至天面板面结构标高,并以消防部门的审查意见为准。

二、栏杆的计算高度起点与质监站有不同的看法,应有明确的指引。

解释:

建设部关于《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规划、建筑部分第11.1.1条注:

“栏杆(板)高度从阳台地面至栏杆(板)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

如底部有高度低于0.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计算”。

可踏部位包括低于0.5m的横向栏杆以及可踏平台(可踏平台指内侧凸出≥200的平台)。

三、楼梯的防攀滑问题无明确的指引。

解释:

见《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强制性条文第4.1.5条及条文说明第4.1.5条。

至于防滑措施的具体形式应由设计方确定。

四、民用建筑大空间的二次装修间墙的表示方法与设计深度要求有冲突,如何划分直接涉及疏散距离的计算?

解释:

1、如无明确的二次装修间墙设计图纸,应按大空间的疏散距离计算;

2、如有明确的分隔墙设计,满足以下条件的,则可按位于两个外部出口或楼梯间之间的房间疏散距离计算: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时,耐火极限不小于1h;房间的隔墙当耐火等级为一级时耐火极限不小于0.75h,当耐火等级为二级时耐火极限不小于0.5h。

五、各类民用建筑的人数计算是否能定出一个合理的指标,以便统一执行?

解释:

不同类型的建筑,人员计算方法不同。

如影剧院、体育馆、礼堂等是以座位计算人数;图书馆的规模是按藏书量确定,其人数根据不同种类的图书及书架陈列方式以及阅览方式按不同的指标进行计算;商店按不同规模的指标进行人员计算;医院门诊是按门诊次数的规模进行计算,住院部则按病床数进行计算。

各类建筑设计规范已有具体的计算指标,不能统一。

六、多层民用建筑的大空间(如展览厅、商场等),可否按高层建筑防火规范的疏散距离30米考虑?

解释:

不可以。

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2.0.1条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

在后面的条文中,均表述为一、二级。

在什么情况下用一级,什么情况下用二级不明确。

解释:

耐火等级的要求是根据建筑类别及其重要性来分,什么情况下用一级,什么情况下用二级,各类建筑在规范中都有说明,设计单位应根据具体项目及有关规范的要求确定。

比如地下车库的耐火等级规范要求应为一级;Ⅰ、Ⅱ、Ⅲ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藏书量大于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为一级;建筑高度超过24米,藏书量不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特级、甲级档案馆耐火等级为一级;港口、客运站的各级站房要求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医院的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当为三级时,不应超过三层等等。

对于高层建筑耐火等级的确定是根据建筑类别,凡属于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八、《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5.3.2条:

“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1)、“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是指整栋建筑还是指每层面积?

(2)、如果500m2指的是每层建筑面积,那么组合单元式住宅每单元每层建筑面积是否有限制?

还是按建筑防火分区规定执行(住宅建筑中没有防火分区这种提法)?

解释:

(1)、指每层建筑面积,见条文说明第5.3.2条。

(2)、规范未对单元式住宅每层建筑面积加以限制,但应满足“民用建筑一个防火分区面积不超过2500m2”的规定。

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5.3.3条:

“超过六层的组合式单元住宅和宿舍,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平屋顶,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通至平屋顶”。

(1)、通至平屋顶的楼梯间各单元之间是否要连通?

如可以不连通,此平屋顶面积是否限制?

(2)、组合单元式住宅每层建筑面积是否不受塔式住宅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限制?

解释:

(1)、一定要连通,否则按塔式住宅处理,户门设乙级防火门。

(2)、是。

对于民用建筑,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超过2500m2,但要做到2500m2的单元式住宅,可能性很小。

所谓组合式单元住宅,应该是一个单元与另一个单元的组合,单元之间的墙应作为防火墙,其防火间距应执行第5.2.3条。

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4.7.1条规定:

“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1)、如上层是私用卫生间,如住宅卫生间,是否可以不限?

(2)、如果按我区常规做法,上层卫生间做沉箱,没有明露的污水管,是否可以理解为是在那些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间接上层,而非直接上层,即做了有防水措施的沉箱就算满足了该条文的要求?

解释:

(1)、同样受到限制。

私用卫生间是指跃层式住宅的卫生间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2)、做防水沉箱按规范不能算满足了要求,不能理解成非直接上层。

结合我区实际,如果上层又是住宅卫生间,可不受限制。

十一、《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0第3.6.1条:

“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米”。

这条规范我区执行的单位很少,以后是否执行?

解释:

从节能、节材、节约投资都有现实意义,应综合考虑。

本条文目前不是强制性条文,由投资方根据市场需求决定。

十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0第3.9.1条: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米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台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该条文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没有“窗台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这句话。

在现实设计中如何执行?

解释:

根据条文的用意,当窗台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因窗台过低人跌出窗外时危险性不大,故不限制要有防护设施。

十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0第4.1.7条:

“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

这条规范在有十二个自然层、但第十一层和第十二层为跃层式住宅的情况下,应如何执行?

解释:

见第4.1.6条注3,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

十四、《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0第5.1.1条、第5.1.2条,这两条规范是关于住宅日照要求的条文,现我区设计的一梯四户“工”字形平面很难达到此要求,以后设计中如何解决?

目前商品房开发商均采用此种平面,但造成了有一半住户在冬季见不到阳光的现实。

现时我区大部分居民已解决了基本居住问题,建设主管部门有必要严格执行这条规范,使人们生活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解释:

应按规范执行,从方案设计上就应解决。

十五、《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0第5.2.3条规定夏热冬暖地区的住宅朝西外窗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屋顶和西向外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1)、西向窗的有效遮阳方式是垂直式遮阳,但它用在住宅中,会对视觉、采光和通风均产生不利影响,此条如何执行值得讨论。

(2)、屋顶隔热在目前如遇到退台式建筑,退后的屋顶一般为上人屋面做露台用。

此时如何做隔热?

如果用保温材料来阻热,就会使露台大大高于室内地坪,造成使用不方便和防水的困难。

此条鉴于我区设备技术的提高,是否可以不执行或放宽执行?

解释:

(1)、遮阳方式很多,设计人员应根据太阳的高度角及方位角作多方案比较,遮阳并不完全要求采用固定式的,且垂直式遮阳对于正西面的建筑并不是最有效的。

(2)、从设计上解决。

在保证住宅层高满足规范要求的前题下,可降低露台标高。

十六、《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1.0.8条:

“建筑物除有固定座位或有尺寸排列并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均应按有关专项建筑的设计规范核算并标明人数。

”如何确定哪种建筑可以设固定座位或尺寸排列标明使用人数?

哪些建筑不可以按此确定使用人数,必须按规范核算人数?

解释:

对视线、座位排距、座位宽度及疏散走道宽度有要求的,可以设固定座位或以尺寸排列标明使用人数,如歌、舞、剧院,电影院,体育馆,体育场,教室等。

没有以上明确要求的,均应按各类型建筑的规范要求核算人数。

十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第6.1.7条:

“高层建筑内的展览厅、餐厅、营业厅室内到疏散出口最远不超过30m”。

此距离是否必须设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才符合条件?

商店设计规范:

“室内到疏散出口不应超过20m,”非高层建筑可以按高规30m设计吗?

解释:

疏散距离与是否已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无关。

对于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详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第7.6.2条。

对非高层建筑不可以按“高规”条文执行,根据“多规”,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疏散距离可以增加25%。

十八、《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第6.2.1.3条:

“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第6.2.2.2条:

“封闭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前室、梯间门能否用防火卷闸代替防火门?

解释:

防火卷闸不能代替防火门。

因为防火门必须是能向疏散方向开启,且能自行关闭,防火卷闸没有这个功能,它只能代替防火墙。

十九、如何理解和界定建规第5.3.7条注2:

“公共建筑门厅的主楼梯如不计入总疏散宽度,可不设楼梯间”。

该楼梯间是指封闭梯间还是开敞梯间?

如何确定“不设楼梯间”和“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不设楼梯间的楼梯不计算疏散宽度,还可不可以作为疏散出口?

解释:

1、指开敞梯间。

2、如何确定“不设楼梯间”和“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见建规条文说明第5.3.7条二。

3、除首层作扩大封闭楼梯间可计算疏散宽度和出口外,其余楼层如无楼梯间的公共建筑,均不可以计算疏散宽度及出口,平时可以作交通面积。

二十、《住宅设计规范》第4.5.4条关于“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是否除住宅外的配套建筑都是公共用房?

杂物间、住户使用的摩托车停车位、汽车位、居委会办公室、会所等也作为公共用房要分开设置吗?

解释:

除杂物间未说明是附建公共用房外(因杂物间应视为贮藏空间,在住宅建筑中是其组成部分之一,只不过有的设计将其布置在户门之外),其余均为附建公共用房,见《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4.5.4条及条文说明第4.5.1条。

其出入口与住宅出入口如何分开设置,见本文第三十六条的解释。

二十一、《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5.1.6条:

“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1.2m。

”而条文解释:

“对一些多层、高层建筑,若采用防火挑檐影响外立面美观,亦可以采用提高上、下窗坎墙的高度达到阻止火焰蔓延的目的”。

能以提高上、下层窗坎墙的高度代替设防火挑檐吗?

解释:

不能设防火挑檐时,窗坎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2m。

二十二、窗台低于900的窗必须采用安全玻璃并加设可靠的防护措施(DBJ15-30-200之4.10.7)。

防护措施与安全玻璃可否合二为一?

如窗台高为600的凸窗,高1800,下设固定腰头500高,根据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之6.2.5,此时下腰头玻璃可视作有框架栏杆的玻璃,其厚度满足上述规程6.1.2-1的规定即可,而不一定用12厚钢化玻璃,这在《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门窗编(10.5.3)中有详细说明,可否依照?

解释:

防护措施与安全玻璃可以合二为一。

可以依照《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第10.5.3条的规定:

作为防护措施的固定窗应采用夹层玻璃,其厚度不得小于6.38mm。

玻璃边框的嵌固必须有足够的强度,以满足一定的冲撞要求。

二十三、对防火规范7.4.7条,侧拉门是否包括常用的卷闸门?

条文没有明确,实际工程上常用到,特别是厂房、仓库。

解释:

见防火规范条文说明第7.4.7条,不允许作侧拉门的原因是在紧急疏散情况下无法保证迅速疏散。

卷帘门的开启情况同侧拉门,只不过是上侧拉而已,应该说比平侧的开启难度更大一些,更不利于人流疏散。

在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讨论稿中第7.4.12条非常明确的指明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门不应采用推拉门、电动门、卷帘门,严禁采用转门。

二十四、楼梯在厂房内,梯间门设于室内距离首层疏散门十五米范围内,是否满足消防要求,视为直接向外出口?

解释:

十五米的界限只适用于不超过四层的民用建筑。

对于厂房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上、下层为同一个防火分区,在不超过疏散距离的前提下,梯间门可视为直接向外出口;如上、下层为不同防火分区,该梯间门不能视为直接向外出口。

二十五、檐沟按1%找坡,坡高较大(如柱距9m,跨度18m的厂房,檐沟坡高达90),造价较大,建议按《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第4.9.18条:

檐沟,天沟找坡不少于0.3%,

解释:

按广东省标准《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DBJ15-19-97第4.1.4条执行:

一根水落管的屋面最大汇水面积宜小于150m2天沟、檐沟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

结合我区实际,坡度可放宽到不应小于0.5%。

二十六、商住楼首、二层或夹层有分隔成多间杂物间(可能摩托车、物、单车等混放),按民用建筑防火要求还是按摩托车库(比照汽车库)防火要求执行?

还是两者都执行,各取所严?

解释:

执行顺勘【2003】03号文,比照汽车库防火规范执行。

二十七、商住楼首、二层或夹层为车库时,根据《库规》5.1.6条,车库门上方要有1.2米长挑檐,但沿街分成多个单间的车库,各门是否也要套用此条,若套用此条,小别墅车库门是否也要,沿街或每座住宅首层杂物间(摩托车房比照汽车库)是否也应设?

解释:

除杂物间外,其余均应按规范执行,并参照本文第二十一条的解释。

二十八、《建筑设计通则》中第4.2.4第四条:

“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米”。

除幼儿园、小学、住宅外,公建如商场餐厅等也会有儿童活动,是否也执行此条?

解释:

有儿童活动的场所,应指以儿童活动为主及有儿童经常活动的场所。

商场及餐厅虽有儿童活动,但多为有大人陪同,单独外出的较少,故不执行。

二十九、如何执行强制性条文中用“宜”字的条文,如《建规》第5.3.7条:

“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宜设楼梯间”,此条适用于一般≤5层的公建。

此时若设封闭梯间有困难,原本可不设,但是否因此条列入强制性条文就必须设封闭梯间,不设就违反强制性条文了呢?

解释:

由于建规仍沿用87年的版本,除增加了部分条文外,其它条文在文字上未作修改,现作为强制性的条文,就应视为必须,而不应理解为可做或可不做。

三十、《建规》第5.3.14条和《高规》第6.1.11条要求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门不应设门槛,紧靠门口1.4米内不应设踏步。

而现在我区商住楼往往会在有露台合花园的那一层设会所,此类会所一般面积不大,人员不多,是否一定要套用此条,不可设挡水门槛和门口1.4米范围内不得有踏步?

即使做散水有一级踏步同样不可,这给设计带来困难。

解释:

应套用此条。

会所不是面积都不大,有些会所一次也能容纳几十人及上百人,且包括有老人、儿童,一但发生紧急情况,人员往外拥挤,易造成事故。

三十一、《建规》GBJ16-87第2.0.1条规定一、二级防火墙耐火极限为4.0h。

《高规》GB50045-95第3.0.2条规定是一、二级防火墙耐火极限为3.0h。

120厚非承重粘土砖墙的耐火极限为3.0h。

按上述规定120砖墙可作为高层建筑的防火墙,却不能作为多层或单层建筑的防火墙,如何解释?

解释:

不同类型的建筑按相应规范的要求执行。

三十二、《建规》GBJ16-87第7.2.11条规定: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隔墙和1.5h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而该规范第10.3.3条规定: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同一本规范,对同一种情况的要求标准不一致,如何执行?

解释:

执行强制性条文,即第10.3.3条。

三十三、《综合医院规范》JGJ49-88第4.0.4条规定:

“每层电梯间应设前室,由走道通向前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请问这里“疏散方向”是指从前室向走道,还是从走道向前室?

需要指出的是《建规》GBJ16-87第7.4.1条注明:

“电梯不能作为疏散用楼梯”。

解释:

应指从走道向前室。

在医院建筑中,因使用者大多数是病人,在行动上有的甚至需要借助轮椅、担架。

因此在紧急疏散时,这类病人不能直接从楼梯疏散,应考虑电梯作为疏散梯用。

这种电梯在设计上不应按一般的垂直交通来考虑,应满足在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要求。

“建规”第1.0.4条规定:

“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三十四、省铝合金门窗规范DBJ15-30-2002第4.10.7条对窗台高度低于0.9米的外窗要求采用安全玻璃并加设可靠的防护措施。

该要求是否偏严?

如果设计中设置了与临空栏杆(如阳台栏杆)同样标准的防护措施,是否还一定要采用安全玻璃?

解释:

按规范执行。

详见本文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三十五、住宅建筑内天井的最小宽度有什么要求?

解释:

住宅不宜采用天井式平面布局。

当确有困难而采用时,根据规范对住宅建筑卫生、日照、采光、通风等要求,内天井的最小宽度当仅用于厨房、卫生间和楼梯间通风采光时多层不小于3米,高层不小于6米;当用于厅和卧室通风采光时多层不小于6米,高层不小于8米。

开口天井最小宽度取以上相应限值的0.75。

天井开口宽度内不得外挑阳台、楼梯平台等。

除此以外,还应满足消防要求。

三十六、《住宅设计规范》第4.5.4条规定:

与住宅共建的车库、物业管理、会所的出入口须与住宅部分出入口分开。

这样做造成使用不方便,设计有困难,可否适当放宽?

解释:

该条文的目的是减低住宅部分与其它公共用房的互相干扰,但有时的确给住户造成不便。

结合我区实际,可按以下标准执行:

1、对住宅中的摩托车库和地下室、半地下室停车库,允许借用住宅的封闭楼梯作为其人员疏散出入口,但车库进入楼梯间的疏散门必须为甲级防火门。

2、对住宅中建有的汽车库(地下室、半地下室除外)和休闲会所,每个防火分区的疏散出入口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为方便住户使用,满足以下条件时,允许借用住宅楼梯作其附加出入口:

1)、被借用的楼梯首层应为封闭梯间。

2)被借用的封闭梯间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被借用的封闭梯间在首层应有直接对外出口或在首层形成扩大封闭梯间后有直接对外出口。

3、对住宅中的建筑面积小于200m2,专为本小区的住户服务的物业管理办公室,当其所在楼层不高于最低的住宅楼层时,允许借用住宅楼梯作其疏散出入口。

三十七、《建筑设计规范》第7.4.1条和《高规》第6.2.5条规定:

“管井不能设在楼梯间或电梯消防前室内”。

但管井若不设在这些公共地方,设计上有困难。

是否允许将管井的丙级防火门改成甲级防火门后设在这些公共地方?

解释:

可以,但须先经消防部门批准。

三十八、A房套在B房内,两房面积均小于60m2,总面积大于60m2,B房是否只需开一个门?

解释:

不行。

三十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5.3.8条。

(1)、房门直接开在楼梯间时,房内最远点到房门的距离按第一款还是第三款要求设计?

(2)、A房套在B房内,A房内最远点到B房门口的距离是否要符合本条规定?

解释:

(1)、按第三款;

(2)、是。

四十、近年来,勘察设计行业颁布了大量技术规范,大致分为:

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设计中有时同一技术问题涉及多份标准,而各标准的要求有差异,设计人员无所适从。

希望尽快明确。

解释:

没有被废止的技术标准都要执行。

同一技术问题涉及的标准有差异时,原则上按较严的执行,特殊情况应结合地方实际经研讨后决定。

四十一、首层直接对外开门的商铺,可否按单层建筑计算,不超过200m2时只开一个门,而不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5.3.1条第一款的限制(这样设计消防部门是批准的)?

解释:

不能。

结构部分

一、什么结构按双向地震计算,什么结构按偶然偏心计算?

计算结果不同对扭转指标影响较大,如何界定?

解释:

扭转耦连、偶然偏心、双向水平地震作用均是为计算结构在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效应而提出的三种计算方法。

由于地震作用自身存在扭转分量,故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每一个结构在水平地震作用下均存在扭转影响,但我们不能盲目地选择,应该视结构在地震作用下受扭的轻重度来选择相应的计算方法。

判断结构是否受扭的重要指标是楼层的最大弹性水平位移(用Um表示)或层间位移(用△Um表示),与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用Ua表示),或层间位移(用△Ua表示)的平均值之比值。

1、当[Um/Ua、△Um/△Ua]max<1.2时,结构属于扭转规则平面,可不考虑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耦连,宜考虑单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耦连,TBSA、Satwe的编程人员建议任何工程均考虑扭转耦连。

2、当[Um/Ua、△Um/△Ua]max=1.2-1.3时,结构属于扭转不规则平面,应计算单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耦连影响。

3、当[Um/Ua、△Um/△Ua]max=1.3-1.5时,美国IBC(InternationatBuidingCodc)――2000认为为极度扭转不规则平面,应计算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耦连影响。

4、当[Um/Ua、△Um/△Ua]max>1.5时,结构属于严重扭转不规则平面,“高规”为“不应”采用的平面。

以上的Um/Ua、△Um/Ua、△Um/△Ua一般可以从程序位移输出结果文件中直接查到,但必须是按刚性楼盖假设且考虑偶然偏心的计算结果,详见“抗规”条文说明第3.4.2条及“高规”第4.3.5条。

实际计算的步骤如下:

(1)按刚性楼盖假设考虑偶然偏心计算一次。

(2)查看步骤一的位移结果文件,看位移比落在上三段中的那一段,选择相应计算扭转的方法再计算一次。

(3)如果采用单向水平地震扭转耦连计算,则应比较步骤一、二结果取大者,即扭转耦连与偶然偏心不叠加;如果直接采用双向水平地震扭转耦连计算,可不进行第一步骤,即考虑双向水平地震时可不考虑偶然偏心。

详见“高规”条文说明第3.3.3条

二、檩条在风吸引作用下的稳定计算按《门式刚架设计规范》和按《冷弯薄壁钢结构设计规范》结果不同;风荷载取值按《荷载规范》和按《门式刚架设计规范》不同;如何区别?

解释:

对于门式刚架,檩条按照《门式刚架设计规范》附录E计算时,基本风压应按照《荷载规范》GB50009-2001的规定值乘以1.05采用。

每一区间体型系数应分别计算。

对于钢筋砼柱、轻钢屋盖结构,檩条可参照《冷弯薄壁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8-2002中公式8.1.1-2及《门式刚架设计规范》中公式6.3.7-2计算,基本风压按《荷载规范》GB50009-2001的规定值乘以阵风系数。

三、梁上托柱的要求。

解释:

梁作为水平转换构件,按照《抗震规范》GB50011-2001第3.4.3-2条的规定设计,该梁地震内力应放大。

对于高层建筑应按照《高规》JGJ3-2002第10.2.8,10.2.9条(框支梁)设计。

四、软件编程说明可将上部结构和基础层一并纳入计算。

虽然将基础层与上部结构分别计算会使多层框架结构首层部分柱结果出现差异,但影响不致太大。

今后是否可在多层框架结构中将基础层和上部结构一次性进行计算?

解释:

用广厦SSW、TBSA、PKPM软件是可以将基础层与上部结构一次性计算。

但用广厦SS程序则不能,应分别计算。

为了满足《抗震规范》GB50011-2001第6.2.3条规定,首层柱端截面弯矩应放大1.15-1.5倍。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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