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项目1#地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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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项目1#地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doc

*********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

*********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

承包人:

*********工程有限公司

2012年5月

发包人:

大连**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0411-*********传真:

0411-*********

邮政编码:

161000

承包人:

大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

联系地址: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161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

1.2工程地点:

*********

第二条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

下列文件中对同一内容的约定如有不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下列顺序在先者为准;同一顺序中不同文件对同一内容的约定如有不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签署在后者为准;合同条款中就某一事项未做明确约定者,以下列文件中对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或说明者为准;对某一内容或事项未做约定者,则以国家、项目所在地省市或其它政府机构、履行政府机构职能的社会机构颁布的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等为准。

A.在本合同签署后双方签署的洽商、补充、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B.本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C.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D.设计图纸;

E.工程量清单;

F.经甲方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适用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

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3.3适用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

3.4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各种法律条文、解释之间不能完全统一造成双方理解出现异议时,根据双方协商,并以双方的书面意思表示为准。

第四条承包范围

4.1承包范围

4.2.1*********土石方工程。

4.2.2施工内容:

上述施工范围内的场区平整;场区内大型土石方挖运及回填;基础、地下室、综合管网土石方挖运;综合管网回填、地下室四周、顶板、各单体楼间回填本工程所含的,除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甲方责任外其它有关本工程图纸、施工技术方案中所列内容及本合同文件中规定的乙方的责任、义务均为本合同工程范围,均应由乙方依本合同约定完成。

第五条工期

5.1施工工期

5.1.1暂定开工日期:

*********。

5.1.2暂定竣工日期:

*********。

5.1.3由于本合同施工范围内各地块的开发进度不同,各地块的具体开工日期及施工工期由甲方以“开工通知单”的形式分别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开工通知单”上明确的开工日期组织人员及设备进场施工,并确保按甲方要求的工期完工。

5.1.4竣工日期为本合同约定工程经甲方、乙方、监理、设计及相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之日,如需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的,该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书或验收合格备案之日为竣工日期。

5.2乙方施工进度应符合甲方及各总包单位进度计划要求,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以无法如期完成进度提出额外要求。

5.3因甲方原因导致开工日期延误,则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乙方同意不再向甲方要求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5.4工期延误

本合同约定工期,系经乙方充分考虑工程建设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后确定的,除以下情况外,工期不予延长:

A.不可抗力;

B.甲方书面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5.5工作时间

乙方已全面了解国家、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规定,并保证在施工中认真执行有关交通、环保、噪音扰民等相关文件中对施工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且根据该等规定制订了合理的施工方案。

任何由于工程进度需要的夜间施工,乙方均应按照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及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乙方不得以项目所在地有关施工时间的限制为理由而免于承担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特别是施工工期的责任。

第六条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6.1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元)。

6.2本合同采固定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固定综合单价清单详见附件1,具体结算要求如下述约定执行:

6.2.1本合同综合单价均包括乙方为完成该工作项目所发生的所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税金、临时设施费、机械进出场费(有可能会多次进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费、冬雨季施工费、施工作业面内的地表排水处理、各种技术措施工费、原材料价格上涨等风险费、环保费及各种政策性文件规定应由承包方支付的费用等所有费用,且各项综合单价均为一固定单价,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各项综合单价在竣工结算时固定不变。

6.2.2结算工程量乘以合同中该项的综合单价,即为该项价款,各项价款之和即为该工程的结算价款;

6.2.3工程量的确定:

工程量的计量以乙方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为准,按图示尺寸和施工规范及工程量计算规则为计算依据。

对乙方不按图纸、规范或甲方要求施工所增加的工程量及自身施工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同时乙方还须承担甲方为弥补乙方此类错误所支付的所有费用。

对于乙方不按图纸、规范或甲方要求而减少施工的,原则上乙方应返工以最终达到图纸、规范及甲方要求,如甲方因其它考虑迁就、容忍了乙方的此类施工,但工程量的计量应以乙方实际施工为准,同时,甲方对乙方的此类迁就、容忍和计量方法均不免除或减少乙方对此项工程按合同、规范及其它约定而应负的任何责任。

6.2.4乙方在土方开挖过程中,如遇局部出现孤石,工程量单价执行石方单价;原有房屋的旧基础或其它障碍物等均由乙方负责拆除、清理,乙方需采用爆破或油锤施工时,结算时以甲方现场台班签证为准;如现场实际施工过程中涉及冻土施工,乙方需采用油锤施工时,结算时以甲方现场台班签证为准;其他方式施工产生的工程量均执行土方单价,甲方不作额外补偿。

6.2.5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施工机械及人员有可能会出现多次进退场的情况,由此所发的所有费用,乙方均已考虑在各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内,甲方不作额外补偿。

6.2.6冬雨季等特殊天气施工时,乙方对于施工及运输通道、作业面等所做的特殊处理和防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均已含在各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内,甲方不作额外补偿。

6.2.7综合管网回填土、地下室四周、顶板、各单体楼间回填土由乙方自行考虑土源供应方式(是管网开挖或基础开挖时现场留土还是从场区内其它地点运土),甲方仅按回填土工程量及综合单价支付费用,不另增加取土费用。

如乙方采用现场留土的方式回填,对于回填所剩之余土,乙方需及时运至甲方指定地点,但相应的费用甲方仅按管沟或基础一次挖运土考虑,不考二次开挖之费用。

6.2.8本工程所有石方均以地质是否需要爆破为界定标准,凡不需爆破的地质均视为土方。

所有需要爆破的地质均需由监理单位及甲方共同确认,方可认为石方。

石方爆破前,须由乙方、甲方、监理单位共同进行方格网测量,作为爆破顶标高,石方爆破底标高以图纸设计基础底标高为准,最终甲乙双方依据此顶、底标高计算石方爆破工程量。

如石方爆破未达到甲方要求的底标高,乙方需自行采用油锤等其它方式施工至甲方要求的底标高,由此发生的费用甲方不额外增加。

6.2.9场区平整工程量以甲方确认的现场签证单为计算依据。

6.2.10场区大型土石方以甲方提供的“场平方格网”图的自然标高为顶标高,设计室外标高减300mm为底标高计算工程量。

6.2.11场区内取土回填至场区填方区,回填土方不计工程量(不含综合管网回填土、地下室四周、顶板;楼间回填土)。

6.2.12基槽(坑)的土(石)方,顶标高以甲方提供的“场平方格网”设计室外标高减300mm与“初平方格网”标高两者中的最小值计算;没有“初平方格网图”的挖方区按甲方提供的“场平方格网”设计室外标高减300mm,填方区按甲方提供的场平方格网自然标高计算。

基础底标高均按基础的设计底标高为准。

6.2.13各种管网沟槽土(石)方,顶标高以甲方提供的场平方格网设计室外标高减300mm及初平后方格网标高的最小值计算,底标高按管网纵断面设计底标高计算。

沟槽底宽度:

多种管道(综合管网)同沟开挖时,沟底宽度以现场签证为准,单管管沟以2004年定额规定为准。

6.2.14道路土(石)方,顶标高以甲方提供的场平方格网设计室外标高减300mm及初平后方格网标高最小值计算,底标高均按道路设计底标高为准。

6.2.15如工程施工至设计标高,但地耐力达不到设计要求而需加深开挖的,基础底标高应为甲方、乙方、总包方、监理四方单位实测值为准。

6.2.16综合管网回填土、地下室四周、顶板、各单体楼间回填土:

回填至设计室外标高减300mm。

6.2.17对于场区外取土回填(与内余土外运)工程量计算约定如下:

1)场区外取土回填,取土量按“场区土(石)方分期平衡”后的缺土量计算。

“场区土(石)方分期平衡”分为两期进行,分期情况如下:

第一期:

包含的地块为*********区土石方。

第二期:

包含的地块*********区土石方。

2)如果第一期平衡后为缺土,则缺土量执行本合同内的“场区外取土回填”单价。

3)如果第一期平衡后有剩余土(石)方,则剩余土方工程量计入到第二期土(石)方平衡中。

两期平衡后如有剩余之土,执行本合同内的“场区内余土外运”单价。

如两期平衡后为缺土,执行本合同内的“场区外取土回填”单价。

4)如由于本项目范围内的土方不能满足回填需求,经甲方确认需从场区外购置合格土源,至回填地点进行回填的土方执行本合同内的“场区外取土回填”单价,此部分外购置土方一并参与整体土方平衡。

6.2.18本工程所有土方原则上不允许外运,如有余土(石)确需外运的,须经甲方同意,工程量以现场签证的形式计量。

余土外运地点原则上由乙方自行选定,但甲方保留指定卸土地点的权利,一旦甲方指定了卸土地点,乙方须无条件遵守。

6.2.19本合同中约定的回填、夯实或碾压工艺是指按正常工序回填后可以利用原有的填土机械进行碾压,不包括现场采用其他设备或措施进行夯实、碾压的施工工艺。

6.2.20根据本合同之约定,确需以现场签证计量时,乙方应首先自测并填写签证内容(必要时需附简),申请监理单位计量签字后,申请甲方代表、甲方造价工程师共同到现场参加复测并现场签证。

6.2.21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不管合同中是否有特别说明,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A、本工程所有的直接费、安装费、管理费、利润、税金;

B、产品就位相关的卸车、装车、运输等的全部费用;

C、施工所需的全部辅材费;

D、与搬运、法定收费、税金、发运、装卸、包装等有关的所有费用;

E、此外还应包含有采购、包装、贮运、保险、商检、验收、安装指导、调试、保修期内提供的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维修服务及其它(培训商务往来等)、乙方技术人员现场服务指导费、调试费、保修期内维修保养费等各项费用;

F、详细的安装施工图及安装施工中为保证工期、工程质量等发生的各种直接费、间接费、技术措施费用等;

G、合同期内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政府收费等各种因素造成的价格变动;

H、进口材料需包括进口关税、增值税等一切进口费用,乙方需确保按正常渠道入关,若遇政府部门对进口材料报关进口资料进行检查,乙方需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

I、深化设计、检验检测、保险、冬季施工、抢工、交叉作业的费用;

J、甲方要求封样发生的费用;

K、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内容所须承担的其他费用。

6.3乙方的施工用水、电费用已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再另行计取。

6.4本合同一经签订,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涨价、中国大陆税费调整、进口关税的调整、运输费用变化等任何条件发生变化,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甲方提高价格,不得进行任何费用追加。

6.5乙方了解现场的位置、交通状况、存放地点、起卸物料的限制、已完成工程之状况的现场平面、临时设施、仓储、水电等,以及一切可能影响工程费用的其他情况。

任何不了解或不能预见上述因素及其影响而导致的工期或费用索赔将不获支持。

6.6本合同价款中已涵盖的乙方为完成本工程的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

施工场地的临建搭建、搬迁、拆除、场地平整、材料二次搬运、施工技术措施费、合理时限内的临时停水、临时停电导致的误工费、安全措施费、为配合甲方销售所作的工序调整、合同工期内赶工引起的各种材料人工设备损耗及增加费。

6.7工程结算

6.7.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双方均同意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后的工程结算总价作为双方结算价款的依据。

乙方在审计过程中派人参与并配合审计部门工作,并对此审计结果完全认可和接受。

6.7.2乙方应对其预(结)算申报值的准确率加以控制,如乙方的工程预(结)算申报值经甲方审核后的核减率(核减率=(申报值-初审值)/申报值)超过7%,超过部分所发生的审计费(超过部分所发生的审计费=申报值*(实际核减率-7%)*6%)由乙方承担,甲方将在审核后的结算初审值基础上扣减此部分审计费后作为最终的结算初审值。

6.7.3双方的结算按6.7.1条规定的程序及方式处理,对于乙方提交的结算文件,甲方没有答复并不视为被认可,乙方无权以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为由主张按其提交的结算文件进行结算。

6.7.4乙方报送结算资料要求:

结算报告两份(其中正本原件一份,正本复印件一份),结算报告正本包括但不限于:

结算书、现场签证、材料限价单、补充单位限价表、工程洽商纪要、设计变更单、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结算交接单、合同、竣工图纸及其它可以作为结算依据的资料。

正本原件中的资料除合同外其它必须均为原件,合同复印件加盖结算申报单位公章或合同章。

承包人上报的结算资料必须齐整,否则甲方有权给予退回。

上报结算资料格式等详见附件2。

第七条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

7.1工程价款的支付

A.按经甲方审核的月完成形象进度,甲方累计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进度款;

B.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

7.2在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条件时,乙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

7.2.1若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付款通知有异议的,甲方应在收到该付款通知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

经双方协商确认后,甲方再行支付。

7.2.2若乙方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导致甲方逾期支付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7.3乙方发生质量、工期、安全、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等违约金,乙方同意甲方在工程款支付中扣除。

7.4如乙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甲方有权在应付乙方的工程款扣留并代付。

7.5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项前,必须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

若乙方不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乙方应保证工程施工不得因此而停止。

7.6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但在甲方确因资金周转不畅等客观情况发生致使工程款不能如期支付的情况下,本着相互理解的精神,乙方同意自甲方逾期付款之日起90日内,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而不拖延工期,甲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如甲方拖延付款日期超过90日,则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甲方驻工地代表和监理人职权

8.1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

土建工程师。

8.2甲方驻工地代表的主要职权:

A.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批权;

B.工程施工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权;

C.工程用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查权;

D.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E.工程技术监督权;

F.甲方授权的其他职权。

8.3甲方委派的监理人:

*********。

职权:

本工程施工全过程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

8.4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授权监理人代为行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相应权利,并有权授权监理人代为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相应义务,乙方对此应予认可和接受。

8.5在此明确,如下事项须经甲方事先书面确认,监理人无权擅自做出决定:

A.延期开工的批准;

B.工期或结点工期有关事项;

C.工程实体变更;

D.不可抗力的确认;

E.工程款的确认和支付;

F.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G.乙方违约责任有关事项;

H.索赔有关事项;

I.本合同规定的由甲方单独行使的权利或履行的义务;

J.其他甲方认定须经其事先书面确认的事项。

8.6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驻工地代表与监理人出现意见分歧,须提请甲方最终确定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乙方项目经理及其组织机构设置

9.1乙方项目经理姓名:

*********。

职权:

代表乙方负责现场施工过程中技术管理,并授权其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9.2乙方项目经理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9.3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项目经理必须专职于本工程,不得以任何形式同时兼职于其他工程。

9.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经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更换项目经理;甲方或监理人给予乙方项目经理的任何指示均应视为有效的给予了乙方。

9.5甲方驻工地代表或监理人与乙方项目经理就同一事项的意见不一致时,须各自向甲方和乙方传达,最终处理意见以甲方的决定为准。

9.6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任意更换已确定的项目经理,且甲方有绝对的权利要求乙方更换其认为不称职人员。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甲方的权利

10.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充分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0.1.2对于乙方的违约行为以及其它不利于实现本合同目的的行为,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保留依照本合同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

10.1.3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属施工队进行审查,并有权要求对具体施工队伍进行必要的、合理的调整。

10.1.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其提供的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人员,乙方应在1周内将上述人员撤离现场并补报胜任的人员到岗。

如上述人员不撤离现场或补报的人员仍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甲方将视同乙方无能力履行本合同而有权终止本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10.1.5乙方在工程质量、项目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未按甲方及监理要求进行施工及管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在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直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10.2甲方的义务

10.2.1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遵照履行本合同项下应当由甲方承担的义务。

10.2.2协调处理乙方与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10.2.3为乙方进行本承包工程提供电源总闸及水源井,提供施工所需要的图纸。

10.2.4负责现场施工用水、电的报批。

10.3其他权利及义务

10.3.1在每地块正式开工三日前向乙方发出《开工通知单》,并为乙方提供施工条件。

10.3.2在每地块正式开工后两日内向乙方提供由“*********”测绘的“红星海世界观地块方格网”(以下简称“场平方格网”)图纸三套(其中包括两套用于乙方绘制竣工图纸)。

10.3.3在每地块正式开工后两日内向乙方提供开槽图三套(其中包括两套用于乙方绘制竣工图纸),如没有开槽图的,甲方应以《技术联系单》的形式书面通知乙方应施工到的设计标高。

10.3.4在每块地正式开工后两日内,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质及地下管线资料,并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及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审核乙方提出的保护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0.3.5为乙方办理工程施工所需各种手续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0.3.6及时审核并批复乙方上报的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

10.3.7及时向乙方指定土石方排放场地。

10.3.8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10.3.9甲方应指派总包施工单位负责单体建筑物(或管网等)基础施工中平面放线及高程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保证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是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并且已经取得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政府工程管理部门的资质证书,具有承担本项目的专业资质条件。

11.1乙方的权利

11.1.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甲方处获取工程款。

11.1.2对于因甲方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有权提请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确认上述延误,并按照有关规定顺延工期。

11.2乙方的义务

11.2.1乙方的一般义务

A.乙方应遵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关于施工所需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有关规定,并已获得在本地从事施工的资格,有关资料、资质、认证等虽经甲方审查,亦不能因此减免乙方应负的任何责任;

B.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本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他人;

C.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并完成在本工程图纸中示出的和本合同中说明的工作内容,并遵循其中已作规定的材料质量、工艺标准。

如果材料质量、工艺标准须得到监理和/或甲方的审批,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一切必要资料,以便能及时办理相应报批,使相关质量和标准达到甲方合理满意的程度。

乙方应承担报送审批材料、设备样品等发生的所有费用,并对由于提供审批样品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而得不到甲方批准所可能导致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支出负责;

D.乙方负责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工程承包内容在合同工期内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要求及规范,完成承包工程的施工,直至工程竣工。

如出现质量问题,甲方/监理人有权要求乙方返工,所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E.乙方须提交对工地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负责处理施工中的突发事件并承担相应费用。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对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乙方承诺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承包工程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不承担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A.任何人员的伤亡;

B.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F.为保证本工程的顺利实施,除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提供的服务外,乙方应提供实施本工程所必须的所有材料、机械设备、施工工具、临时工程和设施等,且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设备及工具处于良好的状态,以利于施工;

G.在工程现场挖掘和发现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以及具有地质和考古价值的其它遗迹或物品,都应被视为国家财产。

乙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保护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并且,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在移动之前,立即将此类发现通知甲方,并执行甲方关于处理上述物品的指令。

对于乙方违反国家及施工地点文物保护规定,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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