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辅导会计证考试辅导:《财经法规》重难点分析9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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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

注销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l开业税务登记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开业登记时间及核发的证件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⑵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⑸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还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⑹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

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⑵住所、经营地点;

⑶登记类型;

⑷核算方式;

⑸生产经营方式;

⑹生产经营范围;

⑺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⑻生产经营期限;

⑼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⑽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4、开业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①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

②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③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④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⑥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⑦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⑧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⑨其他资料、证件。

  ⑾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提供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

  5、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6、税务登记证的内容有:

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7、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8、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帐户、领购发票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9、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0、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1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

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

  2、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改变×

×

、增减×

  3、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⑴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⑵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⑷其他有关资料。

  4、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

  5、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l停业、复业登记

  1、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停业登记表,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2、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l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需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

  2、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

解散、撤销、破产、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被吊销营业执照和其他情形。

  3、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6、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l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外管证》核发原则:

一地一证。

  3、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外管证》。

  4、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5、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

  

(二)发票管理发票的概念

  1、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2、发票既是经济责任证书,又是法律责任证书,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3、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4、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

  5、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购申请。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7、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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