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考试.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605868 上传时间:2023-05-11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8.3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注安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考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注安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考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注安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考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注安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考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注安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考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注安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考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4页
注安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考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4页
注安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考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4页
注安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考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4页
注安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考试.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4页
注安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考试.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4页
注安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考试.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4页
注安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考试.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4页
注安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考试.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4页
亲,该文档总共1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注安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考试.docx

《注安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考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注安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考试.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注安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考试.docx

注安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考试

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考试

1.安全生产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不报或谎报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其中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不报或谎报事故罪是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罪名。

刑事责任:

(1)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重大事故罪、不报或谎报事故罪: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强令保险作业罪: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简维修费的20%的比例据实列支;没有矿山简维修费的,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列据实列支。

3.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进行抽查。

4.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5.国务院规定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数量为3万元以下,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6.《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在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行政处罚对未成年人的适用:

法律规定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8.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的适用: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水的人,犯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的,应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9.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10.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会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11.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2.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制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场收缴的(20元以下或其它情况当场收缴的),执法人员应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4.《劳动法》明确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5.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温、低温、冷水作业进而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主权管辖的领陆、领水和领空,领水包括12海里以内的的领海。

其他海域包括领海毗连区和领海以外200海里的专属海洋经济区。

17.卫生行政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18.对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建设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停建、关闭;用人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1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停建、关闭。

19.《劳动合同法》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0.《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档案或其他物品的,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于罚款。

2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13日发布实施,对已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22.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工作的时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工作日内。

需要专家或者中介机构进行专门检测、检验的,时限自提交检测、检验报告之日起计算。

2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不设年检。

企业应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4.煤矿企业应已矿(井)为单位,在申请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5.按照职责分工,有权对安全生产许可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主体有4个:

(1)国务院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2)国务院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3)国务院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4)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是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26.重大、较大、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自收到事故调查保持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27.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28.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29.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回去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

30.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

(1)无证照或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

(2)在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3)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4)经整顿不合格的。

32.接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关于关闭煤矿的建议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33.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4.建设单位应当自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对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5000万以下的不少于1人;5000万~1亿不少于2人;1亿以上的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分包单位:

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度增加。

(4)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数量在50人以下的,应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200人的,应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36.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单位,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情况报告建设项目所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7.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8.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39.申请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40.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检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41.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办程序: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拟购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购买用途说明;经办人身份证明;)

42.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销售记录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43.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44.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5.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向运输始发地或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公安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发布施行

46.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在投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47.申请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48.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50.从事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托运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合法《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51.托运人将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52.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9月1日施行

53.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务院国防科技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

5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55.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业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56.《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许可证》。

57.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58.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在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59.《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单位应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60.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将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61.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向公安机关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62.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63.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20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64.特种设备锅炉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等于0.1MPa,且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65.压力容器的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稳定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66.压力管道的规定范围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67.起重机械的规定范围为额定起重量为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雨或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行驶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68.大型游乐设施的规定范围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等于2m/s,或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69.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

70.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向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或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71.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72.电梯应当至少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7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74.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75.被吊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76.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许可、核准、审查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

77.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单位的法律责任:

(1)一般事故10~20万罚款;

(2)较大事故20~50万罚款;

(3)重大事故50~200万罚款;

78.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79.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反所得。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公布施行

80.卫生部公布的高毒物品目录,共有54种。

81.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公布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施行

82.事故定级要素:

人员伤亡数量、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社会影响。

83.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84.政府职能部门事故报告时限,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85.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为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补报。

86.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87.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事故抢救及报告规定,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迟报或漏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8.事故发生单位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处10万至20万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处20万至50万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处50万至200万罚款;

(4)发生特大事故,处200万至500万罚款;

89.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处罚:

(1)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收入的30%;

(2)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收入的40%;

(3)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收入的60%;

(4)发生特大事故,处上一年收入的80%;

90.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事故报告和调查规定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至500万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收入的60%至100%的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修订施行

91.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额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92.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93.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起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9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起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对于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95.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十个伤残等级,最严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96.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97.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98.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99.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100.各伤残等级待遇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7

25

23

21

18

16

13

11

9

7

伤残津贴

90%

85%

80%

75%

70%

60%

0

0

0

0

101.职工死亡的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列发给由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纸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10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工亡补助金的50%。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103.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限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持续。

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1年的应办理注销)。

104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

(1)高危行业: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2)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10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