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2011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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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2011中国国家标准主编单位: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参编单位:

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自2011年12月1日实施,编制目的长期以来,石油化工生产装置的防雷设计是遵照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进行的。

但是,由于该规范不包含石油化工户外装置的设计内容,造成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的不便,故编制本规范。

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包括户外场所和设施,以往设计单位在进行这部分防雷设计时,都是参照国内外的各种设计资料(如公司规定)进行的,导致防雷设计的内容和做法很不一致,缺乏依据,需要统一和规范。

目次1总则2术语3防雷场所分类4基本规定5户外装置的防雷6防雷装置,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石油化工装置及其辅助生产设施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原油的采集、长距离输送、石油化工装置厂区外油品储存及销售设施的防雷设计。

条文说明: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以原油炼制及其衍生物加工为主的石油化工产品的生产装置,包括炼油、烯烃、化肥、化纤等生产装置。

生产特性与石油化工装置相近的化工装置,可根据装置构成确定是否采用本规范。

生产特性与石油化工装置不同的部分(例如煤化工企业的煤处理部分),则应遵守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

对于油田的原油采集系统、油品的长距离输送系统、石油化工装置厂区外的大容量油品储存系统和商业油品的销售系统,由于它们都有相关的国家级设计规范,本规范不适用。

同时应明确:

1本规范不适用于粉尘燃爆的环境;2对易燃、易爆气体环境下的防爆和保护应执行相关的规定,不宜将本规范作为防雷保护的手段。

2术语2.0.1石油化工装置:

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石油化工产品(或中间体)的生产装置。

2.0.2辅助生产设施:

配合主要工艺装置完成其生产过程而必需的设施,包括罐区、中央化验室、污水处理厂、维修间、火炬等。

2.0.3厂房房屋: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全部采用封闭式墙体(含门、窗)构造的生产性(储存性)建筑物。

2.0.4户外装置区:

露天或对大气敞开、空气畅通的场所。

2.0.5半敞开式厂房: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局部采用墙体,所占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表面面积的三分之一(不含屋顶和地面的面积)的生产性建筑物。

2.0.6敞开式厂房:

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生产性建筑物。

2.0.7雷击2.0.8直击雷2.0.9雷电感应:

包括雷电静电感应和雷电电磁感应。

注:

防雷规范GB50057-2010中分别称为闪电感应、闪电静电感应、闪电电磁感应2.0.10雷电波侵入:

注:

防雷规范GB50057-2010中称为闪电电涌侵入。

2.0.11防雷装置(LPS):

由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组成。

2术语2.0.12外部防雷装置:

由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组成。

2.0.13内部防雷装置:

由等电位连接和与外部防雷装置的电气绝缘组成。

注:

防雷规范GB50057-2010中由防雷等电位连接和与外部防雷装置的间隔距离组成。

2.0.14接闪器2.0.15引下线2.0.16接地装置2.0.17接地体2.0.18接地线2.0.19等电位连接网络:

将所有导电性物体(带电导体除外)互相连接到接地装置的一个系统。

注:

防雷规范GB50057-2010中将建筑物和建筑物内系统(带电导体除外)的所有导电性物体互相连接组成的一个网。

2.0.20接地系统2.0.21接地电阻:

接地极或自然接地体的对地电阻和接地线电阻的总和2.0.22工频接地电阻2.0.23冲击接地电阻,3防雷场所分类3.0.1石油化工装置的各种场所,应根据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状况和空间气体的消散条件,划分为厂房房屋类或户外装置区。

条文说明在进行户内场所的防雷设计时,目的是防止雷击时点燃建筑物内部的爆炸危险区域,引起空间爆炸,造成危害。

对于石油化工装置众多的户外场所而言,出现有爆炸危险浓度的气体空间,在工程上是不可能用防雷设施加以保护的。

防雷设计主要保护设备和设施,对易燃、易爆放散管口的防雷保护也主要是保护设备并减少雷击火灾的可能。

由于户内场所和户外场所产生爆炸的差别,本规范对这两类场所的防雷保护分别作出了规定:

1厂房房屋类:

各种封闭的厂房、机器设备间(包括泵房)、辅助房屋、仓库等。

此类场所为封闭性的,能限制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向大气扩散,并在一定时间内维持其爆炸危险浓度,一旦点燃,其爆炸压力巨大,将导致设备和建筑物破损。

对此类场所采用外部防雷装置进行全面的保护。

2户外装置区:

炉区、塔区、机器设备区、静设备区、储罐区、液体装卸站、粉粒料筒仓、冷却塔、框架、管架、烟囱、火炬等。

此类场所为露天的或对大气敞开的,空气通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易于消散,爆炸危险浓度消失较快,一旦点燃,,其爆炸压很低,不易造成危害者。

对此类场所侧重于户外设备的防雷保护。

3防雷场所分类3.0.2半敞开式和敞开式厂房,亦应根据其敞开程度,划分为厂房房屋类或户外装置区。

有屋顶而墙面敞开的大型压缩机厂房应划为厂房房屋类;设备管道布置稀疏的框架应划为户外装置区。

条文说明建筑结构为敞开式、半敞开式的场所是属于厂房房屋类场所和户外装置区场所之间的过渡场所。

宜根据建筑形式、易燃易爆物质放散的量和通风条件确定该局部的防雷设计。

在易燃易爆物质放散不利的环境,宜按户内场所设计。

4基本规定4.1.1石油化工装置厂房房屋类场所的防雷设计,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

4.2.1石油化工装置的户外装置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防雷设计:

1安置在地面上高大、耸立的生产设备;2通过框架或支架安置在高处的生产设备和引向火炬的主管道等;3安置在地面上的大型压缩机、成群布置的机泵等转动设备;4在空旷地区的火炬、烟囱和排气筒;5安置在高处易遭受直击雷的照明设施。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条文说明本规范的重点是户外装置区的防雷。

在石油化工装置的户外装置区,本规范不是像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那样要进行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而是引用了其概念(易受雷击的概念、雷击的破坏后果等),对某些场所是否防止直击雷击作出明确规定。

在本条中明确规定了需要进行防雷的各种情况,主要是易遭受雷击的高大设备和一些重要生产设备。

4基本规定4.2.2石油化工装置的户外装置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防直击雷的设计:

1在空旷地区分散布置的水处理场所(重要设备除外);2安置在地面上分散布置的少量机泵和小型金属设备;3地面管道和管架。

条文说明在石油化工装置的户外装置区,并不是所有场所都需要进行防雷的。

在水处理厂场所和一些罐区,地面空旷、分散布置的有少量机泵(34台及以下)和矮小金属设备,不必要进行防直击雷的设计。

在地面上布置的管道和管架亦如此,只需要进行防雷电感应的接地。

4基本规定4.2.3防直击雷的接闪器设计,宜利用生产设备的金属实体,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作接闪器的生产设备应为整体封闭、焊接结构的金属静设备;转动设备不应用作接闪器;2用作接闪器的生产设备应有金属外壳,其易受直击雷的顶部和外侧上部应有足够的厚度,钢制设备的壁厚应大于或等于4mm,其他金属设备的壁厚见表6.1.5中的厚度t值。

条文说明本条是户外装置区防雷的主要措施生产设备的本体防雷保护。

石油化工装置的户外装置区,各种工艺设备和容器,几乎全是金属的(钢的),本身大都能承受直击雷的冲击。

只要能满足爆炸危险环境的要求,利用设备本体作为防雷的接闪器和引下线,是十分方便和经济的。

利用生产设备(直立式金属静设备)的外壳作为防直击雷击的接闪器和引下线,要求生产设备是整体封闭和焊接的,而且要有一定的厚度,使在雷击点上电流不能熔穿外壳。

转动(驱动)设备本身有运动部件,还有电动机等电气设备,其本体不能接收和传导雷电流,规定不能用作接闪器。

生产设备的顶部和外侧上部是易接受直击雷击的部分,要重点加以保护。

一般而言,所谓顶部和外侧上部是指总高度80以上的部分。

4基本规定4.2.4易受直击雷击且在附近高大生产设备、框架和大型管架(已用作接闪器)等的防雷保护范围之外的下列设备,应另行设置接闪器:

1转动设备;2不能作为接闪器的金属静设备;3非金属外壳的静设备。

4.2.5接闪器的防雷保护范围应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规定的滚球法的规定,滚球半径取45m。

2接闪器顶部与被保护参考平面的高差和保护角应符合表4.2.5中的规定或现行雷电防护第3部分:

建筑物的物理损坏和生命危险GB/T21714.3的有关规定。

表4.2.5接闪器顶部与被保护参考平面的高差和保护,4基本规定4.2.6防直击雷的引下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置在地面上高大、耸立的生产设备应利用其金属壳体作为引下线;2生产设备通过框架或支架安置时,应优先利用金属框架作为引下线;3高大炉体、塔体、桶仓、大型设备、框架等应至少使用两根引下线,引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18m;4在高空布置、较长的卧式容器和管道(如送往火炬的管道)应在两端设置引下线,长度超过18m时应增加引下线数量;5引下线应以尽量直的和最短的路径直接引至接地体,应有足够的截面和厚度,并在地面以上加机械保护;6利用柱内纵向主钢筋作为引下线时,柱内纵向主钢筋应采用箍筋绑扎或焊接。

条文说明高大和高空指生产设备周围无更高物体对其屏蔽或影响易受直接雷击者。

4基本规定4.2.7防雷电感应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户外装置区场所,所有金属的设备、框架、管道、电缆金属保护层(铠装、钢管、槽板等)和放空管口等,均应连接到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上;设专用引下线时,钢筋混凝土柱子的钢筋,亦应在最高层顶和地面附近分别引出接到接地线(网);2本条第1款所述的金属物体,与附近引下线之间的空间距离应按下式确定:

S0.075KcLx(4.2.7)式中:

S空间距离,m;Kc分流系数,单根引下线取1;两根引下线及接闪器不成闭合环的多根引下线取0.66;接闪器成闭合环的或网状的多根引下线取0.44Lx引下线计算点到接地连接点的长度,m。

3如果空间距离不满足要求,应在高于连接点的地方增加接地连接线;4平行敷设的金属管道、框架和电缆金属保护层等,当其间净距小于100mm时应每隔30m进行金属连接,相交或相距处净距小于100mm时亦应连接。

4基本规定4.2.8防雷的接地装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利用金属外壳作为接闪器的生产设备,应在金属外壳底部不少于两处接至接地体;2另行设置的接闪器,均应有引下线直接接至接地体;3防直击雷用的每根引下线所直接连接的接地体,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并符合下列规定:

1)接地电阻计算中,每处接地体各支线的长度应小于或等于接地体的有效长度le;2)le的计算和冲击接地电阻的换算应按照GB50057的有关规定执行。

4防雷电感应的接地体,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5防直击雷的接地体应与防雷电感应和电力设备用的接地体连接成一个整体的接地系统。

但防直击雷用的接地体,接地电阻应满足第3款要求。

条文说明在工程设计中,一般都将防直击雷击的接地体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体在地下连接起来(或者共用),并且还与电力设备的保护接地网(其接地体一般在变电所附近)连接。

因此,不易看清那组接地体是防直击雷击用的。

雷电流经最近的引下线流入地中(经断接卡后的接地线),在接地体上流散入大地。

由于雷电流的冲击性能,限制了它只能在一定范围内流散,即出现了接地体的有效长度le。

4基本规定4.3户外装置区的排放设施4.3.1安装在生产设备易受直击雷的顶部和外侧上部并直接向大气排放的排放设施(如:

放散管、排风管、安全阀、呼吸阀、放料口、取样口、排污口等,以下称放空口),应根据排放的物料和浓度、排放的频率或方式、正常或事故排放、手动或自动排放等生产操作性质和安装位置分别进行防雷保护。

条文说明石油化工装置用的排放设施种类较多,由于它们所处的排放状况不同,防雷设计时的安全措施也应有所区别。

可能会提出多种要求,在工程中不易处理。

再则,由于是在户外场所,排放的物料容易扩散,排放的量一般不会大,即使发生爆炸,破坏的程度也不大,因此,本规范采取的措施为:

对极少数严重的排放情况重点加以保护,要设置外加的接闪器,防止出现大的危害;对大多数的排放情况规定直接利用放空管口作为接闪器来保护。

4基本规定4.3.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放空口,应设置接闪器加以保护。

此时,放空口外的爆炸危险气体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且接闪器的顶端应高出放空口3m,水平距离应远离4m5m。

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C的可燃液体的1设备,在生产紧急停车时连续排放,其排放物达到爆炸危险浓度者(包括送火炬系统的管路上的临时放空口,但不包括火炬)。

2储罐,其呼吸阀不带防爆阻火器者。

4.3.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放空口,宜利用金属放空管口作为接闪器。

此时,放空管口的壁厚应大于或等于表6.1.5中的厚度t值,且应在放空管口附近将放空管与最近的金属物体进行金属连接。

1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C的可燃液体的设备:

a生产正常时连续排放的排放物可能短期或间断地达到爆炸危险浓度者;b生产波动时设备内部超压引起的自动或手动短时排放的排放物可能达到爆炸危险浓度的安全阀等;c停工或维修时需短期排放的手动放料等。

2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C的可燃液体的储罐上带有防爆阻火器的呼吸阀。

3在空旷地点孤立安装的排气塔和火炬。

4基本规定4.3.24.3.3条文说明关于排放设施的防雷保护,其要点如下:

1要保护的是安装在和延伸到生产设备顶部和外侧上部的排放设施,即称为放空口者,因为它们最可能遭受到雷击。

2呼吸阀实际上是最危险的一种排放设施,它经常在呼和吸有爆炸危险浓度的气体,只有合格的防爆阻火器才能隔离爆炸的传递。

3生产装置发生紧急停车也是最危险的,此时有关的放空口不能再出现任何故障,即使此时雷击的机率极低,亦应加以保护。

4基本规定4.4其他措施4.4.1当厂房房屋和户外装置区两类的场所混合布置时,应按下列原则进行防雷设计:

1上部为框架下部为厂房布置时,应符合户外装置区的相关要求;2上部为厂房下部为框架布置时,应符合厂房房屋类的相关要求;3厂房和框架毗邻布置时,应符合各自的相关要求。

4.4.2装置控制室、户内装置变电所等,均应作为厂房房屋类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进行防雷设计。

5户外装置的防雷5.1炉区5.1.1金属框架支撑的炉体,其框架应用连接件与接地装置相连。

5.1.2混凝土框架支撑的炉体,应在炉体的加强板(筋)类附件上焊接接地连接件,引下线应采用沿柱明敷的金属导体或直径不小于10mm的柱内主钢筋。

5.1.3直接安装在地面上的小型炉子,应在炉体的加强板(筋)上焊接接地连接件,接地线与接地连接件连接后,沿框架引下与接地装置相连。

5.1.4每台炉子应至少设两个接地点,且接地点间距不应大于18m。

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5.1.5炉子上接地连接件应安装在框架柱子上高于地面不低于450mm的位置。

5.1.6炉子上的金属构件均应与炉子的框架作等电位连接。

条文说明强调金属性炉子支撑方式的不同其引下线有所不同。

5户外装置的防雷5.2塔区5.2.1独立安装或安装在混凝土框架内,顶部高出框架的钢制塔体,其壁厚大于或等于4mm时,应以塔体本身作为接闪器。

条文说明石油化工装置中的塔器,其安装方式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利用塔器本身的裙座支撑,独立安装,另一类则是安装在框架内(此框架可以是钢框架,也可以是混凝土框架),借助框架梁柱作为承力结构。

5.2.2安装在塔顶和外侧上部的放空管以及本规范第5.11.2条规定的管口外空间,均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5户外装置的防雷5.2.3塔体作为接闪器时,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并应沿塔体周边均匀布置,引下的间距不应大于18m。

引下线应与塔体金属底座上预设的接地耳相连。

与塔体相连的非金属物体或管道,当处于塔体本身保护范围之外时,应在合适的地点安装接闪器加以保护。

条文说明由于石油化工装置塔器高度较高,受雷击的概率也大,为使局部区域电位分布均匀,减小引下线上电压降,降低反击危险,规定塔器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塔器周边均匀布置。

如果塔器顶部安装有非金属物体或管道,例如:

塔顶部的非金属仪表箱,或与衬胶塔顶部出口所连的玻璃钢管道等。

可能处于塔体本身的保护范围之外,则应局部采取防直击雷的措施。

5.2.4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接地装置宜围绕塔体敷设成环形接地体。

5户外装置的防雷5.2.5用于安装塔体的混凝土框架,每层平台金属栏杆应连接成良好的电气通路,并应通过引下线与塔体的接地装置相连。

引下线应采用沿柱明敷的金属导体或直径不小于10mm的柱内主钢筋。

利用柱内主钢筋作为引下线时,柱内主钢筋应采用箍筋绑扎或焊接,并在每层柱面预埋100100mm钢板,作为引下线引出点,与金属栏杆或接地装置相连。

条文说明本条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作为接闪器的塔器遭受雷击时,雷电感应造成的危害;当框架高度较高时,还能有效防止侧击。

5户外装置的防雷5.3静设备区5.3.1独立安装或安装在混凝土框架顶层平面,位于其他物体的防雷保护范围之外的封闭式钢制静设备,其壁厚大于或等于4mm时,应利用设备本体作为接闪器。

5.3.2非金属静设备、壁厚小于4mm的封闭式钢制静设备,当其位于其他物体的防雷保护范围之外时,应设置接闪器加以保护。

条文说明本条涉及到的情况在石油化工装置中比较少见,但如果出现了这样的静设备(其内部介质一般是可燃性介质或有毒有害介质),因此其防雷保护是很有必要的。

防直击雷击保护优先采用在设备本体敷设网状接闪器(避雷网),如采用有困难时也可采用独立接闪杆(避雷针)或带状接闪器(避雷线)。

5.3.3安装在静设备上突出的放空管以及本规范第5.11.2条规定的管口外空间,均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5.3.4金属静设备本体作为接闪器时,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并应沿静设备周边均匀布置,接地点的间距不应大于18m。

引下线应与静设备底座预设的接地耳相连。

5.3.5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接地装置宜围绕静设备敷设成环形接地体。

5户外装置的防雷5.3.6当金属静设备近旁有其他防雷引下线或金属塔体时,应将静设备的接地装置与后者的接地装置相连,且静设备与引下线或金属塔体的距离应满足本规范第4.2.7条2款的要求。

条文说明为防止近旁高大物体遭受直击雷击时,对设备造成的高电压反击而制定本条规定,依据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第4.3节的规定。

5.3.7安装有静设备的混凝土框架顶层平面,其平台金属栏杆应被连接成良好的电气通路,并应通过沿柱明敷的引下线或柱内主钢筋与接地装置相连。

条文说明为防止雷电感应危害,作此规定。

参见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第4.3节的规定。

5户外装置的防雷5.4机器设备区5.4.1机器设备和电气设备应位于防雷保护区内以避免遭受直击雷击。

5.4.2机器设备和电动机安装在同一个金属底板上时,应将金属底板接地;安装在单独混凝土底座上或位于其它低导电材料制作的单独底板上时,则应将此二者用接地线连接在一起并进行接地。

5户外装置的防雷5.5罐区5.5.1金属罐体应作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并应沿罐体周边均匀布置,引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18m。

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在金属储罐的防雷措施中,储罐的良好接地很重要,可以降低雷击点的电位、反击电位和跨步电压。

5.5.2储存可燃物质的储罐,其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制储罐的罐壁厚度大于或等于4mm,在罐顶装有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时,应利用罐体本身作为接闪器。

2钢制储罐的罐壁厚度大于或等于4mm,在罐顶装有无阻火器的呼吸阀时,应在罐顶装设接闪器,且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满足本规范第5.11.2的要求。

3钢制储罐的罐壁厚度小于4mm时,应在罐顶装设接闪器,使整个储罐在保护范围之内。

罐顶装有呼吸阀(无阻火器)时,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满足第5.11.2的要求。

4非金属储罐应装设接闪器,使被保护储罐和突出罐顶的呼吸阀等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之内,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满足本规范第5.11.2的要求。

5覆土储罐当埋层不小于0.5m时,罐体应不考虑防雷设施。

储罐的呼吸阀露出地面时,应采取局部防雷保护,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满足本规范第5.11.2的要求。

5户外装置的防雷6非钢制金属储罐的顶板厚度大于或等于表6.1.5中的厚度t值时,应利用罐体本身作为接闪器;顶板厚度小于表6.1.5中的厚度t值时,应在罐顶装设接闪器,使整个储罐在保护范围之内。

条文说明储存可燃介质储罐的防雷接地设计规定解释如下:

1英、美、苏、日、德等国认为金属储罐,当罐顶的金属板有一定厚度、呼吸阀上安装阻火器,且储罐与管线有良好的连接,罐体有良好的接地时,储罐就具有防雷能力了,不再装设避雷针(线)。

金属储罐防雷顶板的厚度,各国要求不同,规定顶板厚度的要求,目的是当储罐遭到雷击时,金属储罐的顶板不会被击穿,同时雷击时在罐顶产生的热能,不致引起罐内可燃介质着火。

根据储罐的雷击模拟实验,当雷击电流为146.6kA220kA(即能量为133.4J201.8J,电量为6.68C10.09C)时,钢板熔化的深度仅为0.076mm0.352mm,顶板的背面(油罐内的一面)的钢板温度约在50C70C之间。

若用最大自然雷电量100C的能量计算,钢板熔化的深度约为1.55mm。

2覆土油罐一般有覆土金属储罐和覆土非金属储罐两种类型。

国外对覆土储罐的防雷设施,没有明确的规定。

雷电防护第3部分:

建筑物的物理损坏和生命危险GB/T21714.3-2008第28页附录D中的“被土壤覆盖的储油罐和输送管道也不需要安装接闪器。

在这些装置内使用仪器、设备必须得到批准,且应根据建筑物类型进行雷电保护。

”,5户外装置的防雷5.5.3浮顶储罐(包括内浮顶储罐)应利用罐体本身作为接闪器,浮顶与罐体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浮顶储罐的防雷设计应按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关于外浮顶储罐的防雷问题,在APIRP545地上储罐防雷保护最新实验的更新状况中,形成的结果和初步意见如下:

1)基于相关的试验表明,取消能够引起火灾、安装于液体表面上或二次密封处的导电片是合理的,特别是如果在二次密封和罐壁之间存在间隙时。

2)最好抵御雷电点燃的方法是使在导电片附近不出现可燃气体的混合物,即紧密的密封。

3)需加强密封导电路径的检查和维护。

4)当有强雷击时,限制人员进入罐区。

5)在雷击时,内浮顶罐比外浮顶罐更不易于被点燃。

6)标准的导电片的设计是一个密封的组合设计,它能够提供并行的金属导电路径,通过悬挂的机械部分到任何浸没在液体内的导电片。

多重接地路径的出现,没有引起一些型式的修改,如:

可燃气体混合物的空间等。

7)位于可燃气体混合物空间内的金属密封可能是点火源。

目前,最新出版的APIRP545地上储罐防雷保护,已经给出一个明确的做法,即将导电片至少移至液体产品表面下0.3m处;另外,外浮顶罐的防雷是一个多专业配合协作的工作,涉及设计、制造等多个环节。

5户外装置的防雷5.6可燃液体装卸站5.6.1露天装卸作业场所,可不装设接闪器,但应将金属构架接地。

5.6.2在棚内装卸作业场所,应在棚顶装设接闪器。

5.6.3进入装卸站台的可燃液体输送管道应在进入点接地,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条文说明5.6.1根据安全运行制度的要求,雷雨天原则上避免进行露天装卸作业,可不设接闪器。

5.7粉、粒料桶仓5.7.1独立安装或成组安装在混凝土框架上,顶部高出框架的金属粉、粒料桶仓,当其壁厚满足表6.1.5中的厚度t值的要求时,应利用粉、粒料桶仓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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