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及公司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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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及公司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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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及公司假管理办法.doc

xxxxxxxxx公司文件

负责部门

公司人事行政部

年休假及公司假管理办法

编号:

HR-018

版本:

A2

签发时间:

2017-01-01

页次:

3/3

一、原料到货检验

1.贸易部在签订大豆或油品《采购合同》后,应向品控部提供进货合同的品质指标,作为检验和判定的依据。

2.储运部根据具体到货情况填写具体到货情况填写《到货通知单》,提前一天送品控部报检。

3.货物到达后,品控部及时取样化验。

3.1取样时上、中、下部要均匀、够量,能反映整批货的质量。

检测后的样品,根据比例留存一部分样品,标清采购合同号、产地、品种、车号(船号)、取样日期、取样员等内容。

每份样品保留至合同执行完毕后方可将旧样品清理。

3.2袋装原料按照每车(仓、罐)不少于5%的件数进行抽样,按照每车不少于10件的标准进行检斤。

3.3散装原料按照每车(仓、罐)上、中、下和表、里部位按比例抽取不少于1.5kg的样品,按照检尺或过磅数量核准原料吨数。

3.4对原料进行取样、检斤或检尺的过程中必须有客户代表在场,并共同完成取样、检斤及检尺工作。

3.5取样和检斤、检尺做完验货记录后,应由客户代表及公司有关现场人员的签字认可后方为有效。

同时将所取样品按规程分别封好,交客户一份,自留两份。

客户不留样品时,应由客户在备注中注明。

3.6经检验合格的原料,品控部应在24小时内出具原辅料检验报告单,及时送交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并留存检验记录,整理归档,至少保留3个月或保留至采购合同执行完毕。

3.7如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指标,由品控部主管填写《不合格品报告单》附《检验报告》交贸易部,由生产部、贸易部及品控部共同进行评审。

二、辅料到货检验

1.采购部将《(辅料)到货通知单》送品控部,通知单上应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到达日期等。

2.辅料到货后,检验人员及时取样化验。

2.1如化验室不能进行某些项目的化验,应及时送外委托检验。

2.2检验合格后,品控部应及时出具《检验报告》送交采购部和各生产部门。

2.3检验不合格,品控部主管及时出具《检验报告》通知采购部,由采购部人员与供货方交涉,如需让步接受,则由品控部出具《不合格品报告单》,由品控部、生产部和采购部进行评审后方可执行。

三、检测项目:

1.国产大豆:

容重、水分、杂质、不完善粒、含油、蛋白含量;

2.进口大豆:

容重、水分、杂质、含油、蛋白含量、热损、总损;

3.白土:

游离酸、粒度、水分、脱色率;

4.液体氢氧化钠:

浓度、色泽;

5.磷酸:

浓度、色泽;

6.正己烷:

馏程及残留物;

7.石粉:

粒度、颜色、水分及挥发物、CaCO3含量及Ca含量;

8.(锅炉用)煤炭:

干基灰分、挥发分、全水、全硫、焦渣特征、发热量。

核定:

(签字)

签发:

(签字)

发文范围:

公司各部门

版本

签发年月

负责部门

撰稿

核定

签发

A1

A2

1.目的

规范员工请休年休假及公司假。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定义

本办法中的“年度”指公历年。

4.制度

4.1年休假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享受,公司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满足一定条件后享受公司假。

4.1.1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4.1.2公司假:

员工在公司内连续工作满1年后,从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可享受异于年休假的公司假期。

4.2年休假及公司假天数

年休假与公司假合计天数为入公司年限满1年后为10天,满5年后为12天,满10年后为14天,满15年后为16天。

其中年休假的天数为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具体见下表:

累计社会工龄

入集团时间

不满

1年

满1年不满10年

满10年不满20年

满20年以上

法定年休假

公司假

合计

法定年休假

公司假

合计

法定年休假

公司假

合计

不满1年

-

按法定假期折算

按法定假期折算

按法定假期折算

满1年后次年

-

5

5

10

10

0

10

15

0

15

满5年后次年

-

5

7

12

10

2

12

15

0

15

满10年后次年

-

-

-

-

10

4

14

15

0

15

满15年后次年

-

-

-

-

10

6

16

15

1

16

4.3年休假与公司假休假安排规定

4.3.1员工休假顺序为:

先年休假后公司假,年休假未休完则不能享受公司假。

员工如有未休年休假则不允许请事假。

4.3.2公司假需当年度休完,当年度未休完的公司假作废,不累计到次年度。

员工离职时,未休完的公司假作废。

4.3.3年休假原则上应于当年度休完,如因工作原因确实无法安排当年度休假的,应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安排在下年度休假。

原则上可以有5天年休假转入下一年度,且必须在6月30日前安排休完。

4.3.4员工提出离职后如有未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尽量安排在离职前休完。

4.3.5年休假及公司假最小请假单位为0.5天,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轮班员工年休假计算为4小时=0.5天。

4.4涉及年休假的薪资计算

4.4.1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员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4.4.2企业已安排员工年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不需要额外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

4.5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当年已享受年休假的,下一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4.5.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5.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5.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6员工的累计社会工龄(入职前工龄)由其本人在录用时提供正规的具有公信力的证据予以确认(如前几家公司的离职证明、社保结算单等)。

未能提交相关证明的,其累计工作时间以本公司服务年限为准。

4.7财务部6级(含)以上人员、融资人员及现金管理人员必须安排连续5天时间离岗年假(法定年休假优先),在离岗期间其工作业务应交给其他人员办理,各公司应统筹计划安排。

4.8新入职员工年休假折算:

社会连续工龄超过12个月的新入职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5.生效及修订

5.1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过往有关年休假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5.2本制度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制定和解释,必要时进行修改,以确保本制度切实可行。

5.3附:

《年休假申请单》

《放弃年休假申请》

《调整年休假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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