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关系的改革与发展(1949年至今)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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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这一阶段的劳动关系在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强化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护工人群体基本权利和平等的社会地位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就。

总体而言,由于劳动力市场供求力量不均衡,使建国初期的劳动关系主要表现为企业权利为主的特征。

一方面,由于所有制构成比较单一,企业职工的身份比较单纯,在经营管理方面不需要更多复杂的方法与手段,因而仅仅是一种简单的企业权利。

另一方面,政府对私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在招工、工资分配等方面的干预,又逐渐改变了这些企业原有的自主调节的劳动关系,尤其是在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后,企业的全部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管理和使用,使企业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这些变化使工人劳动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工人已摆脱了雇佣劳动的地位,基本上是为自己为社会劳动了。

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工人的工资也不再是劳动力的价格,而是国家付给他们的报酬。

(二)以纯粹政府权利为主的时期(1958-1977年)

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生产资料基本上公有化,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生产资料共同所有,劳动关系双方身份性质的根本转变使其成为一家人。

形式:

因此,在这一时期,劳动关系主要以政府权利的形式出现,即政府通过科层结构和行政指令,控制了企业劳动关系的各个领域,包括招收工人和裁减工人、工资制度和奖金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和福利制度,并且单方面地制定企业内部的工作规则。

政策1:

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到文革时期,政府和企业之间,围绕企业所使用的劳动力扩大的问题,尤其是固定工扩大的问题,一直存在着矛盾。

政府为了防止固定工的扩大,实行了劳动合同制。

对于企业工资制度和奖金制度,国家也采取了直接行政干预的形式。

政策2:

196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中指出:

目前凡是有条件实行计件工资的,实行计件工资;

没有条件实行计件工资的,要认真改进计时工资和奖励办法,一般可以试行节约提成奖,在保证劳动定额先进合理的前提下,不限制工人的超额工资。

总之,计划经济时期,在企业内部,工作规则是劳动关系的核心,而这些规则是由政府单方面制定的,管理者仅仅是国家与工人之间的中介,在劳动关系中只负有两项职责,一是执行政府的有关人事政策;

二是向职工传达政府的政策。

在企业内部,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是受国家雇佣的,他们之间并没有身份和地位方面的差异,只有社会分工的不同。

由于工人的利益包含在企业的集体利益中,企业的集体利益包含在国家的整体利益中,因此要求职工的个人利益要服从于企业的集体利益,企业的集体利益要服从于社会的整体利益,所以,职工并没有被视为真正的利益主体。

在这一时期,无论是生产、劳动用工还是分配等各项决策,政府都占据了绝对的支配地位,因此,

(三)由简单政府权利向复杂企业权利过渡时期

(1978-1999年)

我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各种社会关系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特别是在逐步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和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国的劳动关系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劳动关系从简单政府权利时期开始向复杂企业权利过渡,表现在:

1多种经济成分的变化直接导致了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企业是比较单一的公有制企业。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我国出现了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

在非公有制企业中,企业主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变为雇主与雇员的雇佣关系。

由于企业主和职工两者的利益目标差别很大,在增加工资、改善劳动条件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劳资双方的立场有时是尖锐对立的,使得这些企业中的劳动关系比较紧张。

同时,随着企业制度的改革,国有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

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企业利益与职工利益开始出现分歧。

可见,多种经济成份的出现使企业劳动关系复杂化,由此导致了企业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的增加,劳动争议不断呈上升趋势。

2传统劳动用工制度、分配制度逐渐被打破,劳动关系双方由政府附庸向独立的劳动关系主体转换。

1980年,中央提出了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开辟了多渠道就业的新格局;

1984年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国有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开始在国有企业中实行效益工资改革;

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在新增工人中确立了劳动供求双方的自主权利,用工主体开始由国家向企业转换;

1992年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企业在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工资资金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利;

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又明确提出了建立劳动力市场体系,促使就业、用工、工资等方面的市场化。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以法人身份出现,开始享有比较充分的自主权,用人主体由国家转为企业;

劳动者也随着劳动合同制度的产生,成为劳动的主体,享有劳动和择业的自主权。

于是,劳动关系的两个主体,一方是企业法人,另一方是劳动者,逐步形成并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了。

如此,计划经济下的劳动者与政府间的外部劳动关系,便转换成为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内部劳动关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企业权利为主导的劳动关系,并不排除政府适时的调整。

相反,企业经营管理者与劳动者组织进行协商、谈判时,还需要政府的参与和监督,必要时甚至要出面进行协调或仲裁。

为了更好地依法解决劳动关系矛盾,

1995年1月,我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建立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标准体系、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和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劳动关系及其形式构成、衍变

1.双方构成(背景、机制)

2.从开始到现在(我国),结合历史演变

我国劳动关系近30年的发展历程,是以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从计划经济条件下行政化、统一化的劳动关系模式调整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主化、契约化的劳动关系模式的过程。

这是社会经济形态转型的必然要求。

新旧劳动关系模式的转换,体现了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资源配置的要求和生产关系转型发展的需要,并为最大化的经济产出创造了条件。

二、我国劳动关系构成状况分析

劳动关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关系之一。

在我国的劳动关系中,国家和政府充当着比他国更重要的角色。

我国劳动关系主体由双方向三方的延展,既是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国情需求,更是市场经济国家对劳动关系调整的共性需要。

国际劳工组织(ILO)自1919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确立一系列劳工标准来规范劳动关系,提高劳动条件,保护工人的经济和社会权益。

我国对劳工标准的采纳,采用了两种形式:

一是通过批准劳工公约直接采用。

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批准了22个国际劳工公约,但只占全部187个国际劳工公约的一成多。

二是通过立法的形式间接采用。

比如我国的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的制定和修订,也体现了我国的劳动法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趋势。

在劳动关系的确立和调整方面,国际劳工组织确立了三方原则,即由政府、资方和劳方的代表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劳工标准,处理劳动关系相关事务。

这一原则对于劳动关系的协调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作用,为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

国际劳工组织于1976年通过了三方协商以促使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44号公约),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9月7日批准了这一公约,为我国实行三方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让我们逐一对我国劳动关系三方的现实状况做一分析。

(一)资方的状况

在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资产所有者、企业经营者和普通劳动者的责权利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他们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界限相对清晰,资方的主体意识明确,在很多地方以行业或地缘的关系自发成立了商会、行会等类似雇主协会的组织,协调处理一些经营发展方面的问题,但此类组织满足不了现代劳动关系对主体要件的要求。

在公有制企业领域,部分企业的机制和产权关系没有理顺,劳动关系中资方的主体地位不甚明确,厂长经理们的身份带有多重性,既是国家利益的代表,还是职工的一员。

类似于地方国资委或中小企业局等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作为企业的代表,有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特定涵义。

随着经济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如果继续作为企业的代表,显然缺乏代表性。

现有的企业家协会,本质上是一种联谊性的半官方机构,也不具备在劳动关系中与劳方相对应的企业家利益的代表身份。

因此,我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资方组织。

(二)劳方的状况

作为职工利益的唯一合法代表,我国的工会组织与资方组织相比,组织程度要高得多。

中国工会有着悠久的历史、严密的组织和强大的政治活动能力,覆盖了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的职工。

但是,在社会经济关系特别是劳动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的体制转型时期,工会领导的工人运动面临着新的挑战。

工会必须在组织上、活动方式上不断适应新经济体制的需要,顺应劳动关系双方利

益格局日新月异的变化,主动介入劳资双方在劳动关系中越来越明显的力量不均的局面,并更好地代表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唯此才能胜任劳方代表的角色。

(三)政府的状况

政府在劳动关系中扮演的角色、强调的重点以及对劳动关系的干预程度与各国的历史背景和传统文化有关。

例如在英美,强调劳资双方的自愿主义和自决信念,政府对诸如集体谈判之类的劳资双方行为不加干涉;

德国政府在劳动关系的调整和平衡中,严格依法充当中间人的角色,发挥了重要作用;

澳大利亚则主要着眼于由政府出面维持产业和平局面等等。

在我国,政府有着对

劳动关系强势介入的传统,但随着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多样化,企业中的劳动问题日益增加,围绕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而产生的矛盾和争议数量高速攀升,面对千差万别且数量巨大的劳动关系问题,全靠政府来处理和解决已不再现实了。

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尤其是劳动力市场确立以后,职工的流动和资方的兴衰全部由市场调节,政府职能必须发生转变:

要从直接处理具体劳动关系问题,转变为充当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制定者、群体性劳动争议的调停者、宏观人力资源就业保障的规划者、社会利益与职工福利的促进者、劳动者整体权利的保护者与监督监查劳动标准的实施者等多种角色。

较之于上述理想,我国政府职能彻底的市场化转变,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总之,我国的劳动关系格局从过去的利益一体型向未来的利益协调型过渡,产业关系政策的建立健全和完善,从根本上讲,要取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完善和最终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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