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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改变成盲文出版

7、甲网站与乙唱片公司签订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合同,按约定支付报酬后,即开展了网上原版音乐下载业务。

对甲网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行为还须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8、甲公司2000年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该专利产品。

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所为的下列行为,哪一项构成侵犯该专利的行为?

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9、专利法第31条规定: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下列关于两项以上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哪一项不符合专利法的这一规定?

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产品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10、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甲公司获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乙公司另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从属强制许可。

若乙公司提出申请,专利局亦可给予乙公司实施甲公司专利的强制许可

11、甲欲向乙转让其享有的注册商标,因此甲乙签订了书面的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了申请,依照法律的规定,乙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是()。

乙自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的转让并予以公告之日起取得商标专用权

12、下列关于商标的叙述中,正确的是()。

自然人对其生产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向申请商标注册

13、甲公司于1998年以来一直使用“红雨”商标经营服装,但一直没有申请注册。

2002年5月,经营服装的乙公司将“红雨”商标申请注册,用来生产服装,甲公司提出异议。

以下处理正确的是:

()

甲公司应当停止使用“红雨”商标

多项选择题

1、作者甲将其创作的一部小说交乙出版社出版,但双方始终未签订出版合同。

事后,该作者又与丙出版社签订了专有出版合同,将此书交丙出版。

现乙对丙提出异议。

本案依法应如何认定?

()

甲一稿多投并不违法,乙不签订出版合同有悖于著作权法的要求

乙应尊重丙的专有出版权,不得再出版此书

2、王某的短篇小说《活在都市》被程某改编成剧本,由甲剧团以话剧的方式演出,该话剧被乙公司录像并制作成光盘发售。

该事例中包含哪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

乙作为录像制作者的权利答:

甲作为表演者的权利

程某作为改编者的权利答:

王某的著作权

3、甲受乙的委托,为乙画了一幅肖像。

双方未就这幅画的版权归属作出约定。

乙去世后,其继承人丙将这幅画卖给丁。

丁未经任何人同意,将这幅画复制出售。

对丁的这一行为的认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丁的行为是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 答:

丁侵犯了乙的著作权 答:

丁侵犯了丙的著作权

4、1999年7月,甲发现乙公司非法复制其作品,但未予制止。

2004年5月8日,甲发现乙一直未停止复制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法院应当受理甲的起诉答:

法院应当判决乙停止侵权行为答:

甲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应从2004年5月8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5、工程师赵某发明了一种制造饼干的方法并获得专利权。

下列行为中,哪些侵害了工程师赵某的专利权?

(ABC)

某企业未经允许为了经营以该方法制造饼干答:

某企业未经允许为了经营销售以该方法制造饼干

某企业未经允许为了经营出口以该方法制造饼干

6、下列有关专利申请和转让的表述,正确的有:

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王某欲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美国申请专利,王某应首先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

7、关于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

续展以2次为限答:

期限自核准后公告之日起算

8、某外资企业拥有“雨露”商标,使用的商品为啤酒。

该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但被我国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

该外资企业的下列哪些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请求禁止甲公司将“雨露”商标在葡萄酒上注册答:

请求禁止乙公司将“雨露”商标在葡萄酒上使用

请求禁止丙公司将“雨露”商标在啤酒上使用

9、“宝乐”为中国驰名商标,该公司产品为塑料玩具。

下列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

()

新潮时装有限公司以“宝乐”作为本公司时装产品商标使用

中达玩具有限公司6年前抢先以欺诈手段在某巴黎公约成员国注册取得“宝乐”商标并使用,宝乐公司6年内从未要求该国

撤销其注册并禁止其使用

东风进出口总公司与某百货商场签订协议,由前者经销后者生产的假冒“宝乐”牌塑料玩具

某巴黎公约成员国著名跨国玩具公司在本国境内使用“宝乐”商标作商品装璜使用

10、A市甲厂是某种饮料的商标注册人,在与B市乙厂签订的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特别约定乙厂使用甲厂商标的饮料全部使用甲厂的包装瓶,该包装瓶仅标注甲厂的名称和产地。

该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即付诸履行。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该特别约定无效答:

乙厂使用甲厂的包装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不定项选择题

1、著名学者甲于1971年被迫害致死,甲于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稿赠送给好友乙。

该手稿扉页上题有“吾将不久于人世。

谨以此绝笔赠吾挚友,望珍藏密室,令其永不面世”的字样。

乙依遗嘱秘藏之。

1991年乙病故,其继承人丙获得该手稿。

1994年丙将该手稿借与学者丁,供其研究甲的生平时参考。

丙在出借时声明“根据作者遗愿,手稿不得公诸于世”,丁应允。

1996年,丁在征得甲的继承人戊同意后,将手稿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刊印400册,在一定范围内散发。

根据以上事例回答

(1)-----(4)各题中所列的问题。

(1)对有关当事人权利的认定,下列意见中何者为正确?

甲虽已去世,但其著作权仍受法律保护

丙享有手稿的所有权,但不享有手稿的著作权

(2)对有关当事人义务的认定,下列意见中何者为正确?

丙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甲的著作权答:

丁在使用手稿时,应当尊重甲的著作权 答:

丁在使用手稿时,应当尊重丙的所有

(3)对有关当事人行为的认定,下列意见中何者为正确?

甲在手稿扉页上的表示,是行使著作权的行为

(4)对有关当事人责任的认定,下列意见中何者为正确?

(B)

丁侵犯了手稿作者甲的发表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分析题

1.2000年12月,某省房地产业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在某市召开,会后组织先进工作者进行座谈,交流经验。

《×

×

》杂志社派记者参加了该座谈会,在会议过程中,该记者进行了录音,会后又对一些先进工作者进行采访,并将先进工作者在表彰大会上的发言稿复印带走。

回杂志社后,该记者根据录音整理、采访笔记、

先进工作者发言稿等材料,写了一篇《房地产业经验谈》发表在《×

》2001年第2期上。

2001年底,该记者偶尔在《×

文艺》杂志上发现一署名“张某”的报名文学《直冲云天》,该文中大篇摘引《房地产业经验谈》的内容,甚至一连数段一字不变。

《房地产业经验谈》作者认为张某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公开道歉。

张某不予理睬,记者经多次交涉未果,愤而诉诸法院。

审判过程中,被告方律师认为《房地产业经验谈》一文所引用的事例、数据都是从会议代表书面材料或座谈录音中摘引出来的,并非由原告自行创作,因而该采访稿《房地产业经验谈》不是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引用该文未构成侵权。

原告方律师则认为,记者采访会议,势必要以会议中代表的发言和录音作为素材,并对这些素材加以整理使用,以保证其报道的客观性、真实性。

但原告的采访稿中的事例、数据,并不是简单地照抄原发言材料,而是根据自己的写作构想对素材进行了取舍和加工,采访稿中运用了原告的智力劳动,这种写作方法应是创作,

而应由原告享有著作权,被告不经原告允许,大篇幅抄袭,构成侵权。

问题:

本案中采访侧记《房地产业经验谈》是否为作品?

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为什么?

本案采访侧记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根据他人材料而写的采访侧记是否为创作,也即采访侧记是否属于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字、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由此可见,要称得上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必须经过一个智力创作过程。

那么,何为“创作”呢?

根据该条例第3条,著作权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根据这两条规定,要称得上创作并成为作品,作者的智力活动是必不可少的。

智力活动是人脑的思维活动,作者通过大脑思维,将客观存在的各种素材、资料加以综合、提炼,并将自己的创作意图或独特构思融入其中,产生出别人可以感知的具有作者个人风格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这个过程就是创作。

在创作过程中,作者的主观创造是不可缺少的,不能是简单的现象罗列,事实堆积。

本案中的采访侧记写作过程中,原作者对现有的材料进行了加工整理、进行取舍、提炼、浓缩,渗入自己的主观构思,而不仅仅是对事实的照抄、照搬,因而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另外,该采访侧记又不是通过报纸、期刊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时事新闻,时事新闻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该采访侧记应属于文字作品范畴,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列。

2.《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

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

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支付报酬,遂诉至中国法院。

《饭后茶余》报辩称,《饭后茶余》报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付酬。

《休闲》杂志社辩称,S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且《休闲》杂志在译文上已署名S,尊重了作者人身权,杂志社只需向译者L付款即可。

你认为二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

为什么?

答案:

(1)不成立

(2)《饭后茶余》报转载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用经原作者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

.(3)美国与中国同为版权公约成员国,在美国发表的作品同样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4)《休闲》杂志社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请人翻译S的作品,属于侵犯S翻译权

(5)《休闲》杂志社应向译者付酬还应向原作者S付酬

3.钱某的网络原创小说《在那遥远的地方》授权冲浪网站发表。

蒙文编辑巴特将该小说译成蒙文在期刊上连载,但未指明原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

草原出版社擅自以蒙文汉文对照版形式出版《在那遥远的地方》,为作者、译者署名并向其支付报酬。

白云书店销售了该图书,进货200本,已售出80本。

请回答:

(1)巴特的行为是否合法?

(2)草原出版社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为什么?

(3)白云书店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1)巴特的行为不合法。

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规则规定,将中国公民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2)草原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其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擅自出版。

(3)白云书店应承担法律责任。

书店在销售书的时候应当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如果书店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

1.案情介绍

美国某公司2003年1月10日向日本专利局提出有关“肝硬化仪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而法国某公司于2003年1月5日向英国专利局提出了“肝硬化仪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2003年3月1日,美国某公司又就其“肝硬化仪器”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而法国某公司也于2003年3月10日以“肝硬化仪器”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美国、中国、法国、英国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

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哪个公司?

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法国某公司。

因为我国《专利法》第29条规定: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优先权是《巴黎公约》规定的一项权利,就申请专利而言,如果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在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将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后来提出申请的申请日。

本案中,法国某公司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是2003年1月5日,美国某公司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为2003年1月10日,而美国和法国两公司到中国申请专利的日期为3月1日和3月10日,也就是说,美国和法国两公司到中国申请专利的日期距它们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没有超过12个月,而美国、法国、英国和中国又同为《巴黎公约》成员国,所以美国和法国公司在中国申请专利,可以享有优先权。

根据优先权原则可以认定,法国公司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日期为2003年1月5日,美国某公司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日期为2003年1月10日。

根据我国先申请原则的规定,我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法国某公司。

2.案情介绍

原告:

A学院

被告:

B省C市建设机械厂

 1997年2月28日,A学院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烟叶回潮送汽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1998年11月17日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该项专利权利要求书内容为一种用于烟叶真空回潮机的烟叶回潮送汽装置,包括过热蒸汽管道和水管,其特征在于过热蒸汽管与多个拉瓦尔喷嘴相连,水管出水口设置在拉瓦尔喷嘴的喷口处。

说明书内容为在烟叶回潮筒中装置多个拉瓦尔喷嘴,喷嘴的数量和尺寸是按蒸汽用量确定的,过热蒸汽管道与多个拉瓦尔喷嘴相连,水管出口处设置在拉瓦尔喷嘴的喷口处,这样,多个拉瓦尔喷嘴和过热蒸汽管道及水输送管道便构成了烟叶回潮送汽装置。

工作时,当过热蒸汽经管道通过拉瓦尔喷嘴时,由于射流效应便产生高流并自行水雾化而转化为含水湿饱和蒸汽,过热蒸汽和水的用量根据待回潮烟叶回潮后所要求含的水分和热含量进行计算。

由此,置于回潮筒中的烟叶便吸收水分并升温从而达到所要求的回潮工艺效果。

该项专利的保护期限自1997年2月28日起,后又经A学院申请续展3年,于2005年2月28日届满。

A学院在使用这项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对国内卷烟厂的烟叶真空回潮机进行改造中发现,被告C市建设机械厂生产的“高效、低耗烟叶回潮用多级蒸汽喷射真空系统”中及在2001年对贵州省贵定卷烟厂的YG18型烟叶真空回潮机进行改造中所采用的“蒸汽转换器”,与其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相同。

即以被告侵犯其专利权为理由,起诉至B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C市建设机械厂未予答辩,但在开庭审理前向法庭提交了其向中国专利局检索原告专利权结果的复印件,称原告的专利因未交年费已过期,不受法律保护。

但被告未按法庭的要求提供出原件及

有关部门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也未再提供出其他证据证明

A学院的该项专利是否有效,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A学院的该项专利是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42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本案的事实是,A学院的实用新型专利经国家专利局于1998年11月17日授予专利权,专利权的期限自1997年2月28日起计算,后又经原告申请续展3次,于2005年2月28日届满到期。

因此,A学院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在届满到期前应受法律保护。

但如果专利权人在期限届满前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即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不再受专利法的保护。

本案被告B省C市建设机械厂曾提出,经其向国家专利局检索,证明原告的专利权因未交年费已过期(终止),但被告仅提供了检索的复印件,没有提供原件,复印件上也没有加盖有关部门的公章,因此,其所持复印件在原告予以否认,被告又拒不提供原件的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的规定,是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的。

因此,A学院的该项专利是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

3.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

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

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

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

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

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请分析:

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

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

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在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他的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的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

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4.N电厂委托B研究所研发一种电力新设备,并提供研发经费80万元,双方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中未约定研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即申请专利的权利)归谁享有。

B研究所将这一研发任务交给了本所白教授等三人组成的课题组,在该所内部的研发承包合同中约定,研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属白教授等三人。

一年后课题组如期完成了这一电力新设备的研发并准备申请专利,但在该享有专利申请权的问题上产生了纠纷。

B研究所认为该成果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上述B研究所内部研发的承包合同中,关于专利申请权归属白教授等三人的约定依法不能成立,应当由B研究所单独享有专利申请权。

N电厂则认为这是其委托B研究所并提供80万元研发经费而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应当由N电厂单独享有专利申请权。

白教授等三人认为B研究所内部的研发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专利申请权归属于他们,该合同的签订系双方自愿,所以专利申请权应当依约定归属他们三人。

B研究所、N电厂、白教授等三人的观点,哪一个能够依法成立,为什么?

(1)B研究所的观点依法成立,即该专利申请权归B研究所,理由如

(2)(3)。

(2)相对于N电厂,依照中国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合同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专利申请权归开发方。

由题目可见,NB双方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中并未对研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做出约定,因此该申请权应当属于B研究所。

(3)相对于白教授等3人,依照中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且不能通过单位和发明人之间的合同改变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本题中白教授等3人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时完成的,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因此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

1.案情介绍

2000年2月,某市制药厂研制出两种人用抗菌药,分别以“宝泉”和“无敌”为商标。

制药厂到当地工商局对前者进行了商标注册。

由于制药厂生产经营管理不善,两种药品虽然疗效不错,但却鲜为人知,造成了药品大量积压。

为了扭亏为盈,制药厂决定转让这两个商标,几经周折,2002年3月制药厂与某药品开发公司签订了“宝泉”和“无敌”抗菌药商标转让的两份合同。

2002年4月,药品开发公司依照两份商标转让合同的规定,付清了商标转让费,随即开始使用“宝泉”和“无敌”商标。

(1)“宝泉”和“无敌”能否作为商标名称?

(2)“宝泉”和“无敌”商标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1)“宝泉”可以作为该药品商标名称;

“无敌”不能作为该药品商标名称。

(2)转让合同无效。

“无敌”商标未经注册;

“宝泉”商标的转让未经商标局审查批准。

[解析]

(1)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记不能是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记。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了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商标不能使用。

本案中“无敌”牌即具有夸大性宣传,因为任何一种药品均不能保证达到160%的治愈率。

故“无敌”商标不能使用。

我国《商标法》在商标是否注册问题上采取自愿注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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