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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及条文说明)

1.0.1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采暖与空调系统的冷热源和附属设备及其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同时,适用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验收。

1.0.3建筑节能工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竣工质量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2.0.1建筑节能工程

为节约建筑使用能耗所进行的建筑施工及安装工程。

2.0.2围护结构

1、建筑物及房间各面的围挡物,如墙体、屋面、地面和门窗等。

分内、外围护结构两类。

2、两侧分别面向不同空间,如室内和室内或室内和室外的建筑构造层。

2.0.3导热系数

稳态条件下,1m厚物体,两侧表面温差为1K,1h内通过1m2面积传递的热量。

2.0.4传热系数

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1h内通过1m2面积传递的热量。

2.0.5热桥

围护结构两侧在温差作用下,形成热流密集的传热部位。

2.0.6保温浆料

由胶粉料与聚苯颗粒或其他保温轻骨料组配,使用时按比例加水搅拌混合而成的浆料。

2.0.7凸窗

凸出围护结构外侧的窗户。

2.0.8倾斜窗

与维护结构形成夹角的窗户。

2.0.9玻璃遮阳系数

实际透过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透过3mm透明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的比值。

2.0.10透明幕墙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11非透明幕墙

不能将可见光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12制冷性能系数(COP)

制冷机在规定工况下的制冷量(W)与相应输入功率(W)的比值。

2.0.13热水采暖系统耗电输热比(EHR)

在采暖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集中热水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kW)跟建筑物的供热负荷(kW)与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效率乘积的比值。

2.0.14室外管网热输送效率

供热系统在正常运行条件下,检测持续时间内的各热力入口处的总热量(MJ)(管网输入总热量减去管网各段热损失)与在锅炉房或热力站总管处测得的总热量(MJ)之比值。

2.0.15供热系统补水率(Rmu)

供热系统在正常运行条件下,检测持续时间内系统的补水量(kg)与设计循环水量(kg)之比。

3.1.1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条文说明本条对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提出资质要求。

执行中,在国家尚未制定专门的节能工程施工资质前,应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具备相应的建筑工程的施工资质。

如国家制定专门的节能工程施工资质,则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对施工现场的要求,本规范与统一标准及各验收规范一致。

3.1.2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不得任意变更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

当确实需要变更时,应与设计单位洽商,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当变更可能影响节能效果时,设计变更应获得原审查机构的审查同意;

并应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条文说明由于材料供应、工艺改变等原因,建筑工程施工中可能改变节能设计。

为了避免这些改变影响节能效果,故需要对涉及节能的变更加以限制。

本条规定,如确需改变时,应事先得到设计单位的书面认可。

此时设计单位应认真核算并确认变更对节能带来的影响,出具洽商或设计变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变更对于节能效果带来的影响较大,有可能使得该工程达不到原定节能目标时,原设计单位也不能自行确定是否应该同意这种变更。

此时应报原负责节能设计审查的机构审查同意。

确定变更后,并应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3.1.3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或备案。

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订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

条文说明“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通常被称之为“四新”。

国家鼓励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中采用“四新”技术,但为了防止不成熟的技术或材料被应用到工程上,国家同时又规定了对于“四新”技术要进行技术鉴定或实行备案等措施。

节能施工中应遵照执行。

考虑到建筑节能施工中涉及的新材料、新技术较多,对于从未有过的施工工艺,或者其他单位虽已做过但是本施工单位尚未做过的施工工艺,应进行“预演”并进行评价,需要时应调整参数再次演练,直至达到要求。

施工前还应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以保证节能效果。

3.1.4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

施工现场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条文说明鉴于建筑节能的重要性,每个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均应列明有关本工程与节能施工有关的内容以便规划、组织和指导施工。

施工前,施工企业还应专门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按照规定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

没有实行监理的工程则应由建设单位审批。

从事节能施工作业的人员操作技能对于节能施工效果影响较大,且许多节能材料和工艺某些施工人员并不熟悉,故规定应在节能施工前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3.1.5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必须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条文说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已经有许多技术规范。

但是鉴于既有建筑未知因素较多等复杂情况,本条特别规定任何节能改造必须以确保该建筑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为前提。

不能顾此失彼,一方面改善了节能效果另一方面却牺牲或降低了建筑的安全储备或其他重要功能。

保证节能改造不致影响原建筑结构安全储备的具体措施是:

当改动主体结构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实际情况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查。

这种核查通常包括:

现场踏勘和调查,原设计资料审查,结构安全性核算,提出涉及结构安全的限制性要求(例如限制增加的最大荷载量)并最终对改造方案加以确认。

3.1.6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检测试验的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条文说明本条根据国家对于检测实验机构的资质规定作出要求。

目前建设部关于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第141号建设部令)中尚未包括节能专项检测资质,故目前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检测试验的检测机构应具备见证检测资质和节能试验项目的计量认证。

待国家颁发节能专项检测资质后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2.1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使用的材料、设备。

条文说明(本条意义较为明确,也可不作条文说明)材料、设备是节能工程的物质基础,通常在设计中规定或在合同中约定。

凡设计有要求的应符合设计要求,同时也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对它们的质量应进行双控。

对于设计未提出要求的材料和设备,则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或在施工方案中明确,并且应该得到监理或建设单位的同意或确认。

这些材料和设备,同样必须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

近几年来,国家对于技术指标落后或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的材料、设备明令禁止使用,节能工程施工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施工中不得使用。

3.2.2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应对其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并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

材料和设备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

条文说明本条是对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的规定。

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均应进行验收,这种进场验收主要是对其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可视质量”和技术资料进行核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核准。

进场验收必须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

由于进场验收只能核查材料和设备的外观质量,其内在质量则需由各种技术资料加以证明。

故进场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材料和设备附带的技术资料进行检查。

这些技术资料主要包括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3.2.3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对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材料的耐火性能作出规定。

耐火性能是建筑工程最重要的性能之一,直接影响用户安全,故有必要加以强调。

对材料耐火性能的具体要求,应由设计提出,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3.2.4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条文说明为了保护环境,国家制定了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与建筑装饰材料类似,往往附着在结构的表面,容易造成污染,故规定应符合这些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目前判断室内环境是否污染仍按照《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要求进行。

3.2.5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及各章的规定。

复验项目中应有30%为见证取样送检。

条文说明为方便使用,本规范将各章提出的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汇总在附录A中以方便查找和使用,但是执行中仍应对照和满足各章的具体要求。

参照建设部建建字[2000]211号文件规定,重要的试验项目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故本规范规定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中,应有30%为有见证取样送检。

3.2.6建筑节能性能现场检验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围护结构节能性能和系统功能进行检验。

条文说明根据建设部141号令规定,建筑节能性能现场检验应由建设单位进行委托,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检验内容主要包括围护结构节能性能和系统功能等。

由于这种现场检验对于节能性能的判定十分重要,故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均应对抽取试样或受检部位的方法,其真实性、代表性以及检测机构的公正性加以重视。

3.2.7现场配制的材料如保温浆料、聚合物砂浆等,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配制。

当无上述要求时,应按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配制。

条文说明现场配制的材料由于现场施工条件的限制,其质量较难保证。

本条规定了现场配制必须按设计要求或配合比配制,并规定了应遵守的配置要求的顺序。

即:

首先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进行现场配制。

当无上述要求时,可以按照产品说明书配制。

执行中应注意上述配置要求,均应具有可追溯性,并应写入施工方案中。

不得按照经验或口头通知配置。

3.2.8采暖与空调系统及其他建筑机电设备的技术性能参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严禁使用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电设备。

条文说明本条与3.2.1条呼应。

由于采暖与空调系统及其他建筑机电设备的技术性能参数对于节能效果影响较大,故特别列出加以要求。

3.2.9当建筑节能工程采用本规范未列出的其他材料、设备、工艺或做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采用的保温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至第条的规定;

2、施工工艺或做法,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

3、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相关章节的规定。

条文说明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工艺较为广泛,且新的材料、设备、工艺仍在不断涌现,难以一一列出。

本条对于规范未列出的其他材料、设备、工艺或做法提出了三款基本要求,以控制其使用及效果。

3.3.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批的节能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施工。

条文说明本条是对节能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

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方案,是节能工程施工实际也是所有工程施工均应遵循的基本要求。

注意对于设计文件,应当经过设计审查机构的审查,对于施工技术方案,则应通过建设或监理单位的审查。

施工中的变更,同样应经过审查,见本规范相关章节。

3.3.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重复采用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构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条文说明制作样板间的方法是在长期施工中总结出来行之有效的方法。

不仅可以直观地看到和评判其质量与工艺状况,还可以对材料、做法、效果等进行直接检查,并可以作为验收的实物标准。

因此节能工程施工也应当借鉴和采用。

样板间方法主要适用于重复采用同样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

制作时应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在现场制作,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3.3.3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

条文说明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往往在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其作业条件各不相同。

部分节能材料对环境条件的要求较高,例如保温材料对环境湿度及施工时气候的要求等。

这些要求多数在工艺标准或施工技术方案中规定,因此本条要求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

3.3.4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见表《建筑节能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表》。

其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应按照下列规定划分和验收:

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应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一致。

当上述规范未明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规范相关章节确定,

2当建筑节能验收内容包含在相关分部工程时,应按已划分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进行验收,验收时应按本规范对有关节能的项目独立验收,做出节能项目验收记录并单独组卷。

3当建筑节能验收内容未包含在相关分部工程时,应按照本规范进行验收。

表3.3.4建筑节能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表

序号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1

墙体

主体结构基层;

保温材料;

饰面层。

2

幕墙

隔热材料;

幕墙玻璃;

单元式幕墙板块;

遮阳设施。

3

门窗

门;

窗;

玻璃;

4

屋面

基层;

保温隔热层;

保护层;

防水层;

面层。

5

地面

隔离层;

6

采暖

散热器;

设备、阀门与仪表;

热力入口装置;

调试。

7

通风与空气调节

风机、空气调节设备;

空调末端设备;

阀门与仪表;

绝热材料;

8

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和附属设备及其管网

冷、热源设备;

辅助设备;

管网;

绝热、保温材料;

9

配电与照明

低压配电电源;

照明光源、灯具;

附属装置;

控制功能;

10

监测与控制

冷、热源、空调水的监测控制系统;

通风与空调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

监测与计量装置;

供配电的监测控制系统;

照明自动控制系统;

综合控制系统。

条文说明由于建筑节能验收属于专业验收的范畴,其许多验收内容与原有建筑工程的分部分项验收有许多交叉,故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定位有一定困难。

为了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一致,本规范将建筑节能工程做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来进行划分和验收,并规定了其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的原则。

本规范对于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的原则主要有二个:

一是与原有划分尽量一致的原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凡是已经划分了的,不再重新划分。

当建筑节能验收内容包含在相关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内时,应按已划分的检验批进行验收,但验收时应按本规范要求对有关节能的项目独立验收,做出节能项目验收记录并单独组卷。

二是原来没有划分的,可以重新划分的原则。

即当建筑节能验收内容未包含在原已划分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内时,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划分和验收。

例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0210中原来没有包括墙体外保温工程的检验批划分和验收,此项即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划分和验收。

3.3.5建筑节能工程的各检验批,其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检验批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

3一般项目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应有9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其余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

4各检验批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条文说明本条是对建筑节能工程检验批验收合格质量条件的基本规定。

本条规定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完全一致。

这些规定主要是:

1各检验批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

如果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返工修理直至合格并进行重新验收。

3一般项目亦应合格。

当出现不合格情况时,亦应进行返工修理。

但是对于采用计数检验的验收项目,允许适当放宽,即允许有9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即可通过验收。

同时对其余10%以下的不合格检查点虽然未达到合格,但是要求不得有严重缺陷。

4各检验批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应基本齐全。

3.3.6建筑节能工程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条文说明(此条可不加条文说明)

3.3.7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在各相关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进行质量控制资料检查及观感质量验收,并应对主要材料、设备有关节能的技术性能,

以及有代表性的房间或部位和系统功能的建筑节能性能进行见证抽样现场检验。

1主要材料和设备有关节能的技术性能见证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2严寒、寒冷地区的建筑外窗,应按照本规范第15章规定的方法和数量进行见证抽样现场检查其气密性,并出具检测报告。

3建筑工程完工后,应抽取有代表性的房间或部位,按照本规范第15章的规定对

建筑节能性能中围护结构节能性能进行见证抽样现场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评价报告。

4建筑设备工程完工后,应抽取有代表性的系统或部位,按照本规范第15章的规定

对建筑节能性能中系统功能进行见证抽样现场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评价报告。

条文说明考虑到建筑节能工程的重要性,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除了应在各相关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控制资料检查及观感质量验收外,增加了对主要材料、设备的有关节能的技术性能,以及有代表性的房间或部位以及系统功能的节能性能进行见证抽样现场检验。

在分部工程验收时进行的这种检查,可以更真实地反映该工程的节能性能。

具体检查内容有4项:

1主要材料和设备有关节能的技术性能见证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或符合设计技术要求;

2外窗气密性检查。

对严寒、寒冷地区的建筑外窗,由具备资格的检测单位按照本规范附录E规定的方法和数量现场抽查其气密性,并出具检测报告。

3房屋外墙传热系数检查或房屋综合节能效果检验。

对于完工的建筑工程,由具备资格的检测

单位抽取有代表性的房间或部位,按照本规范第15章的规定对建筑节能性能中围护结构节能性能进行见证抽样现场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评价报告。

4建筑设备工程完工后,由于竣工时间和季节条件的限制有些设备不能严格按要求进行调试和

运行因此,应抽取有代表性的系统或部位,按照本规范第15章的规定对建筑节能性能中系统功能进行见证抽样现场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评价报告。

3.3.8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按照本规范第条至第条的规定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专项验收并达到合格。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专项验收应该作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

即必须首先按照本规范第3.3.5条至第条的规定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专项验收并达到合格,然后才能进行单位工程的整体验收。

3.3.9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会同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共同进行。

其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

建筑节能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列入建筑工程验收资料中。

条文说明本条是对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程序和组织的规定。

其验收的程序和组织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一致。

即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会同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共同进行。

3.3.10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格式见本规范附录B。

1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表见本规程附录B中表;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见本规程附录B中表;

3检验批质量验收表见本规程附录B中表。

条文说明本规范给出了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格式。

该格式系参照其他验收规范的规定并结合节能工程的要求制定。

具体见本规范附录B。

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采用板材、浆料、块材等墙体保温材料或构件的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第4章墙体的适用范围。

除了所列举的板材、浆料、块材、构件外,其他墙体节能材料也应遵照执行。

4.1.2墙体节能工程应在主体结构及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与主体结构同时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与主体结构一同验收。

条文说明一般墙体节能工程均为在主体结构内侧或外侧表面增做保温层,故应在主体结构及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

但是与主体结构同时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如现浇夹心复合保温墙板等,则无法分别验收,而应与主体结构一同验收。

验收时结构部分应符合相应的结构规范,而节能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4.1.3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施工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使其达到设计和施工工艺的要求。

条文说明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往往需要对原有的基层表面进行处理,然后进行保温层和面层施工。

这种基层表面处理对于保证安全和节能效果十分重要,但属于隐蔽工程,施工中容易被忽略。

故本条强调对原有基层表面进行的处理应按照设计和施工工艺的要求进行,使其达到要求。

4.1.4当墙体节能工程采用外保温成套技术或产品时,其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耐候性检验。

条文说明墙体节能工程采用的外保温成套技术或产品,是由供应方配套提供。

对于其生产过程中采用的材料、工艺及产品耐久性能难以在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因此主要依靠厂方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加以证实。

其中耐久性能在短期内更是难以判断。

型式检验报告本应包含耐久性能检验,但是由于该项检验较复杂,部分不规范的型式检验报告不做该项检验。

故本条规定型式检验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耐候性检验。

当施工中出现缺少耐久性检验参数时,应由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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