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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事宜及根据工程实际进展确需要调整、补充的内容,由业主项目部或监理项目部另行发文。

二、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

1.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对工程质量目标的承诺,编制质量计划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创优措施,并报业主及监理单位。

1.2各施工单位必须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施工。

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其质量计划,确保其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严格遵守材料设备选厂、选样送审、采购、货物进场及每一道施工工序的质量保障制度,并要有切实可靠的检验记录和严格的材料、设备报验制度。

1.3所有施工合同约定的样品和招投标期间确定的样品及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试件,必须按规定入库封样、养护、保存,并保证工程施工使用的物品与样品(试样)质量的一致。

1.4监理单位有权对供货厂家的资质、进场物资的质量和每一道施工工序质量及施工单位的检验记录进行检查或见证取样复验。

当工程实体或资料不符合质量标准时,各参建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单位的指令予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1.5各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施工技术及安全交底(施工技术及安全交底应有文字记录,并报监理审核);

遵循样板先行原则,执行挂牌标识制度。

1.6各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三检”制度(自检、互检、专检),并要有检查记录。

1.7在施工监理工作中,监理单位坚持预控为主和加大技术含量投入的原则,并严格遵守“八个不得”的控制原则,即:

设计图纸不经交底和会审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施工单位及人员资质不经监理单位审查备案不得进场施工;

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未经监理审批不得用于施工;

施工人员未经施工技术交底不得从事施工;

材料、设备、构配件未报验审批签字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上道工序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工程实体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不得支付工程进度款;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认可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2.1按照合同工期目标,总包单位编制出行之有效、符合施工工艺要求、确保工程优质的施工进度计划;

当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在空间和时间上发生矛盾时,各施工单位必须在符合施工工艺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前提下,采取技术手段或增加资源(人、材、机)以及延长施工工时等措施,以确保实现施工进度目标。

2.2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应包括施工总进度计划、月计划、周进度计划,专业分包单位应编制专业性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编制;

月进度计按分项编制,月进度计划必须在上月的25日之前报业主、监理审批。

2.3施工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应合理划分施工段,工序安排正确,施工接口和交叉作业有序,并设立主要材料、重要设备和专业分包施工单位的进场计划时间控制点。

施工进度计划说明中,必须明确阐述各施工阶段的人力、材料和施工机械的配备标准、数量及进场时间和工作量。

同时,必须明确阐述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场时间,以及指定分包单位的进场时间和施工期限的要求。

3、施工现场安全文明保证措施

3.1总包单位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完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制定隐患治理措施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2施工现场必须实施生活区与施工区、各专业分包区的分区域管理,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总平面管理,半成品、设备堆放地点、临时加工车间、库房位置必须由总包方根据现场情况统一协调并各自承担责任范围内的管理职责,否则由责任方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各分包单位要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3身份卡管理

3.3.1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人员在开始工作前须办理身份卡,身份卡由总包统一办理。

3.3.2身份卡由各单位或部门统一填写登记表,由各单位或部门主管签字,签字人将成为责任人,身份卡登记表交保卫部门主管签字后,统一制作、发放。

3.3.3身份卡办理需提交1张1寸免冠彩色近照,特殊工种人员须提供专业上岗证的复印件,按身份卡登记表的要求,按各单位或部门代号编排卡号。

3.3.4进出场的人员须在身体的明显位置牢固佩带身份卡,以便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识别。

无身份卡的人员将被无条件清出施工现场。

有身份卡不佩带者将被登记在案罚款20元,超过三次身份卡将被收缴,按遗失处理。

3.3.5办理身份卡须交纳抵押金10元,工作完成后退场时予以返还。

如将身份卡遗失,抵押金不予返还。

身份卡重新办理,抵押金加倍。

3.3.6身份卡损坏需持旧卡免费更新。

3.3.7借用他人身份卡或借给他人身份卡,身份卡将被没收,并处罚100元。

3.3.8来访人员领取临时出入证进出场,交抵押金50元,由联系人承担其安全责任。

3.3.9贵宾来访由专人负责全程陪同并提供安全保障装备。

3.4车辆进出场管理

3.4.1任何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3.4.2所有出入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接受保卫人员的检查。

3.4.3携带物资出场的车辆必须出示出场单,总包核验出厂材料是否与出场单一致。

3.4.4出场单必须由总包项目部签字,方始生效。

3.4.5除车辆驾驶员外,所有随车进场人员必须配带身份卡。

3.4.6出场车辆须自行清理、清洗轮胎,避免造成城市道路污染。

因车辆污染城市路面所产生的责任由车辆使用单位承担。

3.5动火管理

3.5.1施工现场未经批准,严禁随便动火。

如确需动火,必须向总包安全部门申请办理动火证,并采取可靠的防、灭火措施,经批准方可动火。

动火证需随身携带。

3.5.2动火前须检查动火点周围及其作业面下部地面是否有易燃、易爆及火险隐患,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现场需要设置专门的看火人。

3.5.3发现作业区上方有动火点,不得将易燃易爆品带入作业区。

3.5.4动火期间要有防火措施和有效的灭火工具,并有专人负责,直至完成动火操作。

3.5.5动火操作完成后,须有专人检查火源,确认已经彻底熄灭,并检查周围及动火点以下地面是否有未熄灭的火种。

3.5.6遇四级以上(指地面纸片、塑料布被风吹起)风天,露天作业区不准动火。

3.5.7负责防火的人员必须经过防、灭火培训。

3.5.8一旦发生火情须及时报告并迅速组织人员扑救,必要时拔119求援。

3.6做好“三宝、四口”管理。

进入施工现场应服从总包单位管理,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带好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挂安全网及安全绳。

严禁穿拖鞋、赤脚进入施工现场。

3.7加强文明安全施工,对新来的工人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3.8加强对安全网、电闸箱、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的使用巡查管理。

3.9施工现场入口处及危险作业部位,必须设置安全宣传标志和安全色标。

提供合格的照明、护栏、通道、警告标志、消防和安全设施等。

3.10重视治理工地扬尘、噪音,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

工地围挡严密,道路畅通,库内存放的易飞扬物(如水泥)应严密遮盖。

3.11贯彻“食品卫生法”,加强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卫生防疫工作,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4.1进场分包单位必须提前向业主单位提供详细的成品保护方案,其内容必须包括施工范围内各种工序的工艺内容及相互制约的影响因素及与其他专业工序的施工交叉先后顺序;

必须包括相关工序的具体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

4.2各分包队伍进场施工必须要有成品保护的交底记录,未经交底不得进行施工;

并上交业主和监理单位。

4.3各分包单位未经业主单位允许,严禁在楼板、墙体开槽打洞,施工中有意或无意破坏成品的人员及单位,除必须对损失的材料、人工进行赔偿外,并按处罚条例进行罚款。

4.4凡在现场施工的单位,现场必须设一名成品保护人员,各分包单位成品保护人员统一由总包单位进行协调管理,组织成品保护人员对整个施工现场的巡视和检查,防止成品、半成品被破坏。

4.5先施工的单位必须向后施工单位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双方签字认可后,交监理、业主存底,后施工单位(主要指大量作业面的分包单位)即应对施工区域内的所有成品、半成品履行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4.6各分包单位施工时,其它单位未经业主批准不得插入施工。

凡未经申请即插入交叉作业;

施工完毕后未向后施工单位办理书面交接手续者,若施工区域内发生成品损坏,应承担全部责任。

4.7各分包单位对自己或他人的成品(包括正在施工或施工完毕的半成品、设备)都有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在管理与协调、工期目标、资源供应、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防护等方面得以有效执行,保证各参建单位严肃、认真的履行施工合同,特制定本处罚条例。

2.1未按时参加会议的,每次处500元罚款;

迟到、早退的,每次处200元罚款;

无故不参加会议,参加会议人员无决策能力或未按会议要求准备相关资料、有意推脱责任、扯皮的,均每次处500元罚款;

对会议纪要内容拒不执行的,每次处1000元罚款。

2.2拒收参建单位行文、拒绝签收的,每次处500元罚款。

2.3材料、设备未报审备案,直接进场的,每次处2000元罚款,并退场;

材料、设备为假冒伪劣的,则双倍处罚。

2.4未编制方案或方案补充完善不及时的,每次处2000元罚款。

若方案三次不合格,则罚款5000元。

2.5报审资料不及时的,每次处2000元罚款。

2.6施工单位无成品保护方案(措施)的处3000元罚款。

未按审批后的成品保护方案(措施)实施,且造成成品损害的,对单位3000元罚款,并赔偿造成的工期及费用损失。

无成品保护交底记录的对其单位处500元罚款。

施工人员在已安装完的保温管道及电缆桥架上行走、当作支架支撑的,每次对责任单位处800元罚款。

未办理特殊部位施工许可,在已运行(或已安装结束)的变配电室、计算机房等功能间内施工的,每次处500元罚款。

2.7未按时报送年、月计划的,每次对其单位处2000元罚款。

未按时报周计划的,每次对其单位处500元罚款。

月进度计划未按时完成,每次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

不服从业主和监理在进度方面协调管理的,每次处5000元罚款。

2.8对“监理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1000元罚款。

2.9总承包单位与所有分包单位未签订双方责任与义务协议书的,双方各罚5000元罚款,每延期一周加罚1000元。

2.10总包单位未及时向分包单位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基准点、基准线而影响施工的,处总包单位5000元罚款。

2.11安全文明检查罚款细则

2.11.1未建立相应制度规定的或体系不完善的处1000元罚款,有制度规定未真正执行落实的处500元罚款。

2.11.2无安全技术措施、无安全技术交底的单位,每次处200元罚款。

2.11.3无安全教育台帐,处1000元罚款。

2.11.4无安全设施投入台帐的,处1000元罚款。

2.11.5无安全检查台帐,处1000元罚款。

2.11.6配电箱无门无锁、箱内有杂物、箱门敞开的,每发现一处,每次处100元罚款;

2.11.7机电设备使用无开关箱的、开关箱内无漏电保护器或失灵的每发现一处,每次处500元罚款;

2.11.8箱内接线混乱、回路无编号、一闸多机、开关破损失灵的、闸刀无保护盖,用金属丝代替熔丝、电源线无插头得,每发现一处,每次处1000元罚款。

2.11.9机电设备未采取保护接地措施的,每发现一处,处200元罚款;

2.11.10办公室、库房、宿舍内严禁使用超过60W大功率(如碘钨灯等)灯具照明。

违者没收灯具,并处所在单位每次1000元罚款;

2.11.11用电线路未按规定架空,线缆随地拖拉的,电缆电线老化,破皮的。

每发现一处,处500元罚款;

2.11.12未经允许,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防护设施,每次处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2.11.13大型机电设备未进行专人、专机相对固定的,每次处500元罚款;

2.11.14未经允许,乱接电、水的,每次处1000元罚款;

2.11.15违章指挥每次处200元罚款;

违章操作每次处100元罚款;

酒后操作每次处500元罚款;

2.11.16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或证件过期的),每次处500元罚款;

2.11.17凡是在高空场所,施工人员不得将钢管、扣件、钢筋头、水泥块及其它物件往下抛落,违者每次处施工单位1000元罚款;

2.11.18严禁在外架上堆放钢筋、木料、钢管等材料,违者每次处500元罚款;

2.11.19外架平台上超荷堆放的,每次处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

2.11.20不戴安全帽的,每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处50元罚款;

未在规定地点吸烟的,每次对施工单位处50元罚款;

2.11.21高空作业、临边作业不系安全带,每人次处300元罚款;

2.11.22明火作业不办动火证,每次处1000元罚款;

防火措施未落实,每次处1000元罚款;

随意挪动防火器材,每次处100元罚款;

2.11.23未做到工完场清,垃圾未按指定地点堆放的,对其单位每次处300元罚款。

2.11.24不戴身份卡、赤脚或穿拖鞋、衣衫不整齐进入现场,对单位每人次处50元罚款。

2.11.25随地大小便的,每发现一次,则对施工单位处50元罚款。

2.11.26在施工现场乱涂乱画的,每次对施工单位处50元罚款。

2.11.27打架斗殴,对打架双方单位各处5000元罚款。

2.12质量管理罚款细则

2.12.1未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组织施工,未严格执行其质量计划、保证质量体系的、未严格遵守材料的选厂、选样、送审、报审的每次处3000元罚款。

2.12.2工程施工使用的物品与样品(试样)质量的不一致的,对施工单位每次处3000元罚款。

2.12.3各承包单位进场后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规范、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要求。

由于不执行规范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每次处10000元罚款。

2.12.4承包单位要严格执行作业面交接制度,由于作业面未交接或交接不认真,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由接收单位负责返工处理,对责任双方每次均处5000元罚款。

2.12.5各承包单位每完成一道工序必须向监理进行报验,未经报验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每次对承包单位处5000元罚款。

2.12.6对工程放线定位不认真,致使标高超差、位置偏移,每出现一处,则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罚款。

2.12.7各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要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并上报三检记录,否则每次对责任单位处5000元罚款。

2.12.8工程施工使用的组合材料必须严格执行配合比,严格计量,对无计量器具或计量不准,每次对责任单位处5000元罚款。

2.12.9施工过程中,由于气候变化的原因,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除工程返工外,每次对责任单位处10000元罚款。

2.12.10承包单位在分项工程施工中,要做到样板引路,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对质量认可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否则造成质量不合格,除返工外,每次对责任单位处10000元罚款。

2.12.11工程施工所用材料,应按规范规定抽样复检(监理工程师见证取样),否则每次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罚款。

2.12.12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否则每次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罚款。

2.12.13总承包单位不履行总承包职责或分包单位不接受总承包单位管理的,每次处责任单位3000元罚款。

2.12.14混凝土结构、墙体结构要按规范规定制作足够数量的砼试块和砂浆试块,对未按要求制作试块的单位,每次处1000元罚款。

2.12.15对不严格执行自检制度,将不合格检验批、分项、分部报验的,只限定一次整改机会,合格后书面申请复验,第二次报验仍不合格的,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依次累积罚款,直至合格为止。

2.12.16发现钢筋混用罚款5000元。

2.12.17钢筋采用冷拉调直,每次罚款5000元。

2.12.18混凝土感观质量达不到《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要求,则视严重程度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处理:

出现狗洞的,每次罚款2000元;

大面积出现蜂窝麻面的,每次罚款1000元;

垂直度、平整度超过10mm的,每次罚款1000元。

罚款后,施工单位应按规范要求整改合格。

2.12.19混凝土养护达不到工料规范要求,则视严重程度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处理,每次罚款额度为500~10000元。

3.处罚条例的执行

3.1本《处罚条例细则》适用于所有参建单位,由业主、监理单位共同监督执行,罚款由业主、监理负责人签字后生效,且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受罚单位不予签认,则在当月支付工程款时加一倍直接扣罚。

该罚款与合同中的罚款是平行关系,不互相抵消。

3.2本《处罚条例细则》根据工程建设的管理与协调、进度控制、资源供应保证、质量控制、文明施工、安全保护等措施的实施状况,对责任单位处罚,并在每周的例会上通报。

3.3本《处罚条例细则》的解释权在业主和监理单位。

罚款并不减轻施工单位的责任,不接收罚款单的,加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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