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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预算及合作协议样本

投资预算及合作协议--样本

AVS地面数字电视系统建设投资

系统包括前端系统、用户端系统

前端系统包括信号源系统、数字电视业务处理系统、发射传输系统、监控系统和基础保障系统。

信号源系统包括卫星数字电视工程机、AVS编码器、转码器等设备。

业务处理系统包括复用、加扰、EPG、BOSS系统

发射传输系统包括:

调制器、激励器、发射机、天馈系统

监控系统包括信号源监控、发射监控等

基础保障系统包括电力空调系统、机房建设、保安系统等

以在一个地区开播三个频点:

两个频点面向固定接收用户,共播出40套节目;一个频点面向移动接收用户,播出12套节目为例:

需要的前端系统预算约为500万元:

信号源系统150万元、业务平台系统70万元,发射系统100万,天馈系统40万、监控系统40万,其它100万。

此外,对于公交车、出租车、户外广告屏、楼宇广告等业务,运营商需要投资购置数字电视终端设备,预计投资为1000万。

两项合计,运营商总投资约为1500万。

收入预测:

✧公交车、出租车数字电视:

平均每辆公交车年广告收入为1万元。

以该地500辆公交车出租车计算,年盈利500万以上

✧固定接收用户(含USB):

居民150元/年,商务用户500元/年,共发展15万用户,平均约2500万/年以上

✧车载移动接收用户:

150元/年,发展5万私家车用户,年收益500万元以上

✧设备销售收入:

平均每天设备销售毛利200元,25万台设备销售毛利为5000万(按5年,每年1000万)

✧其它业务收入:

每年300万

成本分析:

初步核算,固定资产投资为前端系统500万,终端1000万,按5年摊销,每年成本为300万元。

每年运营成本(人工、市场推广费、电费、运营费)为500万,两项合计,平均每年成本为800万。

净利预测:

✧每年营收为4800万,每年净利4000万。

✧按五年计算,总盈利为2亿以上;

✧按十年计算,总盈利为4亿以上。

说明:

人口规模100-200万的地区基本适用此预算。

如果人口规模大于200万,则经济效益会更大,如果人口规模为小于100万,则相应的盈利减少。

 

地面数字电视

业务运营合作协议

 

甲方:

乌兰察布市广播电视局

乙方:

日期:

2011年五月

 

前言

第一章目的

第二章定义

第三章业务合作范围及工作界面

第四章客户服务管理界面

第五章业务安全

第六章计费和结算

第七章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

第八章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第九章不可抗力

第十章协议的变更或终止

第十一章生效及其它

签字页

前言

本合作协议由以下双方签订:

[乌兰察布市广播电视局](以下称“甲方”);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目的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以发展和丰富地面数字电视业务的目的而实现共赢为基础,签署本合作协议。

第二章定义

本协议对如下词语作明确解释。

本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词语,按照法律法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政府部门的规定解释,没有明确法律法规解释的,参考行业惯例解释。

2.1地面数字电视运营业务

地面数字电视运营业务是基于广电无线基础网络,运营新的增值业务,包括增值服务和扩展服务。

具体内容包括:

广告收入、音视频内容、资讯内容增值服务、电视报纸、电视购物及支付、教育宝等。

2.2业务支撑系统

指为保证业务正常运行而需要的用户管理与认证、计费、结算、营帐等系统。

2.3维护界面

向用户提供服务所需要的整个业务系统由不同部分组成,其维护责任分属不同责任人,维护界面就是在不同责任人之间划分维护责任的位置。

2.4系统维护

为保证业务系统正常运行而进行的必要的日常维护、故障维护等工作。

2.57×24小时

每周7天,每天24小时,无节假日休息。

第三章业务合作范围及工作界面

3.1乙方提供地面数字电视业务运营系统,包括地面数字电视前端系统、终端、客户服务、计费和业务支撑系统,具体内容详见《需求确认书》。

3.2乙方提供经甲方确认的地面数字电视业务运营及支撑系统的全部硬件及第三方软件。

3.3乙方提供运营系统的应用软件。

3.4甲乙双方合作运营期限为3年,新增功能投入运营按两年顺延,如在合作运营期限内乙方分成收入未达人民币1500万,则合作运营期限顺延至乙方收入至人民币1500万止。

3.5乙方向甲方提供《需求分析确认书》定义中所描述的业务运营系统。

3.6在合作期内,甲方增加任何新的业务或变更其业务范围等,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乙方应及时配合技术支持,以保证系统能支撑新的业务收入。

第四章客户服务管理界面

4.1双方均应设有7×24小时电话热线服务中心。

4.2乙方负责运营系统应用软件及第三方软件的日常维护服务工作,并承诺在24小时内解决。

甲方负责运营系统的硬件维护工作。

4.3甲方客户投诉中心或咨询中心对非甲方问题转交乙方处理,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给甲方初步回复或直接回复用户,并负责问题的最终解答或解决。

乙方所经营的业务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诉讼,所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负责处理和承担。

4.4乙方不得以其认为其所接获的咨询或投诉属甲方问题为由令用户自行直接与甲方联系。

如果乙方认为其接获的咨询或投诉确属甲方问题,乙方客户服务人员或客户服务系统应协助甲方分析和处理,并在24小时内联系甲方,经甲方确认将问题转交甲方。

4.5如果任何一方无法判断其接获的咨询或投诉属于哪方责任,应在24小时之内联系另一方,并查明责任,尽快帮助客户解决问题,不得互相推诿。

4.6如果属于乙方责任的投诉,乙方必须在48小时之内查明投诉原因,并予以处理,避免同类投诉再次发生。

第五章业务安全

5.1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在业务运行期间对甲方所提供的业务随时进行必要的测试和数据统计。

5.3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服务不存在其本身或被个别用户利用对甲方平台或其他用户利益造成侵害的重大隐患。

5.4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法令、政策。

第六章计费和结算

6.1该业务系统的所有收入统一由甲方收取,乙方不向用户收取费用。

按甲方实际收到的该业务所有收入双方进行分成,甲乙分成比例为4:

6,每年乙方的合作分成收入少于人民币500万,双方协商支付维护成本,以保证该系统的运营维护。

6.2甲乙双方的业务结算每月进行一次;甲方每月15日前向乙方提供该运营系统上月收入明细表,经乙方核帐后,甲方10日内对上月收入分成与乙方进行结算。

即,第一个月发生的费用,在第二个月中旬进行核帐,下旬进行费用结算。

结算前乙方向甲方提供上个月收入分成结算函。

6.3乙方在与甲方结算业务收入分成时,应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

6.4甲方、乙方各自承担自己收入部分的税金。

第七章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

7.1双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知识产权问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乙方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与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人及/或其代理人签订必要的授权/乙方提供的数据业务服务不会侵犯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应按甲方要求出示该授权/许可文件。

由乙方和第三方产生的知识产权争议,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2硬件设备及第三方软件归甲方所有,协议期间应用软件的使用权在乙方收到人民币万营运收入后即归甲方,应用软件的知识产权归乙方。

7.3甲、乙双方对本次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及其相关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不含甲方上级公司)。

7.4本协议有效期内及其终止后二年内,任何一方均不应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漏或提供其从对方取得的商业秘密(包括财务秘密)、技术秘密、经营诀窍和(或)其他保密信息和资料(无论是以书面或口头或其他形式的信息和资料)。

7.5协议有效期内及其终止后二年内,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共同创造的具有不可分割的商业秘密(包括财务秘密)、技术秘密、经营诀窍和(或)其他保密信息和资料(无论是以书面或口头或其他形式做成),双方均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应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漏或提供。

第八章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8.1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之规定,如任何一方因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或承诺,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而给对方的利益造成损害或导致合作业务无法继续进行,则构成违约。

8.2若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则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责任、要求其消除影响、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有权终止协议。

8.3对于因协议产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均以互相合作的精神和真诚的态度协商解决。

8.4双方同意,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协商无法解决,应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使用中文。

8.5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均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与法规。

第九章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控制且不可预见,或者虽可预见但不可避免地妨害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一切事件。

此种事件只包括地震、塌方、陷落、洪水、台风、天文异常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事故、战争、暴动、起义、兵变、社会动乱或动荡、恐怖事件、破坏活动或任何其他类似的或不同的偶发事件。

9.2如发生不可抗力,以至于任何一方因这种事件的发生而无法履行其义务,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9.3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于十五日内提出事件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政府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按照事件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协议。

第十章协议的变更或终止

10.1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或修改本协议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双方应协商以书面形式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10.2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规定,造成另一方无法经营或无法进行协议项下的业务合作,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协议,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就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赔偿。

第十一章生效及其它

11.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运营期满为止。

11.2本协议及其附件(需求分析确认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协议所有附件均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甲乙双方联系人分别为:

甲方:

姓名: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乙方:

姓名: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签字页

 

甲方:

乌兰察布市广播电视局

代表人:

签字日期:

 

乙方:

上海国贸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代表人: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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