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课件(《法学通论》课程20082009学年第2学期)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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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创造新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高度抽象思维的产物,连接现实生活和具体法律制度的桥梁。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即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023年5月8日,财产所有关系使用财产关系(用益物权)担保债权关系(担保物权),确认,民事法律关系,劳动雇用关系买卖关系储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技术许可关系,抽象概括,法律规定,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混合关系,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格权身份权,物质性精神性,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2023年5月8日,民法观察这个社会的基本方法,是民事法律关系。
“社会”由“主体”和“物”两个基本要素组成。
民法社会中,一部分是主体,是主宰;
一部分是客体,是物所包含的利益以及其它方面的利益,主体和客体通过“权利义务”链接在一起,把个人之间的关系组成了整个的“社会”。
法律工作者关心的是“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人“认识世界的工具”。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人改造世界的工具。
民事法律关系体现了大陆法系法律的基本思考方法法律思维。
我们在处理民事纠纷的时候,还是用“法律关系”。
离开这种方法,律师和法官无法处理争议。
2023年5月8日,案件事实,(调查取证),理清民事法律关系,1.案件中有几个法律关系2.每个关系的性质,法律法规,民事责任,各方权利义务,寻找本地区及联邦的相似案件先例,1.向法官主张对自己有利的先例2.辩论证明本案和自己所主张的“先例”的“相似性”,陪审团或者法官裁决,两大法系案例分析的思路的区别:
“实用经验主义”VS“理论抽象主义”,2023年5月8日,法律实务上最困难、最主要的工作在于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学校里的案例学习,都是假设事实清楚,这是学校和现实的差距所在;
在大学,我们的主要任务是培养法律思维,首先要熟悉基本法律思维的得两个核心:
第一,学会确定一个案件中有几个社会关系。
简明的图示,是掌握案例事实的最佳方法,尤其是一个案件涉及多个人。
2023年5月8日,第二、确定每种法律关系的性质:
到底是什么关系应当使用哪一条法律。
让头脑在法律条文和生活事实之间穿梭思考(王泽鉴)。
【案例】原告吴某以1700元的价格向某公司购买了空调一台,该公司派员进行安装,在安装过程中,空调外机脱落,砸在正在帮忙的原告吴某身上,造成吴某多处受伤,花去医药费6万多元。
(1)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临时性雇佣关系(雇主责任民法通则)
(2)吴某纯粹是“帮忙”,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2条“无因管理”解决;
(3)原被告之间构成义务帮工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
2023年5月8日,买卖合同,如何培养法律思维的案例:
融资租赁,西南航空(承租人),中国银行(保证人),担保,10年,波音公司(卖方),JP摩根金融租赁公司(买方)(出租方),1.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涉及几个民事法律关系?
西南航空公司和波音公司之间有没有法律关系?
2.每种法律关系的性质?
3.在租用的10年以内,谁享有波音757飞机的所有权?
4.如果波音公司延期交货或者交付的飞机出现问题,谁出面要求波音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2023年5月8日,第二讲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2023年5月8日,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任何一个要素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随之变更。
2023年5月8日,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受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这里的“人”不限于血肉之躯,而是指一切有资格“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
在民法上,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在法律规定的三种民事主体中,“自然人”和“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且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一种完全的民事主体;
“其他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但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要由创立人或者上级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是一种不完全的民事主体。
我国法律上规定的民事主体有三大类:
一是自然人,也就是生物人;
二是法人(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团体);
三是其他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个人独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分支机构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民法通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个人合伙企业,公民外国人民法通则无国籍人,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企业法人,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民法通则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非公司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职能机构,民事主体体系,
(一)自然人,【提要】自然人概念,具有特殊的法律意义,它表述的是生命人的权利主体身份,因此在思想上反映了个人主义要求,在性质上具有规范属性。
自然人是民法上最重要的主体,其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的概念同时涉及“胎儿的保护”,“监护制度”以及“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等技术较强的法律制度。
1、定义:
因出生而成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类个体。
(1)自然人是法律上的定义。
与现实中的人相比,自然人忽略了人在性别、年龄、种族、宗教、健康状况、受教育程度等等一切个体的特征。
只要是一个活生生的人,法律就承认其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可以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2)自然人、公民、人民的区别:
自然人是私法概念,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公民是一个公法上的概念,专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人民是一个政治定义,非法律定义。
公民包括人民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对象阶级敌人。
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者,人民,阶级敌人,私法概念,公法概念:
国籍,
(1)平等性:
人人生而平等;
(2)法定性:
民事权利能力来自于法律的承认,与本人意志无关;
(3)不可剥夺和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其他人也无权限制和剥夺一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本人不可转让和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能力;
刑事上可以剥夺一个人作为公民的政治权利,比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
但是刑罚不能剥夺一个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能剥夺他继承财产,行使债权的资格。
2、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人格”,“法律承认做人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在这“一生”和“一死”之间自然人的生存期间,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A.出生是确定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日期,有重大的法律意义。
(民法、刑法、其他);
B.出生的认定:
独立呼吸说,出“出生”;
生“独立呼吸”。
即每一个出生婴儿,从其第一次呼吸开始,就成为自然人;
C.出生日期认定的证据效力:
“户籍证明”“医院的出生证明”“其他证明”(民通意见第1条)D.特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自然人达到法定年龄;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胎儿权利保护:
出生主义vs受孕主义,对未出生胎儿的法律地位的确认,有三种立法主义:
(1)总括保护主义,即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胎儿就和已出生婴儿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瑞士民法典
(2)个别保护主义,即胎儿原则上无民事权利能力,但在若干例外情形下则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
法、德、日等国民法采此主义。
如日本民法典第721条规定:
“胎儿,就损害赔偿权,视为已出生。
”,(3)绝对主义,即绝对贯彻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采此立法主义。
在民法通则上,胎儿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
思考:
试管婴儿如何保护?
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民法明确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意味着“除了死亡之外,其他任何事件都不能导致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生理死亡:
死亡的时间的确决定于医学技术水平,应当以医学上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
A、心脏停止跳动Vs脑死亡B、法律对死亡时间的推定:
如果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案情朱甲夫妇有一子朱乙,朱乙于199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朱丙。
朱乙的妻子早年父母双亡,娘家只有一弟弟丁。
1997年夏天,朱乙一家三口去外地旅游,不幸因车祸同时丧生,朱甲夫妇万分悲痛。
在清理朱乙一家的遗物时,发现留有遗产共折合人民币6万余元。
这时朱乙妻子的弟弟丁赶来,称自己是朱乙妻子的唯一亲属,要求继承姐姐的遗产。
朱甲认为,丁为自己儿媳的弟弟是外人无权继承遗产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朱乙一家三口的死亡顺序如何确定,丁对其姐姐的遗产有无继承权。
死者的生命痕迹及其法律保护,A、著作权中的人身性质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20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B、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
“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对侵害死者的尸体、姓名、名誉、肖像的行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1989)民他字第52号复函指出:
“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即承认死者有名誉权;
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又不承认死者有名誉权,而只承认死者享有名誉。
2、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从立法宗旨看,宣告失踪制度和宣告死亡制度解决的均是一个公民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因其长期下落不明造成的不确定状态问题。
但是,宣告失踪制度侧重于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制度侧重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失踪,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制度。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宣告失踪,民法通则第20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成立条件有“失踪”的事实;
“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或最后居所而下落不明”。
失踪达到法定期限“2年”:
关键在于起算点A、原则上从“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次日”;
B、如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事故发生之日”C、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案例】甲2000年8月1日乘渡轮时翻船事故,从此与其他乘客一起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其妻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最早日期为:
A.2002年8月1日B.2002年7月31日C.2002年8月2日D.2002年8月3日民法通则第154条第2款:
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宣告死亡:
依“保护利害关系人利益”为基本价值取向,宣告死亡的情形:
“下落不明满4年”;
“意外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
“意外事故”,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
1991年5月,冯敏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
1997年6月其妻王慧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同月,冯敏所在单位欲将其除名,亦向同一法院送交了宣告冯敏死亡申请书。
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判决离婚,但不应判决宣告死亡B法院应判决宣告死亡,冯敏与王慧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C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判决宣告死亡D法院可以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宣告死亡,(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者视为“已经死亡”,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与他人现存的民事关系一概终止;
对比: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权利能力并不丧失,只是其权利义务由财产管理人代为行使和履行。
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是否构成重婚个人合法财产成为遗产开始发生继承继承关系的确定:
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夫妻的另一方可以自己决定将子女送养给他人。
宣告死亡的后果远比“宣告失踪”复杂,主要是表现在同时解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被宣告死亡的人生还,可以申请法院撤消“宣告死亡”,其民事关系的处理: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财产关系尽量恢复:
第25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
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适当Vs充分、及时)补偿;
人身关系保持现状:
配偶(再婚)意见37条/子女(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意)意见38条;
【案例1】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与丙,其后丙死亡。
一年后甲返回故乡,向法院申请撤销自己的死亡宣告。
以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如何?
(2003年卷三9)A自行恢复;
B不得恢复;
C经乙同意后恢复;
D经甲同意后恢复,民通意见第37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上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对照38条:
人身关系以保持现状稳定为原则。
【案例2】宣告死亡后的财产处理甲乙因包办婚姻,感情不好,生一子丙,后分居,在分居期间甲建房5间,后一直闹离婚,不成,愤而离家出走,沓无音信,乙申请宣告甲死亡,法院依法宣告甲死亡。
甲在外地打工期间认识了丁,并和丁在教堂举行了婚礼,后生已,甲和丁各出资10万买了一套住宅,甲后来,摸彩票得了100万,因兴奋过度死亡。
(98年卷二46题),甲分居时的5间房如何处理?
甲与丁购买的房子如何处理?
甲的100万如何处理,乙和丁有没有继承权?
【案例3】
(99年卷二.46)甲1991年离家出走,杳无音讯。
1995年其妻乙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宣告死亡,1996年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死亡,其房屋三间被其妻乙和其子丙继承。
1997年,妻乙带产改嫁,同年,乙又与后夫离婚。
甲离家出走后,南下深圳,1998年因福利彩票中奖20万。
甲用该款购买股票,同年获利200万。
1998年12月甲因饮酒过量心脏病发作死亡。
经查,甲于1997年与丁在教堂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婚姻登记),并生子戊。
现间甲的200万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是谁?
A乙B丙C丁D戊,注意: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1、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2、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应当宣告失踪(民事不告不理原则的体现);
3、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应当宣告死亡;
4、同一顺序申请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死亡。
(1)定义:
指自然人以其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民事行为能力也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
民事行为能力则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有意思能力即有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则无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则意味着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不能成为交易的主体;
也不能承担义务,更不会承担责任。
意思能力:
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认识能力)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判断能力),3、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民法通则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阶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完全行为能力,A.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民通解释161条:
“行为人致人伤害,行为人未满18周岁,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责任;
已满18周岁,但无经济来源的,由抚养人垫付。
”B.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小父母离异的王晨好不容易才考上大学,不料竟又被生父赶出家门,王晨多次哀求父亲仍无济于事。
无奈之下,这名四处寄居的大学生将生父推上法庭,怒讨居住权。
1月2日,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争议的核心问题就是:
王晨的父亲声称我只养你到18岁,是否合法?
【案例】“我只养你18年”是否合法?
解析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王晨的父亲是否具有抚养责任?
婚姻法第21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1条: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
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规定: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13条第1款规定: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继承法第22条:
“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一概无效”。
注意:
我国民法通则对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
民法通则第19条第1款规定: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立法上,还应当在民事行为能力状态的类型中补充民事行为能力不充分的人,包括那些丧失心智的老年人、严重的智障人、连体人、植物人等,以便对他们进行更好的法律保护。
(二)法人,【案情介绍】2002年4月,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消费指导委员会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20种品牌的国产台式电脑性能进行了一次全面比较检验。
检验报告结果显示:
三个品牌的电脑在电磁兼容性检验中辐射骚扰一项不合格。
中消协向上述品牌的生产厂家发出了征询意见函,促请三公司对测试结果进行书面答复,并称若逾期未收到书面答复意见将视为认同检测结果。
生产该三种电脑的三家公司对此置之不理,中消协遂在中国消费者刊出文章,公布上述电脑不符合B级标准。
三公司认为中消协的评比检验不符合法定程序,其测评结果不公正、不合法,使其产品声誉受到巨大损害,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遂以中消协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法律问题】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3、法人的成立与终止。
1、法人的概念、特征,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合组织和财合组织。
法人本质上是各种社会组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类之间的“合作”采取过各种形式,其中“法人”是最稳定的形式。
(1)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
“组织”+“三独立”,独立财产独立人格独立责任,股东乙,股东甲,股东丙,有限责任,蓝天车辆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自有资产对全部债务负责,债权人,技术成果,独立性,合法性,在民法通则上,法人被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2、我国现行法上对于法人的分类,法人,企业法人,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民法通则基金会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公司是营利性法人。
公司是法人,具有权利能力,但公司的分支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不是法人。
现代公司具有四个特征:
公司实行集中管理;
成员的有限责任;
出资或股份的自由转让;
公司的永续性。
(教材第212页),3、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的产生和终止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不能剥夺,不能抛弃;
法人的权利能力可以剥夺,抛弃,合并一些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法人不得享有。
平等性“经营范围”,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