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同步练习册答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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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1.(C) 2.(C) 3.(C) 4.(B)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2.(ABD) 3.(ABC)
四、简答题
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主体并不仅限于行政机关。
除行政机关之外,有些行政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依照法定授权也可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1)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直接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
(2)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
(3)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4)行政性公司;
(5)根据授权从事一定的行政职能活动的事业单位;
(6)根据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的企业单位;
(7)被授予一定行政职权的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
五、论述题:
答:
(1)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为依据,只有法律、法规方能赋予某一社会组织以某项法律上的权力。
行政委托虽也应依法进行,但这里“依法”不像行政授权那么严格,在某些行政事项范围内,应当有法律关于委托的明确规定,而在有些行政事项范围内,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即可实施委托。
(2)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其方式有两种,即法律、法规直接授予职权和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授予职权。
而行政委托的方式,都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较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的。
(3)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使被授权的组织取得了所授予行政职权的主体资格,成为该项行政职权的法定主体。
行政委托并不发生职权和职责的转移,被委托的组织不能因委托而取得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政主体资格。
第三章
一、单项选择题
1、(B) 2、(D) 3、(A)
4、(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E) 2、(ABDE) 3、(ABDE)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有:
①行政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人民法院宣布行为无效。
②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③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处获取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
所给予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行政主体通过相应无效的行政行为所给予相对方的一切权益,均应收回。
总之,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
五、论述题
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要件有:
(一)主体合法。
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主体合法具体包括以下几项要求:
①行政机关合法,即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成立,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②人员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务、法定的资格,并能代表行政机关对外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即必须具备合法的公职身份。
③委托合法。
它要求委托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合法的委托权限;
接受委托必须具备从事委托事项的能力,被委托者必须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
(二)权限合法,是指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主体委托权限范围实施行政行为。
权限合法要求行政行为符合各方面的权限限制,主要有:
①符合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
②符合行政地域管辖权的限制,即行政机关只能就其管辖地域范围的有关事项作出行政行为。
③符合时间管辖权限制。
行政主体只能在其自身合法存在的时间内才能实施行政行为。
④符合手段上的限制。
⑤符合程序上的限制。
⑥符合条件上的限制,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才能运用行政职权,在法定条件不成立时运用行政职权构成越权。
⑦符合委托权限。
被委托组织或个人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
(三)内容合法适当,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要求有以下几项:
①对于受法律、法规羁束的行政行为来说,其内容必须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②对于自由裁量行为而言,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之内,不得超越法定范围和幅度。
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④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符合实际。
⑤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
(四)程序合法,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第五章
1、(B) 2、(D) 3、(B)
4、(D)
1、(ABCD) 2、(CD) 3、(ABCD)
4、(BA) 5、(AC)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应包括以下步骤:
①立案。
知悉相对方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填写立案报告表,在经本机关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完成立案程序。
②调查取证。
立案后,行政主体应客观全面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必要时,可采用检查、询问、扣押、鉴定等手段。
③听取申辩与听证。
行政主体在调查取证之后和作出处罚裁决之前,应告知被调查人的违法事实,准备对之作出处罚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给予被调查人申辩的机会,行政主体应充分听取申辩。
行政处罚涉及被调查人重大权利的,还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④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主体经过调查取证,并听取申辩,甚至听证后,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通指导意义的准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行政管理的实践,我们认为,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所谓处罚法定原则,是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
它是行政合法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
处罚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是:
①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
②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
③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该原则是指行政处罚不仅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而且也是教育人们遵守法律的一种形式,因此,在具体实践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3)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仅要求形式是合法的,是在自由裁量的法定幅度的范围内实施的,而且要求在内容上合法,符合立法目的,它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
公开原则就是处罚过程要公开,要有相对方的参与和了解,以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实施的行政处罚的信任度,同时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公正地行使职权,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4)处罚救济原则
该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方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保证相对方取得救济途径,否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它是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行使的事后补救措施。
(5)一事不再罚原则
该原则是指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如罚款)处罚,或者说相对方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解决的是行政实践中多头处罚与重复处罚的问题。
(6)处罚相当原则
该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七章
一、单项选择题:
1、(D) 2、(B) 3、(A)
4、(B)
1、(ABCD) 2、(ABCD) 3、(BC)
4、(BD)
四、简答题:
为保障公平原则的真正实现,一般通过法律或政策确立如下制度:
1、回避制度。
在行政程序中,与行政相对方或行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必须避免参与有关行政行为,以确保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公正性。
2、会议制度。
在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础上,对于某些重大的问题,特别是有关专业性强、技术性要求较高的事务,或者公共性极强的问题,应由若干公务员组成一定的会议或委员会。
以合议的形式作出行政行为,以保证行政行为实际的公正性。
3、听证制度。
听证程序使行政机关能够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从而公正、合法地作出行政决定,并有利于形成公民参与行政决定、监督行政执法的良好机制,以强化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自我约束和监督,减少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
4、调查制度。
行政主体要作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首先进行充分的调查,以查明与行政行为的作出有关的一切事实真相。
一般说来,行政程序法具有如下三种作用:
(1)监督和控制行政权的作用。
依法行政,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对行政主体进行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
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这既有利于防止行政主体主观臆断、武断专横地行使权利,又赋予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以监督和控制行政权的机会和权利。
(2)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的作用。
程序法的建立和完善,在客观上为避免行政机关的主观武断提供了保证。
相对方不仅享有了解和知悉与自己有关的行政行为的权利,而且可以通过听证等法定程序,直接陈述自己的观点与看法,不仅可以求得较为充分的救济,而且其参与行政行为的决定过程,是现代民主国家公民参政权的具体体现。
(3)提高行政效率的作用。
行政事务具有多变性和复杂多样性,因此,处理行政事务的迅速、简便和经济,构成了行政程序中的效率原则的核心。
对行政活动的有关方式、时限等法律规定和要求,成为提高行政效率的直接保障。
第八章
1、(D) 2、(C) 3、(C)
4、(B)
1、(BCE) 2、(ABCDE) 3、(ABCDE)
4、(BCD)
四、简答题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
(1)通报批评。
(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4)返还权益。
(5)恢复原状。
(6)停止违法行为。
(7)履行职务。
(8)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9)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
(10)行政赔偿。
行政相对方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
①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②接受行政处罚
③履行法定义务
④恢复原状、返还原物
⑤赔偿损失
五、论述题
行政责任的追究,是指有权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按法定程序和方式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政责任的认定和追究过程。
在行政责任的追究中,应遵循如下原则
第一,责任法定原则。
所谓责任法定,是指只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才能成为确认和追究违法责任的依据。
对违法责任的确认和追究,必须严格依法地行,并严格限制类推适用。
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有效地防止追究责任的任意性,真正实现法治行政。
第二,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
此原则要求适用于违法责任者的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形式等必须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违法行为的情节和责任能力等相一致,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适用适当的责任形式,选择适当的强度和方式。
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目的在于对受到损害的权益给予适当的补救,惩罚违法行为责任者,以达到教育的目的。
为实现此目的,必须严格遵守责任和违法程度相一致的原则。
第三,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违法责任的追究,往往表现为对违法责任者的惩罚,但最终目的在于对受损害的权益的补救,以恢复法制社会的正常秩序。
一定程度的惩罚是必要的,而惩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违法责任者更好地履行职责或义务。
所以在确认和追究违法行政责任时,对责任种类、方式和强度等的选择,都应体现补救、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章
1.(A) 2.(C) 3.(A)
4.(A)
二、多项选择题:
1.(BDE) 2.(ABCD) 3.(BCDE)
人民群众对政府实施监督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它们主要包括:
(1)向行政机关提出询问、要求、批评和建议。
(2)申诉。
向有关党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诉自己合法权益被违法失职行为侵犯,要求撤销该种行为,追究实施违法失职行为者的责任,恢复其被侵犯的合法权益。
(3)控告。
向有关党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控诉、告发某种违法失职和犯罪行为。
(4)检举。
向有关党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揭发某种违法、失职或犯罪行为。
(5)社会协商对话制度。
这是人民群众了解政情,对政府提出询问,提高政府活动透明度,监督政府的极好方式。
我国权力机关对政府的监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计划审定权。
各级权力机关听取和审查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行使法制审查权。
撤销本级行政机关发布的不适当的规章、命令和决议。
(3)行使罢免权。
罢免同级行政机关的组成人员。
(4)行使质询权。
在人大开会期间,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必须接受质询,作出答复。
(5)行使视察、检查权,办理群众来信来访。
接受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发现问题,调查政府部门的工作,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处理政府机关某种特殊性的问题等等。
第十章
1、(B) 2、(A) 3、(C)
1、(ABCD) 2、(ABC)
3、(ABCD) 4、(BC)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哪些损害不予赔偿,即承担赔偿责任的领域。
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是:
(1)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①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①对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行为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行政赔偿;
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②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原则有以下几条:
(一)行政复议应当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它又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合法原则。
即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严格地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管理相对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复议决定。
2.及时原则。
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应该受理的复议申请,及时作出复议决定,并对复议当事人不服复议裁决的情况及时予以处理。
3.准确原则。
即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应当准确地查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真相和对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侵犯情况,对事实作出准确的定性,并准确地适用相应的法律。
4、便民原则,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尽可能地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使其在尽量节省费用、时间、精力的情况下充分地行使复议申请权。
(二)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权的原则。
该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要求:
1.行政复议权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专门享有。
2.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行政复议权。
3.行政复议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权,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三)一级复议的原则。
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以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复议决定书下达后行政相对方不得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四)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的原则。
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既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又要对它的适当性进行审查,两个方面同时进行,从而达到监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
(五)不适用调解原则。
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不能让行政争议双方自行解决,也不能在争议双方之间进行调解。
(六)书面复议原则。
即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只对复议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从而简化程序。
在某些情况下,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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