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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2006.2.28

2010.2.11

2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

2004.11.30

3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4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的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996.3.17

5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6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7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缓收、不收财政收入的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8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9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10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11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13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的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14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15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16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17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的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18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19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的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20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21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22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23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24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25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26

财政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27

财政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编制、批复决算的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28

财政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的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29

财政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的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30

财政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的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31

财政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32

财政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33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4

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35

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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