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行政处罚替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追究忽视了对利害关系人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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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政处罚替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追究,忽视了对利害关系人的

  篇一: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研究

  目录

  中文摘要、关键词Ⅰ英文摘要、关键词Ⅱ引言1

  第1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概述2

  1.1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含义2

  1.2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分类2

  1.2.1行政责任2

  1.2.2民事责任3

  1.2.3刑事责任3

  1.3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发展历程3

  1.3.1国外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发展历程3

  1.3.2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发展过程4

  第2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现状6

  2.1初步建立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法规体系6

  2.2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6

  2.2.1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7

  2.2.2现行法规重行政及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7

  2.2.3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专业认定问题7

  2.2.4《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8

  第3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9

  3.1法律环境不够完善9

  3.2市场运行机制不合理9

  3.3审计期望差距9

  3.4违规处罚力度不够10

  3.5被审计单位方面的原因10

  3.5.1被审单位的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10

  3.5.2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11

  3.6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人员的原因11

  第4章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制度的构想和实现途径12

  4.1构建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体系12

  4.1.1尽快修订《注册会计师法》12

  4.1.2规范统一相关法律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和处罚13

  4.1.3提高《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定权威性13

  4.2改进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14

  4.3改革健全注册会计师组织形式15

  4.4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具体对策16

  4.4.1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的要求  

16

  4.4.2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16

  4.4.3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16

  4.4.4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16

  4.4.5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17

  4.4.6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17结论18致谢19参考文献20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研究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册会计师在经济运行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本课题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发展、现状及成因进行分析,说明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为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制度提出若干建议,以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本文共分四章展开论述,首先以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概念为切入点,分析了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发展过程及现状。

其次,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及形成的原因进行了探讨。

最后,针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重点提出了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制度的构想和实现途径。

旨在为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更深层的理论研究提供参考,希望对实际处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对策

  thestudyonthelegalliabilityofcpa

  abstract:

withthedevelopmentofthesocialistmarketeconomy,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isplayingmoreandmoreimportantroleintheeconomicoperation.thisresearchaimstopasstoourcountrylegalresponsibilityoftheregisteredaccountant,andthedevelopmentofthesituationandcauseanalysis,ourstateslegalresponsibilityoftheregisteredaccountantexistingproblemsandinsufficiency.Finallytoimproveourlegalresponsibilityoftheregisteredaccountantsystem,putsforwardsomesuggestionstopromotethehealthydevelopmentof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industryinchina.

  thispaperisdividedintofourchapters,thispaperdiscussesthelegalresponsibilityoftheregisteredaccountantbeginwiththeconceptasthebreakthroughpoint,analyzesthelegalresponsibilityoftheregisteredaccountantthedevelopingprocessandthestatusquo.secondly,toourcountrylegalresponsibilityoftheregisteredaccountantthereasonandexistingproblemswerediscussed.Finally,inviewofthelegalresponsibilityoftheregisteredaccountantexistingproblems,thispaperputsforwardthelegalresponsibilityoftheregisteredaccountantsystemideasandrealizingways.aimtobeourcountrylegalresponsibilityoftheregisteredaccountantproblemdeepertheoreticalresearch,andihopetoprovidereferenceforlegalresponsibilityoftheregisteredaccountantpracticalprocessingprovidesomehelp.

  keywords:

cpa;legalliability;problem;countermeasures;

  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的发展,注册会计师在经济运行中发挥着愈来愈大的作用,其鉴证、验资等中介服务行为为各类经济组织参与经济活动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为经济发展创造了规范的秩序和稳定的外部环境。

但是,注册会计师在其发展中,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验资不实、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其执业行为的公正性、真实性、权威性,给经济发展和第三人的经济利益带来了重大损失,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审计诉讼案件。

造成这种局面的重要原因,就是对注册会计师及其行业的法律责任缺乏有效的规制和追究,法律制度很不完善,责任追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关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研究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

因此,认真分析研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探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由来和现状,针对造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症结,提出完善和健全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的构想和实现途径,以促进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健康发展,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经济行为和经济秩序,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经济不断壮大,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篇二:

会计师事务所如何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验资责任的有关司法解释

  会计师事务所如何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验资责任的有关司法解释

  20xx-06-161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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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09次

  行业法制动态

  第三期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o1年2月28日

  会计师事务所如何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虚假验资责任的有关司法解释

  1996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号复函的出台,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引起了极大震动,围绕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责任的争论一直未能平息。

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如何承担法律责

  任,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厅1999年12月出版的《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1999第1辑)“问题与答复”中刊出了对法释[1998]13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说明。

在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号、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三个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和存在问题后,该说明阐述了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承担民事责任的两个要件,界定了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和赔偿顺序,提出了对个别法院执行法函[1996]56号出现的偏差应当予以纠正,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有限性,并同时指出,法院在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赔偿责任时,应当将法释[1998]13与法释[1997]10号结合起来一并适用。

应该说,这个说明是多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人士与法律界人士沟通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厅在《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出版的卷首语中指出:

该书是“对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请示答复的制定过程和适用进行再说明”。

鉴于这一说明为注册会计师正确理解三个司法解释提供了权威的解答,对维护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特转文示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

  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解释说明

  一、问题的提出

  1996年4月4日,本院以法函[1996]56号复函答复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

  理的问题。

全文如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4)川高法经请字第ll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为德阳市东方企业贸易公司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并在证明中明确承诺“以上货币资金及固定资产业经逐项验证属实,如有虚假,由我单位负责承担证明金额内的赔偿责任。

”因德阳市东方企业贸易公司注册时,事实上并无资金和财产,因此,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应依其承诺对德阳市东方企业贸易公司的全部债务在其证明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山西太原南郊化工厂诉德阳市东方企业贸易公司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中,山西太原南郊化工厂申请追加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为诉讼当事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判定德阳市东方企业贸易公司承担债务后,所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由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即使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虚假验资证明无特别注明,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亦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复

  本院法函[1996]56号复函下发后,就如何正确适用该复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1997)鲁法经78号请示中提出了两个问题:

  1.会计师事务所在1994年1月1日前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分歧意见

  第一个请示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即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简称《会计师法》)于1994年1月1日起生效。

该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但在此之前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简称《条例》)仅有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

因此,1994年1月1

  日前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1994年1月1日前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理由有二:

1.原《条例》已废止,不能再适用。

应适用《会计师法》。

2.依据《民法通则》诚实信用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应机械去设定一个界限。

  第二个请示问题。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讨论一致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应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债务人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

因为与债权人发生直接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债务人,债务人应当首先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所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本院答复的内容与解释

  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以法释[1998]13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予以答复。

全文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鲁法经第78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系国家批准的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事业单位。

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验资证明,属于依据委托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1994年1月1日之前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与案件的合同当事人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鉴于其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先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此复

  本批复第一条规定的是1994年1月1日《会计师法》生效前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设立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我国企业法人实行的是确定资本制,即企业法人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载明其资本金额,并在申请工商登记时交足。

为了保证企业资本金在设立时如实到位,法律特赋予具备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设立验资的权利,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证明)必须合法、真实、可信,以证明申报设立的企业是否具备了企业法人应具备的物质条件,证明申报设立的企业注册资金是否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法定资本金额。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证明)是企业申报设立时向工商局递交的必不可少的证明文件,是工商局审查及发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重要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中确认的企业资本金额一经工商注册登记,公告并载明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公示于社会公众,成为经济交往中该企业对外经济实力的信誉担保。

尽管企业法人设立后其资本金总是处于变化状态,但其注册资本的增加与减少不是随意可以变更的。

只有在达到一定量的程度,尤其对公司法人而言,还须征得股东的同意,经过一定程序,才能向工商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在办理变更登记前,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公示的注册资本金额对该企业法人经济实力仍起着信誉担保作用。

同时,企业注册资金或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的货币体现,或是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货币体现,是企业法人对外债务的一般担保。

由此可见,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设立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证明),其后果不单是帮助不具备法人物质条件的企业取得合法的身份,尤其是当载明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金作为企业资信证明使用,骗取他人信任,签订合同,最终损害的还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设立出具验资报告(证明),系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委托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

《会计师法》生效前,它不仅受《条例》的调整,而且也受《民法通则》的调整。

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设立出具虚假验资,表明其在履行委托合同中的违约或违法,由此给委托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鉴于本院法函[1996]56号复函已经解决了《会计师法》生效后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的法律责任问题,为避免重复,本批复第一条仅对《会计师法》生效前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作出规定。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与合同当事人是否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并非会

  篇三: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等行为对审计委托方、被审计单位或其它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问题,我国先后出台的《刑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公司法》中在以下三个方面都制定与此有关的规定。

在行政责任方面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由于违反了法律、执业标准或其他规章制度,而必须承担的行政上的法律后果,主要有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业务、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在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方面,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由于自己违法合同或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承担会计师由于重大过失、舞弊行为违反了刑法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它是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违反刑事责任的案例还不多。

  一、法律责任的形成原因

  

(一)因被审计单位的原因

  1、被审计单位的错误、舞弊和违反法规的行为,“错误”是指报表中存在的非故意的错报或漏报,包括原始记录和会计数据的计算、抄写错误、对事实的疏忽和误解,对会计政策的误用通常表现为账不平、表不对;会计资料之间及会计资料与其它资料不一致;“舞弊”指导致报表产生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主要包括伪造编造记录或凭证、侵占资产、隐瞒或删除交易及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蓄意适用不当的会计政策通常表现为账平表对、会计资料之间及会计资料与其他资料之间保持一致;舞弊既有财务人员个人行为也有领导层授意,相关部门人员串通所致违反法规行为指被审计单位故意或非故

  意地违反除《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会法规之外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行为。

被审计单位的报表出现错误、舞弊和违反法规等行为属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这是产生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基本前提。

如果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没有诸类错误、舞弊和违反法规的行为,就谈不上注册会计师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2、被审计单位出现经营失败,“经营失败”是指被审计单位因为管理层决策失误或者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倒闭,使投资人和债权人蒙受巨大损失。

一般情况下,企业出现经营危机会在财务报表中反映出来,会计信息的预期使用者能够预测正确地作出决策。

但实际的情况是,当出现经营失败时为了企业利益管理当局是不会允许报表进行如实反映的,而是授意财务人员隐瞒企业的财务危机,从而出现报表舞弊。

如果注册会计师不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就会导致不能发现报表错弊而出现审计失败。

除产生经营失败外,管理层还会为自己的经济利益、个人升迁、为公司上市筹资等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也会对财务报表进行粉饰。

  

(二)因注册会计师自身导致法律责任的原因

  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基于两个方面一是报表是否有重大错弊,该错弊的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

二是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自己的原因而未发现这些错弊,包括三个方面:

注册会计师违约、注册会计师过失和注册会计师欺诈。

  1、注册会计师违约,注册会计师可能由于未严格遵守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条款产生违约责任注册会计师过失,注册会计师因缺少应有的合理谨慎而未能发现重大错弊,此处的合理以其他注册会计师在同等条件下能发现为标准。

  2、注册会计师欺诈:

也称注册会计师舞弊,如果注册会计师明知报表有重大错弊却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虚伪地陈述,就是一种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故意行为,以具有不良动机为主要特征,也就是说:

注册会计师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以谋取自己的私利,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假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就是推定欺诈或涉嫌欺诈即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也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三)会计师事务所方面的原因

  1、争揽业务、节约成本

  随着竞争的加剧,事务所为了吸引客户会不惜血本压低收费,这种自杀式行为使得本来就偏低的业务收费变得更少,进而导致会计师事务所不可能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审计某个项目,或者干脆片面追求创收而迎合被审计单位的不合理要求,甚至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节约成本而不执行三级复核制度,内部控制薄弱,当审计收费降到一定程度后,不足以补偿正常审计工作的成本时,注册会计师便会省略一

  些审计程序,审计质量随之下降,进而导致行业和客户之间的互信关系逐渐弱化。

  2、被审计单位的选择方面

  有些失败是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而不是审计人员的审计失败。

由于被审计单位错误、舞弊与违法行为,发生债务危机,甚至破产清算,无法持续经营等经营失败,注册会计师无法查出,而出具了不实的审计报告,给审计报表、消费者造成了损失,这样可能遭到委托单位及直接或间接利益集团的法律诉讼。

由于很多审计报表、消费者不清楚经营失败与审计失败之间的区别,往往会将责任推给注册会计师,这就是所谓的深口袋理论,即受害方在向有能力赔偿的一方提出诉讼时,不问被告方错在哪里。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不同法律的相关制度规定不一致

  1、《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强调是否严格遵循执业准则,这是判断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只要注册会计师严格依照审计准则执业,即使审计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注册会计师执业是对行业规范的遵循,对被审计的财务报表只能是合理的保证,而不是绝对的保证。

  2、《公司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

  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与应承担法律责任直接相关,尤其是在审判时,法官更看重的是结果。

他为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社会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在获得较高经济收益的同时,应对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利益高度负责社会公众投资人的投资决策是依据审计报告的结果,而不是审计工作程序只要审计结论与实际结果不相符合,利害关系人因相信不实的报告而遭受利益损失时,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缺乏注册会计师责任的专业判断标准

  《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仅就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刑法》中也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要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刑事责任,现行法律责任规定的缺陷在于没有普通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的界定和区别,导致行政处罚、司法判罚中自由裁量空间较大,不能合理公允地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当前,注册会计师执业中的不当行为可分为“过失”和“故意”两种,对“过失”的认定,常常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以达到的谨慎为标准,通常以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的程度不同,划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一般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谨慎,对注册会计师来说是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比如,在审计过程中对重要性要求不高的,存货未采取实地盘点措施等,可视为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是”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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