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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细则适用于主体工程项目的土石方明挖工程,其他非主体工程项目土石方明挖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在施工放样7d以前,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设计和建立,并将下列成果资料报监理部批准。

1)控制网布置图及测量技术设计书

2)控制网测量平差计算成果。

3)施工控制网加密测量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及成果表。

(2)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在施工放样前7d,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条件,完成放样测量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批准。

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内容:

1)开挖场区周围平面和高程控制点设置、校测、编号及平面图。

2)计算放样数据。

3)放样方法及其点位精度估算。

4)放样程序、技术措施及要求。

5)数据记录及资料整理制度。

6)测量专业人员设置,工程监理设备配置及其检验和校正情况。

7)质量控制与验收措施。

(3)明挖单位工程开工前7d,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根据设计文件、有关施工规范、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完成土方开挖工程施工措施计划编制,并报监理部批准。

施工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开挖施工布置图。

3)开挖(包括可能发生的特殊部位或特殊条件下开挖)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

4)边坡保护措施。

5)施工排水措施。

6)施工进度计划。

7)施工设备、辅助设施及配置计划。

8)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9)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

10)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措施。

11)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与质量控制措施。

(4)在任一开挖分项工程开工7d前,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建单位进行开挖区地形的实测和开挖面的实地放样,并将成果报监理部审核。

(5)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均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文件不退回。

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6)除非接到的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

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24h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7)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造成的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若承建单位在期限内未收到监理部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8)除非已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否则在开挖完成、报经检查合格、并完成相应部位地形测量和地质测绘后,方可进行下序作业与施工。

(9)承建单位用于施工实施的测量放样、及其他中间或试验成果均必须在引用或应用前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或认证。

三、施工过程监理

(1)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技术规范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

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修订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2)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随施工作业进展做好施工测量工作,施工测量工作应包括下述内容:

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样,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开挖断面及控制开挖面高程。

2)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地形、断面资料,如原始地面、开挖施工场地布置、土方分界、竣工建基面等纵、横断面图与地形图。

3)月报量收方测量。

4)提供工程各阶段和完工后的土方测量资料。

5)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3)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承建单位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与校测。

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4)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管理。

施工过程中,坚持三员(施工员、调度员、质检员)到位和三级自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对出现的质量或安全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

(5)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某些部位如必须采用上、下层同时开挖方法作业,或按合同必须利用的开挖料,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技术措施,并于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

(6)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承建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部,由监理部核转设计单位,供变更或修改设计参考。

(7)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

1)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

2)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部。

3)会同设计、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8)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采取赶工行动,即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9)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若:

1)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实施;

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

3)不按规定的路线、进行有用料堆存;

4)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

5)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

监理工程师应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

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承建单位承担。

(10)基础和岸坡开挖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完成施工区域完工测量,并依照合同文件规定,按监理部(处)指示,给地质编录、现场测试等工作创造工作环境。

(11)在整个施工期间,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照合同文件规定,做好安全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

并在本月的25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的施工资料。

报送施工资料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各部位已完成的工程量和施工形象(如未完成施工计划,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消除其不利影响的措施)。

2)采用的施工方法、投入的劳动力、施工设备和主要材料消耗量。

3)机械完好率、出勤率和生产效率。

4)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及其处理措施和过程。

5)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记录与统计。

6)施工作业违章、违规情况。

7)安全监测资料及分析成果。

四、施工质量控制

8)其他必须报告的情况。

必须时,要求承建单位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部指示,报送每周施工记录。

(1)除非合同或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开口轮廓位置和开挖断面的放样应满足下列精度要求:

1)覆盖层放样,平面位置点位误差不大于200mm,高程点位误差不大于200mm。

2)收方断面,中心桩纵、横向误差不大于10cm。

相应于比例尺为1﹕500~1﹕1000情况下,图上点误差平面不大于1.0mm、高程不大于0.7mm。

3)竣工断面,中心桩纵、横向误差不大于5cm。

相应于比例尺为1﹕200情况下,图上点误差平面不大于0.75mm、高程不大于0.5mm。

(2)对于在外界环境作用下极易风化、软化和冻裂的软弱基面,若其上部建筑物暂时未能施工覆盖时,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保护处理。

(3)边坡开挖完成后,应及时进行保护。

对于高边坡或可能失稳的边坡还应按合同或设计文件规定进行边坡稳定监测,以便及时判断边坡的稳定情况和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4)除非另行报经监理部(处)批准,否则应在上一工序完成并报经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均应在承建单位的三级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但不能减轻承建单位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

五、工程验收

基础验收时,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基础竣工地形图,图上应标明建筑物实际基面的平面位置、分块线和重要的基础埋件位置。

(2)与施工详图同位置、同比例的基础竣工纵、横剖面图。

在开挖中有变化的应增测剖面图。

(3)基础竣工地质报告及主要工程照片。

(4)基础施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包括:

建筑物实测坐标、高程与设计坐标、高程比较表等有关资料的说明。

(5)基础竣工报告,主要反映与施工质量有关的开挖、基础处理及其质量评价。

(6)开挖施工报告,主要包括施工过程,施工技术,工程变更,施工违规、违约情况,工期、质量、合同支付情况等。

(7)开挖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包括修改图,修改通知和设计变更文件或此类图纸、文件的文图号。

(8)施工原始记录资料应整编成册。

(9)其他必须准备或报送的材料与资料。

六、支付计量

(1)所有为合同工程所进行的开挖料,均归业主所有。

为便于按不同的开挖分类单价计量结算,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根据合同文件和有关的规程规范对开挖料进行土方、有用料、无用料和开挖工程等级分类。

(2)在土方或无用料开挖作业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对开挖区域的原地形进行复测。

如采用混合开挖方式,则在每层开挖完后,实测土方,或有用料与无用料的分界面。

上述测量成果均应在下序开挖进行以前报送监理部确认。

(3)除非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场地清理(包括原有设施拆除,植被、废渣清理,表土开挖、运输和堆放,树木砍伐和树根挖除等)工程量,均已包括在相应开挖单价和其他相关项目报价中,不再单独进行支付计量。

土方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有利于土方填筑工程的过程控制,规范监理活动,依据招、投标文件和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承建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文件”)以及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编制本细则。

二、开工申请控制

(1)土方填筑工程开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将土方填筑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报送监理部审批。

施工组织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2)施工布置、运输方式及场内外道路规划。

3)分区填筑料及其堆存与供料平衡计划。

4)施工程序(包括填筑区、段划分,反滤排水设施及护坡工程等施工作业程序)。

6)施工进度(包括工期安排、典型作业循环时间、分期填筑形象、填筑强度与分区累积填筑工程量等)。

7)施工方法(包括卸料、铺料及碾压方式,岸坡和分区接头、接缝与结合面等特殊部位处理,边角部位的铺填、压实方法与机械设备,压实层间结合处理措施,必要时还应报送特殊条件下的填筑措施)。

8)填筑质量检测计划。

9)施工机械的配置与劳动力组合。

10)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措施。

(3)上述文件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

(4)监理站审核批准施工组织计划后,施工单位可即时向监理站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施工单位申请后的24h内开出相应工程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5)监理单位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6)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材料样品、文件和资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合同责任。

若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通过审议。

三、施工过程控制

(1)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根据报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

如需调整或修订施工组织计划,应报经监理站批准后才能执行。

(2)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测量工作。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对填筑区域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土方填筑横断面。

2)测绘和收集地形、断面资料以及用来计算土方填筑方量的控制网点资料。

3)按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3)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站可要求施工单位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和校测。

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4)土方填筑必须在基础清理(开挖)和岸坡处理以及隐蔽工程完成、经质量检验合格并报监理工程师认证后进行。

填筑第一层时对局部的低洼处,要按技术规范和碾压试验的要求进行处理和补平。

对于基础内的地质缺陷,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用适当的填筑料覆盖;

或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将其挖除后进行回填处理;

或另行报经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研究决定。

(5)土方填筑质量控制应以工序控制为主要手段,重点控制以下项目:

1)各填筑部位的填料质量,包括土料的土性参数及含水量。

2)铺料厚度、碾压遍数;

洒水量和表面平整度。

3)碾压机规格、重量等。

4)有无漏碾、欠碾或过碾现象。

5)其他填筑部位填筑时,各部位接头及纵横向接缝的处理与结合部位质量。

6)填筑断面控制情况。

7)坡面平整度。

8)反滤料的颗粒级配与施工断面控制。

铺料应分层平行摊铺,层面如出现明显的凹凸不平整,必须进行整平,才允许进行碾压。

构造边角部位或碾压不到的地方,应通过碾压试验采用其他有效压实机具压实。

(6)填筑土料的土质参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否则不允许进人施工作业面。

对于已运至填筑地点的不合格料,施工单位必须挖除并运出施工作业面,并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7)施工中应严格控制填筑层厚度,通常每层铺料厚度为30cm。

卸料前应有层厚标尺,以控制铺料厚度,每一填层碾压后,应按20m×

20m方格布网进行高程测量,据此检查填筑厚度,并作为质量、计量认证依据的附件。

(8)对于含水量低于最优含水量范围的土料,应按设计要求对填料加水,填筑中的加水必须充足均匀,并随碾压作业保持连续不间断。

施工单位应配备能进行现场含水量快速测定的设备,以便进行土料填筑的过程控制。

(9)碾压宜采用进退错距法,在进退方向上一次延伸至整个单元,错距不应大于碾轮宽除以碾压遍数,碾压速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当采用分段碾压时,相临两段交接带碾迹应彼此搭,顺碾压方向搭接长度及垂直碾压方向搭接宽度应不小于设计文件要求,设计文件未明确规定的,顺碾压方向搭接长度不小于0.3~0.5m,垂直碾压方向搭接宽度不小于1.0~1.5m。

相临各层的填筑,原则上应均衡上升,当不能均衡上升时,相临各层的填筑高差应严格按设计文件执行,并应采取放坡搭接措施。

(10)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程、规范,以及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监理站批准的检测计划进行自检,并应在上一工序完成并报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后,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监理工程师应对填筑区域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时(如土质不符合要求,土块过多、过大,土料中草皮、树根等杂质未清除干净,或填筑区出现弹簧土、填土面凸凹超标、干密度或压实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等),监理工程师将提出处理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1)扩大抽检范围。

2)对不合格部位进行返工处理。

3)对抽检范围内的填筑工程全部返工。

4)其他处理措施。

施工单位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监理工程师的抽检均在施工单位“三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但并不减轻施工单位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11)土方填筑质量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填筑施工参数应与碾压试验参数相符。

2)压实质量检测的环刀容积:

对细粒土,不宜小于l00cm3(内径50mm),对砾质土和砂砾料,不宜小于200cm3(内径70mm),含砾量多环刀不能取样时,应采用灌砂法或灌水法测试。

3)取样部位应具有代表性,且应在填筑面上均匀分布,不得随意挑选,特殊情况下取样须加注明。

4)应在压实层厚的下部l/3处取样,若下部l/3的厚度不足环刀高度时,以环刀底面达下层顶面时环刀取满土样为准,并记录压实层厚度。

5)每次检测的施工作业面不宜过小,机械填筑时不宜小于600m2,人工填筑或老堤加高配厚时不宜小于300m2。

6)每层取样数量:

自检时可控制在填筑量每100~150m3取样1个,监理抽检量可为自检量的l/3,但至少应有3个。

7)特别狭长的作业面,取样时可按20~30m一段取样1个。

8)若作业面或返工部位按填筑量取样的数量不足3个时,也应取样3个。

(12)施工单位对外委托的检测单位必须经国家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证合格,且具有产品质量检验的资格。

(13)凡涉及隐蔽工程或仪埋工程的填筑作业,在施工前和施工后,均应报经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计量认证。

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将对施工过程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理,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24h通知监理工程师。

(14)监理工程师有权检查施工单位质检原始记录和施工原始记录,当认为施工单位提出的质检资料及测试成果不充分或有疑问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作出补充、解释、甚至返工。

(15)在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若出现以下情况时,监理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1)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施工。

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

3)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

4)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

5)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

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四、其他

(1)每一土方填筑单元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填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组织质检员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以作为评定本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依据。

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程、规范和有关监理文件执行。

(4)工程计量支付按合同文件和监理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5)本细则未列之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检验标准,按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及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砌石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为有利于砌石工程的施工监理,规范监理活动,依据施工承建合同、设计文件以及SL260—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DJ207—82《水工混凝土工程施工规范》等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2)砌石工程施工监理应以施工过程现场控制为重点。

工程质量应实行以单元工程和工序质量控制为基础的标准化、程序化和量化管理。

二、开工条件控制

(1)开工条件控制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向施工单位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2)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措施计划。

3)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认可。

4)组织设计交底。

5)移交测量控制网点,审签施工单位的施工控制网点施测成果。

6)检查施工条件。

7)签发开工许可证。

(2)明确监理例行程序。

明确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监理签证的程序;

明确监理办公室与施工单位之间函件、文件、报表等公文手续;

明确工程例会召开的地点、时间、会议议程等。

(3)督促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及工地现场实际提交护坡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应从施工设备、材料供应、施工方法、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进度等方面检查其是否满足施工合同工程的技术和进度要求。

施工措施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2)施工准备(包括材料供应、供电、供水等)。

3)施工布置(含布置图)。

4)设备配置与劳动力组织。

5)质量保证措施。

6)组织管理机构。

7)进度计划(包括工期安排、砌筑强度)。

(4)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认可。

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检负责人、专职质检员组成的工程质量管理组织;

配备质量检验和测量工程师,建立满足工程质量检测的现场试验室或委托有相应资质、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建立班组自检、专职质检员复检和质检负责人终检的“三检”制,完成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编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并报送监理检查认可。

(5)组织设计交底。

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使施工单位明确设计意图、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

(6)移交测量控制网点,审签施工控制网点施测成果。

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施工单位移交测量控制网点,督促施工单位布设施工控制网点,测绘坡面开挖前的地形图,并对其成果进行审查和校验。

(7)检查施工条件。

1)施工设备进场查验。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强度选用合适的施工设备,按施工承包合同要求组织进场,并向监理报送进场设备报验单。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设备是否满足施工工期、施工强度和施工质量的要求。

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批准的施工设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未经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准,施工设备不得撤离施工现场。

2)施工准备检查。

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平整好施工场地,修筑施工临建设施,建立起供电、供水系统,满足正常生产的需要。

3)原材料检验和砂浆、混凝土的配合比审批。

工程开工前7d,施工单位应对拟采用的水泥、砂、碎石、块石、施工用水,进行随机抽样检验(必要时应有监理人员参加)和砂浆、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试验,并向监理报送原材料进场报验单和砂浆、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试验报告。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水泥出厂检验报告(第一次还应检查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水泥、砂石料、块石抽检报告和检测单位的资质、资格,必要时还应进行监理抽样检测。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批准的材料和砂浆、混凝土的配合比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8)签发开工许可证。

上述施工单位报送的报审材料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总工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监理在7d内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修改后重新报送”3种。

除非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施工单位即可向监理报送开工申请报告,监理将在收到开工申请24h内签发工程开工许可证。

(9)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报送开工所必需的材料,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施工单位在期限内未收到监理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同意。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合同技术规程规范按章作业,严格执行工序质量“三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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