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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示范文本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第10条 

对事故要定性准确,对事故责任者以责论处。

根据事故性质、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11条 

地铁公司运营事故调查处理的裁定工作由安全监察室负责。

各单位安全机构是其所辖

  区域运营事故、事故苗子、安全隐患问题调查处理的上管部门。

  第12条 

运营公司安全监察室依据本规则组织相关部室对所辖区域发生的运营重大、大事故及涉及有两个(含)以上单位责任的险性事故、一般事故、事故苗子的问题,进行调查与分析,并向运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事故定性、定责及事故处理建议。

  第二章事故分类

  根据<

<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竹:

应急组织工作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地铁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事故损失及对运营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人事故、险性事故、-般事故利事故苗子。

  第13条 

特别重大事故

  1.乘客人身死亡30人及以上;

  2.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3.经济损失特别重人,直接经济损火1000万元及以上。

  第14第 

重人事故

  1.轨道交通发生爆炸、化学恐怖袭击等人为破坏事件;

  2.发生二级以上火灾(被困人数500人以上)事件;

  3.乘客人身死亡10-29入,或死伤50人以上;

  4.轨道交通运营中断6小时以上:

  5.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第15条 

大事故

  1.轨道交通发生二级火灾(被困人数500人以下);

  2.死亡3-9人,或死伤10--49人;

  3.轨道交通运营中断3-6小时:

  4.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

  第16条 

险性事故

  在地铁运营工作中,凡事故性质严重,但未造成损害后果或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及其以上事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运营线列车冲突;

  2.运营线列车脱轨;

3.运营线列车分离;

4.列车冒进禁行信号;

5.未经允许列车载客进入非运营线;

6.列车反方向运行未经引导自行进站;

7.列午擅自退行;

8.列车、车辆溜走;

9.列车运行中擅自切除车载安全防护装置;

10.列车错开车门;

11.列车未关闭车门行车;

12.列车运行中开启车门;

13.列车夹人行车;

14.列车运行中,齿轮箱吊挂装置、关节轴承销轴、空压机、牵引电机等车辆重要部件脱落;

15.电话闭塞出站信号故障时无凭证发车;

16.擅自向未具备封锁条件的区间接发列车或擅自向封锁区间接发列车;

17.未办或错办闭塞接发列车;

18.行车或电力指挥通讯联络系统中断;

19.信号升级显示;

20.供电系统操作中发生错送电、漏停电;

21.运营中车站照明全部熄灭;

22.给水干管位移侵限、爆裂跑水;

23.排水不畅,积水漫过道床;

24.地铁排雨泵站设备故障,雨水不能排出中断列车运行。

25.运营中走行轨由轨头到轨底贯通断裂;

26.运营线路几何尺寸超限;

27.轨道线路发生胀轨跑道影响运营;

28.擅自触动、位移站台电视监视车门设备,影响正常使用;

29.未按规定撤除接地保护装置:

30.漏检、漏修或维修不到位发生重大安全隐患,危及运营安全;

31.其它(性质严重的运营故障、安全隐患,经地铁公司运营安全委员会认定,列入本项)。

  第17条 

一般事故在地铁运营工作中,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险性事故及其以上事故条件时:

1.非运营线列车冲突;

2.非运营线列车脱轨;

3.非运营线列车分离;

4.凋车冒进信号;

5.应停列车全列越过显示绿色灯光的出站信号机;

6.应停列车在站通过;

7.列车擅自在不具备条件的车站停车开启客室车门;

8.漏乘造成列车车长未上车发车;

9.列车车辆未撤除防溜铁鞋或止轮器开车;

10.列午客室内或车站的设施、设备、器材松动脱落等异常情况,造成乘客受伤;

11.运营线列车车辆空气系统(空压机、风缸)安全装置失去作用造成破损爆裂;

12.车辆或车辆载物超出车辆轮廓限界;

13.中断运营正线行车每满20分钟时;

14.直接经济损火在1万元及以上;

15.出站信号在中心和车站同时失控或紧急关闭信号失控;

16.运营车站正常照明全部熄灭或侧式站台-侧正常照明全部熄灭;

17.各类设施、设备、器材、物资等侵入车辆接近限界;

18.线路检查维修不当,造成列车临时限速运行:

19.无特殊工种操作证操作特种设备、车辆;

20.漏报、误报重大安全隐患,危及运营安全;

21.其它(经地铁公司运营安全委员会认定的安全隐患及问题,列入本项)。

  

  第18条 

事故苗子

  在地铁运营工作中,发生或存在安全隐患,但其性质或损害后果不够事故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列车救援;

  2.在站应停列午部分冒进进行信号机;

  3.通过列车在站停车进行乘降作业;

  4.列车夹物走车:

5,运行中列车超过规定的限制速度运行;

6.列车在终点站未经允许进行带人折返作业;

7.因对车辆故障隐患未查出、未彻底治理,造成盲目出库上线运行影响运营;

8.电动客车乘客报警装置作用不良;

9.列车司机与车长通话和指令装置同时失去作用;

10.车长或副司机在列车关门后起动时,未进行站车了望;

11,执乘中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呼唤制度;

12.列车信号、通讯设备故障,未及时报活,修理;

13.车辆、设备人为责任破损,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

14.车内行车备品不齐全;

15.错发、错收、错传或漏发、漏收、漏传行车命令;

16.因错办、漏办进路造成列车变更交路;

17.擅自变更作业计划或安排;

18.调度电话或电台无录音或录音丢失;

19.行车计算机系统监测功能无记录或记录丢失;

20.私自听取或打印行车记录资料;

21.漏开有关运营的技术设备;

22.各类机柜门、检查孔盖未按规定锁闭或设施固定不牢;

23.站台电视监控车门设备故障超过30分钟;

24.列车、车辆、设施、设备、机房、班组或隧道内、车站内的站厅、站台、办公用房等处所(含非运营区域)发生初期起火冒烟的险情;

25.设施、设备发生异常脱落,影响运营;

26.施工、检修、清扫设备影响运营;

27.电器、设备接线不符合安全规定;

28.手摇道岔超过30分钟;

29.轨道线路发生非正常临时更换钢轨;

30.供电系统操作中发生漏送电、错停电;

31.供电系统发生非正常单边供电;

32.车站或区间的主通风设备发生运行故障,造成功能失效;

33.车站出入通道的台阶或地面破损,影响乘客安全通行:

34.车站大门破损,致使失去防护作用;

36.非吸烟区域吸烟;

  37.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38.站厅、车厢乘客须知及安全标志不齐全;

39.作业现场安全标志不齐全或不规范;

40.未经审批许可擅自进行施工作业;

41.进入地铁施工未登记或作业完毕未注销;

42.在地铁线路上施工未认真落实安全措施,现场无甲方安全负责人;

43.应撤除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材料、物品、备品、标志等未及时撤除;

44.应急抢险救援预案不健全或不落实;

45.应急抢险救援器材、备品、工具不完善、状态不良或不能正确使用;

46.应急抢险救援演练不落实;

47.防火预案乃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工具、备品未配置或状态不良;

48.经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未能按规定及时进行整治或整治不符合要求;

49.对安全隐患未落实监控措施或责任人;

50.单位安全稳患统计、分析、记录系统不健全;

51.安全重点(要害)部位、处所、设备未落实相关制度,没有检查记录;

没有故障记录;

没有维修记录;

没有交接记录;

52.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发生严重违章、违纪、违制、失职、脱岗、当班饮酒、岗位打牌等;

53.安全运营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管理制度、档案、台帐不健全或不完善;

54.安全运营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或制定不完善或不落实。

55.其它(经地铁公司运营安全委员会认定的其它安全问题和隐患,列入本项)。

第三章 

事故报告第19条 

发生各类事故时,有关人员按下列规定报告:

1.在区间发生时,由司机(车长)或相关人员立即向行车调度员或通过车站行车值班员向行车调度员报告。

2.在车站或车场发生时,由车站行车值班员或运转值班员立即向行车调度员报告。

3.供电系统发生影响运营的故障,由变电站值班员立即向电力调度员报告,电力调度员接到报告后向行车调度员通报,并向总调度室报告。

4.在分公司、厂、段发生未直接影响接发列车的事故,现场人员须立即报告分公司、厂、段生产调度员。

  第20条 

行车调度员、电力调度员、分公司(厂、段)生产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须立即晌运营公司总调度室报告。

  第21条 

运营事故的报告内容:

  1.报告人姓名、单位。

  2.发生时间(时、分)。

  3.发生地点(分公司、厂、站、区间、百米标、股道)。

  4.事故概况、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及对运营的影响。

  5.请求救援的内容。

  6,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22条 

在事故报告时,报告人应认真检查确认现场情况,及时提供信息。

对一时难以判断清穷的现场情况,可先简报而后继续了解确认,随时续报。

如发现内容有误,应立即更正报告内容。

  第23条 

总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按规定向有关部室负责人和公司领导报告。

  第24条 

发生重大、大事故时,总调度室或有关部室应根据运营公司领导的指示,向市有关部I、·

报告。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25条 

发生重大、大事故由地铁公司依据国家、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第26条 

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影响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总队主持调查分析工作时,地铁公司主动积极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第27条 

重大、大事故发生后,地铁公司事故现场调查组自然成立,由公司安全监察室主任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现场事故调查组,负责组织指挥现场事故调查工作。

  第28条 

当公司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前,列车司机、车长、行车值班员、车站站区长要保护现场、挽留事故见证人、保存可疑物证、查找事故线索及原因,做好记录,积极协助地铁公司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29条 

接到重大、大事故的报告后,地铁公司现场事故调查组要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做好以下工作:

  1.由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认真勘查现场,详细检查车辆、线路及有关设备,进行拍摄(使用胶片

  的摄影器材),并做成文字记录、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必要时设置警戒线。

当技术设备破损时,应保存其实物。

  2.听取事故现场人员的汇报,收集现场负责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物证。

  3.对重大、大事故的直接当事人进行隔离保护,责成当事人写出书面材料。

  4.若事故发生地点的线路遭到破坏,无法检查测量线路质量时,则应对事故地点前后适当距离

  门00M以内)进行测量,以作为衡量事故地点线路质量的参考依据。

  5.对事故关系人、现场见证人调查询问,并详细记录。

  6.检查有关技术文件、表报的编制填写情况,必要时将原件或原件的复印件附在调查记录内。

  7.提高警惕,注意是否有人为破坏的迹象。

  8,必要时召开现场分析会。

  9.根据调杳结果,初步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及时向地铁公司安全委员会汇报。

当事故责任人涉嫌犯罪时,通知公安公交总队按有关法律条文处理。

如事故不涉及犯罪,公安公交总队向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移交有关资料。

  第30条 

发生有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重大、大事故单位,或有可能造成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单位,应于事故后4小时内将《北京市重大伤亡事故快报表》(京办发字[2002)15号)报地铁公司。

未发生人员伤亡的重大、大事故的单位,应于事故后48小时内将书面事故报告报地铁公司。

事故报告要一式三份:

事故调查组一份,主管业务部室一份,安全监察室一份。

  第31条 

事故调查组接到书面事故报告后,召开事故分析会。

安全监察室根据事故分析会的有关情况起草重大、大事故调查报告,于七日内报地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32条 

发生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会同主管业务部室负责调查,公司安全监察室派员参加。

由事故责任单位将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结果于事故发生后3日内,向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三份。

  第33条 

当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责任时,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主管业务部室应共同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

由公司安全监察室组织调查分析工作,事故涉及的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写出事故经过及事故相关证据、证言、材料等,积极协助事故调查分析工作。

第五章 

运营事故责任的判定和处理第34条由地铁公司主持调查的重大、大事故的定性、定责由地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

  第35条 

地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后,立即呈报地铁公司主管领导。

由公司安全生产委会主任主持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审议事故调查组的报告,认定事故性质及责任,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及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由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写出事故处理通报,通报全公司,并呈报上级部门审核。

  第36条 

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及事故苗子的定性定责,由事故责任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规定,向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呈报事故情况报告、事故责任分析认定及其处理意见报告、职工接受事故教训与制定防范措施的报告,经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审查、批复生效。

并在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备案。

  第37条 

事故责任判定的依据是:

执行中的地铁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及规定等。

  第38条 

事故的责任划分:

  1.全部责任:

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100%的责任;

  2.主要责任:

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60%至70%的责任;

  3.次要责任:

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30%至40%的责任;

  4.同等责任:

各方均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的相同分成的责任;

  5.一定责任:

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10%至20%的责任。

  6.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为地铁公司外部单位或人员,则地铁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定为无责任,该件事故统计为其他事故。

  第39条 

事故全部由一方原因造成,则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故由两方原因造成,但双方推诿扯皮,造成责任难以分清时,地铁公司可裁定双方均承担全部责任;

对擅自清理、改变、破坏事故现场的单位或个人,由地铁公司裁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第40条 

事故由两方原因造成,主要原因一方则承担主要责任,非主要原因一方则承担次要责任;

  第41条 

事故由两方或多方原因造成,当各方责任等同时,则各方分担同等责任;

  第42条 

当事故由三方以上原因造成,则视各方责任而依次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或具有非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但与事故发生有着一定的关系时,则负有一定责任。

  第43条 

因材质(含零配件)原因,致使车辆、设备质量不良而造成的运营事故或运营秩序紊乱不良影响,由设备订货方承担责任。

重复发生时,由设备订货方和使用方共同负责任。

  第44条 

因施工、维修、设备安装问题造成运营事故,由工程主管单位或监理部门承担责任。

重复发生时,由工程主管方和使用方共同负责任。

  第45条 

由不可抗拒的外因造成的事故,按地铁公司其他事故作记录,不计事故指标。

若因处理不当造成次生事故,将依据上述条款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46条 

当一起事故具有多种定性条件时,按事故性质等级高的定性。

  第六章 

运营事故的统计、分析、总结报告

  第47条 

各单位应备有运营事故登记簿和报表,:

详细记载各类运营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及处理情况。

报表和月安全情况分析于每月3日前报运营公司安全监察室。

  第48条 

任何单位在发生各类运营事故后,均应立即召开由领导主持的事故分析会,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汲取事故教训,找出薄弱环节,制定具体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分析会应详细记录,会议纪要迅速报运营公司安全监察室。

  第49条 

各单位在年末后五日内,向运营公司安全监察室报交全年安全情况分析及《安全情况统计表》,安全监察室对其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填写<

年度事故统计表》,并送交档案部门存档。

  第50条 

全公司责任运营事故的统计,以安全部门记载为依据。

  第51条 

运营公司统计事故时按实际发生的责任事故件数统计,责任事故件数作为对各单位的考核依据。

  第52条 

责任运营事故系数折算的统计规定:

  1.一起责任一般事故系数为1件;

  2.一起重大事故折算22件一般事故;

  3.一起大事故折算11件一般事故;

  4.一起险性事故折算3.5件一般事故;

5.一起事故苗子折算0·

l件一般事故。

第七章 

罚 

则第53条 

为教育广大于部、职工,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凡造成各类运营事故的责任单位、部门及其有关单位、部门的主要、主管、直接、相关的领导和事故直接、主要责任人,均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54条 

造成责任重大、大事故时,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时,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55条 

造成运营险性或一般事故的责任人,由责任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56条 

凡涉及地铁运营的施工、作业、活动必须遵守地铁运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地铁运营公司规章制度的施工、作业、活动给运营工作造成危害的外单位和个人,运营公司除要求施工单位或个人停工整顿外,并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第57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运营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

  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4.说谎、故意隐瞒事故真像或做伪证。

  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8条 

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人员调查中有失职行为,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或索贿、受贿,借机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有犯罪嫌疑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59条 

运营安全委员会或安全监察室做出赔偿事故费用的决定后,事故责任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拒付。

第八章 

附则

  第60条 

北京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及其内容解释,是处理事故、事故苗子的依据,由地铁运营公司安全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61条 

本规则自20xx年4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下铁道运营事故处理规则》同时废止,其它与本规则有抵触的规定,按本规则执行。

  第62条 

对事故的定性和处理如有异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向地铁公司安全委员会申请复议的权力,地铁公司安全委员会是事故责任的最终裁定机构。

  第63条 

在安全运营生产中遇有本规则未尽事宜,经运营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由安全监察室进行补充、修订运营事故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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