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雾霾公益诉讼案始末范文大全》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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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有关负责人在向媒体通报中指出“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玻璃窑二号线无治理设施,烟气直排,三号线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标”。

振华公司成立于xx年,是一家从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产品制造的企业,共有三条浮法玻璃生产线。

其中,三号线的脱硫除尘设施已建成投运,二号线的脱硫除尘设施建成但运行不正常,但二者均未建设脱硝设施。

“振华公司在全国玻璃制造企业中占有一席之地,然而,却是当地大气污染治理的‘老大难’。

”媒体记者现场看到,该公司四周已被大批新兴住宅建筑群包围。

厂区南面一墙之隔就是晶华集团的职工住宅区,西侧和北侧社区接连成片,东侧高层住宅正在施工。

附近居民反映,振华公司日夜不停地排烟,烟气有时带有明显的颜色,晚上都不敢开窗户,窗台、车上尽是落下的烟尘。

“环境保护监测工作一般是每年四次。

”根据德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的监测,xx年3月、5月、8月、12月,xx年1月、5月、8月,振华公司废气排放均能达标。

而xx年11月、xx年1月、5月、6月、11月,xx年2月,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均存在超标排放情况。

“工业污染物的排放是造成雾霾天气的重要原因之一。

”据xx年9月环保部公布的161个城市空气质量数据,德州空气质量排名非常不理想,部分时段跌入了全国倒数的行列。

如,当月23日下午5点德州空气质量等级(aqi)为219,甚至超过了河北省邯郸、邢台等空气质量“老大难”城市,排在国内城市倒数第二名。

针对振华公司烟气长期严重超标排放问题,省市环保部门及当地政府始终高度关注,一直督促企业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协调企业实施搬迁。

德州市环境保护局曾先后于xx年12月、xx年9月和11月、xx年2月对振华公司进行了四次行政处罚,处罚数额均为10万元。

xx年12月,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对振华公司超标排污行政处罚10万元,并使其一条生产线停产治理。

xx年3月20日,德州市政府约谈了德城区政府和振华公司主要负责人,要求振华公司务必于3月底前完成整治。

据此,德州市环保局全程跟踪、每日调度,责令振华公司“立即停产整治,xx年4月1日之前全部停产,停止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

当年3月27日,亦即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之后,振华公司生产线全部放水停产,并在德城区天衢工业园以北养马村新选厂址,原厂区准备搬迁。

新环保法下,启动公益诉讼

xx年3月19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对振华公司污染大气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索赔近3000万元。

中华环保联合会成立于xx年4月22日,是由与环保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热心于环境事业的人士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兼督查诉讼部部长xx介绍,xx年春节以前,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到振华公司附近居民对该企业的多次举报,随后,他们派员实地调查,确认投诉内容属实。

xx年1月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简称新环保法)开始正式施行。

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第二款规定“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也曾作出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支持。

以此为依据,中华环保联合会一纸诉状将振华公司推上了被告席,从而成为新环保法正式施行后全国首起“雾霾公益诉讼”案,引起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广泛关注。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五项:

一、被告立即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二、被告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

三、被告赔偿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

四、被告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五、本案诉讼、检验、鉴定、专家证人、律师及诉讼支出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第

二、三项诉讼请求中的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

这近3000万元的索赔依据是什么。

xx说。

“新出台的最高法院环保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如果难以进行生态损害评估的,可以通过企业运营成本进行核算。

根据公开资料,被告企业没有安装治污设施的生产线,换算起来有xx多万元;

另外,该企业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约780万元。

”鉴定评估一出,庭前准备就绪

xx年3月24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诉被告振华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决定登记立案受理,当天下午3时40分依法向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委托律师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材料,并于第二天按办案程序发出了关于该案受理情况的公告。

“由于这是全国首起针对大气污染的环境公益诉讼案,法院审理没有先例可循,有关证据的调取、收集、认定等工作专业性很强、非常复杂。

”德州中级法院民三庭主审法官张小雪介绍说,法官们曾多次深入到振华公司和当地环保部门,调取监测数据,实地考察勘验,举行咨询座谈会,并认真听取他们对本案的看法、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当年9月和今年2月,法官们先后召开了两次庭前会议,组织各方当事人相互交换证据。

“原告需要更多的时间就证据问题向有关专业机构和专家证人征求意见。

”今年2月,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法院提出延期开庭审理的申请。

原来,为证明被告振华公司超标排放造成的损失,自xx年12月起,中华环保联合会已经与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订立技术咨询合同,委托其对振华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数额,包括污染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坏、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进行鉴定。

直至今年5月初,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终于作出了《鉴定评估意见》,鉴定结论为被告振华公司在鉴定期间超标向空气排放二氧化硫共计255吨、氮氧化物共计589吨、烟粉尘共计19吨,单位治理成本分别按0.56万元/吨、0.68万元/吨、0.33万元/吨计算,虚拟治理成本分别为713万元、xx万元、31万元,共计2746万元。

根据鉴定结论,5月13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德州中级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提出将诉讼请求的第二项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变更为2746万元。

至此,本案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全部就绪。

开庭“阳光”审理各方据理力争

今年6月24日,德州中级法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与振华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进行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被告方振华公司的代理律师张顺华认为,企业于xx年3月27日全部停产,且企业在此之前积极整改。

按照省环保厅的整改要求,德州振华的整改期限为xx年3月底,中环联在省环保厅规定的整改时间内提起诉讼,不符合整改要求。

“企业有排放指标,每年缴纳巨额排污费,环境没改善不是振华一方的责任。

”振华公司的代理律师刘洪赞说,企业排污没有超过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十二五”规划所规定的排污总量,对于超标排放的部分,也已经给予行政处罚。

缴纳的排污费是为了治理环境,单单将责任归咎于被告,他们无法接受。

据了解,德州振华在德城区“十二五”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中,被允许的排放总量二氧化硫xx年为2539.4吨,xx年为2539.4吨,xx年为2081.3吨,氮氧化物均为403吨,每年缴纳的排污费在200万元左右。

被告振华公司还答辩称,原告所诉因果关系难以判定,大气污染是动态的,无法确定大气污染是由被告一家企业造成的;

对原告单方作出的鉴定评估意见不认可,原告所诉损害赔偿金额及要求在媒体公开道歉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在索赔时应当考虑被告已经实际投入的运营成本。

开庭审理期间,经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申请、法院予以准许,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专家吴琼出庭,并就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超标排放给大气造成的损害、生态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提出了专家意见。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烟粉尘是酸雨的前导物,超标排放肯定会对财产及人身造成损害,进而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使大气环境的生态附加值功能受到损害,影响大气环境的清洁程度和生态服务价值功能。

”吴琼在法庭上介绍,因被告单位项目区域周围多为居民社区、属于环境保护域内保护的敏感点,按照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虚拟治理成本可取3-5倍,可取较高值为参数5;

被告已经投入的运营设备对虚拟治理成本的计算不会产生影响,且虚拟治理成本中不包含惩罚性赔偿因素。

另经法庭审理查明,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已支付技术咨询合同费用10万元。

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与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订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用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主张的第二项赔偿损失数额2746万元参照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收费指导意见的计算标准(低档)计算,律师费43.61万元”,但未提交交款凭证或发票,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亦承认至开庭之日该费用未发生。

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主张为诉讼支出交通住宿等费用1万元,但在法庭上亦未提交证据。

“希望法院审判以法律为依据。

”庭审结束后即当天下午,被告振华公司负责人接受了齐鲁晚报记者的独家采访,首次就环保公益诉讼案表态。

在他看来,企业建厂之初时周边是水塘和野地,后来才建了居民楼,先有工厂后有小区,污染责任不在振华。

此前,振华公司已投3000万元建成了大部分治污设施,没有无视环保与法律,“振华公司是民生工程,按玻璃生产工艺要求只能边整改边生产,若停产整改,每条生产线损失上亿元”。

法院条分缕析,依法公开宣判

7月20日,德州中级法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与振华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十八条规定,被告振华公司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可以请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振华公司已于xx年3月27日放水停产,停止使用原厂区,可认定被告振华公司已经停止侵害。

因被告振华公司已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其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的精神性环境权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作出的鉴定评估报告,虽系单方委托相应机构作出,但评估机构具有法定资质,评估事项与待证事实有关,且被告振华公司未举出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评估报告,法院认为该报告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上述鉴定报告,法院认定按虚拟治理成本的4倍计算被告振华公司生态损害数额,即:

2198.36万元(142.8万元×

4+400.52万元×

4+6.27万元×

4)。

关于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要求鉴定费、律师费及诉讼支出费用由被告振华公司承担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已经支付鉴定费10万元,该费用确已发生,法院予以支持;

对律师费40万元及诉讼支出费用1万元,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承认关于律师费仅订立委托合同,未实际支付,且未就诉讼支出1万元提交支付凭证,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环境保》第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等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

被告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原、被告及各方的诉讼代理律师均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上诉,该案判决已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这个判决我们感到很欣慰。

”该案原告委托的公益律师山东康桥律所高级合伙人李树森在宣判当天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说,这是他看到判决结果时的第一感受。

“特别是判决书要求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李树森格外看中这一点。

他认为,在媒体上道歉,某种意义上这个价值更大。

“一个地区性的企业,因为污染问题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因为污染道歉。

”李树森说,这对其他污染企业的震慑可能更大。

在他看来,“负面广告作用”可能比金钱惩罚效果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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