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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统一;

2、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能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

3、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能照搬西方的多党制;

4、正确认识社会主义社会的民主、自由和人权。

教法与学法

案例引入,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学生自学为辅。

在教学过程中,根据内容,设计课堂提问,展开讨论。

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呈现相关的图片、声音和影像资料,立体展现本章教学内容。

课时安排

3课时

教学过程(环节与时间安排)

教学内容与活动设计

师生活动

第一环节:

课堂组织和任务布置

5分

 

第二环节:

学生预学

第三环节:

学生展示

15分

第四环节:

精讲点拨

10分

第五环节:

评价反馈

第六环节:

作业布置

2分

第七环节:

课堂小结3分

1、为什么说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

2、为什么说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

3、为什么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4、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什么?

5、依法治国的涵义是什么?

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何在?

6、什么是政治体制?

为什么我国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政治体制改革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案例引入

“民主是个好东西”,但什么样的民主才是优质民主呢?

西方国家号称他们的民主模式是普世性价值观念,事实真的如此吗?

我们首先看看所谓最民主的美国式民主。

美国民主有三个显著特点:

商业化(铺天盖地的广告)、庸俗化(一味讨好选民)、金钱化(竞选之昂贵绝非一般人所想象)。

民主怎么要花这么多钱?

花这么多钱还能是民主吗?

花这么多钱不就成了“钱主”吗?

资本开路,其他统统让路,这样的民主品质能么能有信誉?

这不正是美国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原因吗?

(美国政治体制无法制衡强大的资本力量正是2008年以来美国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原因)

我们再看看西方民主输出后采用西方民主制度的非西方国家。

大致分为两类:

一类是从希望到失望的国家,如泰国、蒙古、菲律宾、格鲁吉亚、乌克兰、吉尔吉斯坦。

“橙色革命”后的乌克兰,内斗不已,国无宁日,在金融海啸的冲击下,国家经济频临崩溃。

2010年,被“橙色革命”推翻的亚努克维奇重新上台,标志着这场橙色革命黯然褪色;

“玫瑰革命”后的格鲁吉亚为了南奥塞梯问题贸然开战,至今尚未从战败中喘息过来;

“郁金香革命”后的吉尔吉斯坦政坛陷入了无休止的政党之争,国家南北分裂加剧,民生异常艰难。

2010年4月的暴动和内战又使这个500多万人口的小国前途未定。

一类是从希望到绝望的国家。

如刚果民主共和国、肯尼亚、海地、伊拉克、阿富汗。

出现这样的结局有诸多原因,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许多发展中国家不是西方意义上的“民族国家”,许多国家内部的族群相互争斗。

人们对族群的认同高于对国家的认同,而多党制选举的结果是族群的对立和撕裂,甚至相互杀戮。

阿富汗就是如此,“民主”选举的中央政府形同虚设,人们对部落的支持云高于对中央政府的支持。

伊拉克也是如此。

伊拉克人对教派(什叶派和逊尼派)和族裔(如库尔特人)的忠诚也超过对“民选”的中央政府的支持。

以此看来,这种强调不同利益之间的差异和斗争的西方民主模式,在西方国家尚且问题重重,输出到发展中国家之后成功率也极低,因为这种模式所需要的法治传统、游戏规则、庞大的中产阶级、比较宽容的政治文化条件等,在发展中国家基本不存在。

这种“斗争哲学”往往加剧了这些国家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盲目采用西方政治制度,犹如打开潘多拉盒子,祸患无穷,整个社会可能因此而陷入永无止境的党政和内耗。

这就给我们两个启示:

其一,民主政治并没有所谓的标准样本,所谓典型的“民主国家”也会随形势的变化出现民主政治的新动向;

其二,民主欠发达地区(发展中国家)民主的发展反复印证了一个道理: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走什么样的民主道路,要与本国的国情相适应。

那么,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政治制度和民主道路应该是什么样的?

它有什么特色?

它的优势在哪里?

弄清楚这些问题,对于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

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成果,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要求。

民主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

所谓国体,就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即国家的权力由社会的哪个阶级或哪些阶级掌握。

所谓政体,主要是指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即体现国体的具体政治制度。

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治上的统治后,必然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

所谓无产阶级专政,是指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劳动者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

在不同国家建立的无产阶级专政,基本质都是一样的。

但由于各国具体历史条件不同,无产阶级专政又必然带有各国自己的特点。

列宁曾经指出“在民主的这种或那种形式上,在无产阶级专政的这种或那种形态上,……每个民族都会有自己的特点。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一规定表明:

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列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我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1948年,毛泽东在《将革命进行到底》一文中,首次明确地提出: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

”翌年6月,毛泽东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的著名论文,系统阐述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

人民民主专政在我国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

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它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

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我国政权性质也就转变为社会主义的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

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成为我国的国体。

我国现阶段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性质相同。

人民民主专政同无产阶级专政一样,都是以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

都是绝大多数人享有民主权利而对极少数据敌人实行专政的新型民主、新型专政的国家政权;

第二,作用、职能相同。

都承担着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扩大人民民主,镇压敌对势力反抗,保卫和巩固革命成果,领导和组织全面的社会主义建设的职能;

第三,历史使命相同。

都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逐步消灭一切阶级差别和社会不平等,为未来过渡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

依靠无产阶级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

人民民主专政具有显著的中国特色:

⑴从政权组成的阶级结构和专政的对象来看,在新民主主义的时期和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参加国家政权的不仅有工人阶级,农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在一定历史时期中还有民族资产阶级。

进入社会主义以后,过去的民族资产阶级已不复存在。

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已经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作为人民的一员参加国家政权。

被专政的对象只是极少数敌对分子。

⑵从党派之间的关系看,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多党派合作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它不同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只有一党的情况。

⑶从概念的表述上看,人民民主专政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它突出的优点。

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全面、更明确地表示出人民民主和人民政这两相互联系的方面。

在我国,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阶级、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属于人民的范畴,在最广大的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只对极少数人实行专政。

因而,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确切地表示出了我国政权的民主性质。

在我国现阶段,要坚持、巩固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⑴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在现实的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还存在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渗透、分化和颠覆的图谋没有改变。

⑵坚持人民主专政,一定要立足于中国共产党对我国现阶段主要矛盾和中心任务的科学分析。

在我国现阶段,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职能是保证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保证改革开放顺利进行。

⑶坚持人民主主专政必须同健全法制相结合,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对犯罪分子也要依法审理。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如果说国体涉及的是国家的内容,或者说是国家权力的阶级归属,那么国家的形式,或者说拥有国家权力的阶级如何实现其国家权力的问题,则属于政体的范围。

政体指的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政体体制,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方式,或者说是表现国家权力的政治体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列主义基本原理,结合中国实际,在总结民主革命时期根据地政权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创造出来的。

1840年以后,由于列强的入侵和封建统治的腐败,我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无数仁人志士上下求索,围绕在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提出了种种主张,展开了激烈斗争。

辛亥革命后,曾效仿西方民主制度模式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但并没有改变旧中国的社会性质和人民的历史命运。

历史证明,在中国,照搬西方政治体制的模式是一条走不通的路。

历史的重任落在中国共产党身上。

中国共产党从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始,就对建立新型的人民政权及其组织形式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

曾先后创建了工农兵代表苏维埃、抗日根据地根据“三三制”原则的参议会和其他政权组织、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经过长期的不懈探索和实践,党和人民深刻认识到,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只能是人民民主专政;

同这一国体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毛泽东指出:

“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

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

”(《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57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1954年正式建立以后,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涵义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分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与资产阶级议会制的根本区别,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得以建立和运行的逻辑起点,因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念中最重要的环节。

(2)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这样,由选民通过民主选举程序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由他们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也就构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我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主要通过两大途径来实现:

一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二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这些国家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由此可见,无论在国家机构的建立还是运行过程中,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选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我们可以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归纳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主要有四项:

立法、监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

这也是中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主要体现。

(1)立法权。

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主要是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还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变通。

(2)监督权。

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主要内容。

这种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执法检查、法规备案审查。

(3)人事任免权。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选举、决定、任免、撤换、罢免有关国家机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认真履行对地方有关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任免、撤换、罢免。

(4)重大事项决定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如长江三峡工程等,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后方可实施。

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本地区的城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行使了决定权。

3.为什么说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不适合中国国情?

“三权分立”含义:

把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和法院行使,同时又互相制约,维持权力均衡。

“三权分立”的实质:

这种制度有利于调整资产阶级内部各集团、派别之间的利益矛盾,有助于维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和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适应于对付国内其他阶级和外国斗争需要。

“三权分立”缺陷:

资本主义国家大都实行三权鼎立或三权分立制度。

立法、行政、司法三个国家机关之间经常摩擦、扯皮、互相牵制,致使许多重要国事无法得以及时决断。

三权分立重要特点就是权利分散和效率底下,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时间已暴露出很多缺陷,国家的力量难以集中,缺乏效率。

美国国会通过的法案往往被否决,仅在罗斯福任总统时就达580次之多。

美国总统提出的议案常常被搁置,如提出建立海军部的议案得到国会同意用了10年,建立内政部用了39年,司法部用了40年,劳工部用了45年。

一些资产阶级学者也认为,权力分立论不符合积极增进效率的原理,它是以对国家权力及其行使人持怀疑的、不信任的、猜疑的态度为出发点的。

综上所述:

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不适合中国。

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我国不存在三权分立制的经济基础。

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劳动者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们之间不存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者之间那种深刻的利益对抗关系,因而在国家政治形式和党派制度上,没有必要人为地把他们划分为各种不同利益的政治对手。

我们的政体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权分立是同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特征相适应的基本政治制度,它并不是像西方政治家和思想家所宣传的那样是一种抽象的、超越社会制度的甚至是唯一的民主模式。

三权分立只能是资产阶级内部利益的一种瓜分和调整。

它所制衡的是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关系,而不是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受剥削的广大无产者同有产者的根本对立的利益关系。

作为一种政治制度,三权分立的严重弊病在于,它使相当一部分权力在相互牵制中抵消,常常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以致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

其二,我国不存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历史前提。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的产物,是人民群众的历史选择。

如果放弃这些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实行三权分立和多党制,必然动摇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根基,动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其三,我国实行的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广泛的人民民主,另一方面,又保证了人民意志的统一和国家权力的统一,保证了决策的效率。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这种制度使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不同,国家最高权力是一元的、统一的。

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政权组织形式要比“三权分立”优越,因为它与我国的国家性质相适应,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它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在全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首要地位;

它在制定国家其他各种制度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根本上体现了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

但必须说明的是,我国的立法、行政、司法也有必要的分工,也分设了三种机关各司其职,但它们之间不是三权鼎立、互相平等的关系。

三权之中立法权居首位,行政、司法均从属于它。

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掌握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居最高地位。

我国正是通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体现国家权力的统一,保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点和长处,就在于它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符合实现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这一重要原则。

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不完善,我们的行政体制和司法体制还需要改革。

自学答疑:

有学生问中国的人大代表与西方国家的议员有何区别?

「答案要点」

答:

我国人大代表或西方国家议员都是所在国代议机构的组织细胞。

没有人大代表或议员,代议制民主就不可能建立并发挥作用。

同时,与西方国家议员相比,我国人大代表与他们存在很大差异。

从资格来看,西方国家议员的基本资格是年龄、国籍和居住地的限制。

在美国,众议员要求年满25岁,而参议员则必须年满30岁;

众议员加入美国国籍要满7年,而参议员必须已满9年。

英国、法国、日本等国都有类似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凡年满18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人大代表资格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的特点。

从构成来看,西方国家议员的人数较少,是专门的、职业性的职务。

以美国为例,众议员是435人,按各州人口比例选举产生;

参议员是100人,按每州2人选举产生。

西方国家议员的职业出身和分布范围较为狭小。

比如美国议会中律师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我国人大代表的人数较多,代表名额的确定以行政区域人口比例为基础,同时又适当兼顾一些地区、民族和界别,因此代表来自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

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多为兼职,他们有各自的工作岗位。

这一特点使我国的人大代表,可以比较准确地反映社情民意。

从产生来看,在西方国家,上议院(参议院)议员的产生主要有四种方式:

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如美国、日本;

由间接选举产生,如法国;

由任命产生,如德国;

由世袭产生,如英国。

下议院(众议院)议员一般都在议会选区竞选产生。

西方国家议员选举的主要弊端是“金钱政治”,竞选费用浩大,易为财团操纵。

我国的县、乡两级代表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省、市三级代表则由下一级选举单位间接选举产生,选举费用统一由国库开支。

从特权来看,西方国家议员和我国人大代表都享有一定的特权,比如言论免责权、人身特别保护权。

差异主要体现在获得报酬权上。

我国人大代表多是兼职,只享受国家的物质帮助权,比如给予一定数额的代表活动经费等。

而西方国家议员是“职业议员”,享有高报酬,还可以分配到专门的办公室,领到可雇用一定数量的助手和工作人员的津贴。

从义务来看,西方国家议员和我国人大代表除了忠于宪法、法律等共同义务外,差异是,我国人大代表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监督罢免,西方国家议员则不受选民罢免。

这是各自理念不同所致。

在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看,能不能对代表实行监督罢免,是议会真民主和假民主、完全民主和不完全民主的一个重要标志。

而西方理念认为,议员选出之后是代表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若让选民罢免议员,势必使议员局限于地区利益或某集团利益。

但这也往往造成议员们在竞选时向选民点头哈腰、好话说尽,而竞选成功之后则背弃竞选诺言。

除以上区别外,西方国家议员和我国人大代表还存在党派色彩上的差别。

西方国家议员多有很浓的党派色彩,不仅在竞选时以党派候选人身份出现,而且在当选后大多以党派身份在议会中活动。

而我国人大代表候选人在选举中不以党派的身份出现;

代表选出后,每个选举单位,分别组成代表团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代表一般以各代表团为单位进行活动。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

实行何种政党制度是由国家性质、国情、国家利益和社会发展要求所决定的。

中国的政党制度既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两党或多党制,也有别于一些国家实行的一党制,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形式。

(1)多党合作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在中国近现代史上,有人也曾把资本主义多党制看成是救国良方,并试图在中国推行。

辛亥革命后一度效仿西方的“多党制”,一时间政党林立,最多时达到300多个,但最后都以失败告终,未能改变中华民族的命运。

新中国成立前,一些主张走“第三条道路”的人仍然想实行西方的多党制,但实行专制独裁统治的国民党粉碎了他们的幻想。

中国共产党在解放战争的战场上取得主动权和决定性胜利后,决定民主建政,号召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到解放区共商建国大计。

1949年9月,中国共产党创建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一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专门机构。

从新中国成立至1954年首届全国人大召开的5年期间,人民政协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首届全国人大召开以后,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成为社会各界参与国家事务、促进民主发展的重要活动场所。

1956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进一步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

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

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

”(《毛泽东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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