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研究与分析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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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研究与分析Word文档格式.doc

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按照国家规定须年检、年审和变更的信息(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从业资质证书、年度财务审计数据和相关证书等),应当在规定年检和变更后一个月内进行更新。

  省交通厅在投标人填报或更新基本情况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对主要证明材料原件(需验证原件的主要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进行查验,经查验与原件相符的信息将在信息记录中予以确认。

  第六条 信用记录(施工单位)包括的如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含投入项目主要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情况;

受处罚或受通报的不良行为情况(包括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违反廉政合同,发生重大或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弄虚作假、串通、违规分包和转包等违规违法行为,行贿等)的记录;

  (三)已完工和在建项目履约考核记录等。

  第七条 市(州)和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区域内从事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作出的奖励决定,处罚或通报决定,以及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及时报送省交通厅。

  第八条 省交通厅根据收集和其它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对施工单位奖励、处罚或通报、决定等(含交通部和我厅2001年后发的相关内容及在此其间有效的内容)信息在信用记录中进行相应记录。

  第九条 招标人(项目法人)应当加强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行情况管理和考核,制定合同履约考核办法,对施工单位履约情况,统一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进行考核评价,并及时将招投标情况和考核结果以及存在的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所列的不良行为及时上报,经审核后将结果及时记入信用记录。

  第三章 信用记录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招标人(项目法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通告时,应当明确要求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人在省交通厅建立信用记录。

  在投标报名阶段,已建立信用记录的施工单位,应向招标人出示并交验信息卡;

尚未建立信用记录的施工单位,应当向招标人(项目法人)提供信用记录中应填报的主要信息证明材料原件,并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到省交通厅建立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已在省交通厅建立信用记录的施工单位,可领取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信息记录管理卡(以下简称信息卡,条件成熟后再发)。

持信息卡的施工单位在参加投标时,资格预审申请书及投标文件中可不再出具已记入信息卡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招标人(项目法人)有特别要求且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资格预审和评标阶段,评标(审)委员会对投标人业绩、信誉的评价,应当以信用记录的信息为主要依据。

  第四章 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考核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履约考核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每个季度考核一次,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履约考核结果按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国省干线项目同时报省公路管理局)核实后,由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在信用记录中予以记录。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履约考核的内容应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管理、廉政情况,以及合同履行中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满足下列条件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为优:

  

(一)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

  

(二)项目合同履行质量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

  (三)履约项目的记录资料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四)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五)履约期间未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

  (六)考核期间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以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监督部门认定结果为准,下同)。

  (七)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十六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满足下列条件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为良:

  

(一)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基本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

  

(二)项目合同履行质量基本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

  (三)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四)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达到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六)考核期间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

  (七)基本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十七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为中:

  

(一)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未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但尚未对项目总体进度造成不可挽回影响的;

  

(二)项目合同履行质量未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但通过采取措施可以补救的;

  (三)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不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将对交、竣工文件的编制产生影响的;

  (四)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未达到投标文件的承诺或不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但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

  (六)虽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但不严重且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为差:

  

(一)有违法行为,对在建项目造成影响的;

  

(二)有严重违约行为,对在建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五)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信用等级的评定和应用

  第十九条 省交通厅每年对施工单位的信用等级评定一次,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汇总项目法人上报的考核意见,结合其他相关情况提出信用等级意见上报交通厅。

  每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确定后,在信用记录中予以标注,同时施工单位在投标时使用新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

同时具备相应信用等级条款之一的,以信用等级低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承担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没有不良行为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信用等级评为A级:

  

(一)一年内在吉林省范围内(下同)同一个项目中履约考核每个季度连续均为优,且在其它项目上考核等级无中或差的(下同);

  

(二)最近一年内在履约方面受到省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两次(包括两次)的以上;

  (三)最近一年内在履约方面(下同)受到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适用于二级资质及以下)两次以上(含两次,下同);

  (四)已完工同类工程质量被评为部级及以上等级优良工程(自评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的;

  (五)在每年一度厅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公路建设项目的评优工作中受到表彰的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信用等级评为B级:

  

(一)一年内在吉林省范围内(下同)同一个项目中履约考核有50%及以上季度考核为良及以上的等级,并且无“差”(包括其它项目)的季度考核等级(下同);

  

(二)最近一年内在履约方面受到省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一次及以上的;

  (三)最近一年内在履约方面(下同)受到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适用于二级资质及以下)一次以上(含一次,下同);

  (四)已完工同类工程质量被评为省级优良工程(自评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的;

  (五)首次承担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且以往两个年度无不良行为的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信用等级评为C级:

  

(一)在投标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或其它性质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

  

(二)一年内对在建项目的履约考核有70%的项目(次)评为中及以上等级,且同一个项目仅有一个季度评为差的;

  (三)在建项目发生一般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的,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五)在履约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招标人、交通(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拖欠分包人项目款和农民工工资被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的;

  (八)在项目变更设计中弄虚作假的;

  (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被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信用等级评为D级:

  

(一)在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的;

  

(二)在建项目发生重大或特大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并已构成犯罪的;

  (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恶意拖欠分包人项目款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和违法占用土地的;

  (六)在项目变更设计中严重弄虚作假的;

  (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被劳动主管部门处罚和认定的;

  (八)对有行贿行为记录,或其主要从业人员有行贿行为记录的投标人的(自行贿犯罪行为被审判机关认定的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

  (九)其它被查处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省交通厅于每次评级后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等级被评为A级和B级的施工单位名单在吉林省交通网站中公布。

  对于两次信用等级评定期间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原评定信用等级标准的,省交通厅将适时依据本办法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降级调整。

  对信用等级被评为C级和D级的施工单位,省交通厅向其发出抄告单(格式见附件2),并抄送有关项目法人。

其中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的施工单位名单由省交通厅在招投标信息系统中向招标人提供。

收到抄告单的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整改,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次年度信用等级不得评为高于本年度的等级。

  信用等级被评为C级和D级的施工单位,次年度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级。

  第二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有异议的施工单位,在接到抄告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辩书面意见,交通厅在接到书面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 评定后的信用等级纳入项目的评标(审)细则,并按相应的信用等级对信誉进行扣分,扣分的比例由评标(审)委员会确定。

评为A级的施工单位,资格评审委员会在资格预审时,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通过资格预审;

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在综合评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推荐其为中标人候选人。

建议对信誉扣分比例为:

A级不扣分,B级最多扣10%,C级扣10%-40%。

  第二十八条 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施工单位投标时,招标人(项目法人)应拒绝其投标,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省交通厅依法取消其投标资格(具体年限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上报交通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信用记录均作为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时的重要依据,同时联合体成员中信用等级最低的成员的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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