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买卖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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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买卖合同范本
水泥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供方:
需方: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运费及金额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运费
金额(元)
合计金额(大写)
备注
自提□送到□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按GB175—2007执行。
三、数量评定:
①袋重合格率达到国家标准;②散装水泥以供方过磅为准。
四、提货地点、方式及费用承担:
按需方指定地址送货,如送货地址变更则另行定价(以供需双方签字确认的运费单为准),运费由需方承担。
五、结算方式及期限:
□预付货款,先付款后发货,发货数量以实际付款为准。
□以自然月为结算周期,每月日为结算截止日,结算当月实际买卖数量及金额,结算后3日内支付价款。
□预付的合同价款,发货后支付的合同价款,确认收货后3日内,付清全部款项。
供方自收到预付款后开始发货。
六、违约责任
1.需方逾期付款的,应当每日按照合同金额的%向供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供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2.如供方以书面形式确认拒绝供货,需方有权解除合同。
3.任何一方拒不履行合同,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自愿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八、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条款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由双方以书面形式共同确认,变更权限与合同主体一致;
对价款调整时,可以使用“水泥调价函”方式,在调价起始日前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若以传真确认者,事后应补办正式签字盖章手续,在其中一方未确认但已到调价起始日,供方有权暂不予发货。
九、其他条款:
1.关于货物签收:
合同签订后交货前,需方向供方提供代表需方签收货物的人员的书面授权书(加盖需方公司公章),内容包括签收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电话等;由签收人员代表需方履行正常签收手续;若需方签收人员变更,需方应以同样程序书面通知供方,并得到供方知会的确认,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需方承担。
2.关于发票:
若需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税号、账号、单位全称、地址、公司电话、开户行。
3.需方指定现场管理人员(电话:
)负责收料,计划提前一天报。
十、其他约定事项:
。
十一、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供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需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农资商品购销合同
甲方(卖方):
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买方):
永仁县莲池星茂科技开发经贸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物的种类、规格、数量及价格
商品名称
型号
规格
商标
生产企业
经销(代理)企业
数量
(吨)
有效成份(含量)
单价
(元/吨)
金额
(万元)
生物肥
SC012
25kg
乐丰
山东日照化工集团
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
450
10万个/g
2600
117
复合肥
FH125A
50kg
乐丰
山东日照化工集团
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
700
40%钾氮
2550
178.5
水溶肥
LS600JG
15kg
乐丰
山东日照化工集团
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
220
80%钾磷氮
4200
92.4
尿素
CU22A
50kg
乐丰
山东日照化工集团
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
700
46%氮
1650
115.5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伍佰零叁万肆仟圆整¥5034000.00元。
第二条标的物质量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
标准(进口合同)编号为-
标的物包装和标签内容应符合相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标的物交付方式、地点、费用承担及期限
标的物按下列第2种方式交付:
1、甲方负责发货2、乙方自行提货3、乙方委托提货
具体如下:
标的物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标的物质量合格报告或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第四条验收及提出异议的时间
1、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货物之日起5日内进行验收。
2、检验标准:
GB15063-2009
3、检验方法:
双方委托检验。
4、乙方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①经过检验,乙方如发现甲方所交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一方面妥善保管,另一方面在收到甲方货物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并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部分货款。
②如乙方未按上述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视为甲方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③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书面异议后,应在7天内予以答复并作出处理,否则,视为默认乙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第2种方式付款:
1、次结:
按每次购货结算的,乙方可采取电汇、承兑汇票、支票、现金等方式付款,甲方必须在款项到达指定账户之日起日内交货。
2、月结:
按月结算的,乙方的当月货款,必须于次月5日前向甲方结清。
3、年结:
按年结算的,乙方的当年货款,必须于当年1月5日前向甲方结清。
第六条合作约定
甲方按下列第2种方式与乙方合作:
1、区域经销:
甲方为生产企业,授权乙方为甲方指定产品的区域唯一经销商,甲方在与乙方的合作期内不得在同区域同类产品另设经销商。
同时,乙方不得跨地区串货,否则按标的物价款%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批零关系:
甲方为产品经销商,与乙方的合作关系为供货与购货关系,乙方有权就同类产品向其他经销商购货。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标的物经验收不符合第一条和第四条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
2、标的物不符合第二条质量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标的物在销售期间经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而乙方已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并将进货月报表如实录入的,乙方因接受行政处罚所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全额赔偿,但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质量不合格系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的除外;标的物在销售期间经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乙方未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也未将进货月报表如实录入的,乙方因接受行政处罚所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各按50%比例承担,但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质量不合格系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的除外。
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造成消费者农作物绝产、减产等损失的,若乙方已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消费者的赔偿、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甲方应全额赔偿;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造成消费者农作物绝产、减产等损失的,若乙方未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消费者的赔偿、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由甲、乙双方各按50%比例承担。
3、那一方迟延交货日期或迟延支付价款的,按照每日迟延部分价款10%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提前交货的,乙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甲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乙方协商,乙方仍需要的,甲方应照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乙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天通知甲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乙方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发货。
5、乙方自提产品,如果未按甲方通知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交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6.其他:
乙方有义务维护所经销的品牌农资的商业信誉,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标的物的质量,在销售中不得掺杂使假,不得通过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销售,否则,因乙方责任导致被国家机关处罚的,由乙方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并按标的物价款3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按本合同规定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等费用,应当在明确责任后7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款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
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元谋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2014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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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签章)乙方:
(签章)
住所:
元谋县黄瓜园镇住所:
永仁县莲池乡
法定代表人:
谭华颖法定代表人:
亢福康
委托代理人:
谭华颖委托代理人:
亢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