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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热处理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六)无损检测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七)压力试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八)最终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第十八条技术人员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适应的压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技术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A1级、A2级、C级、和B1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10%,且具有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A3级、A4级、A5级、B2级、B3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

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专业作业人员

(一)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中,制造焊接压力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持证焊工。

1、A2级、A3级和C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10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4项合格项目;

2、A1级、A5级、B2级、B3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8名持证焊工,且应具有至少4项合格项目(非焊接容器除外);

3、D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6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2项合格项目。

(二)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有满足压力制造要求的组装人员。

(三)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委托制造许可企业,委托外企业进行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按照许可级别,配备相应的高、中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

由本企业负责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具备相应的无损检测作业人员,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A1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或UT、MT、PT)高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1人;

2、C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或UT)高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1人,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

项;

3、A2级、A3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3人?

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4、A5、B2和D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

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5、B1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UT或MT中级人员2人?

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6、B3级许可企业需要进行无损检测的,应分别符合B1级或B2级许可企业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和级别的要求。

第二十条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需要的制造场地、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起重设备和必要的工装,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存放压力容器材料的库房和专用场地,并应有有效的防护措施,合格区与不合格区应有明显的标志;

(二)具有满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和烘干、保温设备;

(三)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足够面积的射线曝光室和焊接试验室。

第二节专项条件

第二十一条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满足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二十二条A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A1级许可企业中制造超高压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超高压容器的机加工设备和检测设备,应有满足要求的热处理设备,应具有中、高级机加工人员至少2人。

制造高压容器的企业,应有满足要求的热处理设备。

(二)A2级许可企业应具备额定能力不小于30mm的卷板机和起重能力不小于20t的吊车。

深冷(绝热)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填料烘干、充填、抽真空设备和检漏仪器。

(三)A3级许可企业中制造球壳板的企业,应具备能力不小于1200t的压力机和经验丰富的球壳板制造专业操作人员。

(四)A4级许可企业中,制造纤维缠绕容器的,应具备自控缠绕机械。

(五)A5级许可企业,应具有中级(或以上)持证电工至少2人和电气检测设备。

第二十三条B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B级许可企业,应具有满足气瓶爆破试验要求的专用场地和爆破试验自动记录设备。

(二)B1级许可企业,应具备气瓶连续制造流水线,制造调质钢气瓶的,应具备UT或MT无损检测设备仪,淬火、回火的热处理设施及外测法水压试验设备。

(三)B2级许可企业,应具备气瓶制造线。

其中乙炔瓶应具备配料、搅拌、振动、烘干和蒸压釜等设备;

液化石油应具备连续制造流水线和热处理及其自动记录装置。

(四)B3级许可企业,应具备专用制造设备和制造线。

制造缠绕气瓶的应具有自动缠绕机械和固化设备。

(五)满足制造专门产品需要的其他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C1级许可企业,应具备铁路专用线。

(二)C2级和C3级许可企业,应具备相应组装能力和试验设施。

第二十五条不锈钢或有色金属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专用的制造场地和专用的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和必要的工装,不得与碳钢混用。

第二十六条同时具备几个级别许可的企业,应分别满足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章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管理职责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有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书面文件。

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各级人员能够理解质量方针,并贯彻执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内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职责、职权和相互关系应清晰,各项活动之间的接口具有控制和协调措施。

(二)从事与质量活动有关的管理、执行和验证工作的人员,特别是具有独立行使权利开展工作的人员,应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包括材料、焊接和检测等负责人的责任。

工厂管理层中应指定一名成员为质量保证工程师,并明确其对质保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八条质量体系

企业应建立符合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而且包含了质量管理基本要素的质量体系文件。

(一)作为确保产品要求的一种手段,应编制质保手册。

质保手册应包括或引用质量体系程序文件,并概述质量体系文件的结构。

(二)编制符合实际要求且与规定的质量方针相一致的程序文件,具有有效实施质量体系及其形成文件的程序。

(三)质保手册中规定的表格应该标准化、文件化。

现行的质量记录表格的内容应能满足相应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质量控制要求。

(四)应有正在贯彻实施的并能确保产品质量的质量计划。

质量计划中产品质量控制点(包括记录审核点、见证点和停止点)应合理设置。

第二十九条文件和资料控制企业应制定文件和资料的控制的规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制定文件管理的规定:

1、明确受控文件类型;

2、文件的编制、会签、发放、修改、回收、保管等的规定。

(二)应有确保有关部门使用最新版本的受控文件的规定。

(三)适当范围的外来文件,如标准和顾客提供的图样。

第三十条设计控制

(一)设计部门各级人员的职责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二)应有锅炉压力制造的有关规程、规定和标准。

(三)锅炉压力设计文件应规定企业所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满足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见第五章)。

(四)应有关于新标准的收集和贯彻的规定。

(五)应制定对设计过程进行控制的规定(包括设计输入、输出、评审、更改、验证等环节)。

第三十一条采购与材料控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控制

1、应有对供方进行有效质量控制的规定;

2、对供方有质量问题时,企业具有处理方式的规定;

3、分包的锅炉压力容器承压部件应由取得中国政府或授权机构认可的制造企业制造,企业应对分包的锅炉压力容器受压部件的质量进行控制;

4、应制定采购文件的控制程序;

5、应制定原材料与外购件(指板材、管材等承压材料)验收与控制的规定,以防止用错材料。

(二)材料的保管和发放

1、应制定原材料及外购件保管的规定,包括关于存放、标识、分类等要有明确的规定;

2、应制定原材料库房存放措施的规定;

3、应制定关于材料发放的管理规定,包括材料的领用、代用等;

4、应制定材料标记移植管理规定,包括加工工序中的材料标识移植和余料处理等。

第三十二条工艺控制

(一)应制定工艺文件管理的规定,包括工艺文件的编制、发放、更改、审批等应有明确的规定。

(二)应制定与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工艺流程图或产品工序过程卡、工艺卡(或作业指导书)。

(三)应有主要受压部件的工艺流程图和指导作业人员的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焊接控制

(一)焊材管理

应有焊材的订购、接受、检验、贮存、烘干、发放、使用和回收的管理规定,并能有效实施。

(二)焊接管理

1、应有焊工培训、考核和焊工焊接档案管理的规定。

2、应制定适应锅炉压力容器产品需要的焊接工艺评定(PQR)、焊接工艺指导书(WPS)或焊接工艺卡,并应满足中国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应有验证焊接工艺评定(PQR)的管理规定和焊接工艺指导书(WPS)分发、使用、修改的程序和规定。

3、应制定确保合格焊工从事受压元件焊接工作的措施,并制定焊工资格评定及其记录(WPQ)的管理办法,同时规定了产品焊缝的焊工识别方法,并能有效实施。

4、应制定焊缝返修的批准及返工后重新检查和母材缺陷补焊的程序性规定。

5、应有对主要受压元件施焊记录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热处理控制

(一)应制定热处理工艺文件的管理规定,包括对热处理工艺文件的编制、审批、使用、分发、记录、保存等。

(二)应制定热处理的质量控制管理规定。

(三)热处理分包时,应有分包管理规定,至少应包括对分包评价规定和对分包项目质量控制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无损检测控制

(一)应制定无损检测质量控制规定,包括对检测方法的确定、标准规范的选用、工艺的编制批准、操作环节的控制、报告的审核签发和底片档案的管理等。

(二)应编有无损检测的工艺和记录卡。

并且能满足所制造产品的要求。

(三)应制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管理的规定。

(四)无损检测分包时,应有分包管理规定,至少应包括对分包方评价规定和对分包项目质量控制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理化检验

(一)应制定理化检验的管理规定。

(二)应有对理化检验结果的确认和重复试验的规定。

(三)理化检验分包时,应有分包管理规定,至少应包括对分包方评价规定和对分包项目质量控制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压力试验控制

(一)应编制压力试验工艺和相关程序要求。

(二)应制定对压力试验进行质量控制的规定,包括对压力试验的监督、确认,对压力试验过程的安全防护,压力试验介质和环境温度等。

第三十八条其他检验控制

(一)应制定检验管理的规定,其内容应包括:

检验管理人员的权责、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检验报告的存档和质量证明书管理等。

(二)应制定检验和试验计划,并能有效实施。

(三)应制定关于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计量与设备控制

(一)制定计量管理规定,保证仪器、仪表、工具等在计量有效期内使用。

(二)有对计量器具和试验仪器进行有效的控制、校准和维护的规定。

1、应有计量环境适用于计量试验的规定;

2、应有制造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不合格产品的控制

(一)应制定对不合格品进行有效控制的规定,以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安装。

(二)应有对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可行时)和处置等进行控制的规定。

1、对不合格报告的编制、签发、存档等应有规定;

2、对合格品的处理环节(回用、返修、报废等)应有相关的规定;

3、对返修后进行重新检验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质量改进

(一)应有对产品的质量信息(包括厂内和厂外)进行反馈、汇集分析、处理的流程。

(二)应有进行内部质量审核的规定,以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作并能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预防措施。

(三)应有内部质量审核的规定。

审核活动应由与审核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

1、应制定质量审核意见的接受、处理和回复的程序,以及纠正或改进措施;

2、具有监检企业(或第三方检验企业)及客户发现并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及时解决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人员培训应制定质保工程师、焊接工程师、检验人员、理化和无损检测人员、焊工和其他对产品质量有重要影响的制造活动的执行者、验证者和管理员等培训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执行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度的规定

(一)应制定执行遵守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度的规定,明确对在中国境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控制程序。

并明确制造许可审查人员在执行许可审查时,享有查阅有关图纸、计算书、程序、记录、试验结果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的权利。

(二)应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书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三)应制定向中国客户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随机文件的规定。

第五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

第二节压力容器安全质量基本要求

第五十一条总要求压力容器制造企业所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必须满足下列有关的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三)《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四)《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五)《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六)《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境外企业如果短期内完全执行上述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确有困难时,对出口到中国的压力容器产品,在征得总局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后,可以采用国际上规范或标准,但同时必须满足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要求。

第五十二条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技术资料要求压力容器产品在出厂时应附有至少包括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一)压力容器产品竣工图样(包括总图及主要受压部件图)。

(二)A1级、A2级和C级许可范围压力容器受压部件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三)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放能力或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主要受压部件材质证明书、无损检测报告、热处理报告、压力试验报告及气密性试验报告等)。

第五十三条产品铭牌要求在压力容器的明显位置装有金属铭牌。

铭牌上的项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用中文或英文表示,采用国际单位制):

(一)产品名称;

(二)制造企业名称、地址;

(三)制造企业证书编号;

(四)介质名称;

(五)设计温度;

(六)设计压力;

(七)耐压试验压力;

(八)产品编号;

(九)制造日期;

(十)容器类别;

(十一)容积。

(五)压力容器的所有A、B类焊接接头(如图所示)均需按相应标准和设计图样的规定进行无损检测(RT或UT)。

焊接接头系数应根据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型式及无损检测的比例确定,焊接接头系数规定见表2。

表2.压力容器的焊接接头系数

全部无损检测局部无损检测①

钢有色金属钢有色金属

②铝②铜②镍钛②铝②铜②镍钛双面焊或相当于双面焊全熔透的对接焊③

有金属垫板的单面焊对接焊缝

无垫板的单面焊环向对接焊缝///////

/

注:

①此表所指无损检测,对钢制压力容器以射线或超声波检测为准,对有色金属压力容器原则上以射线检测为准。

全部无损检测,指100%的射线或超声波检测;

局部无损检测,指20%或50%(铁素体钢低温容器)的射线或超声波检测。

2表中所列的有色金属压力容器焊接接头系数上限值指采用熔化极惰性气体保护焊;

下限值指采用非熔化极惰性气体保护焊。

3相当于双面全熔焊透的对接焊缝指单面焊双面成型的焊缝,按双面焊评定(含焊接试板的评定),如氩弧焊打底的焊缝或带陶瓷、铜衬垫的焊缝等。

(六)常温贮存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应按不低于50C时的混

合液化石油气成分的实际饱和蒸汽压力确定,并应在设计图样上注明液化石油气的限定成分和对应的工作压力。

(七)压力容器筒体与筒体、筒体与封头之间的连接以及封头的拼接不允许采用塔接结构,也不允许存在十字焊缝。

(八)内径大于等于500mm的压力容器应设置一个人孔或两个人孔(当容器无法开人孔时)(夹套容器、换热器和其他不允许开孔的容器除外)。

(九)压力容器的快开门(盖)应装设安全联锁装置。

第五十五条压力容器用钢要求

(一)用于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其使用范围不得超过相应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

(二)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碳钢和低合金碳钢,钢材的含

磷(P)量不应大于%,含硫(S)量不应大于%。

(三)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碳钢和低合金钢,钢材的含碳量不应大于%,且碳当量Ceqi)不大于%。

如需选用含碳量大于%的钢材,则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造前征得用户的同意;

2、碳当量Ceq不得大于%;

3、提供材料的焊接性试验报告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并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四)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调质低合金钢,如果钢材的标准抗

拉强度下限值cb》540MPa,钢材的含磷(P)量不应大于%含硫(S)量不应大于%。

焊接裂纹敏感系数Pcm⑵不应大于%。

且应提供材料的焊接性试验报告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1)Ceq=C+Si/24+Ni/40+Cr/5+Mo/4+V/14

(2)Pcm=C+Si/30+(Mn+Cu+Cr)/20+Ni/60+Mo/15+V/10+5B

(五)用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的钢板和用于压力容器的低合金钢板,每批

应抽两张钢板进行冲击试验,试验温度为-20°

C或按图样规定。

冲击试验要求和冲击韧性合格指标按表3的规定。

表3.冲击试验要求和冲击韧性合格指标

钢材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cb(MPa)三个试样的冲击功平均值Akv,(J)

10mm<

10mm<

55mm

45018

>

450~51520

515~65027备注:

试验温度下三个试样的冲击功平均值不得低于表中规定。

其中单个试样的冲击功可小于平均值,但不得小于平均值的70%。

(六)沸腾钢不允许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七)铸铁用于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时,应符合表4规定的范围,且不得用于下列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1、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元件;

2、设计压力大于等于且介质为易燃物质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

3、管壳式余热锅炉;

4、移动式压力容器。

表4.

铸铁类型设计压力(MPa)设计温度「C)

灰铸铁0~250可锻铸铁或球墨铸铁-10~350第五十六条制造要求

(一)冷成形的碳钢和低合金钢制凸形封头应在成形后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需进行焊后整体消除应力热处理:

1、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

2、壳体厚度大于16mm、设计温度低于-20C的压力容器;

3、碳钢厚度大于32mm(如焊前预热100C以下时,厚度大于38mm);

4、低合金钢厚度大于30mm(如焊前预热100C以上时,厚度大于34mm);

5、任意厚度的Cr-Mo低合金钢。

(三)常温下贮存混合液化石油的压力容器以及贮存能力导致应力腐蚀的其他介质的压力容器,其所用钢板应逐张进行超声波检测,焊后应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

(四)按疲劳分析设计的压力容器,其A、B、类对接接头应去除焊缝余高;

各类焊接接头均具有圆滑过渡。

(五)所有板壳式换热设备均应为可拆的和可清洗的结构。

第五十七条检验要求

(一)下列压力容器应按台制作纵焊缝产品焊接试板:

1、使用Cr-Mo低合金钢和抗拉强度标准规定下限大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2、设计温度低于-20C需要进行低温冲击试验的压力容器;

3、需要经热处理保证钢板力学性能的压力容器;

4、盛装高度和极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

5、设计压力大于10MPa的压力容器;

6、设计压力大于的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

7、异种钢之间进行焊接的压力容器;

8、球形储罐;

9、移动式压力容器。

(二)压力容器的焊接接头应按设计图样的要求进行无损检测。

但下列压力容器的A类及B类焊接接头应进行100%射线或超声检测,材料厚度w38mm时,其焊接接头应采用射线检测。

1、第三类压力容器;

2、第二类压力容器中易燃介质的反应容器或储存容器;

3、设计压力大于的压力容器;

4、设计压力大于的管式余热锅炉;

5、焊缝系数为的压力容器(无缝钢管制筒体和压力容器本体最后焊接的一条环焊缝除外,但后者应提供保证其焊接质量的相应焊接工艺);

6、使用后无法尽心内部检验或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

7、筒体钢板厚度大于30mm的碳素钢和厚度大于25mm的低合金钢或奥氏体不锈钢制压力容器;

8、使用Cr-Mo低合金钢和抗拉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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