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考核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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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考核细则
成都市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细则
(2015年1月26日成都市律师协会第六届三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2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根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规程》,四川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成都市区域内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 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坚持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 实习考核工作由市律协组织实施,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考核委员会
第五条 市律协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习考核工作。
第六条 实习考核委员会依托市律协律师考核工作委员会设立,由执业律师代表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组成,其中执业律师在实习考核委员会总人数中所占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市律协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执业律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八年以上;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政治修养和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记录;
(四)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职业荣誉感;
(五)在本区域律师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威望;
(六)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第三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
第八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核、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律师协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及集中培训相关内容组织实习人员闭卷考试,作为考核实习人员的内容之一,也可以通过实地考察、查阅工作档案、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提供考核材料的真实性和遵守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或因执业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十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十一条 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对律师职业价值的认识;
(五)是否具备大局观、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
第十二条 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规定;
(二)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
(四)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情况;
(五)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法律知识及相关专业知识;
(二)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巧;
(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沟通协调和临场应变能力;
(五)文化素养和心理素质;
(六)仪表仪态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四条 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中培训的参加情况
(1)遵守培训纪律情况;
(2)闭卷考试情况。
(二)实务训练活动的参加情况
(1)完成规定实务训练情况;
(2)律师事务所交办事项办理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1)被投诉及查处情况;
(2)遵守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有关规章情况;
(3)服从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违规情况的处理:
(一)违反集中培训规定的处理
(1)迟到、早退三十分钟以内但不足两次的,予以通报批评;
(2)迟到、早退三十分钟以上半天以内和迟到、早退两次以上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延长实习期三个月;
(3)无故缺席和缺席半天以上的,予以通报批评,需参加协会组织的下一次集中培训和考核。
(二)违反闭卷考试规定的处理
(1)考试作弊的实习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延长实习期一年;
(2)闭卷考试成绩不合格的,需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需参加协会组织的下一次集中培训和考核。
(三)违反实务训练有关规定的处理
(1)没有完成规定实习训练活动的作为实习不合格;
(2)不服从指导律师训练安排的作为实习不合格;
(3)不服从律师事务所管理的作为实习不合格。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处理
(1)被投诉并调查属实的由惩戒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由考核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2)违反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的由惩戒委员会或律师事务所提出处理意见,由考核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考核申请与书面审查
第十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律师协会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
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提出考核申请或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律师协会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十七条 实习人员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当同时向市律协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合格的《实习鉴定书》;
(四)市律协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成都市律师协会预备会员证》;
(七)市律协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指实习人员参加的不少于10件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实习工作材料,包括每件项目的工作文书、实习活动记录、实务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第十八条 市律协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因同一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律师协会可以适度推迟考核,但是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九条 市律协收到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考核材料齐全、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二)考核材料不真实、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实习人员或者律师事务所在五日内作出说明或者予以补正,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补正的,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正、无法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该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面试考核
第二十条 实习考核委员会设立面试考核小组,具体实施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考官为三人以上单数,主要由执业律师组成。
还可以包括市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
考核小组执业律师不应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考核委员会选拔、建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官库,在具体考核工作中,兼顾不同专业领域,从考官库中确定成员组成面试考核小组,并指定主考官。
第二十二条 面试考核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参加当期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的;
(二)是参加考核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
(三)与参加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考核回避经本人提出或其他考核参与人提出,由考核委员会主任决定;考核委员主任担任考官需要回避的,由律师协会秘书长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市律协应当在实施考核七日前将考核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通知到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公告、信件或者传真、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形式。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面试考核,或者在面试考核开始前发现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律协申请重新调整本人的面试考核时间。
第二十四条 面试考核应当采取互动式问答的答辩方式进行。
每名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
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面试题库。
面试时,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抽取的面试试题结合其参加实习活动具体情况进行考核。
实习人员提交的考核材料在内容上有严重瑕疵的,作为评定其面试考核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实习人员是否具备从事律师工作所需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重点考察实习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从事律师工作的目的及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
以书面闭卷考试形式考核实习人员掌握律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情况的,不能替代对其实习期间遵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考官请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实习期间在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工作情况、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及心得体会等;
(二)主考官和其他考官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为基础,结合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
(三)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回答情况,指导律师介绍的情况,按照律师协会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统分,经集体评议后确定其面试考核结果,并签字确认。
面试考核过程应当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七条 面试考核小组在提问及点评实习人员的回答时,应当注意引导实习人员端正执业目的,养成良好的职业素养,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面试考核中,各项考核内容占总分值的权重分别为:
(一)实习人员政治素质,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二)实习人员道德品行,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三)实习人员执业素养,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四)实习人员实习表现,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市律协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调整前款第(三)、(四)项下的具体考核内容及权重。
面试考核采用评分法,总分值为100分,实习人员得分为60分以上且按照本条第二款所列四项考核内容每项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60%的,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但实习人员未通过本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项、第十三条第
(一)项、第
(二)项和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三)项考核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市律协可以针对严重违反实习纪律、严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所确定的政治素质等内容,在评分体系及合格标准设定否决性指标。
第六章考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对经书面审核、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市律协应当在官方网站上将其单位、基本情况及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日。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市律协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在公示期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第三十条 经书面审核、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确认合格的实习人员,市律协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确认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市律协应当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其《实习人员登记表》,在十五日内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抄送市司法局,并报四川省律师协会备案。
市律协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经市律协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
逾期未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二)超过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三十三条 实习人员对律师协会作出的考核不合格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律协申请复核。
市律协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实习人员也可以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省律师协会在复核工作中发现实习考核工作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市律协对该实习人员重新进行考核。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参加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考核合格意见。
实习指导律师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实习考核委员会和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实习考核过程与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对考核工作中接触到的案件材料等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五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的,应当按照《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该律师停止实习指导工作一年或者二年的处分,给予律师事务所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致使该律师事务所同一名实习人员多次无法通过考核或者多名实习人员无法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帮助实习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的;
(五)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的。
第三十七条 实习考核委员会及面试考核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停止其在考核委员会或者面试考核小组的工作: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考核工作职责的;
(二)有徇私舞弊、接受实习人员财物、吃请等不正当行为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实习考核材料中有关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
(四)有其他影响实习考核公平公正的不正当行为的。
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律师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律协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经市律协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