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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第三节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及其订立

(一)保险合同的性质和内容

•《保险法》第9条1款1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进出口商对进出口的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的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铁路运输保险合同、国际公路运输保险合同等。

(二)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1、绝对诚信原则。

由于保险风险和赔付风险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所以保险法要求当事人应最大限度的诚信,善意从事。

《保险法》第16条。

(1)告知义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披露重大事实,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

保险人应应当将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告知投保人。

(2)陈述,对重要事实的陈述必须真实。

(3)保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明示或默示地保证,作为或不作为、状态是否存在等。

2.保险利益原则

•即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也是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才能订立保险合同,否则就是赌博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可保利益成立的条件:

一是合法的利益,二是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三是确定的利益。

即确定性、合法性、有价性。

•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应下列事由产生的经济利益具有可保利益:

1、对标的享有所有权、占有权;2、担保物权和债权;3、依法承担的风险和责任;4、因标的物的保全可得到利益或期得利益。

•《保险法》第11条。

3、补偿责任原则

当发生承保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需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与被保险人以经济上的补偿。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不得依据保险合同获得超过保险金额的额外利益。

代位追偿权:

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方的过失和疏忽引起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想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

•如果被保险人从第三者获得了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可以在支付保险金时将上述损害赔偿金额相应扣减。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4、近因原则

•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才承担保险责任。

•货物损失的发生和承保范围内的意外事故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货物损失不是由承保范围内的意外事故引起的,或属于承保免责范围,则保险人不予赔偿。

•1)致损原因只有一个

•2)致损原因有多个,且相互独立:

•例:

货物先被雨淋,而后遭到海水浸泡

•3)致损原因多个,连续发生,有因果关系:

•例:

由于恶劣气候导致皮草被海水浸泡,皮草腐烂,熏坏烟草

•汉密尔顿诉潘多夫案

  一艘货船在航行中,由于船上的老鼠把船舶的一条管道咬破,海水从管道的破洞处渗进来,浸湿了管道下货舱内的货物,造成损失.保险公司拒赔,拒赔的理由是:

货损的近因是鼠害,而不是海水进舱.英国初审法院同意保险公司的观点,但是英国上议院否定了初审法院的判决,认为海水进舱才是造成货损的近因.英国上议院的分析是:

老鼠在航行于大海的船舶咬破管道的话,才会出现海水进舱湿货的后果,如果在岸上的码头仓库里有老鼠咬破管道的话,只有空气从管道进入仓库的可能,绝对不可能有海水进入,货物也不会因此遭成损失.由此推断海水进舱损坏货物是海上特有的一种风险,是近因.

二、承保的风险与损失

(一)承保的风险

1、风险与可保风险的区别:

风险是潜在的危险,随时可能发生,但又预想不到。

有些风险是不可保的(如价格涨落),有些风险又是无需保的(如地球爆炸),所以风险须具备四个条件,保险公司才予以承保。

①危险的发生必须是可能的,不可能发生的危险无需投保。

②危险的发生必须是偶然的,有些风险如商品途耗,机器运输途中折旧等是必然的,就不能投保,例如,土豆水份减少。

③危险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危险产生是由某些客观、外界原因形成。

人为的、主观故意造成的风险,或发生了事故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④危险需不是投机性的,保险只是一种损失的补偿制度,而投机性的风险是不予承保的,如股票价格、期货价格、黄金价格等都无法投保。

海上风险、损失与费用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风险

(1)自然灾害,与航行有关的人无法控制抗拒的自然风险,如海啸、地震、飓风等;

(2)意外事故,与航行有关的人力造成的事故,如触礁、碰撞、失踪等;

•(3)外来风险,指由偷窃、受潮、串味、玷污等外来原因和由战争、罢工、暴动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等。

全部损失:

一张保单所保货物的完全损失

一张保单上所保的分类货物的完全损失

一张提单项下的货物

一条驳船所载货物的完全损失

整件货物落海

实际全损

被保险货物的实体已经完全灭失

被保险货物遭到严重损害,已丧失了原有的用途和价值

被保险人对保险货物的所有权已无可挽回地被完全剥夺

载货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仍无音讯

推定全损

保险货物受到损失后,虽然事实上未达到完全毁损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可按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商业性损失

被保险货物的实际损失已经无法避免

为了防止实际损失发生需要支出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的实际价值

修理受损货物的费用超过修复的价值

为收回所有权花费超过保险货物的价值

注意:

推定全损需要委付(Abandonment)

委付(abandonment)

•委付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将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

是海上保险特有的制度。

•委付是被保险人单方行为,保险公司没有必须接受委付的义务,但委付一经接受则不能撤回。

接受委付后,保险公司取得残存货物的所有权,当损失是由第三者过失引起的,同时取得向有过失第三者代位追偿的权利。

如果追偿的金额超过保险公司的赔付额时,不必将超过的部分退还被保险人。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额外费用。

共同海损应由有关利害关系方共同分摊

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

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须确实存在

船方采取的措施是有意识的、合理的

所作的牺牲是特殊的,费用是额外的

牺牲和费用须是有效果的

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纯粹由海上灾害事故造成的,而且无共同海损性质的部分损失。

例:

一艘船舶满载袋装砂糖驶往某地,途中因气候恶劣,海水涌进舱内,致使部分糖包被溶解,此项货物损失属于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应由受损方自行负担

案例分析1

一载货船舶由天津港驶出不远处,一船舱起火,船长下令引水灭火,火虽扑灭,船的主机被烧坏,遂租拖船拖回天津港,修理完毕后重驶目的港。

事后检查,发现如下损失:

1)300箱货物被焚;2)100箱货物被烟熏;3)200箱货物被水浸湿;4)主机和部分甲板烧坏;5)拖船费用;6)额外增加的燃料费用和船员工资。

以上损失哪些是共同海损,哪些是单独海损?

案例分析2

一艘海轮满载各类货物离开天津港驶往南美某地。

航行途中,不料遭遇海啸,舱面汽车有数辆颠入大海,船因此发生严重倾斜,为使船免遭倾覆,将舱面剩余的汽车抛入海中。

单独费用(particularcharges)

•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由于保险单通常都有“诉讼和营救条款”,因此单独费用都能得到保险公司补偿。

•施救费用(Sueandlaborcharges)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的抢救或防护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自己救自己的费用

•救助费用(Salvagecharges)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

其他人救发生的费用。

总结

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我国进出口货物运输最常用的保险条款是CIC中国保险条款,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审批颁布,分为海洋、陆上、航空、邮包运输保险条款四大类,对于某些特殊运输商品,还配备了海运冷藏货物、陆运冷藏货物、海运散装桐油及活牲畜、家禽的海陆空运输保险条款,投保人可以按照需要选择投保。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

(一)基本险

1、平安险

平安险是我国保险业的习惯用语,来源于国际保险市场的“(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F.P.A.)”,原意是“单独海损不赔”,保险人只对于因海损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现在该原则已经有所改变。

保险人仅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对特定意外事故(如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所引起的单独海损亦予以承保。

(一)基本险

1、平安险(F.P.A.)

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⑤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⑥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⑦共同海损的牺性、分摊和救助费用。

•⑧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费用。

平安险总结

•共同海损和全损必须赔。

•只要有一次意外事件(祸不单行)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也赔。

•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赔偿部分损失是鼓励打捞落水货物。

•施救费用,即自己救自己发生的费用。

如果救助费用属于共同海损,也要赔。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导致的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案例分析

一公司出口货物5000公吨,投保平安险。

该货3000公吨在广州,2000公吨在海口,公司便租船在广州装3000公吨,在驶往海口途中,不慎搁浅,经过船方自救,货物未发生损失。

船舶再于海口装2000公吨后驶往目的港,途经马六甲海峡,遭遇狂风巨浪,货物遭受损失。

货至目的港后检查,发现共损失3000公吨,其中2000公吨来自广州,于1000公吨来自于海口。

问:

保险公司对此损失是否负责赔偿?

如是,赔多少?

如损失的3000公吨中,1000公吨来自于广州,2000公吨来自于海口,保险人又赔多少呢?

案例分析1:

有一批货物已照发票总值110%投保了平安险,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于5月3日在海面遇到暴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水渍,损失货值为5000元,该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发生触礁事故,又使该批货物发生部分损失,亦为5000元,试问保险公司按平安险条款应赔付多少钱?

为什么?

2、水渍险

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WPAorWA)原意是“单独海损负责”,1981年1月1日修订的CIC规定,水渍险的承保范围包括,在平安险承保范围的基础上,加上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水渍险W.P.A.

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引起的P.A.

3、一切险(AllRisks)

•一切险源于英文“AllRisk(A.R.)”,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承保范围最大的一种基本险别,其保险费率也最大。

•在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一切险中,保险人承保2个方面的保险责任:

①承保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损失和费用。

②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所谓外来原因说的是货物以外客观存在的可能发生的危险。

一切险=水渍险+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一般附加险)

2003年79题

广州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一批鱼粉的合同,价格条件是CIF汉堡,甲公司依合同的规定将鱼粉用木桶装妥后交承运人所属的“海星”号货轮运输。

该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海星”号在途中由于突遇“蒲公英”号强台风,船舶剧烈颠簸。

德国公司在目的港提货时发现货损,经检验货损系正常管货情况下鱼粉自燃所致。

对于该案,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B

•A.本案应由甲公司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B.本案应由甲公司办理投保

•C.乙公司应就该货损向承运人索赔

•D.乙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二、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如包装不足等)。

3、货物的自然损耗或自然渗漏、自然磨损。

4、货物品质的内在缺陷或特性造成的损失。

5、市价跌落、运输延迟造成的损失。

6、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和除外责任(如原子、热核武器的使用等)。

三、责任期限

•“仓至仓”(warehousetowarehouse,简称W/W)原则。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上述3个时间以先发生的为准。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1)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港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立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查,理赔代理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件数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承运人,受托人或其它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形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2)对遭受承保责任内风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都可以迅速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

•(3)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该保险才继续有效。

•(4)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

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责任方追偿有关函电几个其它必要的单证或文件。

(5)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索赔期限

•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

六、海上运输货物附加险别

(一)一般附加险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了11中一般附加险,这些不能单独投保,它们全部包括在一切险中,或者由投保人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后,根据货物可能面临的风险加保其中的一种或几种险别。

1、偷窃提货不着险

Theft,PilferageandNon-Delivery,TPND。

在该险项下,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因被偷窃,以及被保险货物运

抵目的地后整件未交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但是,被保险人对于偷窃行为所致的货物损失,必须在提货后10天内申请检验,而对于整件提货不着,被保险人必须取得责任方的有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才予赔偿。

保险人还可以收回保险人向船东或其他有关责任方追偿得到的任何赔偿,金额以不超过本公司支付的赔偿为限。

2、淡水雨淋险

•FreshWaterandRainDamage,专门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淡水或雨水造成的损失,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舱汗所造成的货物损失。

不过,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发生损失后的10天内申请检验,并要以外包装痕迹或其他证明为依据。

•淡水雨淋险和自然灾害中的暴风雨的区别。

风刮多大、浪有多高、雨下多大有一个技术级别,超过叫暴风雨,没超过就是淡水雨淋。

3、短量险

•RiskofShortage,该险负责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包装破裂或散装货物发生数量损失或重量短缺的损失进行赔偿,但不包括货物在途的正常损耗。

被保险人对于包装货物的短少,应当提供外包装发生破裂现象的证明;对于散装货物,则以装船重量和卸船重量之间的差额作为计算短量的依据。

4、混杂、玷污险

•RiskofIntermixtureandContamination,该险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与其他物质接触而被沾污或混进了杂质,影响货物质量所造成的损失。

5、渗漏险

•RiskofLeakage。

该险承保流质、半流质、油类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以及用液体储运的货物(如酱渍菜等)因液体渗漏引起货物腐烂变质造成的损失。

6、碰损破碎险

•RiskofClashingandBreakage,该险对于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震动、碰撞、受压造成货物破碎和碰撞损失负责赔偿。

7、串味险

•RiskofOdor,该险主要承保被保险货物因在运输过程中配载不当而受其他物品影响,引起的串味损失。

一般用于易发生串味损失的食品、粮食、茶叶、中药材、香料、化妆品等货物。

8、受潮受热险

•DamageCausedbyHeatingandSweating,该险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气温骤变或船上通风设备失灵等原因使船舱内水气凝结、发热或发潮导致的损失。

9、钩损险

•HookDamage,该险承保被保险货物(一般是袋装、箱装或捆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用钩子装卸,致使包装破裂或直接钩破货物所造成的损失及其对包装进行修理或调换所支出的费用。

10、包装破裂险

•LossandorDamagescausedbyBreakageofPacking,该险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搬运或装卸不慎造成包装破裂所引起的货损,以及因继续运输安全的需要修补或调换包装所支出的费用。

11、锈损险

•RiskofRusting,该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生锈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记忆方法:

异(味)串(味)混(杂玷污)淡(水雨淋)偷(窃提货不着)短(量)包(装破损)、碰(损)破(碎)(受)热(受)潮(渗)漏钩(损)锈(损)(一串混蛋偷短包、碰破热潮漏钩锈)

(二)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是以导致货损的某些政府行为风险作为承保对象的,它不包括在一切险范围,不论被保险人投任何基本险,要想获取保险人对政府行为等政治风险的保险保障,必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经保险人特别同意。

否则,保险人对此不承担保险责任。

1、交货不到险

•failuretodeliver。

该险承保自被保险货物装上船舶时开始,在6个月内不能运到原定目的地交货。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交货不到,保险人都按全部损失予以赔偿,但是,被保险人应将货物的全部权益转移给保险人,因为造成交货不到的原因并非运输上的,而是某些政治原因(如被另一国在中途港强迫卸货等),所以,被保险人在投保该险别时必须获得进口货物所有的一切许可手续,否则投保该险是无效的。

•提货不着险是到目的地后没有发现货物,可能是被偷了,也可能是其他原因。

2、进口关税险

•Importdutyrisk,该险承保的是被保险货物受损后,仍要在目的港按完好货物交纳进口关税而造成相应货损部分的关税损失。

•投保进口关税险,往往是针对某些国家规定,进口货物不论是否短少、残损均需按完好价值纳税而适用的。

3、舱面险

•Ondeckrisk,该附加险承保装载于舱面的货物被抛弃或海浪冲击落水所致的损失。

由于舱面货物处于暴露状态,易受损害,所以保险人通常只是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保舱面货物险,以免责任过大。

4、拒收险

•rejectionrisk当被保险货物出于各种原因,在进口港被进口国政府或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而产生损失时,保险人依拒收险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投保拒收险的条件是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持有进口所需的一切手续(特许证或许可证或进口限额)。

•拒收不是指买方拒收,而是指由于官方原因拒收,如检验检疫、边防等,非商业因素以外的行政原因造成的拒收。

5、黄曲霉素险

•Aflatoxin,该附加险承保被保险货物(主要是花生)在进口港或进口地经卫生当局检验证明,其所含黄曲霉素超过进口国限制标准,而被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所造成的损失。

6、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是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简称FREC,这是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所开办的一种特别附加险。

•它对被保险货物自内地出口运抵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卸离运输工具,直接存放于保险单载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期间发生火灾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不是仓至仓,而是自被保险货物运入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之时起,至过户银行解除货物权益之时,或者运输责任终止时起满30天时止。

如果发生火灾,保险公司仍然负责赔偿。

(三)卖方利益险

•contingencyinsurance–coversseller’sinterestonly。

卖方利益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78年开始承保的一种特殊的独立险别,它是针对我国出口企业按CFR或FOB价格条件,或在无证托收的支付方式下出口为保障自身利益而投保的险别。

(四)特殊附加险

1、战争险(warrisk),保险人承保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导致的货物损失的特殊附加险。

被保险人必须投保货运基本险之后,才能经特别约定投保战争险。

保险责任包括:

①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②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③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④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2、罢工险

strikesrisk,罢工险是保险人承保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参加工潮、暴动和民众、战争的人员采取行动所造成的承保货物的直接损失,对间接损失不负责,如由于劳动力短缺或无法使用劳动力,致使堆放码头的货物遭到雨淋日晒而受损、冷冻机因无燃料而中断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总结:

第三节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一、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

陆上货物运输险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

类似于海上运输保险条款。

(一)承保范围

•陆运险(OVERLANDTRANSPORTATIONRISKS)的责任范围指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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