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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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FIDIC合同条件实用技巧
一、国际工程承包中主要的合同文本
(一)FIDIC合同条件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写。
1999年出版的系列有:
《施工合同条件》。
为第一版。
在原《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四版(1987年出版,
88年和92年修订)的基础上作了较大变动。
《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
《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简明合同格式》。
较早出版的还有:
《土木工程分包合同条件》。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
(二)ICE合同条件
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制订。
(三)JCT合同条件
JCT是英国建筑业多个专业组织的合同审定联合会,它包括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皇家
注册测量师学会、地区市政协会和咨询工程师协会。
最新版为1998年出版。
具体分成九个类别:
1、标准建筑合同。
按照地方政府或私人投资、带工程量清单、不带工程量清单、带近
似的工程量清单分为六种标准合同文本。
2、承包人带设计的合同。
3、固定总价合同。
4、总包标准合同。
5、IntermediateFormofBuildingContract.(IFC)(适用于中等类型工程)
6、小型工程合同。
7、管理承包合同。
8、单价合同。
9、分包合同标准文本。
(四)NEC合同条件(NewEngineeringContract)
也是由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制订。
1993年出版第一版,1995年出版第二版。
NEC系列合同包括:
1、工程施工合同。
用于业主和总包商之间的合同。
2、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用于总包商和分包商之间。
3、专业服务合同。
用于业主和项目管理人、监理人、设计人、测量师等之间的合同。
4、裁判者合同(TheAdjudicator’sContract)。
用于指定裁判者解决任何NEC合同项下
争议的合同。
(五)AIA合同条件
美国建筑师学会(AIA)制定。
主要用于私营的房屋建筑工程,在美国影响很大。
文件系
列十分齐全。
包括A、B、C、D、F、G等系列:
A系列,用于业主与承包商的合同文件。
B系列,用于业主与建筑师之间的标准合同文件。
C系列,用于建筑师与专业咨询人员之间。
D系列,用于建筑师行业内部使用的文件。
F系列,财务管理报表。
G系列,建筑师企业及项目管理中使用的文件。
再按不同承包模式分类。
如传统施工承包模式、CM模式、设计-建造承包模式等。
核心是A201,相当于施工合同通用条件。
(六)香港使用的标准合同
类型
标准合同简称
注
有工程量
HKIA/RICS(香港分会)合同
由香港建筑师学会和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香港分会)出版,广泛用于私营机构
香港政府建筑合同
由香港政府出版,用于所有政府机构的建筑工程
有近似工程量
香港政府土木工程合同
由香港政府出版,用于所有政府机构的建筑工程
无工程量
RICS(香港分会)小型工程
用于小型工程
香港政府建筑无工程量合同
用于无工程量表的小型工程
香港政府建筑工程期限合同
用于确定期限合同(有费率一览表)
香港政府机电工程合同
用于机电工程
二、FIDIC施工合同条件及应用
(一)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特点
1、为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
2、为单价合同,可以部分为总价合同
3、以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二)99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结构
共20条247款。
标题为:
一般规定;雇主;工程师;承包商;指定分包商;员工;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开工、延误和暂停;竣工试验;雇主的接收;缺陷责任;测量和估价;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款和付款;由雇主终止;由承包商暂停和终止;风险和责任;保险;不可抗力;索赔、争端和仲裁。
(三)99版FIDIC条件的主要条款及应用技巧(及与第四版的对照)
1、合同文件的组成(1.1。
1.1)和优先次序(1.5)
99版中合同文件的组成和优先次序是:
a、合同协议书
b、中标函
c、投标函
d、专用条件
e、通用条件
f、规范
g、图纸
h、资料表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与第四版基本相同。
2、延误
工程师延误图纸或指示(1.9)给承包商造成延误和增加费用,承包商可以要求补偿工期和经济损失。
以前的版本中,经济损失的补偿只有费用。
注意,“费用”在FIDIC条件的词语定义中只包括成本,不包括利润。
99版与以前版本相比,增加了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包括合理利润。
类似的条款还有(2.1款)雇主未能及时给予承包商现场进入权、(10.3)款由于雇主原因妨碍竣工试验达14天以上、(16.1款)承包商不能获得进度款而暂停工作,新版中均包括合理利润的索赔。
但有些延误却仍然未包括利润补偿。
3、雇主的索赔(2.5)
2.5款规定雇主向承包商索赔时应发出通知,通知应在雇主了解引起索赔的事项或情况后尽快发出。
并未规定一个期限。
而承包商向雇主索赔却有一个28天的期限。
这个条款显然对业主有利。
对于业主索赔条款,承包商必须熟悉,这样才能避免被业主索赔。
在7.5款业主拒收不合格材料或工艺中规定了如果拒收和再次试验使雇主增加了费用,承包商应支付该费用给雇主。
8.6款规定工程进度拖延时承包商应修订进度计划,如果这些修订方法使雇主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这些费用。
4、工程师(3)
工程师无权解除任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
工程师可以委派助手。
包括驻地工程师(ResidentEngineer)和检查员(inspector)。
但除非业主和承包商同意,工程师不应将重要事项的确定权委托助手。
比如作出索赔处理决定,签发各种证书。
工程师的指示应是书面的。
对于口头指示,99版在确认的时间上作了较大变动。
第四版中承包商对工程师口头指示的确认是在七天之内,99版改成了二个工作日内。
给出指示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承包商提交书面确认,工程师在收到书面确认后二个工作日内确认或拒绝。
对于工程师作出的决定承包商应该履行,除非按合同争议解决办法进入下一个裁决程序。
5、保证金与银行保函
1)种类
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抵押,也可由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保函。
常见的是由银
行开出保函。
根据担保的责任和功用不同,常见的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工程保留金保函。
新版FIDIC条件增加了业主的支付保函。
a.投标保函
通常为投标报价总金额的2.5%,有效期一般为90天,最长的可达180天。
有些业主不
是要求按报价比例,而是按一笔固定金额支付。
投标保函的作用是投标有效期内要是承包商撤标、或中标后不和业主签订合同或不递
交履约保函,则业主可没收投标保函。
要注意的是:
若业主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确定中标,可能会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
时如果承包商觉得项目无利可图,可以拒绝延长,乘机放弃投标。
这种情况下业主无权没收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b.履约保函(4.2)
是为了防止承包商中途毁约。
通常为合同额的10%,有效期到保修期完毕。
99版中履约保函由于是无条件保函,所以增加了下面的条款:
雇主可以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的情况只包括:
(a)承包商未能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延长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b)承包商未能在42天内将应付给雇主的索赔款付给雇主;
(c)承包商未能在收到雇主要求纠正违约的通知后42天内进行纠正;
(d)承包商原因(严重违约、破产等)雇主终止合同的情况发生。
c.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担保金额与预付款等额。
在业主扣完预付款后失效。
担保金额随预付款的逐步扣还而递减。
d.保留金保函
保留金从每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一般为进度款的10%),到达合同总价的约定百分比
(通常为5%)为止,作为制约承包商修补工程缺陷的手段。
有效期到保修期完毕。
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时退还一半,保修期结束退还另一半。
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用维修期保函代替保修期的一半保留金。
e.业主提供的支付保函
是97版新增内容。
是向承包商保证按合同及时支付工程款。
当业主不支付工程款时,
承包商可以没收支付保函。
2)有条件保函和无条件保函
有条件保函就是要提出理由才能向银行索付,FIDIC第四版时提倡使用有条件保函,但
97版保函格式为无条件保函。
无条件保函是“见索即付”的。
3)保函的“转开”与“转递”
“转开”(Endorse或Counter-guarantee)时,当地银行把这种情况视为“见索即付”类
保函,承担直接责任。
如果发生业主索付的情况,当地的“转开”银行立刻办理支付手续,事后再与原开证银行进行财务结算。
“转递”(Authenticate)时,当地银行只起到联络作用,承担的是间接责任。
如果发生
业主索付的情况,当地的“转递”银行只是负责传递信息给原开证银行,并以开证银行的意见为准。
6、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4.12)
指承包商在现场施工时遇到的,自然物质条件、人为的及其他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造成延误和增加费用,承包商可以索赔。
99版中规定,如果工程师在审查时发现以前有对承包商有利的物质条件使承包商成本减少,要从索赔额中扣除,但不应造成合同价格减少。
关于气候条件,FIDIC条件中的处理方法是:
一般气候条件,属于承包商风险,不能索赔工期和费用损失;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承包商可索赔工期,但不能索赔费用;如果导致自然灾害,则属于不可抗力,属于雇主风险,可以索赔工期和费用(指损坏修复费用,但不包括延误损失费用,见第19条不可抗力)。
7、指定分包商(5)
承包商须证明以前已支付了指定分包商的合理款项。
8、工程质量
FIDIC条件中对承包商工程质量的规定是十分严格的,承包商在履约证书颁发前对工程质量自始至终完全负责。
在9.4款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中规定:
如果重新试验(第二次)仍未通过,工程师有权:
1)下令进行第三次重复竣工试验;
2)拒收整个工程或分项工程;
3)如果雇主同意,可以颁发接收证书,但要折价。
在关于缺陷责任的11.4款未能修补缺陷中又规定: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修补任何缺陷,雇主可确定一个延长期,如果在延长期还不能修补好缺陷,而且缺陷是由承包商承担的责任,则雇主可选择:
a、由雇主自己或交其他承包商完成这项工作,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b、减少合同价格(相当于折价);
c、如果雇主认为不能使用该工程或某个部分,可以终止整个合同或不能使用的部分。
注意:
在9.4款的b中和11.4款的c中,即在不能使用工程而导致拒收的情况下,雇主有权收回工程或拒收部分全部支出总额,加上融资费用和拆除工程、清理现场、将生产设备和材料退还给承包商所支付的费用。
9、进度控制(8)
1)、应呈交的进度计划
承包商在投标时应呈交一分进度计划,包括施工组织。
中标签定合同后,合同规定
承包商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呈交一份进度计划,并获得工程师批准。
承包商应对进度计划负全部责任,虽然经工程师批准,但不解除承包商对进度计划缺陷的责任。
2)、修订的进度计划
当发生工程未按计划进度进行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以确
保按期完工。
此时工程师对修订的进度计划的批准也不解除承包商对进度计划缺陷的责任。
3)、工期顺延的条款
在8.4条中列出了工期可以顺延的原因:
a、变更或合同中某项工作量的显著变化;
b、根据其他条款规定可以顺延的原因;
c、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d、流行病或政府行为;
e、雇主或其他承包商引起的延误。
注意,只有当这些原因可能造成总工期延误时,才能索赔工期。
4)、超过84天以上的暂停(8.11)
如果因为非承包商原因,工程师下达暂停施工令超过84天以上,承包商可以要求工程师允许继续施工。
如在提出这一要求后28天内工程师没有许可,承包商可以通知工程师,将受暂停影响的部分视为根据变更规定的删减项目。
如果暂停影响整个工程,承包商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10、测量和估价(12)
1)、测量
就是工程量计量(Measure)。
工程师要求测量工程量时,应向承包商代表发出通知,承包商如果不到场参加测量,工程师的测量记录有效。
如果是按图纸或记录进行计量,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共同核查,达成一致后在记录上签字。
如果承包商不同意记录,必须在被要求检查记录后14天内提出异议。
14天内不提出异议通知,视为认可记录。
另一个问题是,未经同意,承包商超出图纸范围的工程量是不予计量的。
2)、估价
单价合同中的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时用实际计量的工程量乘单价结算。
实际工程量与清单中的工程量在时会发生很大差异。
怎么确定单价?
原则是:
a、合同中已有的,按合同中的费率或价格;
b、类似的,应取类似工作的费率或价格;
c、没有的,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99版中,对第一和第二种情况,如果变动较大,允许对分项工程单价进行调整。
只要
满足:
*分项工程数量超过工程量表上的数量的10%以上,
*数量的变化与单价的乘积,超过中标合同价的0.01%,
*因数量变化使其单位成本超过1%,
*合同中没有规定该项工作为固定费率项目。
而在第四版中,并没有规定可以对原有项目的单价可以调整。
而是当竣工结算时如果
总的结算价超过合同价±15%时,对总价调整一笔金额。
11、变更(13.1、13.2)
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
承包商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承包商立即向工程师说明承包商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货物。
变更范围有:
a、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但此类改变不一定构成变更);
b、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c、任何部分工程的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d、任何工作的删减,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e、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孔和其他试验和勘探工作;
f、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不经批准,承包商不能对永久工程作任何改变。
99版在变更部分又增加了一个对承包商来说可以增加收入机会的条款。
就是13.2款价值工程:
承包商可以随时向工程师提交书面建议,包括加快竣工、降低雇主工程施工、维护或运行费用、提高雇主的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等。
如果建议使得合同价值减少,可以和雇主分享一半好处:
(工程本身价值减少额-合同价值减少额)/2
如果是负数就没有这项。
12、风险调整条款
FIDIC条件是可调价合同,对于有些风险调整在通用条件中就已明确规定。
对于这些直接就可根据合同条款就可以得到补偿的条款,工程师一般很容易批准。
因此承包商必须熟悉。
1)因法律改变的调整(13.7)
对于基准日期后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有改变,影响工期和费用,可以要求补偿。
基准日是指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
比如税率的调整。
2)因成本改变的调整(13.8)
99版通用条件增加了调价公式,是按价格指数进行调整的:
调整系数
a为不调整部分比例,b、c、d等为可调整的各种因素的比例;分子为调整日指数,分母为基准日指数。
但只有当投标书附录中“调整数据表”填写了数据,这个条款才有效。
否则作为不调整看待。
3)关于汇率变动
汇率变动是否可以调整,需要双方约定。
承包商应充分搞清汇率条款对承包商的风险影响。
有时这种影响是致命的。
汇率通常有这些约定方法:
*约定给承包商的全部或部分付款为某种外币;如以美元报价,以美元支付。
*约定整个合同期内始终以投标截止日期前第28天承包商报价所依据的投标汇率为不变汇率按约定的百分比支付某种外币;如以美元报价,50%以美元支付,50%以人民币支付,基准日汇率为1美元:
8元人民币。
*约定按支付日当天中央银行公布的汇率为标准,进行换算。
如以美元报价,以人民币支付,支付时按当天中央银行公布的汇率为标准。
不管何种约定,汇率的风险都是存在的,承包商必须预测汇率变动趋势。
13、期中付款(14.6)
程序是:
承包商月末提交月报表,工程师在收到报表后28天内签发期中付款证书,雇主在工程师收到报表后56天内支付。
通用条件规定,工程师可在任一次付款证书中,对以前任何付款证书作出应有的改正或修改。
雇主付款延误,承包商有权得到利息。
99版中(14.8)明确了利息以高出支付货币所在国中央银行公布的贴现率三个百分点的年利率进行计算,并应用同一种货币支付。
14、由雇主终止(15.2)
如果承包商有下列行为,雇主有权终止合同:
a)有严重违约行为;
b)未经许可将整个工程分包或将合同转让他人;
c)破产或无力偿债;
d)行贿。
此时,承包商将赔偿雇主一切损失,该得的款项也要等到雇主完成工程后才能清算。
另一种情况是雇主自己的原因要求终止合同。
(15.5)此时承包商可能得到一切损失的补偿。
15、由承包商暂停和终止(16)
1)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利(16.1)
如果工程师未能按规定颁发期中付款证书,或雇主未能按时付款,承包商可在不少于21天前通知雇主,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速度。
直到收到为止。
此时不影响利息的索赔。
同时也可索赔工期和费用,及合理利润。
而在第四版中没有合理利润的索赔。
2)由承包商终止(16.2)
出现下列情况,承包商有权终止合同:
a.发出暂停工作通知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证明;
b.工程师未能在收到报表后56天内发出付款证书;
c.付款到期后42天内仍未收到付款;
d.雇主未能履行合同义务;
e.暂停施工84天以上影响了整个工程;
f.雇主破产或无力偿债。
承包商可通知雇主,14天后终止合同。
最后两项可发出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3)终止时的付款(16.4)
包括了承包商的一切损失,也包括利润损失。
所谓利润损失是指未完工程的利润损失。
16、雇主的风险(17.3、17.4)
包括:
a.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b.工程所在国内的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承包商人员及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在工程所在国内的暴乱、骚乱或混乱;
d.工程所在国内的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污染,但可能由承包商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
e.由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飞行装置所产生的压力波;
f.除合同规定以外雇主使用或占有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
g.由雇主人员或雇主对其负责的其他人员所做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设计;
h.不可预见的、或不能合理预期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已采取适宜预防措施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雇主风险导致工期和费用损失,承包商可以得到补偿。
99版中规定f和g项还应包括合理利润。
而第四版中没有合理利润的索赔。
17、不可抗力(19)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异常事件或情况:
a.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为。
b.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等。
c.承包商人员以外的人员的骚动、喧闹、混乱、罢工或停工。
d.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e.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或火山活动。
即业主风险中除e、f、g项的其他几项。
不可抗力还包括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如政府行为、法律规定等。
需要注意的是:
a到d项发生时遭受延误和增加费用可以补偿。
e项却没有列入费用可以补偿的范围。
可以看出,e项是不能补偿延误损失的。
但从业主风险条款中可以看出,e项导致的损坏修复可以补偿,应包括承包商施工机械损坏修复的补偿。
不可抗力持续84天以上,或累计超过140天,任何一方可以发出通知终止合同。
此时承包商可以得到所有损失补偿,但不包括未完工程利润。
注意,这点与16.2款雇主原因承包商终止合同(可以索赔未完工程利润)是不同的。
18、保险(18)
保险种类:
*工程(包括工程设备、材料和承包商文件)
*承包商设备
*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承包商人员(附加包括雇主和工程师,但雇主和工程师自己行为或疏忽引起的损失和索赔除外)。
雇主风险一般不保,但后三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保。
通用条件中规定由承包商投保。
除非在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
按规定投保后,不能从保险公司收回的损失按合同中的责任各自承担。
但如果未按规定投保,要由应投保方赔付投保时可以赔付的款项。
19、索赔、争端和仲裁(20)
1)、承包商的索赔程序(20.1)
* 承包商在察觉或应已察觉索赔事件后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商无权获得追加付款,而雇主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在承包商察觉(或应已察觉)引起索赔的事件后42天内,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期
限内,承包商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索赔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后42天内,或承包商认可的其他期限内,做出回应。
*如果承包商未能达到本款或有关任何索赔的其他条款的要求,除非该索赔根据本款
第二段的规定被拒绝,对给予任何延长期和追加付款,应考虑承包商此项未达到要求对索赔的彻底调查造成的阻碍或影响的程度。
2)、工程师决定的效力
99版中规定工程师可以对双方的争议公正地作出决定,当任何一方不满意工程师的决定时可以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DAB),但未规定必须多长时间之内提交。
因此可以认为99版中工程师的决定没有最终决定效力。
只要任何一方不满意,就可以交由DAB裁决。
而在第四版中,工程师作出决定后70天之内双方未发出要求仲裁的通知,则工程师的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3)、争端裁决委员会(DAB)(20.2、20.3、20.4)
为99版中增加的条款。
DAB由双方联合任命。
可由一人或三人组成。
如由三人组成,各方推荐一名报对方认可,第三人与这些成员协商确定,第三人为主席。
DAB的报酬由雇主和承包商每方负担一半。
如果双方间发生合同争端,包括对工程师决定的争端,任一方可以将该争端以书面形式提交DAB。
DAB应在收到委托后84天内,或各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作出决定。
如果任一方对DAB的决定不满意,可在收到该决定通知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不满通知。
28天内未提出不满通知,则DAB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如果DAB未能在收到委托后84天内作出决定,也可在期满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不满通知。
4)、友好解决(20.5)
仲裁前,双方还应争取友好协商解决。
仲裁将在发出不满通知后的56天后进行。
5)、仲裁(20.6)
除非另有协议,仲裁应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
由三位仲裁人员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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