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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

1、工伤法律知识汇总表

2、福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3、最高法院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

4、2016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工伤法律知识汇总表

一、什么是工伤

工伤是指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劳动者在从事工作活动或者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和或者不良因素造成的职业病伤害。

二、工伤的种类

1.按受伤程度分类

一般分为轻伤和重伤。

也可分为

⑴轻伤;

⑵中度伤;

⑶无生命危险的重伤;

⑷有生命危险的重伤;

⑸危重、存活和不明。

2.按致伤因素分类

⑴机械性损伤:

如锐器造成的切割伤和刺伤,钝器造成的挫伤,建筑物倒塌造成的挤压伤,高处坠落引起的骨折;

⑵物理性损伤:

如烫伤、烧伤、冻伤、电损伤、电离辐射损伤;

⑶化学性损伤:

如强酸、强碱、磷和氢氟酸等造成的灼伤。

3.按受伤部位分类

可分为颅脑伤、面部伤、胸部伤、腹部伤和肢体伤。

4.按皮肤或粘膜表面有无伤口分

为开放性损伤和闭合性损伤。

5.按受伤组织和器官多寡分

为单个伤和多发伤。

三、《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工伤赔偿

伤赔偿须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三个必经阶段。

很多外来务工人员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工作证等证明,还往往需要劳动关系的认定。

五、工伤的认定程序

首先,由用人者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提出申请。

其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出申请,在诊断结果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再次,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后,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六、工伤认定提交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七、工伤维权

1、先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申请工伤认定

3、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4、落实工伤待遇

八、工伤误区

1、在上班时间不能认定工伤

2、怕麻烦放弃正常索赔程序

3、定工伤可以不考虑侵权赔偿

4、争激烈,认定工伤于己不利

5、利用和解来达到少赔钱

九、伤残等级的认定

1、伤情稳定后,一般在医生认定医疗终结,出院后即可申请伤残等级认定。

2、用人单位可以为员工申请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员工可以自行申请。

3、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直接向社保局的受理窗口申请即可。

4、伤认定决定、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必要时可能需要进行检查。

十、工伤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位于本市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朝阳、石景山、丰台区的中央和市属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用人单位、劳动者及与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4、申诉人应当自劳动者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5、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女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二)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三)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

如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6、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决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仲裁委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手续。

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7、经仲裁委批准决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超过举证期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福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6年福建省人身损害赔偿内容:

1、医疗费

以实际支出为准,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目前北京市标准为50元/天。

6、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

合理范围内以实际支出为限。

8、残疾/死亡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注:

此项暂无2013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2012年统计数据为5223*6=31338元)。

1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2、精神损害赔偿金

依据伤残程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

13、财产损失

以实际损失为准。

2016年福建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营养费

5、住院伙食补助费

6、交通费

7、住宿费

8、残疾/死亡赔偿金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0、丧葬费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12、精神损害赔偿金

13、财产损失

2016年度福建省人身损害赔偿参照数据:

1、上一年度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816元

2、上一年度福建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184元

3、上一年度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092.7元

4、上一年度福建省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151.2元

5、上一年度福建省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32335元/年

(2)采矿业36690元/年

(3)制造业38588元/年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67753元/年

(5)建筑业42705元/年

(6)批发和零售业44947元/年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4305元/年

(8)住宿和餐饮业30874元/年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68856元/年

(10)金融业111047元/年

(11)房地产业50825元/年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8680元/年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57208元/年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7974元/年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4547元/年

(16)教育53507元/年

(17)卫生和社会工作59094元/年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8367元/年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55477元/年

2016年度福建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诊疗费+其他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3、交通费

交通费=往还费用*往还次数*往还人数。

4、住宿费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住宿标准(元/天)*住宿时间(天)

5、误工费

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误工费=误工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无固定收入,但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

误工费=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无固定收入,也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

误工费=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6、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器具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7、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护理费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收入或雇佣护工的:

护理费=当地同级别护理费劳动报酬(元/天)*护理期限(天)。

8、残疾赔偿金

受害人不满60周岁,残疾赔偿金=(2016年城市标准30816.4元∕年、农村标准11184.2元∕年)*伤残系数*20年。

受害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残疾赔偿金=(城市标准30816.4元∕年、农村标准11184.2元∕年)*伤残系数*【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年。

受害人75周岁以上,残疾赔偿金=(城市标准30816.4元∕年、农村标准11184.2元∕年)*伤残系数*5年。

9、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不满18周岁,被扶养人生活费=(2016年城市标准20092.7元∕年、农村标准8151.2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年*伤残赔偿指数。

被扶养人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被扶养人生活费=(城市标准20092.7元∕年、农村标准8151.2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被扶养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被扶养人生活费=(城市标准20092.7元∕年、农村标准8151.2元∕年)*【20-(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指数。

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生活费=(城市标准20092.7元∕年、农村标准8151.2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10、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遭受一般伤害未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酌定;

受害人遭受的伤害已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元至80000元之间酌定;

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0元至80000元之间酌定。

11、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实务中以医疗费的5%-15%计算)。

12、丧葬费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13、死亡赔偿金

死亡人不满60周岁,死亡赔偿金=(城市标准30816.4元∕年、农村标准11184.2元∕年)*20年。

死亡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死亡赔偿金=(城市标准30816.4元∕年、农村标准11184.2元∕年)*【20-(死亡人死亡时实际年龄-60)】年。

死亡人75周岁以上,死亡赔偿金=(城市标准30816.4元∕年、农村标准11184.2元∕年)*5年。

14、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不满18周岁,被扶养人生活费=(2012年城市标准20092.7元∕年、农村标准8151.2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年。

被扶养人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被扶养人生活费=(城市标准20092.7元∕年、农村标准8151.2元∕年)*20年。

被扶养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被扶养人生活费=(城市标准20092.7元∕年、农村标准8151.2元∕年)*【20-(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年。

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生活费=城市标准20092.7元∕年、农村标准8151.2元∕年)*5年。

最高法院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提至每日242.30元

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6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16年5月16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42.30元。

国家统计局2016年5月13日公布,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63241元,比上年增加5895元;日平均工资为242.30元,比上年增加22.58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16年5月16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2016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16年1月22日国家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

    

一、2016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623900元

计算公式:

31195元/年*20年=623900元

31195元为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注:

201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8844元/年*20年=576880元;

201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6955元/年*20年=539100元;

201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4565元/年*20年=491300元;

201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1810元/年*20年=436200元;

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9109元/年*20年=382180元(事故发生时间为2010年的);

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7175元/年*20年=343500元(事故发生时间为2009年的)。

   

二、丧葬补助金:

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

丧葬补助金=2014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

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

2、其他亲属:

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

注: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放,但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而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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