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细则doc 10页doc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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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细则doc 10页doc文档格式.docx

第五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成立药事管理领导小组。

职责是:

1、领导本院及辖区内村卫生室(站)药品采购工作,开展综合协调,决定重要事项;

2、拟定内部药品采购制度;

3、讨论确定非正常采购药物的范围、品种、数量及采购单位;

4、对基本药物、中药饮片和非正常采购等活动的药品采购价格及采购程序进行监督。

第六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是本单位及辖区内有关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率销售工作第一责任人,按医疗需要对药品采购计划进行核定审批,对药品采购的质量、价格、渠道、计划、审批和工作纪律负全面责任。

药房工作人员应建立药品缺货记录,结合临床需要拟订药品采购计划,承担药品入库验收(药品质量、数量)、保管、调剂、养护等工作。

药事管理员按照药房采购计划,综合临床科室意见,确认目录内药品,制定采购计划,报经院负责人审批后在采购平台录入计划,并根据药房药品验收单据进行网上验收入库。

财务经办员负责网上药品采购货款的收缴,及时存入专户。

第七条县药招办负责药品网上采购实时动态管理,向药品采购双方提供与集中采购相关的信息和服务,收集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信息,分析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并及时汇报。

第三章药品采购管理

第八条严禁非医疗需要任意采购高档抗菌素等高价药品。

严禁非医疗需要采购大量药品。

采购药品有两个以上品规时,应优先选择价格较低的品规。

第九条中药饮片、卫生材料、急救药品要经院长批准后严格按照正规渠道进行采购。

第十条严格执行补充药品和限价药品采购的比例,卫生院补充药品不超过30%,限价药品不超过5%,村卫生室补充药品不超过10%,限价药品不超过4%。

第十一条网上集中采购原则上每月申购3次,每月1号、11号、21号为网上采购平台集中申购日。

遇节假日、休息日时,可提前在网上录入申请单。

本单位药房、辖区卫生室(站)于集中采购日前一天将药品采购计划报乡镇卫生院药事管理员。

第十二条药品配送到位后,药房工作人员应进行清点验收,核对品名、规格、剂量、生产厂家,准确无误后,填写药品入库验收单并上报药事管理员。

药事管理员应在48小时内完成网上验收入库,并将网上采购验收情况和院内计算机管理糸统验收入库情况每月向职工公示。

第十三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网上药品采购的主体,对所采购的药品款(含辖区内村卫生室、站)负全部责任。

卫生室(站)进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时,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负责药品款的收缴和结算。

卫生室每次进行网上药品采购后应及时将货款上缴到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次采购前必须将上次采购药品款项结清,如前期有赊欠药品款的卫生室,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及时将药品收入款收缴,不能及时收缴的由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结算。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网上药品采购后要按《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货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要求每月进行药品款结算,结算时间为每月25号至次月24号,药事管理员要将一个月的验收入库的清单汇总(电子版)于25号报县药招办。

药招办将汇总后的清单盖章后报县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进行转账结算。

所有通过网上集中采购药品款(含所属村卫生室)、自行采购中药饮片、卫生材料、急救药品款均应通过转账结算。

不超过1000元的小额采购,可实行现金结算。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及时将药品收入款交到专户,不得将药品款挪作他用。

第四章药品应急采购

第十四条应急采购适应范围:

(1)遇重大疫情需要紧急采购的;

(2)1个月内连续3次不能配送的;

(3)配送企业不响应或无法配送的;

(4)配送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不能使用的;

(5)急救等特殊情况需要应急采购的药品。

第十五条药品应急采购依据《安徽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应急采购预案》进行采购。

需要进行药品应急采购时,药品使用科室要提出药品应急采购计划,明确应急采购理由和具体药品品名,分清目录内、外品种,经药事管理员签字提交,院长核准后,报县药招办批准,实施采购。

第十六条应急采购首选国家基本药物,次选省补充药品,再次为目录外药品。

应急采购时,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选药品品规、生产厂家,尽量选择业务往来较多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

应急采购时,一般药品采购不超过15天的使用量,急救药品不超过30天使用量。

第十七条急救药品采购按岳西县《关于印发常用急救药品及剂型目录的通知》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新农合慢性病人需使用目录外药品时,按岳西县卫生局、合管中心[2011]3号文件执行。

离休干部需使用目录外药品时,按照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20号文件执行,药品采购比照新农合慢性病人用药采购方法进行采购。

新农合慢性病人,老干部目录外用药品均实行专柜储存。

第十九条应急采购需要采购目录外品种时,应先书面报告药招办,经批准后再行采购。

重大疫情需紧急采购目录外药品时,可电话请示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应急采购后,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及时将应急采购的单位,应急采购原因,应急采购的品种、规格、生产厂家、配送企业、价格、数量等情况及时书面报药招办。

第二十一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建立药品应急采购台账,详细记录应急采购具体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药招办、县合管中心、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站)药品采购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三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事管理员应将采购平台账号子账号分配给院(中心)负责人和药事管理小组其他成员,加强对网上采购情况的监督管理,增加药品采购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四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积极解决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协调配合药品配送企业做好药品供应工作,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确保采购药品能够满足医疗工作的需要。

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书面反馈县药招办。

第二十五条药招办依托药品集中采购监管平台,结合医院计算机管理系统,对药品采购进行全流程监控。

将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目录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计算机管理系统药品目录相对接,内部药品验收必须同目录一致(应急采购、急救药品除外)。

第二十六条县合管中心应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平台实时监督新农合门诊刷卡或住院病人使用药品情况,目录外药品、网下采购药品一律不得进入新农合资金报销范围。

第二十七条卫生监督所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的日常督查工作,受理群众对基本药物制度及药品价格的投诉,必要时联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基本药物制度及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结合公共卫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卫生监督等工作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督查。

督查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评分,兑现奖惩。

第二十九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违反本细则规定,私自网下采购药品,药品由卫生局全部收缴。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

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追究以下责任:

1、扣除1-6个月的绩效工资;

2、承担药品款损失;

3、调离原工作岗位;

4、调离原工作单位;

5、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卫生室(站)违反本细则规定网下私自采购药品,拒不执行药品差率销售政策。

予以下列处罚:

1、网下采购药品由卫生局予以收缴;

2、视情节,取消1-12个月的零差率销售补助款;

2、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的,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解聘;

第三十一条使用基本药物目录、补充药品、限价药品目录外的药品或网下采购药品,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一律不纳入医疗责任险赔偿范围,其赔偿责任由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大批量采购高档、高价药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挪用药品款,责令相关责任人及时予以纠正,不及时纠正的,视情节调离原工作岗位、原工作单位。

第三十四条药品采购过程中,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站)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存在商业贿赂的,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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