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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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

3、协作范围:

范围内的劳务施工任务(包含但不限于清单上所列细目)。

此分段仅为暂定施工内容,甲方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管理及工作安排要求酌情进行调减,即使这种调减导致本合同桩号或合同标的发生重大变化,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

4、工作内容:

K0至K1+700区段内施工图设计所含范围内的山渣石推平碾压、工序交验、涵洞工程、排水工程、防护工程及临时工程、路基交工验收,以及上述文件中没有规定但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所有与工程相关的内容。

5、若乙方工作任务经甲方审核完成较好,甲方可在新的路段招标中给予乙方一定的优先条件。

乙方不得超越本合同约定工作范围进行施工,若乙方在未通过招标程序取得新的施工任务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施工,则其因此完成的工作成果甲方将不予计价支付,由此给其自身及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劳务工程数量:

以监理工程师、审计部门、业主及甲方确认的最终计量数量为准。

未经甲方书面批准超出设计数量的部分作为无效工作量,不予计价支付。

三、协作方式

本合同为劳务承包,主要材料钢筋、盖板涵砼、圆管涵安装嵌缝砼、圆管涵的圆管、山渣石由甲方负责提供,其他材料(含周转材料)均由乙方提供、组织并承担费用。

同时,为了促进乙方不浪费材料并严格执行招标文件给定的耗用标准,在结算时采取清单包干,具体执行方式详见本合同相关约定。

四、劳务协作工程建设工期

1、开工时间为年月日,工期个月,完工时间为年月日,此对前述时间或工期若有调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2、阶段性工期:

劳务施工于年月日前完成,劳务施工于年月日前完成,若有调整以甲方书面通知执行,并以最后一次调整为准。

3、停工:

为保证施工的持续性,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工,否则视为根本性违约。

4、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根据业主要求的合同工期向甲方报送其阶段性施工进度安排计划,并按照报送的计划进行施工安排,若乙方对阶段性施工计划进行合理调整,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积极组织人力、物力,合理安排施工方式,保证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施工任务,本工程工期不因任何理由延长。

5、工期延长:

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事由导致工期延长的,除业主同意支付外,甲方不得另行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价内、价外等新增价款。

五、工程质量要求

1、乙方施工的工程项目,除必须符合施工当时实施的国家及地方规范、标准和施工设计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总承包合同(包括标前会议纪要、补遗书及澄清文件等)的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对工程质量和质量过程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乙方对所承建的劳务工程承担终身责任。

施工质量目标上必须与甲方总体目标一致,交工时合格率须达到100%,竣工时达到业主要求的优良工程。

2、对乙方已完成的隐敝工程,甲方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任何时间点重新进行验收,甲方与业主之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复检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无偿修复,不得拖延,不得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

对于乙方擅自隐蔽的工程,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各种检测、检验及验收费用。

乙方在对隐蔽工程进行隐蔽前,必须向甲方提供拟隐蔽工程内容的影像资料,即使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在场,也不免除此项义务。

否则,若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土工布及土工格栅的铺设按照前述隐蔽工程管理方式及标准执行。

6、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各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l)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文件);

(2)施工过程中业主、监理、工程发包人下达的各项文件、电函、信件、会议纪要、生产任务计划、澄清书、指令等书面文件;

(3)技术标准和要求;

(4)图纸;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中标通知书;

(7)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8)四川路桥华东建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及数据表(含招标文件补遗与此有关的部分);

(9)四川路桥华东建设专用合同条款及数据表;

(10)四川路桥集团专用合同条款;

(11)公路工程合同通用和专用条款;

(12)劳务承包人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及测量、试验设备配备表、委任的本工程主要人员一览表,及经甲方书面批准的乙方实施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附表;

(13)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4)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合同文件。

七、双方驻工地机构、代表及权限

1、甲方驻工地机构及代表

(1)甲方驻工地机构名称:

(2)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

2、乙方驻工地机构及代表

(1)乙方驻工地机构名称:

(2)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

3、甲方驻工地代表权限

(1)甲方驻工地代表由甲方任命,如变更,应通知乙方驻工地代表,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2)甲方驻工地代表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

(3)甲方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其驻工地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字后,以书面或甲方认为适合的形式交给乙方,送达方式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的约定执行。

确有必要时,甲方驻工地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乙方对甲方驻工地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乙方对甲方驻工地代表的指令认为不合理,可以在12小时内提出书面异议,甲方驻工地代表应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

但紧急情况下的指令,乙方应立即执行。

4、乙方驻工地代表权限

(1)乙方授权其驻工地代表行使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的所有权利,且可与甲方签订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合同,确认民工工资数额,并承担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的所有义务,乙方驻工地代表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乙方驻工地代表有权代表乙方指定工程管理、安全、质量、财务、材料领用人员等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所有工作人员,乙方指定人员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2)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驻工地代表签字后,送甲方驻工地代表或其授权的管理人员,甲方驻工地代表或其授权的管理人员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以甲方驻工地代表或其授权的具体管理人员的意见执行。

(3)乙方驻工地代表按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甲方或甲方驻工地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应随时与甲方取得联系,若该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4)通过甲方同意的乙方驻工地现场的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人员,乙方不能随意更换,自行更换人员的,未经甲方书面批准每更换一人将被扣除5万元履约保证金。

特殊情况下,乙方需要更换驻工地现场的管理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经书面申请甲方批准同意后,可以更换,后任继续履行前任应履行的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有关的承诺和责任。

(5)通过甲方同意的负责人,必须长期驻守在工地现场,驻地时间每月不低于25天(含25天),有事要离开工地现场的,必须向甲方驻工地代表或其他甲方指定的管理人员书面请假,在甲方同意后要书面指定其临时负责人,指定的内容包括临时负责人姓名、权限、期限等事项;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开工地现场的,每发现一次被扣除500-1000元违约金。

5、甲方项目各部门、各工区、各管段现场施工人员对乙方均具有在其职责范围内的管理权力,乙方应当无条件服从。

八、质检资料的管理及使用

1、乙方应负责收集、整理及移交其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内获得或制作的所有质检资料,未经业主或甲方许可,不得挪着他用。

若乙方在每期结算前未能及时完整的提供质检资料,导致甲方不能完成业主计量,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当期劳务款。

2、甲方随时有权监查乙方质检资料的取得、使用及管理情况,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如实向甲方反映相关情况。

3、若因特殊原因甲方需要质检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则乙方应无条件向甲方提供,否则因乙方拒不提供或迟延提供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

九、材料和设备供应

1、主要材料(详见附件6)由甲方供应。

甲供材料的卸车费、二次转运费及卸车开始发生的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

乙方采购的其他材料必须满足甲方和业主的要求。

2、为完成该合同约定施工所必须的全部设备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供应、使用、保管和维修,若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发生丢失、损坏、损毁、安全事故等,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3、若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乙方偷工减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返工处理,并按甲方工程质量管理相关办法处以违约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返工所发生的材料、人工、机械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4、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现场材料进行盘点、统计,若发现乙方领用量大于实际使用量和库存量之和,视为材料盘库短缺,在乙方无正当理由说明的情况下,乙方应按甲方实际采购价格的2倍进行赔偿。

5、进场后的材料系甲方所有的国有资产,只允许在本工程使用,不得向第三方(含总承包合同内的其它协作单位或分包商)倒卖(若有此行为,视为对甲方资产的盗窃),否则,甲方将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责任,并处以倒卖材料35倍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十、劳务工程协作单价

1、本合同实行固定单价,乙方承包单价(即甲方与乙方结算单价)已附后的《路基工程量清单》(已包含甲方提供并调拨给乙方的材料设备费用在内)中的单价下浮6%为准,总价暂定:

元,大写人民币

2、该单价包含劳务费、材料费(除甲供材料以外)、机械费、能源费、测量费、检测及试验费、安装费、调遣费、机械设备进出场费、施工前后场地清理费、维护费、管理费、间接费、环保费、临时设施(包括电力、纵横向便道和驻地及临时用地费用等)建设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措施费、保险费、利润及各种税费、规费和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施工措施费等,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

对于清单中可能存在的项目遗漏,视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不以此种遗漏补充计量及增加价款,除此之外,该单价还包括清单中未单独列出,但属于完成清单分项所必须的细目工程及辅助工作(序)所需要的费用。

现场不产生计时(日)工,工完场清。

本合同单价已摊入各类材料损耗,故在计量结算中不另增损耗量(含合理理论损耗)。

除该单价以外甲方不再支付其它任何费用,该单价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不予调价,乙方自愿放弃因情势变更要求调整合同条件(含单价)的权利。

3、路基工程中的土石比例应严格按照设计给定比例执行,乙方不得以与实际情况不符要求调整。

乙方负责弃土场的取得及复垦等工作,若因征用临时用地或复垦工作与第三方产生的一切纠纷及经济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挖方价格中包含了弃土的装运、卸载及弃土场取得、平整、复垦等所有相关费用,若未在清单中单列弃土场防护工程,该价格中也应包含这部分价款。

4、本合同附后的《路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数量是设计预计数,仅作为签订本合同基础,不能作为双方计量支付和结算的依据。

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第3项的规定调整乙方的工作量时,即使导致合同主要条款、组价因素等履约状况发生变化,双方也不进行单价调整。

结算应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结算单为准,但业主或工程审计部门审定数量少于该数量时,以审**果为准。

5、合同约定工程内容的计量(价)规则按业主发布的《招标文件》和《路基工程量清单》、《补充技术规范》及其总说明确定的计量(价)规则执行,对于组价因素的分析与理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均按这一规则执行。

6、变更工作内容的结算

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工作内容,施工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必须征得业主同意方能实施,否则乙方不能取得计价支付。

对于变更的工作内容,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根据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顺序、方案、措施和工艺;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其中第3)项变更不作单价及工程量调整。

变更内容有相同或类似项目单价的,以本合同所附《路基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相同或类似项目确定单价;

无相同或类似单价的,按业主核定的单价扣减甲方相应的管理和工作成本后的价格为最高限额向乙方支付,其中管理和工作成本按照业主核定的单价的18%为标准(实际成本超出此标准的,则超出部分由甲方自行承担)进行计算。

十一、劳务协作费用结算、支付

1、开工预付款:

本项目不存在开工预付款。

2、结算:

1)、以监理工程师、审计部门、业主及甲方确认的最终计量数量为准。

2)、中期结算额为本合同清单单价&

times;

当期计量数量-各种保证金后的余额。

3)、双方办理结算后,乙方应将结算单、有效发票及相关证明文件及时交予甲方财务部门作为支付劳务协作费用的依据。

任何情况下不得多结、超结或重结,若出现类似情况,甲方有权在下期或最终决算中扣除多结、超结或重结部分。

3、劳务款的支付时间

在甲方得到业主对乙方所完工程相应的计量支付款项后,甲、乙双方办理结算。

甲方在扣除质量保证金、已发生的民工工资(由甲方代付,并按甲方《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实行)、各种代扣税费、违约金以及其它代付及应扣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进行拨付。

4、在资金结算支付中,如甲方未能及时获得业主支付的工程款,乙方应自行承担资金周转义务,不能因此停工。

乙方并自愿放弃向甲方索要利息的权利,并不得以此作为工程延期的理由,否则,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最终决算:

工程最终决算时双方签订的各期工程结算单的累加(经国家审计部门审减的工程量除外)。

乙方所承担的合同工程全部按合同完成,合同工程全部经甲方验收合格,对乙方所完成工程量全部进行了清理、核实,双方确认无误后办理最终决算。

6、完工支付:

达到下列条件时进行完工支付(不含质量保证金):

1)、已经进行最终决算和财务结算,双方均已签字、盖章确认;

2)、具备所有民工工资已经全部支付的书面有效证明文件;

3)、乙方清理完与甲方及与本合同约定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债权债务,承担并结清完各种民事及行政责任,并具备书面有效证明文件;

4)、双方已经签订书面的合同终止协议书。

7、甲方与业主之间的计量、变更、索赔等往来文件不作为甲、乙双方确认工程量及单价的依据,乙方放弃收方量及单价低于上列文件所列内容而要求增加价款的权利。

8、甲、乙双方收方单、结算单、最终决算单及相关支付文件必须经项目经理签认后生效,否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二、任务调整或重新划分

1、为确保本合同工程的协调、工程的均衡施工及保障总体施工进度的需要,甲方有权对乙方合同约定工程及其他工程作统筹安排,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调配,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已全部包含在附后的《路基工程量清单》单价中,乙方不得以此要求对原合同单价进行调整。

2、必要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任务作重新划分,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不得以此作为向甲方索赔的理由,乙方放弃因调减工程量而要求甲方支付增加成本或预期收益的权利。

十三、交工验收、质量缺陷责任及保修期

1、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委派专人留守至业主统一组织双方及监理工程师等有关部门进行交工验收,并以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发交工证书确定的实际竣工时间作为本合同缺陷责任期的起点,计算乙方的缺陷责任期,本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

缺陷责任期内,乙方应对所承担工程的质量缺陷进行修复和返工并自行承担费用。

若乙方在接到通知五日内未进行返工处理,则甲方自行安排队伍返工,其发生的费用在乙方的剩余款项中扣除,若剩余款项不足以抵扣缺陷修复所发生的费用,则乙方需补足所差余额。

缺陷责任期满,若乙方所承建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按质量事故责任制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本工程保修期为5年,自监理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进行自费修复,若乙方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甲方代为修复,乙方应承担相关费用和由于违约造成的各种损失。

3、前述条款规定的交工验收、质量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以总体工程的最终期限为准,对于中间交工验收的分项工程不考虑提前计算,即便甲方领有相关证书也不影响本条款效力。

十四、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

1、在正式签约前,乙方应按所承担劳务协作工程总额的10%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并于指定的时间内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履约保证金在监理工程师签发交工证书后5日内无息返还。

2、质量保证金比例按每期支付额的10%,由甲方在乙方的结算劳务款中扣取。

在甲方根据总承包合同规定的条件得到业主退还的质量保证金后30天内退还质量保证金总额的50%;

甲方在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监理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且乙方竣工文件全部交齐并得到业主退还的质量保证金后30天内,退还剩余质量保证金。

业主未及时向甲方支付时,前述期限顺延至甲方收到业主支付后30天内。

质量保证金在退还前均不计利息。

3、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安全生产保证金合计比例按每期支付额的1%,由甲方在乙方的结算劳务款中扣取,在甲方根据总承包合同规定的条件得到业主退还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后30天内无息返还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安全生产保证金。

4、前述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安全生产保证金的扣除条件:

(1)若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按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时,应由甲方向乙方发出通知,乙方接到后必须在7日内缴纳。

若乙方拒不缴纳,则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并要求乙方支付剩余款项,且乙方还应补足履约保证金数额。

(2)若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有关工程质量的违约行为,按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时,应由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接到后必须在7日内缴纳。

若乙方拒不缴纳,则甲方有权在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并要求乙方支付剩余款项,且乙方还应补足质量保证金数额。

(3)若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民工工资发放不到位或有关安全的违约行为,按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时,应由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接到后必须在7日内缴纳。

若乙方拒不缴纳,则甲方有权在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安全生产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并要求乙方支付剩余款项,且乙方还应补足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安全生产保证金数额。

5、因乙方承担违约责任,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向甲方及第三方赔偿损失的,甲方可在其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扣除。

6、保证金因前述情由被扣除后,乙方不及时补足的,甲方有权在当期计量款中扣取以弥补这一缺口。

十五、审计对结算价款的最终确定效力

工程造价与材料单价均受国家审计部门的过程审计及最终审计报告效力的约束。

在审计过程中和最终审计报告中,如果造成工程数量的减少,所对应施工方的结算数量也必须相应的减少;

如果造成项目单价的减少,结算金额也按相应的单价进行减少,但甲方提取费用的费率不变。

十六、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条款

1、乙方所聘用民工的工资由甲方代乙方直接向民工支付,由甲方每期在乙方的结算付款中予以扣除。

2、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乙方应为其聘用的民工办理徽商银行的储蓄卡,并将民工基本信息(含民工身份、合同期限、工种等信息)、银行卡号登记造册,乙方驻地代表签字确认后交甲方备案;

发放工资前,乙方向甲方提供民工工资发放表,甲方审核通过后直接将工资划入民工银行卡内。

3、民工工资发放表由乙方驻地代表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若有伪造民工工资表的行为,包括民工身份、民工数量、民工实际月工资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现象,乙方承担超出实际应支付工资部分3-5倍的违约金,由甲方在应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予以扣除。

4、若乙方民工发生人员变化,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人员变化的名单,并按本条确定的程序执行。

5、甲方在每期支付时,扣取1%作为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安全生产保证金的合计数额,以保证乙方民工工资的足额、及时发放。

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从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安全生产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并向民工支付:

1)、乙方漏报、瞒报民工信息及名单,导致该部分民工未能领取到工资,经查证属实的;

2)、乙方未与所聘用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报酬纠纷,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行业平均工资责成乙方给付,而乙方拒付的;

3)、乙方与民工发生工资支付劳动争议,由劳动行政主管和仲裁部门决定先行给付的;

4)、民工在不能取得支付导致生存困难或具有难以解决的重大生活困难时。

上述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甲方有权在应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上期民工工资保证金在下期计量支付时,乙方出具足以证明已完全付清上期民工工资的证据后退还乙方。

最后一期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在该期计量支付完成6个月后无息退还。

十七、安全、治安保卫、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及费用

1、乙方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三级教育,按规定配置专职安全员(持交安C证),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人证相符,按规定管理易燃易爆材料,对其所使用的施工机具设备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原始记录。

分项工程必须严格安全技术交底(危险告知),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规定,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施工,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若发生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责任。

乙方必须为进场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每人保额不低于60万元),保险费由乙方承担,并将投保合同相关文件提交甲方备查,发生一切意外伤害事故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必须将进场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住址、藉贯、职业培训等情况表报甲方审查备案,并按月上报变化人员清单;

特殊工种还必须提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从业资格,凡是不符合国家有关上岗条件或无上岗证,一律不准上岗,发生一切意外事故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劳务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因病、工伤等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3、乙方进场设备必须具备使用许可证,不得使用手续不全和国家明令报废的设备,并将相关手续报甲方审查备案,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保险有效,发生一切意外伤害事故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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