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产业园区政策比较政策梳理.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7631532 上传时间:2023-05-11 格式:DOCX 页数:34 大小:5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内产业园区政策比较政策梳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国内产业园区政策比较政策梳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国内产业园区政策比较政策梳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4页
国内产业园区政策比较政策梳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4页
国内产业园区政策比较政策梳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4页
国内产业园区政策比较政策梳理.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4页
国内产业园区政策比较政策梳理.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4页
国内产业园区政策比较政策梳理.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4页
国内产业园区政策比较政策梳理.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4页
国内产业园区政策比较政策梳理.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4页
国内产业园区政策比较政策梳理.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34页
国内产业园区政策比较政策梳理.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34页
国内产业园区政策比较政策梳理.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34页
国内产业园区政策比较政策梳理.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34页
国内产业园区政策比较政策梳理.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34页
国内产业园区政策比较政策梳理.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34页
国内产业园区政策比较政策梳理.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34页
国内产业园区政策比较政策梳理.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34页
国内产业园区政策比较政策梳理.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34页
国内产业园区政策比较政策梳理.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34页
亲,该文档总共3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内产业园区政策比较政策梳理.docx

《国内产业园区政策比较政策梳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内产业园区政策比较政策梳理.docx(3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国内产业园区政策比较政策梳理.docx

国内产业园区政策比较政策梳理

国产业园区政策比较

 

本文通过对比、、、等发达省份和地区在园区建设和发展中的相关政策,梳理园区在建设发展政策设计中的成功之处,以期能够为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的相关政策设计提供经验借鉴和启示。

一、高新区

(一)管理体制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区)实施“一区多园”的管理体制,属于带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企业管理型管理体制模式,其管理架构分为决策层(高新区领导小组)——管理层(高新办)——经营服务层(服务中心)三级,对高新区的多个园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二)招商引资政策

主要招商引资在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第一,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在园区完成登记注册、经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即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后2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未能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2008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二免六减半”政策的,2008年、2009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第四,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以上一年增值税为基数,形成的新增增值税地方财力部分50%,3年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购置新建生产经营用房缴纳契税,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新建或购置新建的生产经营房产,在享受国家房产税优惠期满后2年缴纳房产税,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第五,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第六,重点软件企业在享受国家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中的“三减半”政策优惠期间与所得税优惠期满后5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50%,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三)土地政策

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项目用地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和国有土地租赁制度,并逐步由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过渡为土地租赁制度。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减免土地使用权地价款。

高新区土地的开发与建设时限规定:

第一,土地使用者自出让合同签定之日起1年未完成建筑物投资25%的,市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解除出让合同,退回原出让合同的剩余年期地价款,无偿收回建筑物和附着物;第二,土地使用者未能按出让合同中规定的竣工日期竣工且逾期1年以上的,市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解除出让合同,退回原出让合同的剩余年期地价款,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价格不得高于成本价减折旧价,并规定禁止转让高新区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与其地上建筑物;第三,因破产、清算、自愿或者强制迁出高新区等情形的,由市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收回价格不得高于原出让合同的剩余年期地价,建筑物补偿价格不得高于建筑物成本价减折旧价。

高新区房地产转让的受让人资格,以与转让的价格约束的规定:

第一,企业以拍卖、投标等非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地产的,该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但受让方或者承租方应当符合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与其相关规定的条件,其资格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认定,且规定禁止改变高新区工业用地性质和建筑物功能,禁止将非商品性质的房地产转为商品性质;第二,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高新区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用于抵押的,经市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

土地抵押价格不得高于原出让合同的剩余地价,建筑物抵押价格不得高于建筑物成本价减折旧价;第三,高新区以协议或租赁方式取得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所形成的地上建筑物,经批准可调剂使用,但调剂部分不得超过其建筑物使用面积的50%。

使用调剂房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条例条款的规定进行认定。

调剂使用的费用标准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非盈利原则统一制定。

第四,高新区的配套住房应当出租给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项目,不得出售或者转租。

同时还规定了已在高新区经营的企业的迁出条件等:

第一,对于违反相关管理条例规定的企业或项目,拒不迁出高新区的,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将保障创新型产业用房优先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在每年新增工业用地中,高新技术产业用地所占比例不低于60%。

这些政策规定基本上解决了高新区可持续发展中所遇到的低成本进入与资源动态配置问题,使高新区房地产能够长期低成本动态地配置于高新技术企业(项目)。

(四)创新政策

1、技术研发创新政策

第一,创新财政科技投入资助方式,推行投资引导、梯级贴息、风险补偿、奖励资助等制度和相关政策措施改革。

利用财政资金购置、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应当以非营利方式向社会开放;建立政府财政科技经费投资或者资助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条件平台资源共享机制,促进研究实验基地、大型科学仪器与设备、科技数据与文献、自然科技资源、信息网络资源等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市政府可以发起或者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预期良好的科技项目或者属于鼓励发展围的初创科技企业,发挥创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为核心,设立符合条件的新兴产业领域科研机构;市政府可以发起或者参与设立再担保机构,重点扶持担保机构对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担保;市政府可以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制度,对于市政府设立的再担保机构为担保机构担保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再担保而发生的亏损,实行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市政府应当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加大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自2009年起,连续3年,每年新增3亿元,重点在软件与网络服务、集成电路设计、半导体照明、新能源等产业领域,开展一批重大公益技术、产业前沿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与应用示,同时,加大高技术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投入,用于引进我市产业链关键技术、缺失环节和重大项目;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对开放式、专业化共性技术研发与测试平台建设予以资助;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重点纯软件产品,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3年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经认定的拥有发明专利或者核心知识产权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该产品新增利润形成地方财力部分,新增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50%,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支持技术市场发展,扩大技术和项目来源,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对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的高等院校,资助其开办费50%、最高50万元;对开展技术转移协作的高等院校,根据其技术转移协作情况,并经考核合格后每年资助最高20万元;鼓励和支持科技中介发展,加大科技中介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规与监督力度,促进科技中介健康有序发展;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国家和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服务,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本市企业开发的首次投放市场、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产品,经认定后应当实行政府首购;在高新区率先实行企业运行机制和科技体制等方面的改革试验。

对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在土地使用、海关、住房等方面给予统一优惠政策,对属于税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按特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促进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的政策。

建立差异化服务的孵化培育体系,实施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相结合的大孵化器战略,形成全过程、全要素的孵化培育生态链;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兴办创业苗圃,为小型微利企业、创新团队和个人等科技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预孵化等创新创业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孵化器,为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培训、辅导、咨询、法律、会计、风险投资以与研发、试制、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并加大对现有孵化器的支持力度;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联合社会力量创建加速器。

通过体制机制、产业组织和服务模式的创新,提供共性技术开发、检测中试、知识产权、股权投资、人力资源、设施管理等高端服务;支持技术咨询、金融、人才、培训、法律、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等服务机构向孵化载体聚集;支持孵化载体建立天使投资基金,加大与金融机构合作力度,通过孵化贷、成长贷、集合担保信贷、投资参股等方式扶持科技企业发展;市科技研发资金每年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孵化载体项目,同一孵化载体可享受累计最高500万元的各类资助;市科技研发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孵化载体服务平台建设、规模扩大和服务质量提升予以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孵化载体认定的,市科技研发资金予以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对获得省级孵化载体资助或者认定的,市科技研发予以最高50万元配套资助;优先保障孵化载体建设用房、用地需求。

第四,技术成果入股政策。

为了促进技术成果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官、产、学、研”等相结合的产业化开发机制的形成,经济特区特制定了《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方法》。

管理方法中规定技术出资方或其他出资方有任何一方的出资涉与国有资产时,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入股的技术成果进行评估作价或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价;技术成果作价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成果的,其作价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超过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实行技术成果入股的,公司章程中除应依《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外,还应当明确技术成果出资标的、技术成果的作价与其计算方法、技术成果出资占全部注册资本的比例、技术出资方的出资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等七项容。

2、人才政策

第一,市政府设立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每年安排2亿元,按照《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方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市政府每年安排创新创业计划专项经费,举办全国性的创业大赛,吸引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具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新服务等创业项目,广泛聚集创新人才、创新团队在创业。

市科技研发资金每年安排3000万元支持竞赛优胜者在实施竞赛优胜项目或者创办创业企业。

在创新型产业用房规划中,政府投资建设5万—8万平方米用房,支持竞赛优胜者创办的创业企业入驻,对入驻企业予以2年免房租、第三年房租减半资助,并提供商业企划等配套服务。

第三,扩大我市人才公寓供应计划规模,将高新技术产业创新人才住房纳入人才公寓供应计划,并按规定条件申请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对于符合条件未能享受人才公寓政策的予以安居资助。

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面向高新技术产业创新人才租赁。

第四,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

以推动高新技术、金融、物流、文化等支柱产业发展,培育新能源、互联网、生物、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聚集一大批具备较高专业素养和丰富的海外工作经验,掌握先进科学技术、熟悉国际市场运作的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一批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核心团队。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80~150万元的奖励补贴。

与时解决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险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

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工作机制,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建立创新创业服务扶持平台,在创业资助、项目研发资助、成果转化资助、政策配套资助等方面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给予最高8000万元的专项资助;从2011年开始,在未来5年每年投入3~5亿元,用于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套服务和创新创业专项资助。

第五,高层次专业人才相关政策。

根据《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方法(试行)》的规定,对高层次的专业人才住房、补贴与其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进行了相关规定,并相应制定了《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方法(试行)》、《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制度实施方法(试行)》、《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方法(试行)》、《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解决方法(试行)》等系列政策性规定。

第六,国外高级专家的相关政策。

制定了《市国(境)外高级专家特聘岗位管理方法(试行)》的政策,其中规定国(境)外专家聘期为1年以上的,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起点为5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聘用期限少于1年的,按月薪执行,月薪标准起点为4万元,最高不超过8万元。

具体薪酬由聘用双方协商确定,以聘用合同约定为准;机关和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聘请国(境)外专家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专项资金为每个岗位提供协议工资总额的全额补贴;财政核拨补助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聘请国(境)外专家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专项资金为每个岗位提供协议工资总额80%的补贴。

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每月6.4万元;聘用单位可向市国土房产部门申请人才公寓安排国(境)外专家居住;国(境)外专家子女可按规定申请入读我市国际学校或普通学校。

3、金融政策

第一,政府自身的相关政策。

市政府与担保机构、银行共同设立再担保资金,为企业小额短期资金需求提供信用再担保,扩大企业创新资金的来源渠道。

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市政府设立10亿元重点民营企业大额中长期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为骨干企业增信;市政府分阶段投资30亿元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培育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成长。

建立天使投资人备案登记制度,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对其所投资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进行配投参股。

第二,税收政策。

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的创业企业实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日起,按照该创业投资企业占被投企业的股权比例,前2年予以100%资助,后3年予以50%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其对创业企业投资额;鼓励来创办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50%以上在的创业投资企业,自备案之日起3年,对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予以50%资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与相关实施细则的优惠政策。

第三,其他相关金融扶持政策。

鼓励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探索创建非公开股权柜台交易市场,提高创业、创新型企业私募股权融资效率和非公开股权流动性,改善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为公开资本市场培育上市企业资源;积极争取高新区进入股份代办系统试点,推进高新区非上市股份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工作,对在该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企业,予以最高180万元资助;加大对科技研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的投入,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重大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注重科技成果应用示和技术转移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科技项目投融资扶持体系,创立财政科技投入机制;发挥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支持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成长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和天使投资基金;扶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施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债券融资等方式增强投资能力,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依法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四,金融机构金融创新政策。

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品种,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完善无形资产质押融资的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新型信贷业务;支持金融机构综合运用买方信贷、卖方信贷、贸易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发展投贷联动战略联盟。

支持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结成投贷联动战略联盟,实现贷款、投资联动;探索开展信贷债权转股权试点。

创新高新技术企业信贷债权转股权机制,支持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能力。

支持担保机构创新担保方式,开展担保转期权、担保转股权等新业务,推动担保与创业投资结合,实现担保对初创期、成长期高新技术企业的全面覆盖;发展企业信托融资。

支持信托机构探索发行面向社会投资人的高新技术企业信托金融产品,促进民间资本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第五,投融资创新政策。

促进企业改制、挂牌与上市。

通过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为核心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发展区域性交易市场。

加快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建设,促进企业股权流动和股权融资。

争取柜台交易市场成为全国场外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非上市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和股权交易平台;争取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

建立健全争取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工作机制,支持高新区企业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支持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

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私募债、集合票据等新兴债务融资工具,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集优债等适应高新企业融资特点的金融服务方案;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创新知识产权交易模式,为知识产权或者科技成果所有者和投资者提供技术与资本对接通道,支持创新成果实施转化或者二次开发。

(五)园区服务政策

1、管理服务体系

(1)成立管理服务中心,采取决策层(高新区领导小组)——管理层(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营服务层(管理服务中心)的三级管理模式,对高新区实行企业化、社会化管理。

(2)建立高新区信息网络

(3)开展各类人才的培养与培训

(4)建立技术商品市场,开展技术咨询和成果展示

2、企业孵化体系

  建立高新区创业中心,使之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的基地、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家的学校。

3、社会服务体系

  包括金融财会、交通通信、社区环境等方面。

二、开发区

(一)管理体制

政府主导的管理体制,或者是“纵向协调型管理体制”,或者是“政区合一型管理体制”。

管理结构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市政府——第二层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层级开发区总公司。

其中第一层级市政府全面负责开发区的管理工作;第二层级开发区管委会为市政府下派机构,管委会的成员由市政府行业或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市政府不仅赋予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高效灵活的管理职能,还赋予了管理社会事务的职能,一方面,要负责宏观的决策、行政管理、项目审批、规划建设等经济发展职能,在各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另一方面,还要发挥其社会事业、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农村建设等社会发展职能;第三层级开发区总公司,负责项目的引进和各种基础设施的经营。

开发区采用“五区合一”的管理模式,管理模式向行政区模式转化的趋势较为明显,“五区合一”的管理模式使开发区既实现了四个国家级开发区的功能整合,又拥有了国家法律赋予行政区的社会事务管理权和行政执法权,有效发挥了五个区域在功能、资源、开发等方面的综合优势。

一方面实现了政策资源综合集成。

开发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四大功能区分别具有不同的优惠政策,“五区合一”后,开发区拥有我国对外开放最完整、最系统、最丰富的政策体系,能够满足不同类型、不同需要的各类投资者的需求。

另一方面整个区域发展得到统筹兼顾。

成立萝岗区之后,开发区在保持原有的灵活和高效体制基础上,既扩大了开发建设用地,又拥有了合法的行政管理与执法权,社会事业、社会保障、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农村建设等社会发展职能充分发挥,从而使城乡发展和区域发展得以统筹兼顾,进而实现从经济功能区向现代化新城区的转变。

(二)招商引资政策

1、对开发区企业和外商投资在企业所得税、进出口关税和上述税种的减税、免税、退税等方面的待遇,分别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1)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4)外国投资者、港澳台地区与华侨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中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和开发区其他企业,期限在5年以上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

如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属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

(5)对区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或购买的房屋,自落成或购买之日起,免征房产税三年,高新技术企业免征房产税五年。

(6)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能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其产品外销比例除涉与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制度管理的以外,可自行确定产品外销比例,其他外商独资项目,可视项目情况放宽产品外销比例。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设备技术、工艺水平先进或投资额较大的外商投资项目,给予优惠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设在区的第三产业项目,享受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鼓励政策。

  2、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中,凡经管委会确认的开发区先进技术企业,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

  3、对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给予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优惠的,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办理。

4、开发区与其新开发区域经海关批准,可经营保税加工、保税仓储和转口贸易等项业务。

5、高新区的企业除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还享受省、市和开发区、高新区对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土地政策

1、开发区土地开发与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兴建采取以下形式:

  

(1)由开发区兴建或与市有关部门共建;

  

(2)投资者与开发区与其企业合资或合作兴建;

  (3)投资者成片开发。

2、经管委会征用的土地,其使用权一律实行有偿出让。

出让的土地,受让人可以转让。

出让和转让的标的只限于土地使用权。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开发区地下各种自然资源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3、开发区土地使用权出让人是管委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转让人以与转让的受让人,可以是外国、港澳台地区、华侨以与国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土地使用年限由管委会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5、受让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办各类企业或从事各种项目建设,应依规定程序申报;符合开发区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可享有受让土地的优先权。

6、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照国家、省、市以与开发区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可以通过规定程序转让其受让的开发区土地使用权。

7、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受让人,依照国家、省、市以与开发区的房地产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幼儿读物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