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学》章后案例及答案3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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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章后案例及答案3Word下载.doc

甲应先支付两个月的租金,以后按月付租。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支付了7月、8月的租金,但以后并未按月支付租金。

同年12月,李某开办的游戏厅因涉嫌赌博活动而被公安机关查封。

后丙多次催要9月至12月的租金,甲皆置之不理,2005年3月,丙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中查明,丙在签订合同前,曾向介绍人乙询问过甲的情况,丙亦亲自问过甲租房的目的。

甲告诉他:

麻将大家都玩厌了,游戏机还较新奇,这个游戏厅就是给大家一个寻刺激的地方。

丙为了避免自己承担责任,遂要求在合同中规定开办游戏厅的一切责任由甲承担,与丙无关。

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租金应如何处理?

合同无效,因为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租金应收缴归国家所有。

第二章合同内容与合同形式

[案例一]甲外贸公司向乙毛纺厂发出一份传真,询问乙是否有1703号毛呢,如有,希望乙报价,甲欲购买5000米。

乙立即答应甲有现货出售,每米价格为15元。

如欲购买,需要付10%的预付款。

甲复函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签订合同书。

乙立即寄去该厂拟定的合同文本,甲在收到文本后立即在合同上签字,并将毛呢价格由每米15元改为每米14.5元,同时汇去预付款7250元,但在合同的最后款中写明“交货时间以我方确认为准”。

乙收到该书面合同后,立即组织货源,于10日后备齐毛呢5000米,于是乙向甲发函要求发货。

甲提出因无仓库存放,暂缓供货。

乙再次去函,如甲不能立即收货,该批货物将另作处理。

甲复函,希望推迟1个月交货。

乙认为时间太长,遂将该批货物转售他人并退回预付款。

甲在1个月后得知该批货物已经转卖他人,而乙又不能很快组织货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甲、乙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成立。

甲签字并交付预付款的行为只能视为新要约,因为其改变了价格,但乙收到合同后对价格没有异议且组织货源的行为应视为承诺,至此合同已有效成立。

至于交货时间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应视为没有约定,可依法定确定交货时间,但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案例二]乙超市周围到处贴有“本店商品不二价;

绝对真货,假一罚十”,甲到乙超市购高档毛料西装1套(百分之百羊毛),价值4000元人民币,后经市质检局检验,羊毛含量仅占40%,现甲要求乙超市按照“假一罚十”的规定支付甲4万元。

乙超市应否按照“假一罚十”的规定赔偿甲4万元?

应按“假一赔十”的规定赔偿。

因超市自愿在欺诈时高于法定的双倍标准进行赔偿,对消费者并无不利,应尊重其意思自治,法律自无不许之理。

也就是说,约定可以高于法定的赔偿标准,但不能低于法定的赔偿标准。

[案例三]乙超市基于常有顾客在买回商品后再返回来要求商店承担质量责任的状况,在超市周围到处贴有“商品出门概不负责”的标语。

甲到该超市购手机1部,当场检验信号没有问题,但回家使用1个月后,就发现手机电池待机时间太短,经检验电池存在重大缺陷。

甲要求乙依合同承担商品不合格的责任,乙则以有“商品出门概不负责”的约定为由予以拒绝。

乙能否以有“商品出门概不负责”的告示为由不承担责任?

不可以。

因为该格式条款的约定无条件地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违反了合同法第40条的强制性规定,约定无效。

第三章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

[案例一]甲于夜间9时从机场回家,此时机场公交车因为客源太少拒绝拉客;

后甲只能打出租车回家,但此时出租车仅剩1辆,按里程估算其价格刚好到出租车的起步价10元,因此出租车司机乙提出不按照计程器计价,如果甲愿意支付50元的价格,则载甲,否则拒载,甲只好同意。

事后甲要求乙返还多付的40元,乙以甲自愿出价而拒绝,双方发生争执。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返还多付的40元,为什么?

有权要求。

因为乙的行为是乘人之危的行为,可以撤销。

[案例二]甲公司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对其所属的一客运线路发包。

甲公司发布的招标公告对承包的形式、原则、对象、条件、期限、金额以及招标、竞标投标规则、原则等作了明确规定,其中中标原则为“投标额最高者为中标人”。

在甲召开的招标大会上,乙以高于其他投标人的承包金7750元/月投标,但甲却宣布低于乙所投标金额的人中标。

乙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乙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招投标为特殊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依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为要约,中标为承诺,合同自乙中标时成立。

但招标人应严格依招标文件确定中标人,而不能在招标文件之外另定标准,否则即违反招投标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行政责任。

[案例三]甲听乙说某高档自助餐厅(同时兼营炒菜)近期八折酬宾,便约请朋友到餐厅就餐。

甲自己从自助餐厅摆放的牛肉、鸡肉、红烧鱼中各盛一盘,其中牛肉标价一盘15元、鸡肉一盘18元、红烧鱼一盘20元;

另外在炒菜部点一菜一汤,按照打八折计算共计72元(实价90元)。

在就餐过程中,服务员端上一盘清蒸排骨,甲虽没有点这道菜,却招呼朋友一块吃了这道菜。

后来餐厅发现原来上错菜,为此向甲索要一盘清蒸排骨的价金20元,甲认为我没有点这道菜,但是你们却上了这道菜,因此餐厅的行为构成赠与;

而餐厅认为,我上了清蒸排骨,你们未加拒绝并吃了这道莱,购买清蒸排骨这道菜的合同已经成立。

另外,乙告知甲餐厅打八折酬宾实为玩笑,其实自助餐厅上的标价都是实价,而不能再打折。

因此,甲在结账时与餐厅发生争执。

甲应按何种价格交付就餐费?

甲应按原价付费,因甲虽因乙的玩笑而对价格有误解,但不构成重大误解。

清蒸排骨甲不应付费,因双方没有意思表示的合意,没有形成合同关系;

但甲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但因为没有剩余利益,所以不用返还。

也有人认为甲应付费,因为双方都以行为作出了要约和承诺,合同成立。

笔者认为,应区分甲对上错菜是否明知,不知时为前一种观点,明知时为后一种观点。

[案例四]甲公司(经营空调商)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空调100台的合同,约定每台空调价格为1900元,于5月4日交货,合同订立后,乙当即支付预付款19000元。

甲提供40台空调后,乙经检验认为该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货。

甲认为自己不可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提供合同约定的空调,于是建议由丙公司供货,货款由乙向丙支付。

双方约定最后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但之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而是直接通知丙向乙供货。

同年5月16日,丙向乙交付空调100台,价款共计190000元。

但乙仅向丙支付货款171000元,扣除了已经向甲支付的19000元。

丙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剩余货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丙与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因为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本题的关键在于是甲乙之间对原合同的变更,还是丙与乙之间成立了一新的合同。

笔者认为,题目中的“双方约定最后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中的“双方”到底是指甲和乙还是乙和丙有歧义,如果是指甲和乙,则应视为原合同内容的变更,使原合同变更为涉及第三人的合同,丙同时为利益第三人和义务第三人。

此时丙不是合同当事人,无权向法院起诉。

如果是指乙和丙,则乙和丙之间成立了一新的合同,甲和乙之间的合同解除,乙应向丙支付全部空调价款,乙已向甲支付的预付款可向甲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后一种理解可能更符合出题者的本意。

[案例五]甲外贸公司向乙毛纺厂发出一份传真,询问乙是否有1703号毛呢,如有,希望乙报价,甲欲购买5000米。

第四章合同效力

[案例一]火车乘务员甲在车上向乘客兜售商品,并高喊“红塔山烟”15元一条。

乙闻讯购买2条,并当即打开一包与周围的朋友分享,朋友们抽完后说烟的质量太差。

乙于是找到甲要求退货、赔偿损失。

甲拒绝了乙的请求,说“15元一条的红塔山只能达到这个水平,你是烟民不可能不知道这一情况。

”乙下车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甲违反禁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为由请求法院确认他与甲之间的买卖香烟合同无效,请求法院判决甲返还其购烟款30元。

合同是否有效?

本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因为甲的行为构成欺诈。

欺诈的构成只考虑欺诈方是否为故意,不考虑被欺诈方是否明知,也就是说,只考虑欺诈方的主观状态,被欺诈方的主观状态不影响欺诈的构成。

[案例二]甲十分喜欢收藏古董,一日见同村人乙家中有一花瓶,甲认为该花瓶为宋代的,就商量购买。

乙表示,该花瓶是祖上传下来的,也不知道是何朝何代的,但不能卖。

甲几次与乙商谈,最终乙以3万元价格将花瓶卖给甲。

甲买回花瓶后半年,其好友丙见到该花瓶,就告诉甲,该花瓶并非宋代的,至多值1万元。

又过了2年后,丁见到甲,告知甲其所买的花瓶是复制品,此时,甲认为自己吃了大亏,就以其与乙之间的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为由,要求撤销该合同,而乙不同意。

合同效力如何?

合同自始有效。

因为本合同虽为重大误解的合同,但已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不能再主张撤销。

[案例三]甲家中饲养了耕牛3头,在农忙季节因有一头牛闲置不用,遂出租给同村农民乙,双方约定租期2年,每年租金为200元。

在乙租用10天以后,耕牛突然走失,乙寻找一天无果,于是乙与甲双方协商,如果乙1个月内不能找回耕牛,则由乙赔偿甲1500元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100元。

几天后,乙终于找到了耕牛。

在将牛牵回家的途中,乙打听到市场上耕牛的价格已涨至2000元,乙遂将牛牵到集市上出售给邻村的丙,获价款2100元。

乙回家以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甲交付了约定的1600元。

不巧几天以后,甲到邻村做活,在丙家发现了其耕牛。

甲要求带回耕牛,遭到丙拒绝。

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返还耕牛,赔偿损失。

乙辩称已向甲支付了1600元,甲的请求没有道理。

法院应如何处理?

乙还应向甲返还不当得利500元,尚未交付的租金100元,共600元,并赔偿甲的损失。

因为甲和乙关于赔偿的约定为一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牛找到,条件未能成就,合同不生效,因此不存在依约定赔偿的问题。

甲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在牛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只能要求乙返还不当得利,并赔偿损失。

[案例四]甲在其承包的商店里向乙出售一套价值2000元的西服,恰好有人找甲,甲去隔壁接电话,甲嘱咐前来看望他的朋友丙说,“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甲出去以后,乙提出其有事不能久留,要求丙尽快将西服卖给他,丙提出要等待甲回来。

后来丙见乙要走,于是答应代替甲出售该西服。

双方经过协商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

甲打电话回来以后,得知西服以1800元的价格被出售,觉得卖亏了,立即找到乙要求退款并取回西服。

乙以构成表见代理为由予以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甲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

合同有效。

因为丙虽然超越代理权,为无权代理,但第三人乙有理由相信丙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甲应承担丙行为的法律后果。

[案例五]甲因按揭购买预售商品房,于2004年8月22日向乙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在其填写的借款申请表中载明:

“本人同意以所购房屋作抵押,并办理抵押财产保险。

”同年9月13日,甲与乙及开发商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

乙借给甲69万元;

借款期限从2004年9月30日至2024年9月30日;

甲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并由丁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等。

乙提供的该合同第8条第5款约定:

甲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并承担保险费,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保险单证由乙代为保管。

甲对该条款提出异议,但乙提出如不同意该条款并交纳保险费,将不予贷款。

合同签订后,甲交纳了保险费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乙也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了69万元。

甲认为乙强制自己参加保险的行为违反了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故诉请法院判决确认所签借款合同第8条第5款无效。

借款合同第8条第5款是否有效?

有效。

因为乙并没有强制甲购买保险,只是将甲参加保险作为贷款的条件,这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第五章合同变更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供货合同。

合同中约定,甲每月向乙供衬衣1000件,每件50元,每月月底结账。

合同订立履行两个月后,乙见该衬衣销售情况极好,就给甲公司发函称:

每月增加供货1000件,价格可降低一些。

甲回信称,同意增加供货。

于是,甲即于当月向乙交付衬衣2000件。

但于月底结账时,甲坚持按原价结算,而乙认为应按双方重新议定的低于原价的价格结算。

双方发生争议。

本案应如何处理?

应按原价格结算。

因为对合同内容的变更约定不明时,视为没有约定。

[案例二]甲商贸公司与乙服装厂订立某种类布匹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

甲于2004年10月30日前向服装厂交付布匹10万米,每米价1元,价款总额10万元,交付方式为乙到甲仓库分批验收自提。

合同签订之后,乙因内部承包,新承包人认为此种布匹市场销路不好,遂向甲提出减少货物数量,但该提议未得到甲同意。

恰好乙得知丙贸易公司需要该批货物销往外地,遂与丙达成协议,由甲将货直接发到丙的仓库。

合同订立后乙遂向甲发函,称该批货物已经转让给丙,请甲直接将货于同年10月30日前运到丙的仓库。

甲收到该函后,一直未予答复,同年10月20日,甲给丙发函,请丙前去提货,丙于同年10月28日将货提回,并同时付清了货款10万元。

但布匹经检验发现规格不符合规定,且有质量问题,丙遂要求退货,甲予以拒绝。

于是,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和乙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其承担运输保管等费用。

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本案中,乙向甲提出减少货物数量,但甲未同意,因此合同内容没有变更。

乙将债权债务全部转让给丙,应经甲的同意方可,甲虽然未予答复,但其同意丙将货物提走并接受货款的行为视为同意,因此乙与丙之间的转让合同成立。

转让合同成立后,乙退出与甲的合同关系,丙取代乙成为合同当事人,因此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三]甲与乙合伙做红枣生意,但由于经营不善,两人不仅亏了老本,还一共欠了别人5000元的债务,由于乙已没有积蓄,因此,由甲先偿还了5000元的合伙债务,这样乙就欠甲2500元。

甲考虑到乙孤身一人,就对乙的侄子说:

“你就替他还了吧?

”乙的侄子表示同意,当即写了书面协议,约定一个月内向甲偿还2500元债务。

事后,乙的侄子因与乙发生纠纷,遂翻悔其与甲达成的以上协议,不愿意替乙还钱,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的侄子履行协议,替乙还钱,乙的侄子辩称,自己并未欠甲钱,自己答应替乙还钱只是出于好心,现在其已不再想替乙还钱。

乙的侄子应向甲偿还2500元。

因为虽然不是乙将其债务转让给其侄子,其侄子的单方偿还承诺依然具有约束力,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其不得反悔。

第六章合同履行

[案例一]2004年3月,甲供销社与乙副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干辣椒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出售特定质量的干辣椒5000公斤,单价每公斤2.4元,货款总计1.2万元。

交货日期为:

2004年9月上旬交付3000公斤,10月中旬再交2000公斤;

交货地点为乙仓库,甲负责运货,乙验收后付款。

合同签订后,2004年9月,甲按期交付干辣椒3000公斤,乙验收后付款。

9月下旬,甲电告乙,由于集中收购的干辣椒数量较多,库房十分紧张,为保证干辣椒质量起见,恳请乙能够提前接收第二批干辣椒。

乙接此电报后,由于主管人员均出差在外,未作答复。

甲未见到乙的回音,考虑到由于自己库房紧张,可能因长期挤压严重影辣椒和其他货物的质量,遂于9月26日向乙发出了第二批货物即2000公斤干辣椒。

货抵乙后,甲要求验货付款,乙则认为甲擅自将货物运来,未经其同意,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同时自身的库房也紧张,于是拒绝接收货物。

乙有权拒绝接收货物。

因为乙自身的库房紧张,接受履行会损害其利益。

[案例二]2004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

第一期支付2000万元,第二期支付3000万元,第三期则在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000万元。

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000万元。

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

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

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2004年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乙公司未按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构成违约;

甲公司拒付第三期款项是行使后(先)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案例三]2004年8月2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承揽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为乙公司加工300套桌椅,交货时间为2004年10月1日。

乙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10日内支付加工费10万元人民币。

合同成立后,甲公司积极组织加工。

但乙公司没有按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

同年9月2日,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

甲公司因此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

乙公司在得知这一情形后,遂于同年9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答辩称,合同尚未到履行期限,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即使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不能交货,也不是其责任,而是因为消防部门要求其停工。

并且乙公司至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提起反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题要点:

甲公司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消防部门要求其停工不是不可抗力,不构成免责事由。

乙公司没有在约定期间支付加工费,违反了合同约定,且在此期间尚未发生不安抗辩的情形,因此也构成违约,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第七章合同终止

[案例一]甲(父)、乙(子)二人合伙做生意,经常去北京出差。

2004年2月14日,二人在北京逛超市,正值超市开展情人节降价促卖戒指活动,乙欲为其妻子购买戒指1枚,却发现忘带钱包。

甲对乙说:

“我给你付钱”;

并对售货小姐说:

“这2000元由我替他付账。

”售货小姐收了2000元后,将戒指交付于乙。

2005年3月9日,甲、乙之间因故解散合伙,经亲属中介调解,分割合伙财产时,对于甲以前欠乙的借款1000元,乙当场表示免除甲所欠这笔债务。

后乙又反悔,并多次向甲索要1000元欠款,甲一怒之下将乙打伤,乙为治伤花去医药费2000元。

甲、乙发生纠纷,请村委会调解。

甲提出:

2004年2月14日,乙在北京买戒指,我给他付账2000元,现在乙受伤医药费花去2000元,两下抵销,我们互不欠账,合伙做生意我欠他1000元,他已将我欠他的此笔债务免除。

乙说,甲2004年2月14日替我在北京付账,纯属赠与;

因合伙终止结算甲欠我1000元,虽然我曾表示免除,但后来我又反悔不同意免除。

后甲旧病发作去世,只有继承人乙1人。

本案中,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是否终止?

因何原因终止?

甲代付戒指的钱为赠与,交付后非因法律事由不得撤销。

免除为形成权,不得附条件,也不得撤销,因此乙对甲1000元借款的免除不得反悔。

侵权之债属不得抵销之债,因此2000元的医药费不得抵销。

[案例二]2004年4月8日,甲受乙胁迫将一块古怀表(价值5000元)以1000元价格卖给乙,乙当日给付甲1000元,并约定甲于同年10月1日将古怀表交付给乙,2004年8月1日,乙下落不明,10月1日甲将古怀表提请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该怀表在公证机关保管期间遭遇大火而灭失。

2004年12月1日,乙向公证机关提请领取提存物,甲同时向法院提起撤销买卖怀表之诉。

法院判决撤销买卖合同。

甲请求乙赔偿怀表价金,乙以自己对怀表灭失无过错为由给予拒绝。

甲应当向乙返还1000元,乙因怀表灭失无法返还,但因其胁迫行为有过错,故要赔偿甲的损失。

本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在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有效。

甲将怀表提存即履行完毕,提存期间的风险由乙承担。

甲行使撤销权后,与乙的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应当相互返还,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案例三]2003年9月,甲资产管理公司聘请乙为其总经理,乙在商谈聘用合同时提出需要解决住房问题,甲遂于当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给乙使用,双方订立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并约定“如果乙方(即乙)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

一年以后,甲发现乙能力有限,不能满足甲对总经理管理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乙,乙也表示同意,但提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

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乙交房,遭乙拒绝,后甲于2004年11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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