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职务侵占罪案例职务侵占罪成立的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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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职务侵占罪案例职务侵占罪成立的doc

股东职务侵占罪案例职务侵占罪成立的条件

股东职务侵占罪案例职务侵占罪成立的条件

(二)

据悉,本案将择日宣判。

职务侵占罪成立的条件

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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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不分易犯职务侵占

 

1个月前,国内知名快餐品牌“真功夫”原董事长蔡达标案宣判,曾风云一时的蔡达标因家族股权纠纷牵出经济犯罪,被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其中量刑达10年有期徒刑的职务侵占罪也引起了普通公众的关注。

据《法人》杂志与中国青年报舆情监测室联合作出的《2013年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指出,发生在民企的职务侵占犯罪,特别是民企老板、投资人的职务侵占犯罪,将会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点。

2

 

股东职务侵占罪案例职务侵占罪成立的条件

股东职务侵占罪案例职务侵占罪成立的条件(四)

如何防范职务侵占犯罪?

我认为从企业内部而言,应当加强企业的管理水平,建立严格规范的企业规章制度,强化企业股东、员工的法律意识、监督意识及参与意识,并认真监督执行。

此外,部分公安司法人员应当纠正错误的执法理念和执行意识,司法机关的公权力不应该个人、组织为私利而进行报复的手段。

企业内部犯罪易遭遇取证难

赵岐龙(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目前基于民营企业引发的犯罪非常多,但得到查办包括最终有下文的不是很多,我觉得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是维权难,在国企中,贪污罪、挪用公款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督部门比较完善,有纪委和强制审计制度,但在民企中,很多司法机关认为公司类的犯罪属于企业内部的家里事,认为是股东的纠纷,所以司法机关往往不重视,很少主动干涉公司内部发生的犯罪。

第二个原因是取证难,公司犯罪尤其是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的很多案件,往往需要股东去取证。

在常见的公司类纠纷中,有些大股东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认为公司的财产就是股东的财产,混淆了公司股权和物权之间的关系,既然我是大股东,财产都是我的,这完全没有遵守《公司法》分红程序以及其他程序,违法占用其他财产,这导致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的情况频发。

如何防范职务侵占的发生,我认为应该做三方面工作:

一是首先完善公司治理的制度、结构,妥善安排公司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董监高(指董事、监事、高管)之间的权力分配和权力制衡问题,充分利用好《公司法》赋予的一些表决权回避制度、累计投票制制度、普通的知情权等。

二是完善公司的管理制度,通过发挥公司的监事、独立董事等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机制,以及完善公司的一些财务制度,从根本上杜绝犯罪的发生。

三是要求公司管理层一定要树立法治理念,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程序来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职务侵占罪的发生。

应统一司法不能选择性执法

 

廖宏浩(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刚才有嘉宾提到,职务侵占罪在现实中往往会变成通过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打击手段,是将民事问题刑事化的一种表现,我觉得很有道理,但我代理的北京三立飞越科技有限公司小股东周杰举报大股东于国柱职务侵占一案,我觉得要从相反方面考虑一下,因为在这个案件中我看到一些新东西。

周杰当初通过诉讼发现大股东于国柱将公司巨额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才得知于国柱已经瞒着他、伪造其签名将公司悄悄注销,这说明于国柱存在职务侵占的嫌疑。

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问题上,如果周杰当时向警方报案时,公安机关直截了当地说不立案,我就不会建议周杰通过刑事方法来处理此事。

但问题是山东德州警方进行了立案侦查,公安查到于国柱把很多钱用于买车买房,这都查得很明白了,结果公安办案人员却说只要周杰不是股东就不犯罪

4

 

股东职务侵占罪案例职务侵占罪成立的条件

股东职务侵占罪案例职务侵占罪成立的条件(五)

我认为这是个法律理解的问题。

通过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可以看出,周杰确实是北京三立飞越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周杰报案后于国柱表示周杰只是挂名股东,不是实际股东。

而我把职务侵占罪的法条和司法解释给公安办案人员看了一下,提出不管周杰是不是股东,都可以举报于国柱职务侵占,这时办案人员又改口说不是周杰股东身份的问题,是证据问题。

周杰这个案子拖了16个月,目前还是没有下文,这也算是个小股东维权的典型案例,过程十分艰难,也很无奈。

就我个人观点而言,我也希望我们国家有一天不再通过刑事方法来处理经济纠纷,但在目前法律规定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对于职务侵占罪应统一司法,而不能选择性执法。

若有社会危害性该追究的就追究

 

柳波(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从职务侵占罪的防范来看,第一个防范措施是要做到给大股东的利益欲望戴上法治的枷锁,让他牢靠地行使权力。

不管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应该规范和依法行使自己的事权、财权、物权等重大权力,尤其是行使这些权力时要尽量留足证据。

即使有些证据在当时没有,事后能补一定要补,因为不管是打民事官司还是刑事官司,最终都需要证据。

第二个防范措施是相关司法机关要谦抑,但谦抑不是不处罚。

看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看是否侵害了法益的观点非常正确。

如果把法益深化一下,首先看行为是否有社会危害性,如果社会危害性非常大,该追究的肯定要追究。

刚才廖宏浩律师提到的于国柱这个案例中,提到把公司的钱拿给个人使用该不该追究,放在法律上讲当然要追究,如果从更深层的角度,要看是否给社会带来危害,有没有损害债权人利益和其他员工的利益,这是必须要考虑的一点,不能单纯地说他是唯一的股东,公司的财产就是个人的。

事先防范比事后的辩护更重要

常铮(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职务侵占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问题,我认为看待这一问题不能局限于个案,并非通过刑事控告的方式都一律是打击报复的手段,我在做职务侵占案件控告一方的代理律师时,发现这类案件确实有经济利益的驱动,但被控告人的行为本身确实是一种犯罪行为。

 

从我这几年的执业经历来看,司法机关在查处涉及经济纠纷的案件时还是比较严格的,不容易立案,我们司法机关办理这类案件时,首先考虑是否为经济纠纷,然后再考虑是否以刑事手段去介入。

对于职务侵占犯罪,防范比辩护更重要,防患于未然,特别是对于民营企业来讲,防范要在前。

企业内部的制度构建如何更合理、更透明,把制度完善是基础,法律方面也很重要。

企业在防范方面,不要等到出事就想着找律师,无论是辩护还是控告别人,我们要加强防控在先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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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职务侵占罪案例职务侵占罪成立的条件

股东职务侵占罪案例职务侵占罪成立的条件(六)

防范风险不能忽略企业文化建设

梁雅丽(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协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近几年许多民营企业的合伙人、法定代表人纷纷落马入狱,我们京都律师事务所专门成立了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门做综合研究。

我们所关注到的主要是从企业治理角度来做研究,涉及到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高管职责划分、部门权力,以及对外经营行为规范合规问题等。

我们关注风险防控,最关键的是企业内部的体制是否完善,职能划分是否恰当,各个职能是否明确,尤其是涉及到财、物处理、流转的程序里,流程是否规范,各个部门之间衔接是否完善,这是所有企业里最关注的问题。

另外,还有一个是大家容易忽略的问题,即企业文化建设问题。

很多企业家都想尽办法约束员工,让他们戴着镣铐,制定各种规章制度规范大家的行为,但我想大家忽略掉了企业文化建设。

企业必须要有自己独特的企业文化,要让每个员工有归属感很关键,从长远而言,为企业的发展做努力,而不是看眼前的短期利益采取愚蠢的行为,这是更多企业要关注的,尤其是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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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职务侵占罪案例职务侵占罪成立的条件

股东职务侵占罪案例职务侵占罪成立的条件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股东职务侵占罪案例

凯迪龙股权纠纷后股东被控职务侵占罪

昨日下午,吴良终于站在了南海法院的被告席上。

作为南海凯迪龙工业毡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凯迪龙)的前股东,他在退股后被曾经的合伙人陈某举报称其侵占公司1300多万元,后被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等,移送检察院,并于昨日开庭。

 

吴良和律师一直都在做无罪辩护的努力。

而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目前涉案金额已从1000多万调整至12万多。

罪与非罪,在代吴良四处“喊冤”近一年的弟弟吴平看来,一切始于那场股权纠纷。

合作伙伴反目成仇

吴良的弟弟吴平介绍,兄弟俩与陈某是茂名老乡。

吴良与陈某在南海曾合作开办多家公司,其中一家就是南海凯迪龙工业毡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凯迪龙)。

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主营高温毛毡。

公司成立之初,由吴良出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占八成股份,不过到2009年,吴良减持为37%,而法人代表也变更为陈某。

矛盾从此埋下。

吴平表示,因陈某“将财务控制死”,甚至停发吴良的工资、社保等,次年4月,吴良只好向茂名市茂南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报案,请求其协助查账,但无果。

一番讨价还价,吴良将手中股份折价800万元全转让给了陈某,但却只收到300万元,多次追讨无果。

不过,到2011年2月形势突变,陈某报案,称吴良侵占公司1300多万元。

去年3月10日,南海公安分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吴良立案并刑事拘留,4月15日又经南海检察院批捕。

 

根据最初的起诉意见,吴良案涉包括了凯迪龙在内的四家合作公司,而被控侵占金额调整为了11笔共计360多万元。

被告坚持无罪辩护

南海检察院受理后,于2011年8月25日、11月7日两次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并三次要求延迟审查起诉期限。

昨日下午,南海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最新版的公诉书中,吴良被控款项仅剩下12万多元。

庭审中,吴良及其辩护律师均否认侵占公司款项,辩称所指控的12万余元或为私人借款,或已归还公司。

针对侵占货款的指控,吴良及其辩护律师提出,为开展业务和收款方便,公司股东陈某、吴良等都可以用私人账户收取公司的货款,收到后再转交给公司的,财务会出具一份收款收据,以证明货款已交给了公司。

“这有公司开出的收款收据证明为证,并没有将这两笔款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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