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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员基础知识要点

第一章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1.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个方面。

2.除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a)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b)在城市规划区里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c)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d)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

e)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f)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g)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延期超时的,施工许可证自动废止。

6.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7.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8.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9.我国《建筑法》规定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式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10.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11.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企业以任何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2.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13.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1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5.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全部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6.建筑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

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17.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18.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19.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20.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1.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主要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22.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

·《合同法》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总则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

23.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4.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25.要约应当符合:

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也就是说: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26.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失效的情形: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的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情形还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27.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条件:

一是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28.效力待定合同包括: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29.无效合同通常有两个情形,即整个合同无效(无效合同)和合同部分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0.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撤销权应由撤销权人行使,并应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该项权利。

·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的同时显失公平的。

31.合同的履行应遵循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

32.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3)(p11)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3.合同变更分为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

34.合同转让包括:

权利(债权)转让,义务(债务)转移,权利义务概况转让。

35.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情形: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36.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7.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限为5年,超过该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38.违约责任特点:

以有效合同为前提;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为要件;可由合同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39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40.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诉讼。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41.《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4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43.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时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44.根据《招投标法》,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是(联合投标)。

45.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46.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7.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48.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49.开标应当在招标人的主持下,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应邀请所以投标人参加开标

50.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52.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干预措施:

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

53.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

(2)年。

54.以下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55.保险合同的主体双方是(投保人和保险人)。

56.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属于财产保险。

57.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

58.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

59.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60.税率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61.税收分为:

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

62.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1.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2,初始注册:

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有效期为四年;延续注册:

应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有效期为四年;变更注册:

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3.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逾期未申请注册的,除提供初始注册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4.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注册后(延续注册有效期。

5.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估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2)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3)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4)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6.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a)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b)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c)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d)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e)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f)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g)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h)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i)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j)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7.注册造价工程师权利:

:

1)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2)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3)在本人职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5)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6)参加继续教育

8.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位(60)学时。

9.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4)年验证一次。

10.造价员每2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20)学时。

11.造价员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在变更工作单位9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12.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登记,逾期未申请登记的必须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登记。

13.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14.在设立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时,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师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15.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

16.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2)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和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3)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与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4)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5)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17.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执业印章,并由执业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18.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19。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0.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2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第一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概述

1.建设程序,是指(工程项目)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顺序。

2.某工程有独立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但建成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此工程应属于(单位工程)。

3.作为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一组配套齐全的工程项目是(单项工程)。

4.单项工程是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一个学校,一栋教学楼,某教学楼的土建工程,某教学楼的桩基础,某教学楼楼地面工程。

5.建设工程项目的分类:

1)按建设性质分:

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迁建项目和恢复项目;2)按投资作用分:

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和非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3)按项目规模分:

大型、中型和小型,更新改造项目分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类;4)按项目的投资效益分:

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5)按项目的投资来源分:

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

按其盈利性不同,政府投资项目分为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6.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可以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工作,但并不表明项目非上不可,经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不是项目的最终决策

7.企业不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而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8.项目建议书的主要作用是推荐一个拟建项目,论述其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供国家选择并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

9.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10.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工程设计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11.如果初步设计提出的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10%)以上或者其他主要指标需要变更时,应说明原因和计算依据,并重新向原审批单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12.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因当将施工图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13.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之前要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征地、拆迁、场地平整;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道路等接通工作;3)组织招标选择工程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4)准备必要的施工图纸

·建设单位应适时组成专门机构做好生产准备工作,确保项目建成后能及时投产。

·生产准备工作包括:

1)招收和培训生产人员;2)组织准备;3)技术准备;4)物资准备。

14.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之前完成工程建设准备工作并具备开工条件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

15,竣工验收是投资人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标志,是全面考核工程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

16.关于竣工图的绘制,一般规定:

不管在施工单位过程中图纸有无变更、最终是否需要重新绘制,但必须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原施工图或重新绘制的工程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

才能作为竣工图。

17,按国家现行规定,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3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地方)的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银行监督全部上缴财政。

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推迟竣工验收时间。

18,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整理技术资料;绘制竣工图;编制竣工决算。

19.《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主管部门备案。

20.项目后评价的基本方法是(对比法)。

·一定的约束条件是制定项目目标的依据,也是对项目控制的依据。

项目管理的目的就是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由于项目具有单一性和一次性的特点,要求项目管理具有针对性、系统性、程序性和科学性。

2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任务是控制项目目标(造价、质量、进度)。

2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呈现出集成化、国际化、信息化趋势。

在项目组织方面,业主变自行管理模式为委托项目管理模式。

由项目管理咨询公司作为业主代表或业主延伸根据其自身资质、人才、和经验,以系统和组织运作的手段和方法对项目进行管理,体现了建设项目管理的(集成化)发展趋势。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类型:

业主方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方项目管理、设计方项目管理、施工方项目管理、供货方项目管理。

23.(业主方项目管理)是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决策与实施阶段的各个环节。

24.设计方的项目管理不仅仅局限于项目勘察设计阶段,而且延伸到项目的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

·施工方项目管理包括:

项目施工质量、成本、工期、安全和现场标准化、环境保护。

25.造价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之间是(相互对立统一的关系)。

2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任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的基础上,对勘察设计、建设准备、施工及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一系列活动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控制和总结评价,通过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目标控制、风险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措施,保证工程项目质量、进度、造价目标得到有效控制。

信息管理是项目目标控制的基础。

·目标控制的主要任务是采用规划、组织、协调等手段,采取组织、技术、经济、合同等措施,确保项目总目标的实现。

·信息管理是项目目标控制的基础

27,在项目实施阶段做到“三同时”即:

主体工程与环保措施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第二节建设工程项目成本管理

1.成本管理包括:

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成本考核等环节。

成本预测是成本计划的编制基础;成本计划是开展成本控制和核算的基础;成本控制能对成本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保证成本计划的实现;成本核算是成本计划是否实现的最后检查,它所提供的成本信息又是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控制和成本考核等的依据;成本分析为成本考核提供依据,也为未来的成本预测与编制成本计划指明方向;成本考核是实现成本目标责任制的保证和手段。

2.在工程合同与实际施工成本、工程款支付比例比较时,成本的计划值是(工程合同价)。

·成本预测的目的,一是为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指明方向,作为计划期降低成本决策的参考;二是为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降低成本指明途径,作为编制增产节约计划和控制成本降低措施的依据。

3.成本预测的方法:

定性预测(调查研究判断法,具体方式:

座谈会法、函询调查法)和定量预测(加权平均法,回归分析法)

4.项目成本计划以货币形式编制项目在计划期内的生产费用、成本水平及为降低成本采取的主要措施和规划的具体方案,是目目标成本的一种表达形式。

5.目标成本是实施项目成本控制和工程价款结算的基本依据。

6.成本计划一般由直接成本计划和间接成本计划组成

7.成本计划的编制方法:

目标利润法、技术进步法、按实计算法、定率估算法。

·成本核算方法:

表格核算法、会计核算法

8.根据全过程成本管理的原则,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作为项目成本管理的核心内容,同时也是项目成本管理中不确定因素最多、最复杂,最基础的建设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内容的是(成本控制)

·目标成本控制包括:

计划预控、过程控制和纠偏控制三个环节。

9.成本控制的方法:

项目成本分析法、工期-成本同步分析法、挣值分析法。

10.项目成本核算应以项目经理责任成本目标为基本核算范围,以项目经理授权范围相对应的可控责任成本为核算对象。

12.项目成本分析的方法:

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差额计算法,比率法

13,分部分项工程成本分析是施工项目成本分析的基础,其对象为主要的已完成分部分项工程。

分析的方法是进行预算成本、目标成本和实际成本的“三算”对比,分别计算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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