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商事》试题及答案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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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商事》试题及答案二

司法考试《民商事》试题及答案

(二)

第1题:

甲、乙、丙三个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并且各自独立经营,但为了保证在商品紧俏的时候也能有稳定的货源,三个企业之间还订立了协作合同(较长期、稳定的供销合同)进行联营。

不久,丙因经营不善而破产,丙的债权人丁要求甲、乙偿还丙的欠债。

人民法院应当:

()

A.驳回丁的要求

B.判决甲、乙共同清偿丙的欠债

C.判决甲、乙清偿2/3的债款

D.判决甲、乙清偿丙未受清偿的部分

【正确答案】:

A

【试题解析】:

见《民法通则》第53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三个公司只是协作关系,以各自的经营为主,应当各自负独立责任。

丁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第2题:

甲乙二人因侵权纠纷诉至法院,审判员对此案进行了调解,但未达成协议。

于是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做出判决。

在送达判决书之前,甲又要求法院进行调解。

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

A.撤回原判决,恢复审理,主持双方再行调解

B.暂不送达判决书,恢复审理,主持双方再行调解

C.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D.送达判决书

【正确答案】:

D

【试题解析】:

调解的时间是从案件受理后到法庭辩论结束之前,本题中甲申请调解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调解的法定时间,因此法院不应支持,仍然应当送达判决书。

故选D。

第3题:

甲向乙借款20万元,后未能按期还本付息,乙诉甲还款。

在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丙为该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

但在法院送达调解书时,丙拒不签收。

关于丙拒签行为对调解书效力的影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但其中担保的约定不产生效力

B.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丙不履行调解书时,乙可诉丙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C.调解书不发生效力,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D.不影响调解书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的条件成就时,乙可以申请法院依法执行

【正确答案】:

D

【试题解析】:

《民事调解规定》第11条规定: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

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可见,在案外人担保调解协议履行的情况下,案外人系依据调解协议以外的担保行为而承担担保责任,其不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同时当事人也不能直接基于调解书而诉请其承担责任。

A、B、C三项均显然错误,只有D项是正确的。

第4题:

甲、乙、丙、丁四人各出资10万元组建一普蜂合伙企业,并推举甲为负责人。

在经营过程中,乙、丙、丁发现甲将合伙企业的财产据为己有,遂一致同意做出决议将甲除名。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关于本案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甲被除名后,对乙、丙、丁作出除名决议之日以后的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B.甲被除名后,仍然应当对接到除名通知之日以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如果甲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D.甲被除名后,仍然可以要求合伙企业退还其5万元出资

【正确答案】:

A

【试题解析】:

【考点】合伙企业的除名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53条规定: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据此,C的表述准确。

甲被除名之日应当是其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而非乙、丙、丁作出除名决议之日,故B的表述正确,A的说法不正确。

第51条规定: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52条规定: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D正确。

第5题:

甲珍藏多年的一幅字画欲出售,但自己忙于工作,便委托乙将自己的这幅字画出售。

乙按照甲开出的价格寻找买主,但一直未成交。

后来,乙对古玩字画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因此乙便决定自己买下此字画。

后甲同意了乙的这一行为。

对于这一行为的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无效民事行为

B.有效民事行为

C.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D.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正确答案】:

B

【试题解析】:

【考点】自己代理行为的效力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本题中乙的行为属于自己代理,是滥用代理权的表现形式,根据《民法通则》66条规定,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由此可知,经过了被代理人的同意,代理人的行为便得到了追认,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

B项正确。

第6题:

刘某住某市东城区,肖某住某市南城区。

2009年3月5日,肖某与刘某在西城区签订了借款协议,肖某向刘某借款50000元,2010年3月5日还款。

二人在北城区公证处对该借款协议进行了公证,公证书上写明: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2010年3月5日肖某未按期还款,刘某以公证书为依据分别先后向东城、南城、西城、北成四区法院申请执行,各区也依次受理了本案,则本案应当由哪一个法院执行?

()

A.北城区人民法院B.西城区人民法院C.南城区人民法院D.东城区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

C

【试题解析】:

【考点】执行管辖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民诉意见》第

25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第7题:

楓叶公司为了增加职工福利,从宏达商场购买了一批绿野公司加工生产的“绿色野鸭蛋”。

楓叶公司的职工及家属食用后,几十人出现了胃痛、呕吐等症状。

经检验查明,该批“绿色野鸭蛋”系在鸭子饲养时在饲料中添加了某种激素,含有毒有害成分。

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

A.枫叶公司可以向宏达商场索赔相当于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B.枫叶公司职工可以向宏达商场和绿野公司索赔,并可以要求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C.宏达商场在进货时尽到了检查验收义务,也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D.对绿野公司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A

【试题解析】:

【考点】食品致害民事责任

【解析】'《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依此规定,首先需要判断楓叶公司是否为消费者。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是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楓叶公司不是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绿色野鸭蛋”,非消费者身份,不能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宏达商场支付相当于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选项A错误。

注意,这里楓叶公司可以根据合同要求宏达商场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据此可知,缺陷产品责任,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主张,也可以向经营者主张,两者之间为连带责任。

其中就生产者而言为无过错责任,就经营者而言为过错责任。

因此

BCD项均不当选。

第8题:

关于简易程序的简便性,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

A.受理程序简便,可以当即受理,当即审理

B.审判程序简便,可以不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

C.庭审笔录简便,可以不记录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等通常性程序内容

D.裁判文书简便,可以简化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或判决理由部分

【正确答案】:

C

【试题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4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

(1)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

(2)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3)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应选。

第9题:

中国甲企业与美国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100万美元。

其中甲企业用场地使用权和厂房出资,乙公司用现金及专利技术出资。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企业和乙公司的出资比例没有限制

B.乙公司袖专利技术应经在中国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C.乙公司必须对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享有所有权

D.甲企业的厂房上可以在出资前已设定抵押权

【正确答案】:

C

【试题解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2款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所以A选项不正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所以B选项不正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

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

第10题:

2009年5月7日,天津市河北区甲公司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该市南开区乙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并提供了相应数额的担保。

河东区人民法院根据甲公司的申请冻结了乙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

但是甲公司未在法定期间起诉,因而给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5万元。

乙公司如就此损失索赔,应向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

A.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B.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C.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D.以上任一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

A

【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诉前财产保全后引起纠纷的管辖问题。

《民诉意见》第3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甲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后并未在法定期间内起诉而造成乙公司损失,乙公司可向河东区人民法院起诉。

另需注意诉前保全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第11题:

下列请求权中,适用诉讼时效的是:

()

A.国库券本息返还请求权

B.金融债券本息请求权

C.赔礼道歉请求权

D.存款本息返还请求权

【正确答案】:

C

【试题解析】:

本题涉及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运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的规定,本题正确选项为C。

第12题:

皇家火锅城是一家有一定知名度的餐馆,其店面装修、服务员制服,餐具、菜单等都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王府美食城是一家新开业的餐馆,为了使得开业兴隆,王府美食城作了大量的宣传,特别是在店前挂起一道横幅,上面写着“特聘皇家火锅城一级厨师主厨,欢迎各位光临”,同时其服务员的制服以及菜单等都采用与皇家火锅城相类似的形式。

下列选项表述哪项是错误的?

()

A.《反不正当竞争法》不适用于服务,本案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B.《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服务,本案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C.构成了虚假表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D.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

【正确答案】:

A

【试题解析】:

【考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虚假宣传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因此,A选项表述不正确,为本题答案。

B表述正确。

第5条规定: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王府美食城在宣传中冒用皇家火锅城标志,属于虚假表示。

故C表述正确。

第9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故D表述正确。

第13题:

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由于约定夫妻财产制具有契约的性质,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其不能对抗第三人

B.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

C.约定夫妻财产制必须婚后为之

D.进行财产约定时,如果夫妻一方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该约定行为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

【正确答案】:

B

【试题解析】:

【考点】夫妻财产制

【解析】《婚姻法》第19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约定夫妻财产制具有契约的性质,具有相对性,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如果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则可以对抗该第三人。

选项A错误。

该条并未规定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时间,不是必须婚后为之。

故选项C错误。

《婚姻法》第13条规定: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1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变更需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一般认为,身份行为具有人身性、特定性,须亲自为之,不适用代理制度。

第14题:

下列关于计算机软件登记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未登记的软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B.软件实行自愿登记,仅具有初步证据的效

C.软件实行自愿登记,经登记就确定该软件著作权归登记者所有

D.软件实行强制登记,经登记就确定该软件著作权归登记者所有

【正确答案】:

B

【试题解析】:

【考点】软件登记

【解析】软件是作品,一经创作就自动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软件实行自愿登记,登记仅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他人有相反证据的,可以推翻。

第15题:

甲公司生产了某产品,并在产品上使用了自己的产品商标,同时在商标局对该商标进行了注册,乙公司未经同意擅自使用了该商标。

甲公司到法院向乙提起诉讼,关于该商标能否认定为驰名商标,甲公司提出的以下哪项证明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

A.该商标已经持续使用了20年

B.该商标有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C.使用该类产品的消费者有百分之九十都知晓这一商标

D.设计该商标的设计师是世界知名设计师,获世界大奖无数

【正确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驰名商标的认定

【解析】根据《驰名商标解释》第4条规定:

“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

”又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第16题:

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

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

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

()

A.显失公平,可变更

B.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D.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有效

【正确答案】:

C

【试题解析】:

本题涉及伪装行为的效力问题。

伪装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通说认为,伪装行为中虚假意思表示无效,但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效力如何,应依该真实意思的相关法律规定。

本题中,少交契税为真意表示,其虚假表示是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其虚假意思表示应为无效,其真实意思表示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C。

第17题:

列有关食品检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所有的食品检验机构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B.食品检验由送检者选定的或者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C.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D.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可以自行组织该行业的食品检验,也可以委托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正确答案】:

C

【试题解析】: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7条规定,A选项中的规定说明,并非所有的食品检验机构都须认证并取得资质,故A选项说法错误。

《食品安全法》第58条第1款规定,“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其中并不包括送检者指定的情形,故B选项说法不正确。

《食品安全法》第59条规定,“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食品安全法》第61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D选项的说法不符合上述规定第2款的内容,故D选项错误。

第18题:

甲将自己的一头牛借给乙耕地,租金200元。

该牛在乙家产生牛犊一头,乙将牛犊卖得500元。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200元为法定孳息

B.500元是法定孳息

C.牛犊是天然孳息

D.500元应归甲所有

【正确答案】:

B

【试题解析】:

该500元是出卖孳息所得对价,不是孳息,故B不正确;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天然孳息应当归原物所有人所有,出售孳息所得500元对乙是不当得利,应当归甲所有,故D正确。

200元租金是法定孳息,故A正确;牛犊是天然孳息,故C正确。

第19题:

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用自有的一辆宝马车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甲因急需用钱又将该宝马车出卖给丙并已交付,得款20万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遭丙反对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丙因有效合同而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B.丙因善意而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C.乙可对该车行使抵押权

D.乙对该车的抵押权不能对抗丙对该车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

C

【试题解析】:

依照《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应当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依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车辆所有权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丙不能取得该车所有权。

本题正确选项为C。

第20题:

甲是腾达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因个人事务,甲需要从银行贷款,于是甲操纵董事会作出以腾达公司名义为甲的个人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公司股东乙、丙、丁、戊发现了这一问题,发表了以下言论,其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乙认为,公司为作为股东的甲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的决议方式作出

B.丙认为,在该决议已经作出之后,应当尽快以股东身份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法律规定的期限是60日

C.丁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戊认为,如果召开股东会对此事进行表决,甲也不能参加

【正确答案】:

B

【试题解析】:

《公司法》第16条第2~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可见,腾达有限责任公司为作为股东的甲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的决议方式作出,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

如果召开股东会对此事进行表决,甲也不能参加,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

第22条第1~2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根据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本题中的决议属于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无效,所以不在股东请求法院撤销的范围内,也不适用期限的规定,B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

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甲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

第21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A.这两种程序的审理期限相同,除非有特殊情况,都应该在3个月内审结

B.提起主体相同

C.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裁判却未必是终审裁判

D.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都可以适用调解

【正确答案】:

CD

【试题解析】: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在3个月内不能结案,需要延长审结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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