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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新食品安全法全文释义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safety)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

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安全是很难做到的,食品安全更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广义的概念。

一方面,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极微,如果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

譬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

另一方面,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异的。

譬如,鱼、虾、蟹类水产品对多数人是安全的;可确实有人吃了这些水产品就会过敏,会损害身体健康。

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要紧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实际危害。

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根据我国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是指食品应当具有的良好的性状,也就是食品要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

换句话说,食品必须保证不致人患急、慢性疾病或者潜在性疾病;

  

(2)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营养,以满足人体维持正常生理功能的需要;(3)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具体说,包括食品的澄清、混浊,组织状态上的软、硬、松等,以及其他凭人的感觉所能判定的性质和状态。

  世界卫生组织发表的《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把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作为两个概念不同的用语将食品安全解释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将食品卫生界定为“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

总之,食品卫生虽然也是一个具有广泛含义的概念,但是与食品安全相比,食品卫生无法涵盖作为食品源头的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环节;而且从过程安全、结果安全的角度来看,食品卫生是侧重过程安全的概念,不如食品安全的概念更为全面。

在立法过程中曾经出现的关于法律名称的争论——是叫食品卫生法,还是叫食品安全法,绝不是简单的概念问题,而是表现出了立法理念的变化。

由原来的修改食品卫生法转变、升华为制定食品安全法,超越了原来停留在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发生的食品安全卫生问题进行规定,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相比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问题作出全面规定,在一个更为科学的体系下,用食品安全标准来统

  筹食品相关标准,避免目前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食品营养标准之间交叉与重复的局面。

  

(二)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向社会全文公布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对立法目的规定如下“为了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增强人民群众体质,制定本法。

”修改后的规定更加集中凸显“安全”二字,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富裕程度的提高,社会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大大增强。

然而近几年来,我国频繁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如“红心鸭蛋事件”、“多宝鱼事件”以及多起严重的“问题奶粉事件”,充分说明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

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引发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心理恐慌,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良性发展造成巨大冲击。

例如,最近的“问题奶粉事件”对于公众的食品安全信心造成沉重打击,给我国乳制品行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而且,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类似于“问题奶粉事件”这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会对中国产品信誉产生连锁性的恶劣影响。

因此,在现行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进一步加以完善,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成为立法宗旨所在。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

  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依据本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1)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6)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布。

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正确把握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不得随意扩大,也不得随意缩小。

  本条关于食品安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相比,适用范围明显扩大,而且增加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衔接的规定。

尤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原来的食品卫生法仅是在第十一条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提出了卫生要求,而本法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全过程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例如,不仅仅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要遵守本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也要严格遵守本法,

  遵守本法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等。

  第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

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是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是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不仅仅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卫生要遵守本法,食品相关产品

  的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也要严格遵守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本法增加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衔接的规定,避免了法律之间由于适用范围的交叉重复可能出现的打架现象,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在食品安全法中的具体适用问题,即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而且,这样的规定能够更好地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有利于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

  管。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

  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的规定。

  无论是在国际还是在国内,企业的社会责任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

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同的概念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相关利益方(消费者、员工、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注重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帮助弱势群体就业、依法纳税和热心慈善、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等。

食品作为一种特殊产品,直接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食品安全企业应当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而且公众衡量食品企业是否承担起了社会责任,最重要的标准就是看食品企业能否保证其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

食品企业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提供安全食品的责任;如实提供食品安全信息的责任;

  遵循良好的操作规范、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

{新食品安全法全文释义}.

  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不仅仅威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也从多方面影响到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

目前,公众对食品企业的期望日益增强,期望食品企业尽快主动地承担起

  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

很多食品企业已经意识到承担社会责任、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

一个企业产品的优质和安全是一个企业发展的根本条件和前提。

积极履行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能给食品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带来积极的作用一是可以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二是可以赢得市场和人心,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三是可以加

  速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本法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规定,可以从正反两方面理解从正面来说,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企业追求利润无可厚非,但前提是一定要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

食品企业应该努力提供安全、丰富、优质的产品,以保障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增进社会的福利,这样才称得上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还要尊重消费者权利、维护消费者利益,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即新闻媒体等的舆论监督和其他组织、个人的监督等。

从反面来说,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就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并对受害者承担起损害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

  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

  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

  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规定。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条分{新食品安全法全文释义}.

  三款对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了规定。

  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在人大常委会审议食品安全法的过程中,很多意见认为应在现有分段监管体制的基础上,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

因此,本条规定由国务院设立食品

  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款规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根据本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要在

  以下几个方面,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第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药、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

  风险评估。

  第二,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

依据本法及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关于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制定并发布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

  第三,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一般情况下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除公布依法应当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之

  外,还要协调好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工作。

  第四,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程的制定。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食品安全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取得相

  应资质后,必须依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制定的检验规程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第五,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往往会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因此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协调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是负责食品安全综

  合协调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第六,其他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的事项,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

  会交办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事项。

  第三款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这一款明确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体制,即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我国之所以实行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体制,主要是由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链条比较长,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工作单独由一个部门承担可能会力不从心,造成监管失灵。

如果由几个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监管,可以有效调动各个部门的积极性,发挥其各自专业领域的优势并形成合力,达到有效监管的目标。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经历了从卫生部门一家监管到各个部门实施分段兼顾的变化。

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确立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具体提出“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在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对调,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仍然延续。

这一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有利于各司其职,在实际工

  篇二:

《新版的食品安全法全文解读》

  新食品安全法(全文)亮点解读

  新版的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版])已于2015年4月24日正式发布,两个月后(2015年10月1日)便会投入实施。

新食品安全法有哪些看点?

对于违法违规者,新法又将给予他们怎样的制裁?

近日,国家食药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作了如下解读。

{新食品安全法全文释义}.

  我们的食品标准足够严吗?

  年底完成国标整合工作,构建国家标准体系

  记者我们目前有多少项食品标准,新的食品安全国标体系何时建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目前,我国已清理近5000项食品标准,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492项,并将于今年底完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基本构建由1100余项食品安全标准组成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公布,这有利于加强标准制定与标准执行的衔接,增强标准制定的适用性、配套性和针对性。

  下一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在卫生计生委的统一组织下,发挥执法一线和检验检测方面的优势,积极参与、共同努力,构建最严谨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记者我国目前的药品标准情况如何?

  负责人药品标准是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性质与生物学特征,对药品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和生产工艺等所作的强制性的技术规定,一般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处方、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或效价)测定、规格、贮藏等项目,中药标准还规定了制法、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等项目。

  按照《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总体部署,国家食药监总局组织实施了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全面提高国家药品标准。

  目前,我国已全面建立起以《中国药典》为核心的,由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药用辅料等组成的门类齐全的国家药品标准体系。

  二问

  最严监管如何避免花架子?

  下力气解决瘦肉精等问题,研究在许可证上晒出责任人

  记者最严监管如何保证能落实好?

  负责人实现最严监管,首先是源头严防。

抓好源头严防,必须首先在防范农药兽药残留、非法添加上下功夫。

  在完善标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农药使用,下力气解决高剧毒农药违规使用、抗生素滥用、非法使用“瘦肉精”和孔雀石绿等突出问题。

  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等的现场检查,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其次是过程严管。

在食品药品监管中要加强日常监管,推进责任“上墙”,公布许可责任人和日常监管责任人,研究在许可证上“晒”出许可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人的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负责日常监管的食品检查员每周要到生产经营企业去现场检查一次。

接到消费者举报或看到媒体曝光后,要及时赴现场调查取证,同时要及时公布检查信息。

  最后是风险严控。

用好抽检监测这个手段。

市县两级着重对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兽药残留、加工和餐饮企业的非法添加问题进行定期抽检;国家和省级主要对大型食品企业、消费量大

  的重点产品进行定期抽检。

此外,食药监部门将督促企业建立产品追溯体系,让食品药品全程可控可追溯。

  此外,在问责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

对责任不落实、监督管理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加大督查考评力度,推动地方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发挥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地方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三问

  能罚得违法者倾家荡产吗?

  新《食品安全法》处罚愈加严厉,设行业终身禁入制

  记者有人说,有些国家在食药领域的处罚极为严厉,非法商家往往会倾家荡产,并且终身禁入,我国为什么没有采取这样的严厉程度?

  负责人不同国家的国情不同,不能简单对比。

有些发达国家食品药品产业发达,监管起步较早,法制体系较为完备,而我国食品药品监管起步较晚,安全基础薄弱,特别是食品行业小散乱问题突出,大部分是小企业,还有不计其数的小作坊、小摊贩。

国情不同决定了法律体系不同,不可能照搬其他国家的法律。

  近年来新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在处罚上愈加严厉。

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加大了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比如,提高罚款额度。

《食品安全法》第123条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毒死动物肉类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来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修改为最高可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

  比如,引入了行政拘留。

《食品安全法》第123条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行

  政拘留。

从原先的行为罚、财产罚到现在人身自由罚,对严重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升格了一个档次。

  再比如,规定行业终身禁入。

《食品安全法》第135条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记者处罚从严,下一步努力的方向是什么?

  负责人作为责任主体,企业必须对其所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触犯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未能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必须接受相应的处罚。

对食药监部门来说,我们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一是拓宽案件线索。

主动从日常监管、监督抽验、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发现违法信息。

  二是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

聚焦重点品种、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开展有针对性打击行动。

例如在食品方面,就要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白酒等大宗食品为重点品种,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等为重点区域。

  三是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目前,我们已联合公安部等相关部门,起草了相关文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证据转换、涉案物品处置、涉案产品检验与鉴定、案件信息发布等工作。

  四是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积极重点推动《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制度的出台,鼓励守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

联合相关部门在企业登记变更、税务、政府招标采购、土地使用和环评等方面采取惩戒措施,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文(2015年修订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管理

  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管理

  第四节特殊食品管理

  第五章食品检验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运输和装卸;(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布和食用农产品的市场流通,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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