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计算及账务处理举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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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计算及账务处理举例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计算及账务处理举例例一、某外贸公司2006年5月从某日用化妆品公司购进出口用化妆品1000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7万元,货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当月该批商品已全部出口,售价为每箱150美元(当日汇率为1美元=8元人民币),申请退

税的单证齐全。

该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增值税退税率为13%。

要求计算应退增值税

和消费税并编制会计分录。

应退增值税税额=1000000X13%r130000(元)转出增值税额=170000—130000=40000(元)应退消费税税额=1000000X30%r300000(元)购进货物时:

借:

物资采购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

银行存款1170000

货物入库时:

借:

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1000000

贷:

物资采购1000000出口报关销售时:

借:

应收账款

120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出口销售收入1200000

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0

贷:

库存商品

1000000

进项税额转出:

借:

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000

计算出应收增值税退税款:

借:

应收出口退税130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30000收到增值税退税款时:

借:

银行存款130000

贷:

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130000

计算出应收消费税退税款:

借:

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300000

贷:

主营业务成本300000

收到消费税退税款时:

借:

银行存款300000

贷:

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300000

例二、某进出口公司2006年3月购进服装5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7.75万元,出口至美国,离岸价为1.3万美元(汇率为1美元=8元人民币),服装退税率为13%试计算该公司当月应退税额。

应退增值税税额=77500X13%f10075(元)

转出增值税额=13175—10075=3100(元)

购进货物时:

77500

借:

物资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175

贷:

银行存款90675

货物入库时:

借:

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77500

贷:

物资采购77500

出口报关销售时:

借:

应收账款104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104000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77500

贷:

库存商品77500

进项税额转出:

借:

主营业务成本31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100

计算出应收增值税退税款:

借:

应收出口退税10075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0075

收到增值税退税款时:

借:

银行存款10075

贷:

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10075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保障国家出口免税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实行免税管理的货物,是指自产货物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

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委托出口非自产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税。

第三条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应在第

一笔委托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向所在地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办理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免税申请。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无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不需提供,但应提供第一笔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二)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不需提供);

(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由各市级国税局明确)。

已办理出口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如发生变更、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中止出口免税事项的,应于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撤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

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税免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按出口离岸价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免税额。

增值税免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X征收率

(二)消费税免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或出口销售额予以免征。

1.出口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应税消费品出口数量X消费税单位税额

2.对出口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应税消费品出口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X消费税

征税率

3.出口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应税消费品出口数量X消费税单位税额+应税消费品出口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X消费税征税率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以出口发票上注明的离岸价为准(委托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或受托方开具)。

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国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等。

如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的,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税。

主管国税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第五条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备案和免税核销的申报。

(一)出口货物免税备案的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出口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持以下凭证和资料向所在地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和免税备案申报手续。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其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备注”栏应注明当月出口货物的免税销售收入总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销售收入备案清单(见附表1,以下简称“备案清单”),

其中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收入(人民币)“合计数”栏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备注”栏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收入总额相一致;

3出口合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复印件)和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出口发票(退税联);

4.出口销售明细账(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复印件);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由各市级国税局明确)。

(二)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的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于规定的期限内按月收齐下列凭证,如实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免税核销申报表》),在纳税申报期内向所在地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手续。

如凭证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纳税申报期,可在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

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天内申报;属委托出口的,还须提供《代理出

口货物证明》。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提供,具体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第二条规定执行。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真实、合法、有效发票(属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随同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报送)。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由各市级国税局明确)。

第六条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备案和免税核销申报的审核、审批。

(一)出口免税备案的审核、审批。

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备案申报后,须在当月20日前办

结审核和审批手续,并将“备案清单”一联报送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存查。

(二)出口免税核销的审核、审批。

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申请后,须在当月20日前审

核无误并在《免税核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于月底前经人工复核并与有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在《免税核销申请表》签署审批

意见交县(区)级国家税务局作为出口货物的免税依据。

第七条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逾期申报免税备案或免税核销的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自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不申报免税备案,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报免税核销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报经地级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外,主管县(区)

级国家税务局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免税备案或免税核销申报,并视同内销货物按下列公

式计算征收增值税。

周筱轩2008-11-815:

24:

2560.205.209.*举报

随着《外贸法》的实施,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企业也逐渐呈现上升趋势,对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也愈发显得重要。

特别是近期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台,对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退税管理就尤为突出。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在整个国税系统征管工作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

如何加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日常监管,为我们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也是是我们当前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的急迫问题。

与此相关的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

额不予抵扣或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

其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财税[2003]222号文

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的货物出口,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

其三、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

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5]68号)。

根据现行出口退税有关政策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免税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规范管理。

一、出口退税认定

(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

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规定:

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格式见附件,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二)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下列资料,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复印件)

4.代理出口协议及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退税免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生产企业自产产品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或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应在次月10日前

(逢节假日顺延)即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在出口退税申报期内免税申报。

免税申报时免税额须按出口货物离岸价计算,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小规模生产企业纳税人出口属于内销免税的货物,可不向退税部门办理免税申报。

三、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

根据现行出口退税规定: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税。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

若委托方是生产企业(不论生产企业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其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比照生产企业的自营出口货物,按“免、抵、退”办法计算退(免)税款。

若委托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对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委托出口商出口自产产品应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依据为受托方已开具《代理出口产品证明》;若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商贸公司,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收购货物,则不予退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免税申报要求

(一)生产企业

1.报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2.附送资料: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协议(委托代理出口企业)、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外贸企业

小规模外贸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

五、出口货物免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税免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出口后,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免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免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征收率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

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消费税免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应根据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或出口应税消费品销售额计算消费税免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1.对出口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x消费税单位税额

2.出口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销售额x适用税率

3.出口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X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销售额

X适用税率

六、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审核

小规模纳税人应于出口货物报关离境之日起90日内,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

物免税申报表》,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中外贸企业的管理规定办理申报、审核。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按下列公式征税: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

率)X征收率

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其计算公式同上);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征消费税的货物,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七、小规模外贸企业各种涉税证明的管理

生产企业自产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业务会计核算解析

外贸企业的进料加工业务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委托加工:

即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从国外进口的料件无偿调拨给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加工收回后只付加工费,货物复出

口后,凭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单等规定的资料办理退税。

另一种方式是作价加工:

即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从国外进口的料件将进口料件作价给加工企业进行生产加工,货物收回后付款是整个货物的款项,复出口后凭整个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单等规定的资料申报退税。

无论是委托加工还是作价加工,实际上均由进口、加工及出口三个环节组成,因此会计核算也按照这三个环节来进行,但是由于受出口退税政策的影响,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业务采用作价方式的其会计核算相对复杂。

为了清晰反映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的特殊性,下面按委托加工和作价加工方式分别举例说明其会计核算流程:

例:

某外贸企业与外商签订进料加工复出口协议,进口面料500米,价值按照银行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100,000.00,加工成西服出口,出口离岸价折人民币120,000.00。

一、进口原辅料件的核算

1、根据全套进口单据,作会计分录:

借:

商品采购-进口-材料100,000.00

贷:

应付外汇帐款-XX外商100,000.00

2、实际支付货款根据银行单据,作会计分录:

借:

应付外汇帐款-XX外商100,000.00

贷:

银行存款100,000.00借:

财务费用(承对手续费或T/T电汇手续费)100.00

贷:

银行存款100.00

3、因为进料复出口贸易海关实行减免进口关税及进口增值税制度,本处无须核算税金。

在进口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直接记入"经营费用"即可。

4、进口材料入库,凭仓储协议和入库单,作会计分录:

借:

材料物资-原材料-进口100,000.00

贷:

商品采购-进口-材料100,000.00

二、进口料件加工的核算进料加工贸易在加工环节存在作价加工和委托加工两种加工方式,因此,会计核算上应分别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一)委托加工方式

1、根据上例,将进口料件无偿调拨给加工厂进行加工,应提供委托加工合同,注明加工费为11,700.00元,由相关部门开具出库单,交财务部门进行核算:

借:

委托加工商品-XX加工厂100,000.00

贷:

材料物资-原材料-进口100,000.00

2、凭加工厂加工费发票结算加工费的核算:

借:

委托加工商品-XX加工厂10,000.00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增值税(进项)1,700.00

贷:

银行存款11,700.00

3、加工出成品入库的核算:

由工厂提供入库单据,交财务部门进行核算:

借:

库存商品-进出口商品-出口110,000.00

贷:

委托加工商品110,000.00

4、成品出口的核算计算销售收入,核算成本。

借:

商品销售成本-自营进出口-出口110,000.00

贷:

库存商品-进出口商品-出口110,000.00

借:

应收外汇帐款120,000.00

贷:

商品销售收入-自营进出口-出口120,000.00

5、加工成品复出口后申报退税的核算

借:

商品销售成本-自营进出口-出口400.00

应收出口退税1,30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3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0.00

6、收到出口退税核算

借:

银行存款1,300.00

贷:

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1,300.00

(二)作价加工方式

国税发[1994]031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

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扣抵"。

财税[2004]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

"外贸企业采取作价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复出口产品,外贸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

通过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进料加工采取作价方式的,作价销售给加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外贸企业凭着"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免税,货物复出口后,退税部门对已办理免税部分进行扣除,实际上采用作价方式出口退税仍是加工费那部分的税款。

根据上述例题,将进口的原料按实际进料成本作价给加工厂,应提供销售合同及加工合同,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由相关部门开具出库单,一并交财务部门进行核算:

1、作价销售的核算:

进口料件作价销售后,到税务部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借:

应收帐款-XX加工厂117,000.00

贷:

商品销售收入-进料作价销售100,00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料作价增值税(销项)17,000.00

2、结转成本的核算:

借:

商品销售成本-进料作价销售100,000.00

贷:

材料物资-原材料-进口100,000.00

3、按价税合计128,700.00元从该加工厂收回成品,应取得入库单及加工厂的增值税发票,作会计分录:

借:

库存商品-进出口商品-出口110,000.00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料作价增值税(进项)18,700.00

贷:

应收帐款-XX加工厂128,700.00

4、成品出口的核算:

计算销售收入,核算成本。

借:

商品销售成本-自营进出口-出口110,000.00

贷:

库存商品-进出口商品-出口110,000.00

借:

应收外汇帐款120,000.00

贷:

商品销售收入-自营进出口-出口120,000.00

5、申报作价方式收回产品出口退税的核算:

国税发[2000]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外贸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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