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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源统计技术规定

 

排放源统计技术规定

 

2021年3月

 

1、工业源

1.1.调查范围及对象

工业源的调查对象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纳入重点调查的工业企业(不含军队企业),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或排放的工业企业。

1.2.调查对象的确定

1.2.1.调查对象按照在地原则确定

调查对象按照在地原则,以县级行政单位为划分在地的基本区域。

调查对象根据当地生态环境管理的需要本着易统计、易核算的原则,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调查;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调查。

1.2.2.重点调查单位筛选原则

(1)重点调查单位初步名单筛选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统计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实施。

以地市级行政单位为基本单元进行重点调查单位筛选,筛选原则为:

以2017年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二污普”)数据库为总样本,按照以下条件筛选重点调查单位初步名单,符合其中任何1项条件的即纳入重点调查范围:

①废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指标

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排放量,满足下表中规模值要求的企业,纳入重点调查;按规模值筛选完后地市级污染物排放量占比不足85%的,增补企业至达到地市级的85%。

排放量(吨)

规模值

化学需氧量

5

氨氮

0.3

总氮

1

总磷

0.05

二氧化硫

10

氮氧化物

10

颗粒物

20

挥发性有机物

10

1

②一般工业固废、危废

一般工业固废产生量1万吨以上的企业纳入重点调查;按规模值筛选完后省级产生量占比不足85%、地市级不足50%的,增补企业至达到省级的85%、地市级的50%。

危废年产生量10吨及以上或危废倾倒丢弃量3吨及以上的企业纳入重点调查;按规模值筛选完后地市级产生量占比不足50%的,将产生量规模值降至1吨以上。

重金属

对废水重金属(总砷、总镉、总铅、总汞、六价铬、总铬)产生量,满足下表中规模值要求的企业,纳入重点调查;对地市级废水重金属产生量占比不足95%的,增补企业至达到地市级的95%。

产生量(千克)

规模值

总铅

100

总砷

50

总汞

10

总镉

50

六价铬

100

总铬

100

对废气重金属(砷、镉、铅、汞、铬)产生量,满足下表中规模值要求的企业,纳入重点调查;对地市级废气重金属产生量占比不足95%的,增补企业至达到地市级的95%。

产生量(千克)

规模值

100

50

10

100

50

(2)列为重点排污单位或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工业企业,全部纳入重点调查。

1.2.3.重点调查单位调整原则

排放源统计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按上述原则由国家形成初步名单,发各地确认名录库,后续不再每年进行重新筛选,各地只需在上年基础上动态更新即可,更新原则为:

(1)新增原则

①由各区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将调查年度筛选指标污染物年产生量或排放量大于规模值的工业企业纳入重点调查范围,地市级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补充。

指标污染物年产生量或排放量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等相关数据推算获得。

②调查年度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或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工业企业纳入重点调查范围。

(2)删除以下类型企业:

①长期停产企业(调查年度全年停产及停产一年以上);

②关闭企业;

③因生产工艺、治理工艺提升或生产能力下降等原因低于筛选指标规模值的企业。

(3)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根据生态环境管理需求自行增补重点调查单位。

1.2.4.调查对象的填报要求

(1)所有工业企业填报要求

所有工业企业总体情况指标填报在工业企业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及治理情况表(基101表)。

工业企业有锅炉/燃气轮机的,锅炉/燃气轮机指标填报在工业企业锅炉/燃气轮机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及治理情况表(基102表)。

(2)锅炉/燃气轮机填报要求

锅炉/燃气轮机指标填报在工业企业锅炉/燃气轮机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及治理情况表(基102表)。

(3)水泥企业填报要求

有熟料生产工序的水泥企业,指标填报在水泥企业污染排放及治理情况表(基103表)。

水泥企业有锅炉/燃气轮机的,锅炉/燃气轮机指标填报在工业企业锅炉/燃气轮机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及治理情况表(基102表)。

(4)钢铁与炼焦企业填报要求

有炼焦工序的(行业代码为31和2521)钢铁与炼焦企业,炼焦炉指标填报在钢铁与炼焦企业污染排放与治理情况(基104表);有烧结/球团工序(行业代码为31)钢铁企业,烧结/球团指标填报在钢铁企业烧结/球团污染排放及治理情况(基105表)。

钢铁与炼焦企业有锅炉/燃气轮机的,锅炉/燃气轮机指标填报在工业企业锅炉/燃气轮机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及治理情况表(基102表)。

(5)挥发性有机物相关指标填报要求

根据排放环节特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分为:

燃烧过程、生产工艺过程、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工业防腐涂料使用、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装载、设备动静密封点、循环冷却水共7个源项。

燃烧过程、生产工艺过程、工业防腐涂料使用源项的挥发性有机物相关指标填报在工业企业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及治理情况表(基101表)以及各重点行业专表。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装载涉及12个重点行业(表1)的48种有机液体(表2),以上重点行业企业相关指标填报工业企业有机液体储罐、装载信息表(基106表)。

表1涉有机液体储罐、装载主要行业

序号

行业类别代码

行业类别名称

序号

行业类别代码

行业类别名称

01

2511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07

2619

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02

2519

其他原油制造

08

2621

氮肥制造

03

2521

炼焦

09

2631

化学农药制造

04

2522

煤制合成气生产

10

2652

合成橡胶制造

05

2523

煤制液体燃料生产

11

2653

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

06

2614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12

2710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表2储罐、装载的有机液体物料名称

代码

物料名称

代码

物料名称

代码

物料名称

01

原油

17

正壬烷

33

甲酸甲酯

02

重石脑油

18

正癸烷

34

乙酸乙酯

03

柴油

19

甲醇

35

丁酸乙酯

04

烷基化油

20

乙醇

36

丙酮

05

抽余油

21

正丁醇

37

06

蜡油

22

环已醇

38

甲苯

07

渣油

23

乙二醇

39

邻二甲苯

08

污油

24

丙三醇

40

间二甲苯

09

燃料油

25

二乙苯

41

对二甲苯

10

汽油

26

苯酚

42

丙苯

11

航空汽油

27

苯乙烯

43

乙苯

12

轻石脑油

28

醋酸

44

正丙苯

13

航空煤油

29

正丁酸

45

异丙苯

14

正已烷

30

丙烯酸

46

MTBE

15

正庚烷

31

丙烯腈

47

乙二胺

16

正辛烷

32

醋酸乙烯

48

三乙胺

工业企业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指标填报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信息表(基107表)中,具体行业见表3。

表3填报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信息调查表的行业

序号

行业代码

行业类别名称

序号

行业代码

行业类别名称

01

1951

纺织面料鞋制造

23

3611

汽柴油车整车制造

02

1952

皮鞋制造

24

3612

新能源车整车制造

03

2021

胶合板制造

25

3630

改装汽车制造

04

2022

纤维板制造

26

3640

低速汽车制造

05

2023

刨花板制造

27

3650

电车制造

06

2029

其他人造板制造

28

3660

汽车车身、挂车制造

07

2110

木质家具制造

29

3670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08

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行业

30

3731

金属船舶制造

09

2720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31

3732

非金属船舶制造

10

2730

中药饮片加工

32

3733

娱乐船和运动船制造

11

2740

中成药生产

33

3734

船用配套设备制造

12

2750

兽用药品制造

34

3735

船舶改装

13

3130

钢压延加工

35

381

电机制造

14

3311

金属结构制造

36

382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15

3331

集装箱制造

37

383

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16

3511

矿山机械制造

38

385

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17

3512

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

39

386

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

18

3513

深海石油钻探设备制造

40

387

照明器具制造

19

3514

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

41

389

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20

3515

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

42

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1

3516

冶金专用设备制造

43

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22

3517

隧道施工专用机械制造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煤炭加工(252)、有机化学原料制造(2614)、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9)、合成材料制造(265)、合成纤维制造(282)行业工业企业必须填报设备动静密封点相关指标,填报在工业企业动静密封点及循环冷却塔信息表(基108表)中“一、全厂动静密封点情况”。

其他行业企业如涉及相关排放也需填报。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2511)、其他原油制造(2519)2个行业工业企业必填填报循环冷却塔情况,填报在工业企业动静密封点及循环冷却塔信息表(基108表)中“二、循环水冷却塔情况”。

其他行业企业如涉及相关排放也需填报。

(6)重点调查对象中调查年度内有污染防治投资发生的,除按上述规定填报外,还需填报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项目建设情况表(基113表及续表一)。

本表所指的项目包括两类,即调查年度内正式施工的、且没有纳入项目环保验收管理的老工业源污染治理项目;以及履行环评审批手续、且调查年度内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新、改、扩建项目。

按照项目分行填报,禁止项目合并填报;老工业源污染治理项目填报基113表;竣工环保验收项目填写续表

(一)。

(7)各地区碳排放总量及变化趋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填报各地区碳排放总量及变化趋势情况(综110表),包括碳排放和化石能源消费量。

1.3.调查内容

1.3.1.工业源重点调查内容

(1)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企业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分类等;

(2)主要产品、主要原辅材料及消费量、主要能源及消费量,以及所用燃料的含硫量、灰份等;

(3)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排水去向信息;

(4)涉及VOCs排放的工业防腐涂料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装载、石化行业设备动静密封点、循环冷却水系统;

(5)各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

(6)废水和废气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

(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综合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8)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1.3.2.工业源非重点调查内容

非重点调查单位废水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1.3.3.调查污染物种类

(1)废水调查污染物种类

包括:

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总汞、总镉、总铅、总砷、六价铬、总铬等。

(2)废气调查污染物种类

包括:

废气排放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

(3)固体废物调查种类

一般固体废物调查种类包括:

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赤泥、磷石膏、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企业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填报产生、综合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分类填报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1.3.4.温室气体

火电行业二氧化碳。

各地区碳排放总量及变化趋势,以及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各地区调入电量情况。

1.4.污染物产排量核算

1.4.1.核算方法和总体使用要求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核算方法有两种,按照以下优先级顺序选择使用:

(1)核算方法选取顺序

1)监测数据符合规范性要求的,采用监测数据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

2)采用产排污系数法(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

(2)监测数据使用规范性要求

符合以下要求的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的使用顺序为:

自动监测数据、执法监测数据、企业手工监测数据。

1)监测数据资质要求

①自动监测数据

调查年度全年按照相应技术规范开展校准、校验和运行维护,季度有效捕集率不低于75%的,且保留全年历史数据的自动监测数据。

②执法监测数据

调查年度内由县(市、区、旗)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执法监测得到的数据。

③企业手工监测数据

调查年度内由企业自行监测或委托有资质机构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标准方法要求监测获得的数据。

2)监测数据规范性使用要求

①废气

废气手工监测数据不得用于核算废气及废气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

采用符合资质要求的废气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时,废气自动监测数据若有缺失的,对缺失数据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0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规定的方法进行补充,形成完整连续数据,对每个时间段按照浓度乘以流量的方法得出各个时间段的产生量或排放量,采用累加法核算。

对于有烟气旁路且自动监测设备装置在净烟道的,核算时要根据旁路开启时间分时间段核算。

②废水

采用符合资质要求的废水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时,废水自动监测数据若有缺失的,对缺失数据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356-2019)规定的方法进行补充,形成完整连续数据,对每个时间段按照浓度乘以流量的方法得出各个时间段的排放量,采用累加法核算;

未安装流量自动监测设备的,废水排放量不得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应根据水平衡进行核算;若无法做水平衡的,采用取水量和折污系数核算(折污系数一般取0.7~0.9,以水为原料等的特殊行业根据实际情况折算),若有废水回用量,需考虑扣减。

采用符合资质要求的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时,若全年生产企业废水污染物监测频次低于每季度1次的、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内监测次数少于4次且不足每月1次的,不得采用监测数据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

(3)产排污系数法使用要求

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公告内容。

1.4.2.废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要求

对废水常规污染物排放量核算要求:

对排水去向为具备常规废水污染物削减措施的污水处理厂(排水去向代码为E)、其他单位(排水去向代码为H)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排水去向代码为L)的重点调查单位,其废水常规污染物排放量为经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处理、削减后的排放量,其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可通过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量与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平均出口浓度计算得出。

若重点调查单位无法获取其排入的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出口监测浓度数据或排入的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不具备废水常规污染物削减措施,则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如厂界排口监测浓度或产排污系数法进行核算。

对废水重金属排放量核算要求:

对排水去向为污水处理厂的重点调查单位,不考虑污水处理厂对其废水重金属的削减,其废水重金属排放量一律按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出口的排放量核算。

对排水去向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和其他单位的重点调查单位,根据接纳其废水的废水处理设施是否具有去除重金属的工艺,确定重金属排放量核算方法:

若接纳其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废水处理设施具有去除重金属的工艺,则按接纳其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出口废水重金属浓度及接纳废水量核算排放量;若接纳其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无去除重金属的工艺,则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如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出口监测浓度或产排污系数法进行核算。

有废水回用的重点调查单位核算要求:

核算废水污染物排放量时,应在【基110表指标19/22/25污染治理设施实际运行参数】中选择【本厂产生废水的回用率】指标,并填写本厂产生废水的年均实际回用比率(系统默认为0%,单位为%),对通过产排污系数计算的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再扣除回用情况,计算其厂界排放量,通用公式如下:

废水污染物厂界排放量=(产排污系数计算结果)废水污染物排放量*(1-回用率/100)。

1.4.3.挥发性有机物核算方法

(1)产污系数法

1)燃料燃烧VOCs产排量采用公式

(1)进行核算,根据锅炉类型、燃烧方式、燃料类型,或根据炉窑类型及相应的燃料类型或产品名称选择系数。

由于燃烧烟气源项不涉及末端治理措施,产生量即为排放量。

(1)

式中:

E——VOCs年排放量,千克;

D——VOCs年产生量,千克;

ki——燃烧烟气源项VOCs产污系数,千克/吨-燃料(或产品)或千克/万立方米-燃料;

Qi——燃料年消耗量,吨或万立方米,或产品年产量,吨;

2)生产工艺过程VOCs产排量采用公式

(2)进行核算。

(2)

式中:

E——VOCs年排放量,千克;

A——生产工艺过程源项年度原料使用量、产品产量,吨;

k——生产工艺过程源项VOCs产污系数;

η——VOCs治理设施的去除效率,若未安装VOCs治理设施,则取0;

K——VOCs治理设施的实际运行率。

3)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储罐)、装载VOCs产生量采用公式(3)(4)进行核算,排放量采用公式(5)进行核算。

根据省市、物料、罐型、储罐容积选择该源项系数,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VOCs产生量计算公式如下:

D=

(3)

式中:

D——VOCs年产生量,千克;

k1——工作损失排放系数,千克/吨·周转量;

k2——静置损失排放系数,千克;

n——相同物料、储罐类型、储罐容积、储存温度下的储罐个数;

Qi——物料的年周转量,吨。

根据省市、物料名称、装载形式、装载方式确定相应的系数,有机液体装载的产生量计算公式如下:

(4)

式中:

D——VOCs年产生量,千克;

k1——装载系数,千克/吨-装载量;

Qi——物料的年装载量,吨。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装载VOCs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5)

式中:

E——VOCs年排放量,千克;

D——VOCs年产生量,千克;

η——VOCs治理设施的去除效率,若未安装VOCs治理设施,则取0;

γ——VOCs治理设施的年投运率,即VOCs治理设施有效运行小时数/企业对应该治理设施的生产装置产生VOCs总小时数。

4)石化行业循环冷却水系统VOCs产排量采用公式

(1)进行核算。

行业代码251、252、2614、2619、265、282的企业设备静动密封点VOCs产排量采用公式(6)进行核算。

(6)

式中:

E设备——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的VOCs年排放量,千克;

n——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类型;

A——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类型个数,个;

k——排放系数,kg/h/排放源;

ti——密封点i年运行时间,h/a。

5)工业防腐涂料使用

工业防腐涂料使用VOCs产生量采用公式(7)进行核算。

(7)

式中:

E——VOCs年排放量,千克;

A——防腐涂料年使用量,吨;

k——VOCs产生系数。

6)若一个企业涉及以上多个VOCs产生源项,则需各个源项VOCs排放量单独核算后加和,计算全厂VOCs排放量。

(2)物料衡算法

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过程VOCs产排量采用物料衡算法用公式(8)进行核算。

(8)

式中:

E——VOCs年排放量,千克;

Wi——第i种含VOCs原辅材料的VOCs含量,%;

Ii——第i种含VOCs原辅材料的耗用量,吨;

μ——集气装置的收集效率,%;

η——VOCs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

k——VOCs治理设施投运率,%。

(3)企业设备静动密封点、循环水冷却塔VOCs产排量如有检测数据可使用检测数据。

1.4.4.固体物料堆存颗粒物核算方法

工业企业固体物料堆存颗粒物产排量用公式(9)、(10)进行核算。

(9)

式中:

P——颗粒物产生量,吨;

ZCy——装卸扬尘;

FCy——风蚀扬尘;

Nc——年物料运载车次,车;

D——单车平均运载量,吨/车;

Ai——各省风速概化系数;

Bi——含水率概化系数;

Efi——堆场风蚀扬尘概化系数;

S——占地面积,平方米。

(10)

式中:

P——颗粒物产生量,吨;

Uc——颗粒物排放量,吨;

Cm——颗粒物控制措施控制效率,%;

Tm——堆场类型控制效率,%。

1.4.5非重点核算方法

以地市为单位,核算非重点调查单位的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非重点废气污染物与生活源合并核算,一般工业固废和危废不核算非重点。

非重点废水污染物核算方法如下:

非重点废水污染物排放量=(综401表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处理量-综101表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排放量)×地市污水处理厂加权平均出口浓度

1.5.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

火电行业二氧化碳排放量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进行核算。

2、农业源

2.1.调查范围和对象

2.1.1调查范围

农业源调查范围为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2.1.2调查对象

种植业:

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元,调查各区域种植业主要作物(按照统计年鉴公开的作物种类)的污染排放情况。

畜禽养殖业:

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元,调查各区域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五类畜禽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的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定义为:

年畜禽养殖量,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50头(出栏)、蛋鸡≥2000羽(存栏)、肉鸡≥10000羽(出栏)。

水产养殖业:

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元,调查各区域人工水产养殖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

2.2.调查内容

种植业:

作物播种面积、化肥使用量;污染物指标包括:

总氮、总磷、氨氮、氨(NH3)的排放量。

畜禽养殖业:

养殖品种、养殖量;污染物指标包括:

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氨氮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氨(NH3)的排放量。

水产养殖业:

人工水产养殖业的养殖量;污染物指标包括:

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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