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制史简答题汇总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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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制史简答题汇总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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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制史简答题汇总Word格式.doc

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2.吕刑(0207)

《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命令司寇吕侯所制定的有关刑法和赎刑的规定。

3.六礼(0201.0701)

西周时期结婚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

4.九刑(0307.0601.0807)

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5.质剂(0501)

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

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品。

6.五听(0901、1001)

即辞、色、气、耳、目五听,是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五、简答题

1. 

简述“七去”(0107)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2.简述西周缔结婚关系的条件。

(0103)

1)男女双方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须达到一定的年龄,《周礼》记载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

3)须合乎“六礼”的要求,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六道繁琐的程序。

4)同姓不得结婚。

3.简述眚、非眚和非终、惟终原则。

(0101)

眚,过失;

非眚,故意。

非终,偶犯;

惟终,惯犯。

过失和偶犯处刑从轻,反之,从重。

4.何为坐嘉石?

(0407)

(1)坐嘉石是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2)坐嘉石的时间及服劳股的期限,根据罪犯罪过轻重而有所不同。

劳役期满,罪犯由其居住地的负责人担保,即可被释放回家。

第四章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四、名词解释题

1.商鞅变法(0103)

①商秧是战国时新兴地主阶级变革家。

②他在秦国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设立了连坐法、奖励告好等制度。

③商鞅变法促进了秦国的经济、政治发展。

2.竹刑(0301)

春秋时期郑国邓析作,后被国家认可才具有法律效力。

因把法制条文写在竹简上,故人们称其为竹刑。

3.《法经》(0401.0707)

《法经》是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总结各国变法的经验而作的我国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2分)共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2分)对当时各诸侯国的立法产生了较大影响.(1分)

1.简述邓析作竹刑。

(0201.0507.0602)

(1)春秋时期郑国人邓析公布成文法。

(2)将法律写在竹简上,便于携带。

(3)当时郑国的执政郑驯敞将邓析杀死,但用了他的竹刑。

2.简述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0307.0601)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不论是谁,不分贵贱等级、亲疏远近,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由官府统一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有法可依。

(3)“行刑,重其轻者。

”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

3.试述《法经》的主要内容、阶级本质和历史意义。

(1007)

(1)«

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惺制定。

(1分)《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2分)

(2)阶级本质:

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

维护君主专制;

维护封建等级制。

(3分)

(3)《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

(2分)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六、问答题

1.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0807.0901)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5分)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3)行刑,“重其轻者”。

<

5分)

第五章秦朝的法律制度四、名词解释

1.具五刑(0001、1001)

秦朝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其法为:

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2.盗徙封(0207.0407)

盗徙封罪是秦朝的罪名,指偷偷地移动田界的标志,侵犯土地所有权,处以赎耐。

3.乞鞫(0307)

秦朝规定,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叫做“乞鞫”。

4.爰书(0101)

秦朝法律规定,调查和勘验完毕后,要写出的调查或勘验笔录,叫做“爰书”。

5.读鞫(0401)

秦朝把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

1.简述秦朝立法指导思想。

(0301、1001)

法令由一统:

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

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事皆决于法:

凡事皆有法式。

以刑杀为威:

1.法网严密;

2.严刑重罚;

3.滥施刑罚。

2.秦朝的作刑包括哪些?

(0501)

(1)城旦、舂

(2)鬼薪、白粲

(3)司寇、作如司寇

(4)罚作、复作

3.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0601)

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要求明码标价所出售的商品。

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

秦朝的货币有钱、金、布三种,在使用时要按照一定的比价折合。

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

官吏每年至少要检查校正一次度量衡,如果误差在千份之四多,就要受罚。

六、论述题

1.试述秦律对自然资源的保护。

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

其内容主要以下几方面:

第一,春天二月正是林木生长时期,不要砍伐。

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

但有例外,人死要用木料做棺材,砍伐树木不受季节限制。

第二,不到夏天(春夏之交),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

第三,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

不准毒杀鱼鳖。

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捕捉鸟兽。

到七月便解除禁令。

第四,居邑靠近养牛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兽,正在繁殖期不准带狗去打猎。

第五,老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如未追捕兽,不准打死;

如果追捕兽,要打死。

在有专门警戒的地区打死的狗,要完整地缴官府,在其他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肉而上缴狗皮。

2.试述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0307)

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关市律》、《金布律》、《钱律》、《效律》、《工律》里。

第六章两汉的法律制度

1.废格诏书罪(0101)

“废格”,即搁置,指官吏不执行而且阻碍皇帝诏令,视为侵犯皇权的犯罪。

2.通行饮食罪(0103)

汉朝的罪名,指给农民起义军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

3.征辟是汉朝对特定人才的任用方式。

分征召和辟举两种。

4.廷尉(1007)

廷尉,秦汉时期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1.简述汉代通行饮食罪(0307)

汉律严格镇压此种行为,犯者处死刑。

1.试述汉朝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0001)

1)约法省禁是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这一时期,是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

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都尊崇黄老思想。

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推行“无为而治”的结果是:

“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

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2)德刑并用是汉武帝以后的立法指导思想。

这一时期,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

其中心是“德主刑辅”。

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与刑结合起来,以“德主刑辅”作为法制指导思想。

这一思想对后世历代王朝的立法影响很大,被称为是以纲常名教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思想的发端。

第七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1.杂抵罪(0101)

杂抵罪,是指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总称。

此制为“官当”的雏形。

2.均田令(0103)

1)北魏时为促进农民生产积极性而首次颁行。

2)即按人口平均分给土地,所授土地均为桑田、露田二种。

3)这一法令一直影响到唐初。

3.廷尉(0301.0901)

“廷尉”是秦汉时期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

廷尉的职责有二:

一是负责审理“诏狱”,二是审理地方移送的疑难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的复审。

4.官当(0501)

官当是指中国封建社会以官品和爵位抵罪的制度。

又叫“以官当徒”。

最早规定在北魏律与南朝陈律里。

5.八议(0807)

就是八种人犯罪依法享有减免刑的特权。

这八种人包括: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6.重罪十条(0701)

始于《北齐律》,是指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罪名,隋唐所规定的“十恶”以此为基础构成。

1.试列出“八议”制度并加以简要说明。

1.议亲(皇帝宗室亲戚)

2.议故(皇帝故旧)

3.议贤(有封建德行的人)

4.议能(有大才干的人)

5.议功(对封建国家有其功勋的人)

6.议贵(大官僚贵族)

7.议勤(为封建国家服务卓著勤劳的人)

8.议宾(前朝统治者及其后代)(1分)

上述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减免刑的特权。

2.简述“八议”制度(0207)

八议,是指议间、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

这种制度反映了人们在法律上不平等的特点,从而使得贵族官僚地主更全面的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加深了广大人民的苦难。

第八章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1.十恶(0601)

十恶是封建法律规定的破环封建统治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不得享有“议”的特权。

2.《唐律疏议》(0501)

《唐律疏议》书名,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篇篡。

律是法律条文,疏是解释律文的。

共十二篇。

是中国现存的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法典。

3.御史台(0407.0301)

御史台是中国古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

唐代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官,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4.牵掣(0207)

唐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允许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抵债,这叫做牵掣。

5.三司推事(0101)

唐朝时凡重大案件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

1.十恶(0201.0607.0507)

(1)最早规定在《开皇律》里。

(2)由“重罪十条”发展而来。

是十种最严重的犯罪。

分别是:

①谋反②谋大逆③谋叛④恶逆⑤不道⑥大不敬⑦不孝⑧不睦⑨不义⑩内乱

2.“唐律”共多少篇?

列举全部篇名。

(0401)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其篇名依次为:

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3.简述唐代法律形式(0301)

共有律、令、格、式四种。

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

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4.简述唐律共犯区分首从的原则(0207)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谓之共犯。

共犯以造意为首,处重刑。

随从者减一等。

家人共犯只坐家长。

主管官吏与一般官吏共犯,以主管为首。

奴主共犯以主人为首犯。

5.简述唐律《擅兴律》的主要内容。

规定严禁擅发兵,贻误和漏泄军机。

严禁未经批准随意兴造及征发徭役。

6.简述唐律对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指外国人在唐朝发生法律关系时的处理原则。

凡同一个国家的外国人相互侵犯,则按该国法律处理。

凡不是同一国家的外国人或外国人与唐朝人发生纠分,则按唐律处理。

1.试述唐朝几部主要唐律制定的情况。

(0201)

唐朝先后颁布五部唐律,唐初高祖时期根据《开皇律》制定《武德律》,共12篇500条。

太宗贞观年间在《武德律》基础上制定《贞观律》,这部法典比旧律在刑罚方面又减轻很多,从而为唐律奠定了基本面貌。

高宗永徽年间又进行修订颁布,是为《永徽律》,永徽四年又颁布解释律文的《永徽律疏》,与律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玄宗开元年间修订颁布了《开元律》。

上述唐律均十二篇五百条。

宣宗大中年间制定《大中刑律统类》,体例发生变化,共121门。

2.试述“八议”制度。

(0207)

“八议”最初源于西周期的“八辟”,自三国时期正式写入魏律后,一直是后代封建法典中一项基本的重要制度。

此后历代相沿,至《大清律例》。

唐律对此予以确认,在具有总则性质的《名例律》中作了更加全面而详细的规定。

“八议”者除犯“十恶”罪以外的死刑,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理,必须先将其犯罪事实及享受特权的理由奏请皇帝,由皇帝交朝臣“集议”后,最后由皇帝作出裁决,一般均可免除死罪。

若犯流以下的罪,则可直接减一等处罚。

但是,犯“十恶”者不得适用“八议”的规定。

根据《唐律疏议.名例》中“八议”条的注疏,享有这一特权的人包括:

议亲,皇帝的亲属。

议故,皇帝的故旧。

议贤,封建德行高尚,其言论行动可作为法则者。

议能,能整顿军旅,治理内政,为皇帝出谋划策,师范人伦者。

议功,对封建朝廷尽忠效力,建立大功勋的人。

议贵,指三品以上高级官员及爵一品者。

议勤,指高级文武官员中恪尽职守,专心致志办理公务的人。

议宾,指国宾,前朝皇帝的后代。

这一制度是为庇护统治集团成员除“十恶”以外的犯罪而规定的。

3.“十恶”。

(0601.0602.0701.0907)

(2分)

(1分)是十种最严重的犯罪。

(2分)分别是:

①谋反(1分)②谋大逆(1分)③谋叛(1分)④恶逆(1分)⑤不道(1分)⑥大不敬(1分)⑦不孝(1分)⑧不睦(1分)⑨不义(1分)⑩内乱(1分)

4.唐律的历史地位。

(0107.0801)

(1)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

(7分)

第一,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完备的封建法典,为后世立法提供样本;

第二,在封建法制的发展历史中,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2)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8分)

第一,对亚洲许多国家立法具有示范作用,如朝鲜、日本和越南等;

第二,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5.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不仅对唐朝封硅法制秩序的形成以及保证经济的恢复、政治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的历史中,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宋朝、明朝、清朝的法律受此影响非常明显.唐律为唐以后的封建王朝的立法提供了样本,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8分)

(2)唐律对亚洲许多封建国家法制的发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朝鲜《高丽律》的篇目、内容与唐律相似。

日本的《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

越南李太宗元年颁布的(刑书)也参用隋唐律。

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曾在历史上大放异彩,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6.试述唐代的立法概况。

1)唐高祖武德元年开始立法,制定《武德律》十二篇。

2)唐太宗李世民继位后,于贞观十一年完成《贞观律》十二篇,《贞观律》以《开皇律》为蓝本,但变更较大,从而奠定唐律的基本面貌。

3)唐高宗时以《贞观律》为基础,编《永徽律》,井据此编《永微律疏》。

4)唐玄宗时制《开元律》,删除一些过时条款,对个别文字做了修改

5)唐玄宗时还制定《唐六典》三十卷。

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是封建法制趋于完备的标志

6)唐宣宗时编《大中刑律统类》。

7.唐律十二篇的篇目。

(0901)

8.试述“十恶”的内容。

(1007)

(1)谋反。

(1分)

(2)谋大逆。

(1分)

(3)谋叛。

(1分〉

(4)恶逆。

(5)不道。

(6)大不敬。

(7)不孝。

(8)不睦。

(9)不义。

(10)内乱。

第十三章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1、天坛宪草(0301)

北洋政府时期1913年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3分)因该草案是在天坛祈年殿起草,故又名“天坛宪草”。

2.六法全书(0107.0907、1007)

国民党政府的法律汇编,包括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0107)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先后制定的宪法、民法、刑法、商事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行政法及其它单行法规、特别法规的汇编。

(0907)

是指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先后制定的宪法、民法、刑法、商事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行政法及其他单行法规、特别法规和判例、解释例的汇编。

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是中国历史上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

它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

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

具体规定了人民权利义务和保有财产及营业的自由。

(0807)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由南京临时政府制定颁行,共7章56条.(1分)它确认中华民国为民主共和国.建立“三权分立”政治制度,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2分)它同时对袁世凯专权进行了限制。

(1分)它是中国历史上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1分)(0707.0901)

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1912年3月11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签署公布。

共7章56条。

确认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建立了“三权分立”制度;

规定了一些限制袁世凯权力的内容。

(1001)

4.《袁记约法》(0701)

实际上是《中华民国约法》。

为了实现袁世凯的独裁,这部法律废除责任内阁制,行总统制,无限扩张总统权力,并废除国会,设立立法院。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0607)

(1)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

(2)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政治制度。

(3)具体规定了人民权利义务和保有财产及营业的自由。

2. 

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

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使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思想观念深入人心,唤起人民民主意识的觉醒;

以民主法制原则否定了封建法统。

3.简述北洋政府法律的主要特点。

①援用旧律行威吓报复主义刑法原则。

②严刑峻罚镇压革命。

③维护地主、官僚买办阶级利益。

④确认帝国主义列强在华利益。

4.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的审级制度。

三级三审制,即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凡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判决之案件,可上诉于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判决后,如再不服,可上诉于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即为终审。

高等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当事人如不服,可上诉于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即为终审。

1.试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特种刑事法庭.(0307)

为屠杀共产党人和爱国人士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

特种刑事法庭分两级:

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和各省特种刑事法庭。

特种刑事法庭所作的判决,不准上诉和抗告。

反映了法西斯专政的审判制度。

2.试述《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南京临时政府具有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1911年12月3日在汉口公布。

大纲共4章21条,规定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的产生及其职权;

参议院的组成和职权以及议员的产生;

行政各部的建制及其权限;

它的实行期限至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止。

3.试述<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与<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相比,其中主要特点有哪些?

临时约法为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规定实行内阁制。

政府组织大纲则实行总统制。

为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

为防止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增加了"

人民"

一章,这是组织大纲所没有的。

4.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0001.0602)

1912年3月11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公布。

主要内容:

(3分)

5.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及意义。

(1)特点:

①临时约法为限制袁世凯的权力,改总统制为实际上的责任内阁制;

②为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职权;

③为防止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2分)

(2)历史意义:

首先,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国的国家制度;

(2分)其次,使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思想观念深入人心,唤起人民民主意识的觉醒;

以民主原则否定了封建法统。

(2分)

第十四章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1.《中国土地法大纲》(0401.0103)

《中国土地法大纲》,解放战争时期中共中央于1947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

共十六条。

彻底废除封建及半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发展。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0901.0907)

于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开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

《宪法大纲》遵循党中央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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