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标准范本.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7591642 上传时间:2023-05-11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4.6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标准范本.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标准范本.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标准范本.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标准范本.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标准范本.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标准范本.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标准范本.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标准范本.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标准范本.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标准范本.docx

《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标准范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标准范本.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标准范本.docx

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编号:

QC/RE-KA9389

 

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Inthecollective,inordertomakeallbehaviorshaverulesandregulations,allpeopleabidebytheunifiednorms,sothateachgroupcanplaythehighestroleandcreatethemaximumvalue.

 

(管理规范示范文本)

 

编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使用指南:

本管理规范文件适合在集体中为使所有行为都有章可偱,所有人都共同遵守统一的规范,最终创造高效公平公开的的环境,使每个小组发挥的作用最高值与创造的价值最大化。

文件可用word任意修改,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编辑。

  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学院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院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招生处请假,请假须经批准方为有效。

请假学生在入学报到时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等的有效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4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学生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是否参加全国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保送是否符合保送条件、是否经过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备案等。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应当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组织对学生进行健康复查,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20xx年教育部与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要求。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本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的权利。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的日期到有关部门报到、缴费、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教务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4周。

不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可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凭有效证件(考试证、身份证、学生证)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考查课程按教学计划实施。

考试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成绩实行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

对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院给予三次补考机会:

第一次为下一学期开学初,第二次为学生毕业前,第三次为学生结业后一年之内。

补考学生均应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交纳补考费。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当事先履行缓考手续,经所属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

无故或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第一次补考。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学院《综合素质测评条例》,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评定。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按照学院《体育课成绩评定办法》,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本院实行学年制教学管理。

学生学年所修课程经学院考核合格、或在一学年内经第一次补考后不合格课程不足4门者,可以正常升级;在一学年内经第一次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在4门(4门)以上者,应当留级,对成绩较差、学习跟不上教学进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降级。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院《学生辅修专业(课程)管理办法》,经本人申请,辅修专业(课程)所属系(部)同意,学院批准后,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均以旷课论,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旷课时间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时数计算;对以天或周安排的实践性教学活动,按每天4课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0课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理):

  

(一)旷课10课时以上(含10课时),不满20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课时以上(含20课时),不满30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课时以上(含30课时),不满4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课时以上(含40课时),不满6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60课时以上(含60课时),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一年级学生,可以在本院专业范围内选择,转专业必须在入学后二个月内完成。

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其他专业。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批,主管院长批准,报省教育厅注册。

  学院根据社会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市场调研,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方向。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一般只在学期末进行。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毕业学年的;

  (五)提前批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转学;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本校学生转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院和转入校同意后双方出具转出(入)函,由本院报省教育厅。

省内转学的,由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本院所在地公安部门。

外校学生转入,也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院同意后出具转学函,由转出学校按相应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身体、经济等方面原因,经本人申请、所属系(部)核实,学院批准后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规定学制3年,即:

两年制不超过5年,3年制不超过6年,5年制不超过8年。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学院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必须于学期开学前四周内向所属系(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在一学年内经第一次补考后不合格课程门数在6门(含六门)以上者,或超过规定学制年限3年以上(含3年,包括休学时间)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学院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学生无正当理由,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学院批准在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可以通过重修、自学等方式继续完成学业;一年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参加补考,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后可颁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经补考,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仍不合格者,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本院各专业毕业均无学位授予。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课程)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院通过成立宿舍管理委员会、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受理学生代表提案、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建立院长信箱、院长接待日、校务公开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按照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团委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的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遵守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根据教育部规定,学院统一安排学生住宿,不准学生擅自在校外租住。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家住市区的学生经家长同意可以申请办理走读手续;对极少数确有特殊情况(严重疾患、心理疾病等)的学生,经本人和家长双方签字,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的自我保护,确保安全,报学院备案,允许在校外租(借)房居住。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学院依据《学生奖惩条例》,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也可推荐参加有关部门或上级组织的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学院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按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学院在作出处分决定前书面通知学生或其代理人,学生或其代理人需要陈述和申辩的,可在五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申请,学院根据申请确定听取陈述和申辩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并通知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签收并寄发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九条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顺延申诉时限。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2:

职中值周学生管理制度

  职中值周学生管理制度

  A.值周任务

  l、培养学生关心集体、关心他人,热爱劳动和珍惜他人劳动成果的思想和品质;

  2、培养学生了解社会、认识自然、锻炼学生组织能力、交际能力、创新能力、判断是非曲直的能力。

  B.值周要求

  1、服从安排、大胆管理。

  2、按时到岗,坚守岗位,加强巡视检查。

  3、认真完成所在区域清洁任务。

  4、值周结束后认真总结,填写社会实践表。

  5、时间安排:

  ①礼仪执勤:

早晨8:

00—8:

20(星期一7:

45—8:

00)

  中午巡视12:

45—13:

30

  下午上学13:

30—14:

25

  下午放学17:

00—18:

55

  ②社会实践时间:

下午最后一节课。

  C.值周范围

  1、值周班:

  ①负责周一升旗活动。

  ②负责每天校门仪执勤服务。

  2、值周监督:

  ①负责督促检查值周到岗情况,值勤情况。

  ②记载值周教师的到岗情况、工作情况。

  ③加强课间及中午巡视,认真填写值周记录。

  ④对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班级进行监督,并考评,督促值周班完成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

  ⑤按时收回执勤标志。

  3、负责校园内环境卫生的清扫和保洁。

  4、值周评比

  ①每期评比分优秀值周班,并将其成绩作为先进班级考核内容之一。

  ②每期评出优秀值周监督,并作为团委、学生会干部考核内容。

  篇3:

职中学生管理要求

  职中学生管理要求

  1、佩戴校徽、校牌、团徽进校。

骑车上学的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校内严禁骑车,滑车,自行车一律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准乱停乱放。

  2、仪表、仪容、着装要符合学生身份。

不烫发、染发、不剪怪发、不化妆、不涂指甲,不佩戴装饰物,纹身。

  3、见到老师,同学要主动问好、问早。

到校后进教室一律不准窜班或在操场逗留。

清洁值日同学必须在上课前做好清洁,上课铃响后,一律不得做清洁,以免影响上课。

  4、不准打人、骂人,说脏话、粗话、喝洒、赌博,严禁带刀、扑克、烟、烟具以及反动、淫秽、凶杀等与教学无关的书刊、音像制品到校。

一经发现除没收器物外,并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严重程度(给予校级处分或转为试读生)。

  5、校园内应保持安静、整洁。

各班要打扫好各自的清洁区和包干区。

严禁乱涂、乱.画、乱吐,乱倒,纸屑箱内禁倒垃圾。

进入教学大楼不大声喧哗;球类等体育器材不带入大楼,不在教室过道打闹,要说话轻,走路轻。

  6、出入教学大楼、办公室应保持秩序,上下楼梯自觉靠右行走,不跑跳,不滑楼梯扶手,爱护公共财物,损坏者交总务处按有关规定赔偿:

有意损坏者,除赔款外,按损坏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迟到、早退、缺席,每学期每班迟到人数超过lO人次(含10人次),两操缺席40人次,取消评选优秀文明班级资格。

无故旷课3天者,给予行政处分,每递增3天升一级处分。

一期旷课累计一月者,职高生勒令退学。

  8、严格遵守课堂常规,凡因影响纪律被教师点名批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违纪登记,三次违纪登记转为校级处分,并取消评选先进个人资格。

  9、做到文明用餐,按秩序排队买饭菜,不插队、不带买、不打闹、不大声喧哗、不敲碗筷。

注意节约粮食、节约用水,按需购买饭菜剩菜剩饭必须倒在指定的地方。

  10、凡在各种活动或场合中,影响学校和集体荣誉者,视其造成影响的大小,给予处分。

凡操作成绩不及格者,转为试读生。

  11、对违纪或受处分的学生,两个月评议一次,视其进步表现降一个等级或撤销其处分。

撤销处分后,该生如再违纪,则处分加重一个等级。

对已撤销处分的学生,一律平等对待,不影响学生学期、学年评选,不影响入团,不影响向用人单位推荐。

  12、对试读生,一年内经师生评议,学校审定确有转变进步者,可以取消“试读”为正式生,如实习时未取消者,不予上岗实习,如毕业时尚未取消者,不予毕业。

此处可填写公司名称/地址/位置

Companyname/address/locationcanbefilledinthislocation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幼儿读物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