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学院学生社团会员权益保障试行办法.doc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755522 上传时间:2023-04-30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4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理学院学生社团会员权益保障试行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大理学院学生社团会员权益保障试行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大理学院学生社团会员权益保障试行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大理学院学生社团会员权益保障试行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大理学院学生社团会员权益保障试行办法.doc

《大理学院学生社团会员权益保障试行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理学院学生社团会员权益保障试行办法.doc(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大理学院学生社团会员权益保障试行办法.doc

大理学院学生社团会员权益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运作,切实保障学生社团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对学生社团会员的维权工作本着“想会员所想,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力求及时、公正,并接受全校师生的民主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学生社团指根据《大理学院学生社团登记审批表》注册成立,并接受大理学院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管理的,由大理学院在校学生组建并运营的学生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会员是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参加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社团的章程依法享有相应会员权利义务的大理学院在校学生(含研究生及本、专科,不含留学生)。

第二章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条社团的会员代表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

第六条社团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社团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四)根据需要制定和修订社团章程。

(五)听取社团财务报告。

第七条社团会员代表大会分为定期会员和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定期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在社团招新结束后一周内选举出会员代表并召开;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动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的,应当及时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八条会员代表在大会召开期间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大会表决遵循一人一票原则。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

第九条学生认可并接受社团章程,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加入某学生社团后,即成为该学生社团的注册会员,简称会员。

会员有权按照自己所在社团的章程,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选择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第十条平等权。

每个社团的会员在享受会员权利和履行会员义务方面一律平等,不因会员在该社团所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高低而有所区别。

第十一条参与知情权。

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结构、财务制度及运行情况,有权对社团的管理、活动和社团建设提出质询和建议,以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会员有选举所属社团干部干事和被选为干部干事的权利,后者按照章程享有社团职务所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使用与优先权。

会员有使用所属社团的各种可供给资源的权利。

同时会员有参加社联、所属社团各项活动的优先权利。

第十四条监督和表决权。

会员有监督所属社团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若对社团等级考核结果有异议,有权向社联、社团相关负责人提出意见、投诉、建议,及要求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和反馈。

同时会员有在会员代表大会上统一表决及通过与会员权益相关的文件或条例的权利。

第十五条退会权。

会员有自愿提出合理退会理由,按规定程序提交退会申请,经校社联、所属社团审核,被批准退会的权利。

第十六条其他权利。

会员享有所属社团章程或制度规定的其他正当权利。

第四章:

会员的义务

第十七条会员应当自觉遵守社团章程,执行社团管理机构的决议。

第十八条会员应自觉配合社联、社团的工作,有为促进社团健康发展而努力的义务。

第十九条会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会员应自觉爱护社联、社团的公共财产。

第二十一条会员应当服从社团组织的管理,维护社团的权益和声誉。

第二十二条会员应当按照所在社团的章程按时参加社团的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会员应当主动向社团提供各种信息、意见和建议,协助社团组织活动,监督社团活动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社团章程有规定会员需交纳会费或培训费的,会员应当按照社团章程及时缴纳。

第二十五条会员应履行所属社团章程或制度规定的其他合理义务。

第五章:

社团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如果会员有违反社团章程的行为,经社团指导老师及社联同意,社团有权要求违反社团章程的会员退社。

第二十七条社团有根据章程,独立行使社团内部管理、建设职权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社团主要负责人有享受学生干部待遇和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社团有权按照社团章程召开会员大会,商议和决策有关社团发展、建设、变更、注销等各项事宜。

第六章:

社团的职责

第三十条社团(主要负责人)应根据社联的要求定期参加社团负责人工作会,向社联汇报社团运行状况。

并且社团每月都要按社联的要求及时签到并登记活动预告和总结。

第三十一条社团有依据社团章程定期开展活动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社团必须积极配合社联对其财务等情况的监督与考查。

第三十三条社团若需要举办活动,须经校社联审批同意。

第三十四条社团在财务方面的职责如下:

(一)社团有义务向会员说明社团的收费情况,且在收取较大金额会费或培训费时需征求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同意。

(二)社团有义务对每次活动的支出做出相应的使用细则说明,账目须明确。

需有有效票据核准登记入账。

(三)社团有义务将其财务状况定期告知会员,接受会员的监督和质询。

(四)社团有义务告知会员维权的方式。

(五)社团在每学期末有义务向会员总结本学期的财务收支状况。

若会员提出异议,社团负责人需详细说明。

第三十五条社团对经费的管理职责如下:

(一)社团必须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统一的账册,及时记录财务收支情况;

(二)社团应设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加强发票和收据的管理,详细记录社团财务的收支情况,严格确保资金的存放安全。

(三)社团的各项活动策划开展前,应就活动所需经费提出书面申请,并制定活动经费预算计划,报校社联申请批准,严格坚持先审批后使用原则。

(四)若社团活动获得了社会资助(即赞助),资助款项的使用由校社联负责监督并备案。

(五)资助款项原则上只能用于被资助的社团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若在保证社团活动顺利开展的前提下,资助款项仍有结余的,须将其纳入该社团的日常经费,并接受本社团全体会员的全面监督。

(六)社团不得将社团的活动经费用于任何营利性活动。

(七)社团的资产管理,参展大理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并接受会员和社联的监督。

第七章:

会员维权机制

第三十六条会员在其应享有的权利受到侵害,或就所在社团对其做出的处理决定等发生争议时,可依次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社团负责人协商解决。

(二)通过社联要求启动会员维权机制。

会员要求启动会员维权机制的,须提交书面申请一份。

第三十七条社联会员维权工作组机制

(一)社联从各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会员维权工作组,设组长一名。

(二)会员维权工作组平时不单独开展工作,其成员仍在原部门正常工作。

当接到社团会员投诉或会员要求启动会员维权机制时,召开工作组会议,根据利益回避、公开公证等原则,确定具体受理部门及人员。

(三)确定受理部门和人员后,由该部门工作组成员根据投诉信息或要求启动会员维权机制的书面申请具体开展调查、协调和处理工作。

尽可能全面地收集信息,排除干扰,其他部门应积极协助该部门开展会员维权工作。

第三十八条会员可以采取以下五种方式进行投诉:

(一)可于每日晚6:

30至8:

00到校社联办公室向值班人员进行情况说明和登记;

(二)可于工作日拨打校社团联盟相关部门负责人电话(见附表一);

(三)可直接把投诉信投于投诉箱内。

第三十九条社联接受社团会员投诉的范围:

(一)财务管理;

(二)活动开展;

(三)民主机制;

(四)其它与会员切身利益有关的方面。

第四十条校社联的工作组将在收到投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以适当方式通知投诉人;被受理的投诉,及时开展调查;并在确认受理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方式将处理和调查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第四十一条被会员投诉的社团,应积极配合社联的相关部门所作的调查工作。

社团负责人须就被投诉的事项做出如实说明情况。

涉及财务问题的,须同时出示财务发票及收据等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会员投诉的财务问题(违规收取会费及培训费,挪用、滥用经费,不按规定购买器材道具,从事赢利性的商业活动等)经查证属实的,社团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积极补救的义务,并公开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如社团确存在违规现象,社联将依据《大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社团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会员对社团活动的数量、质量不满的,也可向校社联提出投诉。

校社联相关部门将审核该社团的实际活动与活动计划是否相符,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四十四条社联可依据《大理学院社团管理条例》和核查结果,对一个月未开展活动的社团给予警告;对两个月未开展活动的社团勒令社团更换负责人,并取消评优资格;对于一个学期未开展活动的社团,则可按程序要求注销该社团。

第四十五条因暴雨、火灾等不可抗力导致活动被迫取消或不能进行的,不予追究社团负责人的责任;如由人为原因造成的,将追究社团负责人和社团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会员对社团活动或负责人的行为违反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或者就民主权益遭受侵害提处投诉意见,经社联查证属实的,将责成社团做出解释说明并限期改正。

若逾期仍未改正的,将勒令该社团根据社团章程上的程序更换社团负责人。

第四十七条会员对社团其他方面提出投诉的,由社联受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查证后及时处理。

第四十八条经校社联查证确属恶意投诉的,将不予受理和答复。

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恶意投诉人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大理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所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