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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水利工程试验检测计划

 

新水质监[2011]1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疆水利工程

质量检测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州、市、地水利(务)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了更好地执行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36号),管理与服务好新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队伍,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对新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简称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均适用本意见。

2、意见中所称水利水电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发电、供水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其配套与附属工程。

3、意见中所称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对水利水电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意见中所称检测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

4、对本辖区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常设办事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简称质量监督中心站)。

各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5、凡疆内2011年新开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工程质量须进行第三方检测。

第三方检测采取项目法人(质量监督部门)同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委托质量检测协议书,质量监督机构确定检测计划,委托检测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方检测与监理单位平行和跟踪检测不得委托同一家检测单位。

二、检测单位资质申报要求

6、检测单位申报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应首先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分为:

混凝土类、岩土类、金属结构、量测、机械电气,5个专业类别。

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

7、需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检测单位,应向质量监督中心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检测场所示意图,一式二份;

(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社会基金缴纳记录等资料),一式二份;

(六)所申报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一式二份;

(七)检测单位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一式二份;

(八)新成立的检测单位,须提供所属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意见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检测单位资质管理

8、取得水利工程质量资质的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专业类别、等级和项目范围从事检测业务。

9、检测《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

检测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天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换证的申请、复核程序按照资质评审程序进行。

逾期未申请换证的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届满后自行作废。

如重新申请资质,应按新成立单位申请。

10、检测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提前60日到质量监督中心站办理变更手续。

11检测单位因破产或解散的,应当在破产或解散之日起60日内到质量监督中心站办理注销手续。

12、检测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应重新按新成立的单位的要求申请资质。

1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四、工地试验室管理

14、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检测单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应在管辖区内的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水利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检测单位备案应准备的材料见《关于印发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新水建管[2004]85号)。

15、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涉及房屋建筑、公路桥梁(指移交地方管理的交通工程)的质量检测试验按相关行业的检测管理规定执行,检测单位必须持有其行业检测资质。

16、必须具备满足工地检测、试验所需的工作环境;

17、建立健全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检测试验资料管理制度、检测试验安全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抽样和样品处置管理制度等);

18、试验检测委托合同中必须注明驻工地的试验检测负责人、试验检测人员、相适宜的检测设备、检测计划、工程检测所需的现行规范、规程;

19、承担工地试验室检测业务的检测人员必须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方可上岗,承担相应的检测业务。

20、严禁工地试验室与委托方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报告或伪造试验检测成果。

21、工地试验室不得将不合格的检测成果私自废弃。

检测不合格成果除应反馈给委托方外,还应及时将不合格成果通知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并报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

22、工地试验室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查时,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查。

五、检测人员资格管理

23、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及相关类别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工程及相关类专业学习和工作经历,包括中专毕业从事检测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检测工作能3年以上,本科毕业从事检测工程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取得《全国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或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的《检测员培训岗位合格证》,才能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24、检测人员在取得《全国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必须参加一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员岗位能力培训。

检测人员岗位能力培训及考核的组织、实施由质量监督中心站统一管理。

25、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及以上检测单位。

26、检测人员在取得检测资格后,三年内必须参加一次继续教育培训。

附:

1、《关于印发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新水建管[2004]85号)

2、新疆水利水电工程检测合同参考文本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做好质量检测意见

抄送:

邓铭江副厅长,厅建设与管理处。

(共印8份)

新疆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2011年4月22印发

关于印发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

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新水建管[2004]85号

各地(州、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自治区水利工程工地试验室的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和《新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新水建管[2003]117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

1、《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意见(试行)》

2、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登记表。

 

二OO四年八月九日

 

关于印发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意见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提高检测水平,确保水利工程质量,根据《新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管理意见。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等单位设立在工地的试验室,均须执行本管理意见。

第三条凡参加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工程规模、建设的需要配备工地试验室的,必须在开工前到该工程项目质量监督部门办理核备手续,方可从事工地试验室检测工作。

未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其检测工作必须委托有资格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地试验室,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水利部及自治区颁布的有关水利工程检测单位的相关规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要求,承担核准的试验项目的试验工作,不具备试验条件的试验项目,按规定要求送有资格的专业质量检测单位检验测试。

若承担本单位工程以外的试验检测工作,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工作。

第五条凡承担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等单位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其法人单位必须具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试验检测机构资质(乙级以上)证书,并有试验检测授权委托书。

1.设立工地试验室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一)根据承担工程任务的大小,配备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并按计量部门要求校验;

(二)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从事质量检测工作经历,持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的质量检测人员;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试验操作管理,岗位责任管理、仪器设备管理、标准养护管理等,以确保试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七条设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应提交下列材料: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申请表;

3.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批准文件;

4.技术、质量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5.各项管理制度

6.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及技术职称证书或被聘用的证明材料;

7.组织机构框图;

8.试验设备检定资料;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10.对申请工地试验室的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1.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人员的技术力量状况;

12.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管理;

13.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14.试验室的工作环境条件;

15.试验检测资料等。

第九条国家、自治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必须到新疆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办理核备手续后,方可开展本工程项目施工工期的试验检测工作(开工---竣工初验)。

第十条质量监督中心站对审核批准的国家、自治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衽动态管理,每年开工前复检一次,对复检合格的由质量监督中心站要申请表上加盖年检合格章,对不合格者,限期停业整顿,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取消工地试验室设置。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可根据实施情况,按照管理意见,可申请增加或减少试验检测专业项目。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地试验室及其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新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处理。

(一)超越批准的质量检测专业项目范围承担水利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捍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的;

(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而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新疆水利工程质量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

登记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时间:

年月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制

 

一、工地试验室综合情况登记表

检测机构名称

主管部门

行政主管单位

检测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

工地试验室人员情况

总人数

技术人员

中级以上人员

行政、技术、质量负责人简要情况

姓名

年龄

职务、职称

资格证编号

从事检测工作年限

主要仪器设备

数量(台套)

价值(万元)

试验室面积(m2)

标养室面积

承担工程等级及开竣工时间:

注:

纸质材料与电子版一同报送

16.工地试验检测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所学专业及学历

职务职称

试验检测岗位

从事试验检测工作年限

业务培训情况

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及证书及编号

备注

17.工地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登记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使用状态

检定有效日期

备注

 

18.工地试验检测项目一览表

序号

试验检测项目名称

所用仪器

引用标准

检测方法

备注

 

 

编号

 

新疆水利水电工程检测合同参考文本

 

(2011版)

 

新疆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制定

 

合同编号:

新疆水利水电工程检测合同

(2011版)

甲方(委托人)

乙方(检测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工程检测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性质:

□审批□核准□其他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总承包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所属(区、市、县):

质量监督机构:

 

第一条检测项目

甲方委托乙方检测的检测项目包括(以打“√”为准):

□混凝土工程检测□岩土工程检测□量测

□金属结构工程检测□机械电气工程检测

□其他:

具体的检测项目、数量及检测参数见附件一。

第二条检测标准

双方约定的检测标准:

具体检测项目的执行标准见附件一。

第三条检测费用的核算与支付

(一)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计算方式核算检测费用。

1.本合同各检测项目单价见附件一,根据检测委托单按实际检测数量计算总检测费用。

2.本合同各检测项目单价见附件一,总检测费用为元。

3.。

(二)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支付方式支付检测费用。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甲方支付全部检测费用。

2.自乙方提交检测报告之日起日内,甲方支付该检测项目的检测费用。

3.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每日,甲方按乙方实际完成的检测数量支付检测费用。

4.。

(三)甲方对检测项目费用有异议的,应及时与乙方进行协商,但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项目检测费用的支付。

第四条检测报告的交付

(一)乙方交付检测报告时间的约定见附件一。

乙方交付检测报告一式份,并对其准确性和可靠性负责。

当甲方对部分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份数有特殊需要时,可另行约定。

(二)双方约定按照下列第种方式交付检测报告。

1.甲方上门提取检测报告。

2.乙方送检测报告给甲方。

3.。

第五条检测样品的运输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运输检测样品。

乙方按有关规定对检测后的样品进行留样。

1.甲方负责将检测样品送至乙方检测场所,并承担相应运输费用。

2.乙方到工程现场收取检测样品,并承担相应运输费用。

3.乙方到工程现场收取检测样品,甲方承担相应抽样及运输费用。

4.。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由甲方在开展检测活动之前,将本合同报送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登记。

当本合同工程概况中所列信息以及委托的检测项目等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办理本合同变更登记手续。

(二)甲方授权为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

如甲方代表发生变更,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

(三)甲方应于检测活动开始前日内向乙方提供附件二所列的与本检测业务有关的资料及文件,并对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四)委托检测前,甲方应将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见证人员发生变更的,甲方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五)在委托见证取样类样品检测前,甲方应填写检测委托单。

委托单应采用统一样式,并经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当场签字确认。

(六)检测项目属于工程类检测的,甲方应提前日将现场检测日期通知乙方。

见证人员应对工程现场检测进行见证,并在现场检测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

(七)甲方应当负责与本工程检测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外部工作条件。

(八)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乙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本工程检测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检测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评估认可证书及其附表的复印件。

(二)乙方承诺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本工程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三)检测项目属于工程类检测的,乙方应事先编制检测方案报送甲方。

(四)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日期进场开展检测活动。

(五)乙方现场检测时应遵守工程安全管理及其他工程现场管理制度。

(六)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乙方应在获得检测结果后日内通知甲方。

(八)在阶段及单位工程验收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水利工程检测报告》,对工程检测内容、数量和不合格项等情况作出说明。

第八条对检测结论异议的处理

甲方对检测结论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相同,由甲方支付复检费用;反之,则由乙方承担复检费用。

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水利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专家论证解决。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支付检测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未支付费用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甲方未履行义务而造成乙方无法按时保质地完成检测业务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完成检测业务的时限由双方另行约定。

(三)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检测报告,每逾期一日应按相关检测项目检测费用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检测报告信息错误、未按照约定检测依据进行检测或者检测结论判断错误的,乙方应进行更正或免费重新进行检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由甲方原因造成上述错误的除外。

(五)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单位电话:

单位电话:

传真:

传真: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

联系人手机: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一

委托检测的检测项目、标准及收费一览表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参数

检测标准

检测单价

(元)

数量

报告交付

时间

 

附件二

甲方提供的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备注

 

整理丨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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