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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质量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质量管理办法

龙永高速公路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龙永高速公路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零事故”,将龙永高速公路建设成为优良工程,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结合龙永高速公路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质量管理目标:

(一)路基工程密实稳定、桥涵工程内实外美、路面工程舒适耐久、景观绿化自然和谐、交通工程安全协调。

(二)交工验收分项工程合格率100%、主要分项工程评分在95分以上,竣工验收质量评定为优良。

(三)杜绝发生特大、重大质量事故和一级一般质量事故,有效防止发生二、三级一般事故,尽可能少出现质量问题。

(四)消除质量通病,包括路基下沉开裂、软土地基沉陷、桥梁伸缩缝和桥头跳车、沥青路面早期破损、预应力结构孔道压浆不实等。

第三条本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建立以“质量岗位目标责任制”为核心的精细化质量管理,将每项工作和每道工序的关键化解作为突破口,以此带动全方位的质量精细化管理。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查实行“三级检查制度”。

(一)各承包人每周工程质量自检应不少于一次。

(二)各监理处每半月应进行不少于一次全面的工程质量检查。

(三)业主每月进行一次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大检查。

各单位的质量检查要作好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发出工作指令,要求限期整改。

业主组织的月度大检查情况,以业主文件形式下发至各监理处和承包人,要求施工单位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以文件形式回复。

检查结果同时作为“龙永高速公路季度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具体评分标准见《湖南省龙永高速公路季度目标考核办法》。

第二章业主单位的质量管理措施

第五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湖南省龙永高速公路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公司主要领导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成员包括公司副经理、副总监、各部门负责人,下设办公室(设在总监办中心试验室)。

具体人员名单另行行文。

第六条制定《龙永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实施办法》,根据各职能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建立质量责任制,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各承包人向湖南省永龙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监办提交关于工程质量保证措施的报告;工程施工过程中,接受永龙公司、总监办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认真对待,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第八条开工前,组织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

施工过程中,要求设计单位及时派驻设计代表。

第九条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加强工程的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检查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工程环保质量;审查公路的排水系统及对区域水利的影响,对不合理部分进行调整。

第十条积极主动参与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支持监理工程师严把工程质量关,督促监理工程师对所有施工环节进行有效控制。

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及人员执行监理合同情况及监理的日常工作情况。

对监理在施工中做出的不当决定有权做出纠正,对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或业务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做出清出现场的决定,有权对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劳务合作队伍。

督促监理工程师不定期对承包人进行全面检查,防止以提供劳务的名义非法分包工程。

第十二条建立定期质量检查、不定期质量抽查和巡检制度。

督促承包人建立完善的自检和质量保证体系,督促检查监理工程师、承包人按规定频率进行抽检和自检试验。

发现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隐患的,要求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及时处理,较大问题要进行通报,对施工违章现象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依据《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及时做好从业单位的信用登记和考评工作。

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不良从业行为的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和人员,要按照相关程序上传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坚决把好市场准入关,实行工程质量“一票否决制”。

第十三条会同设计代表深入施工现场,协助承包人解决和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难题和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各承包人自检体系的工作质量。

督促各承包人工地试验室母体检测机构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杜绝“只授权、不监管”的情况。

永龙公司、总监办下设中心试验室,负责工程质量的随机检查和管理,严格按照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11〕13号文件规定的检测频率进行检测和控制。

建立质量评比和奖罚制度。

定期召开工程质量会议,选择工程质量好和质量差的典型工点召开现场会议,每一分项工程树立一个样板工程在全线推广,在全线建立工程质量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参建者的积极性,确保龙永高速公路质量目标的实现。

第十五条建立质量终身责任卡片。

每一分项工程开工前应将该分项工程施工、监理责任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填入责任卡片作为质量资料存档。

项目经理为本分项工程的第一质量责任人。

第十六条龙永高速公路接受社会监督,永龙公司设工程质量举报电话,电话:

第三章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对公路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按设计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

做好开工前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对施工图纸审查提出的图纸错误和疏漏及时更改和补充。

第十九条在施工过程中,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指导施工单位掌握技术要求,解决施工过程中设计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对重大变更设计要进行经济技术论证,保证龙永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先进性、经济性和安全性,并及时补充设计图纸。

按照业主提出的意见进行设计优化。

第四章监理处的质量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切实履行监理合同。

按合同要求配足合格的监理人员和监理设施,按照业主要求及时组织进场;加强监理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养,使监理人员具有独立、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的能力和责任感。

第二十二条制定详细的监理工作规划和检查制度,明确岗位职责,以现场控制为重点,以治理和消灭质量通病为突破口,努力做好施工监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组建与监理工程相适应的中心试验室,并通过湖南省交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的检查验收。

通过抽检和平行检验承包人的试验结果,见证承包人的现场取样及各项试验,按不低于承包人试验检测频率的30%独立进行抽样试验;监理工程师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增强实验数据的可靠性,以数据定结论,用数据说话。

第二十四条配置与工程相适应的测量仪器和测量监理工程师。

验证承包人对控制桩点的复测资料,开工前组织全线联测。

要求承包人对控制桩点进行有效保护并每季度进行一次复查,抽查并确认承包人的施工定线和放样测量,每季度检查承包人使用的测量仪器精度。

每季度组织一次全线联测,对规范允许误差进行平差。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制度。

工程正式开工前,由业主召集总监办、设计及承包人有关人员参加相关会议。

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对施工图进行认真审阅,并写出书面的审图意见,设计方进行设计交底,明确施工图中的重点和注意事项,交流、答疑、形成会审纪要,与会各方签字盖章作为施工图纸的重要补充部分。

牵涉到重大变更的问题,须交业主方审查,另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认真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项开工报告,依据合同文件及技术规范严格审查工地试验室、材料、设备、劳动力及现场技术管理人员等准备情况。

在工程开工前,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了解工程的重点和难点,做好工程质量的主动控制和事前控制,对可以预见的问题事前提醒承包人采取措施,避免不必要的返工。

第二十七条对重要的和重大的分项工程(如软基处理、桥梁基础工程、预应力砼工程、现浇砼梁施工等),承包人必须编写详细的施工工艺,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查。

施工工艺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必须针对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施工工艺的重点应包括:

质量控制点、安全控制点、操作工序、操作方法、检验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

现场监理工程师要督促承包人对现场操作工人在分项工程开工前进行技术交底和岗位技能培训,并全程参与指导,保证操作工人掌握施工要点和操作程序,交底会要有会议记录。

特殊工种操作工人应具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持证上岗。

监理工程师应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未持证上岗的,应按规定给予处罚。

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巡视时,对未按施工工艺组织施工的应及时指正,对因违反操作工艺导致工程质量下降的,通知承包人整改,造成质量缺陷的,要责令承包人返工,并对承包人按规定给予处罚。

监理人员要作好工作日志,做到文字为凭、数据说话、检测定性。

要加强监理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和对施工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工程施工档案整理的审核签证。

工程完工后,作好监理工作总结,对监理过程中的资料整理后交业主归档。

第二十八条坚持工序验收制度。

对质量符合要求的部分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要求承包人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进行处理。

对重要工序和隐蔽工程应进行有效的全过程旁站,前一道工序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监理人员必须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与控制,严把“开工审批关”、“施工过程检查旁站关”和“签字计量关”。

第二十九条按照《湖南省高速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范本》有关规定,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及归档工作;从合同签定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确保内业资料的完整、系统、准确;工程开工前,印制内业资料编制、整理办法,指导并督促检查承包人完善各种内业资料的填写和归档。

第三十条加强工程变更管理。

审批手续应严格按照《龙永高速公路监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变更程序执行。

第五章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根据施工承包合同要求选配技术水平高、质量意识强、整体素质好、遵章守纪的项目经理部班子,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要有相应的施工经历。

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必须重视质量通病的研究和治理,对高填土下沉、软土地基超限沉降、桥梁伸缩缝和桥头跳车、防护工程及小型结构物表面粗糙、预应力结构管道压浆不实等质量通病必须制定预控措施;努力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有质量预控和复检制度。

第三十三条做好导线控制桩、结构物定位桩、水准基点等复测工作,确保施工放线的准确性;加强测量仪器维修养护及标定工作。

第三十四条承包人开工前应组建与承包范围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建立和完善工地试验室设施,配齐各种试验仪器(设备)及合格试验人员,建立试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按技术规范要求完成各项标准试验和现场质量检测试验,确保试验数据真实可靠。

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授权书、母体机构授权负责人的检测工程师证应满足相关要求,并报质监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对所有外购材料如钢材、钢绞线、水泥、沥青、桥梁支座、伸缩缝、路面用碎石、砼减水剂等,在签订订货合同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拟采购材料样品,提交有关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和产品质量检验单,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外购计划;要妥善保管所有进场材料、成品或半成品构件,使之在安装施工时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第三十六条项目质量管理实行经理负责制,成立以经理为组长,副经理、总工程师为副组长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下设质检室,专人负责工程质量检验,推进创全优工程活动。

单位工程实行主管工程师负责制,由主管工程师全面负责该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各作业队和作业班分别由队长、班长兼职担任质量检查员,负责各个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和控制。

承包人要认真执行质量管理制度。

严格落实施工图纸审签制、技术交底制、质量三检制(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隐蔽工程检查制、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制、质量事故(隐患)报告处理制等质量管理制度,具体践行到施工活动中。

承包人要坚持“预防为主,检验把关”相结合的方针,将工程质量、工作质量与分配挂钩,奖罚分明。

开展技术培训,成立QC小组,组织技术攻关,解决质量管理中的难题,解决施工技术难关,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七条坚持按监理程序组织施工。

(一)开工申请。

在总体工程和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首先提交工程开工申请报告,除按表格内容填写外,还应提供测量资料、试验资料、施工组织设计等基础资料以及质量终身责任卡片,交监理工程师审查。

(二)试验工程施工。

承包人在分项工程正式大面积施工之前,应通过试验性工程施工,检查原材料、混合料及其施工工艺是否满足技术规范的要求;承包人应整理试验工程的各项质量控制数据,并总结试验报告,交监理工程师批准以指导规模生产。

(三)技术交底。

每一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须制定详细的作业指导书,在开工前一天组织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同时有现场监理工程师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加强施工人员的管理。

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的质量自检及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工程技术管理制度,认真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树立质量高于一切的意识;加强技术交底制度,在每道工序施工前进行书面交底,使质量责任落到实处,落到每个施工人员身上;严格执行施工员登记制度,做到每个正在进行施工的工点,均有持证的施工员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并认真详细记录。

第三十八条加强全员安全教育。

对高风险工程进行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审查,确保万无一失,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工程师、业主及有关部门报告,暂停该工程的施工,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尽量保护现场原貌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三十九条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总监办制订的内业资料编制整理办法,及时收集、整理工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

现场质量检查、质量验收资料按划分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归档;现场质检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不得复印,接受业主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原件。

第六章工程质量事故及缺陷工程的处理

第四十条工程质量事故认定及分类

(一)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因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致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到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或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具体时限:

道路工程:

现场监理鉴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结构工程:

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1、质量问题:

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2、一般质量事故:

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3、重大质量事故:

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①死亡30人以上;

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③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①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③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①死亡一人以上,9人以下;

②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③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第四十一条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业主、驻地监理处、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在质量监督机构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一般质量事故:

承包人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机构,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业主。

重大质量事故:

承包人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问题监督机构和部级质量监督机构,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失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

第四十二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原则。

(一)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二)质量事故发生后,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受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四十三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暂时停工指令,要求停止质量事故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做好相应记录。

(二)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尽快提出质量事故的报告并按规定速报有关部门。

(三)监理工程师应积极配合质量事故调查组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四)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意见后,审核签认有关单位提出的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

(五)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进行处理。

(六)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实施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或对加固、返工、重建的工程进行监理,并进行检查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发出复工指令。

第四十四条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的验收。

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是否达到预期目的,是否留有隐患,需要通过检查验收做出结论。

缺陷与事故处理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要严格按施工验收规范中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时还应通过实测、实量、荷载试验、取样试压、仪表检测等方法获取可靠数据,并对缺陷与事故做出明确的处理结论。

(一)处理报告内容

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后,承包人必须提交完整的事故处理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报送业主。

其内容包括:

1、质量缺陷与事故调查的原始资料、测试数据;

2、质量缺陷与事故的原因分析与论证;

3、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的依据、方案、方法及技术措施;

4、检查验收记录;

5、质量缺陷与事故无需处理的论证;

6、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结论等。

(二)缺陷与事故处理结论的内容有以下几种:

1、质量缺陷与事故已排除,结构安全可靠;

2、隐患已经消除,结构安全可靠;

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满足使用要求,但附有限制条件;

5、对耐久性影响的结论;

6、对工程实体外观影响的结论;

7、对质量缺陷与事故责任的结论等。

对一时难以做出结论的事故,还应进一步提出观测检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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