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执法讲课材料.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7618708 上传时间:2023-05-11 格式:DOCX 页数:36 大小:299.6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版权执法讲课材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6页
版权执法讲课材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6页
版权执法讲课材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6页
版权执法讲课材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6页
版权执法讲课材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6页
版权执法讲课材料.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6页
版权执法讲课材料.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6页
版权执法讲课材料.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6页
版权执法讲课材料.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6页
版权执法讲课材料.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6页
版权执法讲课材料.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36页
版权执法讲课材料.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36页
版权执法讲课材料.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36页
版权执法讲课材料.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36页
版权执法讲课材料.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36页
版权执法讲课材料.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36页
版权执法讲课材料.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36页
版权执法讲课材料.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36页
版权执法讲课材料.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36页
版权执法讲课材料.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36页
亲,该文档总共3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版权执法讲课材料.docx

《版权执法讲课材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版权执法讲课材料.docx(3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版权执法讲课材料.docx

版权执法讲课材料

版权课件材料

一、基础知识

什么是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英文名:

copyright,我们经常在一些网站,或出版物上看到这个单词(见图片)。

是用来表述创作者因其文学和艺术作品而享有的权利的一个法律用语。

为了了解版权,也就是著作权,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以下几个概念:

什么是著作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指出,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非作者,也就是通过某种法律关系获得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指出: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通过以上两个概念的讲解,我们明白了版权也就是著作权,是用来表述创作者因其作品而享有的权利的一个法律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指出著作权包括:

(一)发表权、

(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摄制权、(十四)改编权、(十五)翻译权、(十六)汇编权、(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节对权利的限制也做了一个明确的规定,即在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十二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另外第二十三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也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上述行为是合法的。

版权取得的方式

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

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

(1)自动取得:

在我国,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

所谓完成,也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即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2)登记取得:

可自愿选择到版权局登记或委托版权代理机构办理登记。

登记流程:

提交作品——版权委托书——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缴费——受理——审查——证书(三十个工作日)

所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

这里说明一下,作品登记不是获得著作权的必要手续,作品实行自愿登记。

作品不论登记与否,都不影响作者依法取得著作权,版权登记可作为著作权引起纠纷时的初步证明;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

作为执法者,我们应了解和掌握权利限制的有关规定,在遇到权利人投诉或举报时,能给予一个对方满意的答复。

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著作权常见的违法情况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种情况):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关于著作权投诉方面

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版权局编写了《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旨在指导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如何就侵权行为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权益。

一、关于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

中国著作权保护制度向权利人提供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

根据司法保护制度,经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在侵权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经公诉人或者权利人提起刑事诉讼,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诉讼,应当相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

根据行政保护制度,在侵权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经权利人投诉或者知情人举报,或者经行政机关自行立案调查,行政机关依将法追究侵权人的行政责任。

二、关于受理投诉的行政机关

受理著作权行政投诉的机关为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可以根据情况向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侵权复制品储藏地、依法查封扣押地、侵权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侵权网站主办人住所地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在某些情况下,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将投诉移交另一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关于投诉人

投诉人应当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是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或者是利害关系人。

知情人可以就侵权行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四、关于投诉范围

投诉涉及的侵权行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或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

权利人即使不知道侵权行为是否损害公共利益,也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判断。

五、关于投诉时效

投诉应该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后进行的投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受理。

对于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侵权行为,两年期限自侵权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六、关于投诉材料

投诉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查申请书,其中应当写明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投诉日期,申请调查所根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二)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如果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明);

(三)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如作品原稿,由投诉人署名发表的作品,作品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

(四)侵权证据,包括侵权复制品,涉及侵权行为的帐目、合同和加工、制作单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公证书,有关照片等。

投诉材料可以直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如果文字部分是外文,应当附带相应的中译文。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所有投诉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投诉人。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七、关于处理结果

投诉人投诉后,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并通知投诉人是否受理投诉。

在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情况下,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通知书中说明理由。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将对涉嫌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下列一种处理决定:

(一)对侵权人予以行政处罚;

(二)侵权轻微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侵权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侵权人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没收或者销毁侵权复制品;

(四)罚款;

(五)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六)给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投诉人如果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相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程序。

八、其他行政保护

权利人如果发现侵权复制品将从中国海关进出口,可以请求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行政机关如何证明行为人“侵害著作权同时损害公共利益”

2016年06月21日17:

52新浪司法

    

  ——快播案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在知识产权谱系中,著作权的私权属性较为纯粹,因此很多国家并不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苛以行政责任,只有当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同时也严重威胁到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制裁。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执法,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等。

在快播著作权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行政机关对快播公司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应当考虑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既要程序合法,又要在实体上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为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该案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快播公司首当其中地对被上诉人行政机关的一些程序合法性进行了质疑。

  在实体问题上,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掌握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快播公司的行为在侵犯第三人著作权的同时还损害公共利益,或者按照被上诉人的话说,在侵害公共利益的同时损害了以第三人为代表的广大著作权人的权利,这其实是本案的难点所在。

  究竟何谓在构成侵犯特定主体著作权的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立法上并无更进一步的规定。

在实务上,也存在不同的看法。

为此,国家版权局2006年在一则名为《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11月2日国权办[2006]43号)中指出,“就如何认定损害公共利益这一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均有可能侵犯公共利益。

  就一般原则而言,向公众传播侵权作品,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经济秩序就是损害公共利益的具体表现。

在‘2002年WTO过渡性审议”中,国家版权局也曾明确答复“构成不正当竞争,危害经济秩序的行为即可认定为损害公共利益’。

此答复得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

如商业性卡拉OK经营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特别是在著作权人要求其履行合法义务的情况下,仍然置之不理。

主观故意明显,应属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我局认为该行为应属一种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

  从实践来看,主观恶意、数量等情节严重,是认定构成著作权行政责任的主要考量因素。

至于主观过错的认定,如果系争行为不属于直接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仅仅是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帮助、教唆等帮助行为,那么其主观过错的认定就更加复杂一些。

一般要根据其主观注意能力以及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来认定。

对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被上诉人来讲,相应的举证责任要求还是很高的。

这个案件的发生,对于我们如何理解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同时损害公共利益”以及相应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提供了一个较为重要的讨论素材。

 

民法典草案中与知识产权相关条款

2020-06-0215:

19来源:

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超大

∙大

∙标准

∙小

天津二中院

关注

来源:

知产前沿公众号整理

转自:

亚太法务联盟

特别提示:

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

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表决通过后的民法典尚未全文发布。

2019年12月23日,“完整版”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

《民法典(草案)》共7编、1260条。

草案中有诸多涉及知识产权及技术合同的相关规定,统计共52条,摘录如下:

第一编总则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二编物权

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十八章质权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三编合同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

第八百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八百四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八百四十六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

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第八百四十七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八百四十八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第八百四十九条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八百五十条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八百五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八百五十二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第八百五十三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八百五十四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五十五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第八百五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五十七条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八百五十八条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八百五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八百六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八百六十一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百六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百六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百六十四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是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八百六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限内有效。

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八百六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八百六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限制让与人或者许可人申请专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六十九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百七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八百七十一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百七十二条 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许可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百七十三条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许可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百七十四条 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或者许可人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八百七十六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幼儿读物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