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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责任管理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管理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接触粉尘、电气焊、建筑防水、防腐保温、油漆作业等有毒有害作业防治责任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 术语与定义

3.1 

职业病

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2 

职业病危害

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3 

作业场所

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施工场所。

3.4 

职业禁忌

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5 

职业卫生责任制

是各级领导干部、各职能部门对职业卫生应负的责任和各项工程技术人员、职能人员及全体员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职业卫生工作应付的责任。

3.6 

职业卫生“三同时”

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的职业卫生设备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7 

事故处理中的“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

3.8 

女职工劳动保护

针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生理特点,在工作任务分配和工作时间等方面所进行的特殊保护。

3.9 

职业安全卫生

即劳动安全卫生,以保障员工在职业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对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3.10 

事故隐患

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安全状态。

3.11 

违章指挥

强迫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3.12 

违章操作

员工不遵守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冒险进行操作的行为。

3.13 

工作环境

工作(场所)及周围空间的安全卫生状态和条件。

3.14 

特种作业

国家认定的对操作者本人及其周围人员和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

3.15 

特殊工种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类别的统称。

3.16 

防护措施

为避免员工在作业时身体的某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接触有害物质而采取隔离、屏蔽、安全距离、个人防护等措施和手段。

3.17 

安全技术措施

为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防止伤害事故和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所采取的技术措施。

3.18 

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是工人操作机械设备和调整仪器、仪表以及从事其它作业时,为保证职业健康必须遵守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4 总则

职业卫生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达到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的目的。

以职业卫生责任制为中心,不断建立与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标准的同时,将相关的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纳入新建和修订制度中,强化制度建设,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职业卫生应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在集团职业卫生工作实行统一卫生领导、分级管理、分线负责、责任落实到人,各级各类人员必须明确各自的职业健康工作职责,提高职业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尽职尽责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各级领导、各类人员,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对所承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责。

必须按规定对员工进行“三级职业卫生教育”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培训教育的不准安排上岗作业,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安排上岗工作。

按规定加强卫生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各单位必须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进行定期、不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并接受公司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对查出的隐患(问题)本着“边检查、边整改”和谁的隐患谁整改的原则及时整改,属集团安排立项尚未竣工或一时不能解决的整改项目,必须按管理控制规定和措施做好监控工作。

各单位负责人,必须坚持职业卫生工作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强化职业管卫生理和考核。

技术部门及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坚持“三同时”的原则,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引进技术、设备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接受和转让职业危害严重的生产项目。

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各级各类人员有权拒绝或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现有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情况时,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同时要向上级报告,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发生突发职业伤害时,各级各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相互配合、组织抢救,努力把伤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保护好现场,伤害原因没有查清、职业卫生措施没有落实之前不得盲目恢复生产。

各单位必须严肃追查职业伤害事故责任,调查分析处理时,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5 公司行政领导职业卫生责任制

5.1 董事长职业卫生职责是对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护方面的法令、法规,落实上级职业卫生会议精神及工作部署。

主持董事会审定职业卫生机构的设立,审批职业卫生管理基本制度,审议批准集团职业卫生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与职业卫生措施计划。

检查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关于职业病防护等方面的决议情况。

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不足导致的后果负责。

5.2 总经理职业卫生职责是对集团的职业卫生负领导责任

组织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卫生、劳动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标准、规定,落实上级职业卫生会议精神及工作部署、董事会关于职业卫生方面的决议,做好职业卫生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领导安全委员会并积极开展工作,检查指导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及下属各单位(部门)领导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

把职业卫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安全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职业卫生工作中的迫切问题和重大问题,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职业病防护情况。

贯彻执行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作业实行特殊管理的原则及职业卫生事故处理中“四不放过”的原则,检查防范措施的组织实施。

拟定职业卫生专职机构设置方案和保证体系,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聘任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审批各项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组织编制集团职业卫生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职业卫生措施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卫生工作情况,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保证职业病防治所需资金的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5.3 分管副总经理职业卫生通用职责是对分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贯彻国家职业卫生法令、法规,执行集团职业病防护规章制度和决定,经常检查分管系统各部门、单位的职业卫生责任制的执行落实情况。

定期组织本系统职业卫生检查,对暴露出的问题及时组织处理并督促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没有竣工验收的项目,组织落实防范措施。

负责审核本系统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并参加本系统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检查防止同类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5.4 分管职业卫生副总经理的职业卫生职责

对分管范围内有关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直接领导安技部门开展职业卫生工作。

在集团范围内组织协调其它分管副总经理、三总师研究处理有关职业卫生事项,定期向总经理汇报职业卫生工作情况。

定期组织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总结职业卫生工作成绩和问题,部署职业卫生工作,组织推广职业卫生工作的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经验。

负责审核职业卫生工作的方针、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病防护的操作规程,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组织编制职业健康隐患排查及整改计划,审定劳动保护、职业卫生技措经费如防护用品、防暑饮料标准并督促贯彻执行。

组织开展各种职业卫生检查工作,对检查暴露出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因素,及时组织处理并督促实施。

审定职业卫生、劳动保护方面奖惩事项,强化生产现场的职业卫生管理。

督促各单位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组织督促检查各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督促检查生产单位不断改善职业卫生现场的管理状态,实现环境整洁、物料有序、安全道畅通的职业卫生管理目标。

5.5 分管人力资源副总经理职业卫生职责

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合理配备劳动组织,在签订用工合同时,签订有关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护方面的条款和要求。

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特种作业及接触尘毒人员的健康体检和新员工的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工作。

主持劳动鉴定委员会,及时对疑似职业病员工进行工伤鉴定,组织有关部门为员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督促检查教育培训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员工教育培训计划时,把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纳入计划,并与员工技能教育培训同步实施。

督促检查集团医院做好员工的工伤、职业病健康检查救治工作和职业危害场所的危害因素测定工作。

5.6 总工程师职业卫生职责是对集团职业卫生工作中的技术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护方面的法令、法规,从科学技术上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突发事故、改善劳动环境与条件。

领导集团职业卫生、劳动保护的科学研究工作,贯彻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原则,组织召开有职业卫生、劳动保护方面内容的技术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推广科学技术管理工作。

审查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卫生设施项目,并组织实施。

对外包工程项目督促安全部门在承包合同中注明职业卫生内容和施工要求。

严格执行职业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企业产品设计、工艺布置、规程、装备以及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生产、使用、运行中的职业卫生负技术总责。

在编制企业科学技术长远规划时,必须将职业卫生工作纳入规划中。

5.7 副总工程师职业卫生通用职责是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和技术负具体领导责任

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卫生及劳动保护方面的法令、法规,从工艺技术上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改善员工的劳动条件。

贯彻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对职业病的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的质量和可靠性进行检查,并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在组织制定集团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提出设备、工艺、技术方面的职业卫生要求。

5.8 分管线的副总师职业卫生专项职责

分管设计(总设计师)副总师职责

检查设计人员在产品设计过程中执行有关职业卫生部门做好产品试制、试验过程中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制定、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试制、试验过程中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制定、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分管工艺(总工艺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组织冷、热工艺部门,在编制审核产品工艺方案、工艺路线、工艺平面、工艺规程等工艺文件以及设计工艺装备和非标设备时,必须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护的有关规定、标准和要求。

检查有关部门在工艺工作中落实、执行职业病防护措施和要求情况。

管基建、动力副总师安全生产职责

组织落实基建施工过程中职业卫生工作,组织审查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是否符合国家和集团在职业卫生方面的有关规定。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建设项目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工作,并做好向安全监管部门报批、验收和检测的联系工作。

5.8(3)3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剧毒化学品的控制与管理工作。

5.9 总会计师职业卫生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劳动保护方面的法令、法规。

参与审查职业病防护措施计划和中长期职业卫生工作规划的综合平衡,确保所需资金和费用的投入和落实。

在组织编制、审查财务计划时,应同时编审职业卫生所需的经费计划。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每年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费用,用于改善员工的劳动条件及职业病防护。

监督检查职业卫生费用的正确使用。

6 党群各级领导职业卫生工作职责

6.1 党委书记(副书记)职业卫生工作职责

了解掌握并保证监督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规定在本集团的贯彻执行,对集团的职业卫生工作负保证监督责任。

及时了解听取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情况,并参与有关职业卫生方面重大问题的决策。

组织指导党群系统围绕职业卫生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和各项活动。

对各级干部在职业卫生方面的工作作风、职业病防护意识、责任落实等进行监督检查。

参与事故的分析、处理。

6.2 纪委书记(副书记)职业卫生工作职责

组织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令、法规及集团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定期深入生产和工作现场,检查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落实职业卫生责任制情况。

参与集团有关职业卫生的重要规章制度、改造方案、重大活动方案的讨论。

参与事故的分析、处理。

6.3 工会主席(副主席)职业卫生工作职责

负责领导和组织工会系统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规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参与集团有关职业卫生的重要规章制度、改造方案、重大活动的讨论,组织人员参加建设项目“三同时”评审工作。

组织工会有关部门利用各种宣传形式进行职业卫生教育,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

深入生产和工作现场进行职业卫生检查,随时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与事故的分析、处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员工代表或召开员工代表大会,对集团或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6.4 团委书记(副书记)职业卫生工作职责

掌握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规定及集团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参与集团职业卫生方面规章制度、重大活动方案的讨论。

生产和工作现场,督促、检查团干部落实职业卫生责任制情况。

6.5 集团基层党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职业卫生职责

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做好职业卫生活动中党员、团员、员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对本单位的职业卫生负全面的保证监督责任。

学习掌握上级有关职业卫生、职业病方面的政策、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知识,并保证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及时了解、听取本单位职业卫生情况、参与本单位相关问题决策。

组织本单位党、团员、员工围绕职业卫生开展宣传教育和各项活动。

对党员、干部在职业卫生方面的工作作风、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参与事故、违章问题的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6.6 公司基层工会主席职业卫生职责

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对所在单位的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

参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检查,纠正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

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单位职业卫生监督员、劳动保护监督员、班组安全监督员开展工作和活动,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及时向上级工会及有关方面反映职工群众对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护的意见和要求。

组织员工开展职业卫生方面的竞赛活动,监督、协助行政搞好职业卫生工作。

参与事故的分析、处理。

7 分公司、公司内部各级领导职业卫生职责

7.1 分公司总经理、公司部门经理职业卫生通用职责是对本单位的职业卫生负全面领导责任

贯彻执行上级和集团的职业卫生工作指示、要求、规章制度和规定,组织本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和活动,组织协调、检查副经理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定期组织召开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分析本单位职业卫生形势,讨论研究职业卫生工作中需解决的问题,并主持召开各分公司、职能部门职业卫生会议,部署职业卫生工作。

组织编制与实施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计划。

组织制定、修订、完善本单位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贯彻落实。

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所管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及时组织整改,对暂时难以整改的隐患采取防范措施,并组织监控。

组织检查本单位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涉及职业病危害人员防护用品的落实使用情况以及女职工“四期”保护、员工作息时间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组织本单位或配合参与有关部门对有关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排查劳动组织,不经批准不得随意安排加班加点,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员工,不准安排在含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工作,未经职业卫生培训的实习学生参加生产劳动,不得单独安排上岗工作和有毒有害及危险性岗位工作。

7.2 安技环保部经理职业卫生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本专业的职业卫生国家标准、规程及规章制度,并组织检查本专业人员和操作人员执行规程、规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制定本专业职业病突发事故预防和抢险方案,并组织演练,深入现场检查职业卫生措施的落实情况。

7.3 分管生产安全(副经理)职业卫生职责

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法规和管理制度,协调事业部经理与其它副经理履行其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职责,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职业卫生的原则,组织开展职业卫生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在组织实施生产经营方针、目标措施规划的同时,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护措施计划。

在组织职业卫生检查及职业病防护检查时,对查出的隐患(问题)组织协调,制定整改计划,及时整改。

检查本单位职业卫生教育和职业病防护培训工作,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计划及实施方案。

组织均衡生产、控制加班加点,布置临时特殊生产任务和设备抢修,节假日生产等工作时,组织制定与实施职业病防护措施。

参加职业病突发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制定实施防范措施。

7.4 分管技术、工艺、设备副经理职业卫生职责

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法规,做好本岗位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

设计工艺布局、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配,编制工艺路线、工艺方案和对新产品进行工艺分析等,严格执行职业卫生国家标准。

组织设备安装、检修(抢修)和新产品试制、试生产等,在研究制定生产方案时,同时研究制定实施职业病防护措施方案。

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组织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

对本单位无能力解决的要及时向集团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技术部门报告。

组织编制本单位职业病防护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领导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使用、保养、维修工作,提高设备、设施的安全度,检查设备、工艺、职业卫生等操作规程和制度情况,纠正违章操作行为。

参加事故的分析,组织防范措施的落实。

7.5 车间主任(工段长)职业卫生职责

贯彻执行集团、事业部下达的有关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决定和各项规章制度。

对生产现场的职业病防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组织生产(工作)时,坚持职业病防护的各项原则,认真做好工段的职业卫生工作。

教育员工执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各项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用具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对本工段所用的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的完好程度进行检查,查出的隐患(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参与设备、设施检修、抢修或组织临时性生产(工作)任务时,同时参与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发生事故积极组织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向安全员和上级领导报告,参与事故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8 各类人员职业卫生职责

8.1 生产调度员职业卫生职责

按照职业病防护法规的要求组织生产、控制加班加点、组织制定与实施节日出勤生产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组织下达临时性和特殊危险工作任务时,同时制定下达周密可靠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具体组织协调落实。

组织生产过程中不违章指挥。

8.2 职业卫生监察员的职业卫生职责

接受公司安技、职业卫生部门的工作指导,根据本单位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的工作决策,监督检查分公司各级组织、各类人员执行各项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情况。

负责入厂新员工、实习代培人员、变换工种、复工人员的职业卫生定期教育与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参加危险作业、节假日加班生产、设备抢修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制定、审核、监督并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

参加分公司生产技术会议,通报职业卫生动态,提出要求,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协助职防部门定期组织员工的岗前、岗中、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告知员工。

经常向安技、职业卫生部门报告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工作情况,提出要求和意见,及时向领导转达上级的职业卫生工作部署和要求,参加上级组织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对生产现场巡回检查,督促员工按章操作,对查出的超标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时向事业部领导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人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消除的危害因素,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监督检查落实。

督促指导班组长、班组职防人员做好本职范围内工作。

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负责组织保护现场,及时向领导及安技部门报告,协作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履行报告、结案、审批手续,检查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8.3 工具(工装)员职业卫生职责

严格执行工具(工装)管理制度,对工具(工装)的安全装置和危险工具(如电动工具、焊具、风动工具)定期检定检查,确保状态良好。

对工具(工装)在使用中的安全可靠性负责,不下发破损、待修或绝缘不良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工具(工装)。

经常监督、检查职工正确使用工具(工装),对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具(工装)及时组织更换或向领导及主管部门报告。

8.4 设备(机械)员职业卫生职责

负责各类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日常维护、保养及检修中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检查设备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技术操作规程和设备清点、检查、交接班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设备经常检查,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时安排检修。

对大、小修及新安装设备等,在确认状态良好,符合职业病防护要求并办理验收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推广先进操作方法,研究制定合理化建议,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护法规的要求,提出补充完善设备操作规程与职业病防护技术操作的规定。

进行日常巡视及职业病防护检查,对查出的设备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参与其职责有关的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8.5 工艺、技术人员职业卫生职责

推行新工艺、改进工艺操作、采用新技术、试制产品及工、吊、模具,其方案应符合职业病防护国家标准,同时提出职业病防护意见,讨论方案时应通知安技部门参加。

负责检查工艺技术文件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完善工艺技术文件。

工作中应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和职业卫生国家标准的规定。

编制、修订技术工艺规程等文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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