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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三条第

(七)至

(九)项所列行为的,一律予以免职,并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情节较轻的,视情况扣除1-3个月工资及奖金,情节特别严重的,视情况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待岗、解聘、停职、辞退,直至党政纪处分。

第五条科室(单位)有本规定第三条第

(六)项所列行为的,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一)年内被通报一次的,责令科室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于班子会上进行检讨。

(二)年内被通报两次的,给予科室负责人效能告诫处理。

(三)年内被通报三次的,责令科室负责人辞职或予以免职,并视情节予以党政纪处分。

第六条xx局将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采取不定期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科室(单位)和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各科室(单位)应当加强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加强本单位、本科室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特别是各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抓好分管科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做好对落实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及工作纪律的监管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责任科室(单位)或者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依照管理权限报送分管领导、局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自xx年二月六日起实施,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篇:

关于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违反工作纪律行为,是指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单位及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工作规范,影响正常秩序,损害机关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在省、市暗访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一)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第

(二)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第

(六)项所列行为的,年内发现一次的,给予责任人效能告诫1次,不得享受当年度年终考核奖金和文明单位奖金,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一年内不能提拔使用;

年内发现两次的,给予责任人当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视情况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待岗、解聘、停职、辞退,直至党政纪处分。

(三)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第

(九)项所列行为的,一律予以免职,并视情节予以党政纪处分,一般干部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六条部门、单位有本规定第四条第

(一)年内被通报一次的,责令单位“一把手”写出书面检查;

对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要进行待岗培训,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培训时间为5天,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回单位工作。

(二)年内被通报两次的,给予单位“一把手”效能告诫处理;

对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单位“一把手”要进行待岗培训,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培训时间为10天,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回单位工作。

(三)年内被通报三次的,责令单位“一把手”辞职或予以免职,并视情节予以党政纪处分。

第七条采取不定期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单位和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各单位应当加强作风建设,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加强本部门、本单位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特别是各单位“一把手”负主要责任,应当把作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臵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第八条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依照管理权限报送纪检监察、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

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理暂行规定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睢县委《关于提高行政事项办理效率的规定》、《关于开展“三治三提”推进作风建设专项活动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县地税系统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效能,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依照《违反工作纪律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出处理。

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区)地税局,县局直属单位,县局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纪律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工作纪律,是指全县地税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的纪律。

具体包括:

(一)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

窗口单位要按规定着装上岗;

(二)工作时间不得无故空岗、串岗、脱岗,不得聚众聊天或从事打牌、下棋、打游戏、网络聊天、炒股票、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三)工作时间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长时间占用办公电话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四)工作期间不得带着小孩在单位上班。

(五)办公电脑不得下载、安装各类游戏软件;

(六)严格落实政务值班制度,认真履行值班工作职责。

坚持二十四小时在位在岗,保持通讯畅通,做好上传下达和值班记录;

(七)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热情礼貌,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门难进、人难找、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

(八)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杜绝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现象。

杜绝“吃、拿、卡、要、报”等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

(九)工作日期间中午不得饮酒;

允许饮酒的时间,酒后不得驾车;

(十)因公外出、因私请假、休假期满不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一)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严禁公车私用;

(十二)其他应当遵守的纪律。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六条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现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建议免去领导职务、党政纪处分。

第七条一般干部职工违反工作纪律,情节轻微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或待岗;

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纪律责任。

第八条担任股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情节轻微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建议)辞去或免去领导职务;

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追究纪律责任。

第九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根据处理结果,在本年度公务员考核中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或至少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已授予荣誉称号的,要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条凡是受到上级责任追究的,对其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主管领导要做出书面检查;

其所在单位在本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要相应扣减分数,情节严重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被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含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被上级单位检查发现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

(三)干扰、阻碍检查、调查工作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第十二条被追究责任的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县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

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娄庄中心小学(本部)

教师日常行为准则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行为,树立良好师表形象,引导教师将精力用于教育教学工作,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精神,特制定本准则。

一、端正思想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不传播、不发表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

(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抵制和反对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

(三)坚持唯物主义,摒弃反动腐朽和封建落后的思想意识,努力消除错误思想观念,自觉抵制淫秽和不健康书刊、音像制品。

不参与邪教活动。

(四)加强思想道德和个人修养,行为符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要求。

二、爱岗敬业

(五)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

(六)兢兢业业,乐于奉献,树立正确的名利观,不计较个人得失。

(七)服从领导,服从安排,严格执行教育教学计划,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工作时间不办私事。

(八)严格自律,工作期间不上网聊天、打游戏、看电影,课余时间不违规收费补课、办班,工作时间未经允许不到外校兼课或从事其他职业。

三、为人师表

(九)遵纪守法。

增强法制观念,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自觉执行教育法律法规,不做任何有损教育形象和教师形象的事。

(十)以身作则。

仪表端庄,谈吐文雅,举止文明,言行一致。

男教师不留长发,女教师不化浓妆。

不酒后上课,课堂上不使用通讯工具,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十一)团结协作。

尊重领导和同事,真诚相待,互相鼓励。

工作中密切协作,不做有损集体荣誉和不利同志团结的事。

(十二)廉洁从教。

不谋取私利,不收受学生礼物,不向学生及家长索取财物或提出非分要求。

不乱收费、乱订教学辅助资料,不向学生推销商品。

四、热爱学生

(十三)热爱、关心、理解和信任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和权利,不辱骂、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十四)建立民主、平等、健康的师生关系,公正平等对待每一名学生,不歧视学生,不单独将异性学生带到宿舍或其他僻静场所。

(十五)严格要求学生,做到严而有度,循循善诱,诲人不倦,教育方法科学灵活。

(十六)尊重学生家长,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营造学校、家庭教育良好环境。

五、严谨治学

(十七)勤奋学习,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刻苦钻研业务,不断丰富新知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十八)善于在实践中学习,不断把新的教育理念运用于教学之中,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十九)有创新意识,勇于探索和实践新的教育思想和教学方法,善于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二十)有科研意识,积极参与科研活动,善于总结教育教学规律,努力成为专家型教师,不抄袭别人的论文或其他科研成果,不夸大、捏造、虚报业绩、骗取晋升职务或其他荣誉。

娄庄中心小学(本部)

学校行政管理行为准则

一、加强办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课程标准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科学安排作息时间。

二、加强教师管理,规范从教行为,抓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坚持教师上班签到、空堂坐班和廉洁从教等规章制度,教师无迟到、早退、旷工等现象,无违规补课、乱收费、推销资料和其他商品的行为,加强对教师的政治思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考核。

三、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坚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严格教学“六认真”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教学过程监控和教学效果评价机制,建立健全教师专业发展档案或业务实绩档案。

建立严格的学生素质综合考评机制。

四、加强德育管理,抓好党、团、队工作,创新德育工作机制,创新载体,成效显著,抓好校园环境的综合治理,师生日常行为符合规范。

五、加强安全卫生管理,落实“一岗双责”,领导值班、隐患排查整改、应急机制、责任倒查等制度健全。

六、加强设备管理,规范管理和使用各类实验器材、现代教育技术装备,物尽其用。

七、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费和账务管理,坚持工程建设报批、公开招标和大宗物品政府采购制度。

八、加强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工会的职能,建立民主管理、科学决策机制,规范决策程序,坚持校务公开制度。

九、加强教育科研管理,建立学科教研组、年级备课组等教研教改机构,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落实校本教研制度和听课、评课、赛课制度,积极开展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十、加强后勤保障,坚持服务育人宗旨,树立为师生服务、为教育教学服务的思想,保证及时供应学校办公和教育教学活动必需的用品及设备设施。

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树立良好师表形象,引导教师将精力用于教育管理和课堂教学,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为娄庄中心小学(本部)在职在编教师。

第三条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以“师德不良记录档案”为载体,分为“不良记录”、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学年末进行考核总评,考核结果由学校记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教师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以及竞聘、调动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坚持“惩防并举、依法问责、强化导向”的原则,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处理适当”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不良记录”1次。

1.不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言论。

2.拒绝接受学校合理的工作安排或以各种理由推诿。

3.要求或暗示学生家长宴请、馈赠物品或为己办事,向学生推销商品,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4.浓妆艳抹、穿奇装异服,穿着打扮与教师身份不符。

5.违背《信访条例》越级上访或在网络等媒体上随意散布、传播不实信息。

6.上班期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看电影,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上课迟到、早退。

7.不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在课堂上出现庸俗行为。

8.酒后上课,在课堂上吸烟、接打手机、收发短信。

9.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按学生学习成绩排座位。

10.遇见学生违纪违规不批评教育,遇见学生遇到安全隐患时不主动制止或出现安全事故时不及时处理。

11.上班时间或病、事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或在外兼职。

12.抄袭别人的论文或其他科研成果,夸大、捏造、虚报业绩、骗取晋升职务或其他荣誉,在各类考试中出现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

13.指责、训斥、侮辱学生家长。

14.拉帮结派、打架骂架、搬弄是非,做有损集体荣誉和不利同志团结的事。

第六条教师(含学校领导)违反师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发三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1.传播反动文化、散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

2.参与赌博、吸毒、色情活动。

3.旷工或擅自雇人顶岗。

4.消极怠工。

5.工作时间打牌或到公共娱乐场所消费。

6.有偿家教、乱收费和乱订滥发资料。

第七条对违反师德行为,有“不良记录”的教师,一年内只出现1次,学校提醒帮助;

一年内累计出现2次,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

一年内累计出现3次,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一年内累计达4次,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之一行为的教师,情节严重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发一至三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之一行为的教师,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教职工的师德表现,由学校、在职在编教师和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学校进行过程记载和学年度总评。

第十条本办法于xx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

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金融规章制度,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防止差错和经济案件的发生,保证各项金融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金融资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金融系统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指的规章制度,是指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各金融机构内部制定的保证金融工作正常进行的各项规定、制度、办法。

第四条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凡是违反规章制度的,都必须对其做出严肃处理。

对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包括:

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经办人员,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违规两次或情节、后果较重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连续三次以上违规或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六条监督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监督检查的规定和程序办事,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造成一般差错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进行通报批评;

造成差错事故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应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七条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执行规章制度方面存在问题的,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对本部门发生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不作认真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本部门发生差错事故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本人违反规章制度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八条金融系统各级机构负责人对有关规章制度不认真传达贯彻、组织实施,造成严重差错事故的,要通报批评;

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金融机构负责人本身违反规章制度的,要从严处理。

第九条各金融机构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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