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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条件:

16周岁以上;

(劳动法第15、64、94条B:

劳动能力条件:

特定劳动关系中的劳动只能由本人进行不能代理。

能力条件一般包含:

健康条件、技术条件、行为自由;

(劳动能力属于自身生理因素,不是由法律规定的。

)4.用人单位

(1)概念;

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对其承担义务者。

我国法律将用工单位、企业主、资方、雇主、雇佣人都称为用人单位。

(2)类型: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个体经济组织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根据劳动法第2条规定:

是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某些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

指人们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由于在劳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太多,劳动法不可能全部调整。

因此,劳动法调整的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

狭义的劳动关系(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的所有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Case-1该案属于劳动争议吗?

张某是一家工厂的工人、生活比较困难,为了给孩子支付上学的费用,向厂里借了5000元,并写了借条,约定半年后归还。

半年后张某未能归还欠款,并向厂里提出延期,厂方坚持要张某按照协议还钱,双方发生争议。

劳动关系的特征

(1)存在于特定的主体间。

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

(2)产生于劳动的过程中即有劳动力的使用。

(3)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由于劳动力存在于劳动者的身体,劳动力的支付过程,就是劳动者生命的实现过程。

因此,是人身关系。

劳动者让渡劳动力,是为了获得报酬,劳动力的让渡与劳动报酬的交换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

(4)兼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平等性。

劳动关系双方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权利;

隶属性:

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组织指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规则。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但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以劳动关系为中心而形成的。

特征

(1)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

(2)与劳动关系有密切的联系(前提、伴随、后果)。

类型

(1)作为劳动关系必要前提而存在的社会关系A:

劳动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力招收、录用、调配方面发生的关系;

B:

职业培训机构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2)伴随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关系A:

用人单位内部组织(如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用人单位与外部组织间发生的关系;

C:

监督、监察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3)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的关系。

如:

社会保险机构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为执行社会保险制度而发生的关系;

劳动仲裁机构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因劳动争议的处理而发生的关系。

Case-2李某与小刘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

在某地开服装店的李某,需要对其门面进行装修,经人介绍,决定由在美院读书的小刘承揽该装修业务,并与小刘签订了一份门面装修的合同,合同中规定,小刘为甲方,李某为乙,乙方出材料,甲负责按照图纸进行施工,合同中还规定了完成的日期和小刘完成后应得的报酬等内容。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根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区别:

(1)属于不同范畴的概念劳动关系:

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

劳动法律关系:

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形成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

以劳动为前提;

以劳动法律规范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之内。

(3)内容不同劳动关系:

内容为劳动劳动法律关系:

内容为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

概念区分,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的内容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Case-3协议的效力,申诉人;

金某,某省某市天鹏建筑工程公司职工。

被诉人:

某省某市天鹏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某,某省某市天鹏建筑工程公司经理。

1997年1月,申诉人金某到某省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其1996年5月到黄某的天鹏建筑工程公司务工,并签订了劳动合同,1997年10月金某发生工伤,黄某却以劳动合同中“合同履行期间,发生死伤病残,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拒绝给予任何待遇。

金某无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天鹏建筑工程公司给予其工伤待遇。

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另外,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也对职工因工死亡、因工伤残所应享受的待遇做了具体规定。

本案分析,天鹏建筑工程公司在与金某的劳动合同中做出“合同履行期间,发生死伤病残,公司概不负责”的约定,是与上述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延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Case-4劳动合同期限与培训协议的服务期不一致,应以哪个为准?

胡先生是某名牌大学建筑学硕士,被上海一家建筑设计公司高薪聘用,双方于2000年3月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至2005年3月31日止。

进公司不久,胡先生就显示出了非凡的设计能力,成了公司里的业务骨干。

2002年1月,公司决定派胡先生去欧洲培训4个月,为此支付了10万元的培训费用。

出国培训前双方签订了服务期协议书,约定胡先生培训结束后要为公司服务5年,若违反约定辞职,则要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培训结束后胡先生回到公司继续工作。

2005年3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由于胡先生的协议服务期还有2年多,建筑设计公司通知胡先生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对新的劳动合同文本进行了协商。

协商中,胡先生表示自己承担了重要的建筑设计工作,要求公司升任自己为设计部门经理,并相应增加工资和待遇;

公司则认为,胡先生此时提出增加工资和待遇的要求一时难以满足,希望胡先生目前仍应做好本职工作,并表示等以后再予考虑。

经过几次协商,双方仍各持己见,以致未能续签劳动合同。

建筑设计公司认为胡先生的服务期尚未结束,就发出了要求胡先生在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工作的通知。

胡先生则认为双方不能就续签合同达成协议,原合同就应期满终止。

于是,胡先生于2003年4月1日起,就再没有到公司上班。

公司几经通知不见胡先生人影,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胡先生依据约定支付公司违约金10万元。

分析,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6条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而专项协议与劳动合同约定的不一致的,视为是对原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只要变更后的内容不与法律相冲突,就是合法有效的。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专项协议的效力又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

(1)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2)当然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本单位濒临破产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70条规定: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71条规定:

“社会保险水平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机构,劳动法第77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主要内容,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清的6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95年8月初,原告得知被告招工便报了名。

8月16日,原告经被告目测合格。

8月20日,由被告组织到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论为“健康”。

体检时原告未向医生说明自己右肾被摘除,医院也没有检查出来。

8月23日,原告参加了被告组织的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的培训。

8月28日,被告分配原告到其所属的横村办事处从事实习会计工作。

1995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包括:

合同期五年(自1995年月日至2000年8月31日);

工种为业务;

实行6个月试用期。

合同期间,有符合劳动法第25条情况的,被告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

Case-5案例分析,该合同经原、被告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桐庐县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科鉴证生效。

12月中旬,被告知悉原告右肾摘除,派员带原告到医院做超检查属实。

1996年2月24日,被告以原告右肾摘除,存在严重身体缺陷,不符合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制定的招工、招干、调入人员及新职工转正的暂行规定中有关身体方面的录用条件为由,作出解除原告劳动合同的决定。

原告不服被告的决定,于同年8月11日向桐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该委员会经对该案审理后,于同年12月6日作出仲裁裁决书,维持被告对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原告于同年12月21日向桐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试问,被告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Case-6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雇用)关系,2000年11月7日,刘某雇用两名外地人为她家收割晚稻。

当天下午3时许,刘与两名雇工一起拉一辆装有稻谷和打稻机的板车回家,拉到一桥下坡时,因在前面拉车的雇工没有控制好车头,刘某和另一名雇工在后面也没能施住车尾,致使板车滑坡失控,快速撞向桥头老人亭里,板车前脚撞中了在亭内摆摊的林某某腹部,致林某当即休克,被送往医院抢救。

事故发生后,两名雇工即逃离,且身份和下落均不明。

林某住院治疗至12月27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574703元。

刘某为给林某看病付了575元,其余款项不再支付。

问题,1刘某与其雇工之间的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

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

理由是什么?

2刘某的雇工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是由其雇工承担还是由刘某承担?

分析,要确定刘某与其雇工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如果刘某与其雇工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则应首先适用劳动法;

如果刘某与其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雇用合同关系,则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雇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雇主对雇工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

(1)须第三人受有损害。

这里的第三人是指雇主和雇工双方以外的人。

(2)须因雇工的行为造成损害。

(3)须致人损害的行为是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

(4)须雇工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1)两者的性质不同。

雇主与雇工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存在身份上的从属性。

(2)合同的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而雇用合同的主体则主要为自然人。

(3)法律救济的手段方式不同。

因雇用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是因劳动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4)劳动合同受国家干预的程度较高。

(5)处理争议适用的法律不同。

(6)责任后果不同。

因雇用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违约侵权责任。

而劳动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

本章要点回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和劳动法规公法和非终局,思考题,1、简述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2、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哪些?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4、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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