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管理办法河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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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管理办法河北

工会经费管理办法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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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总工会落实全总办公厅

  《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2014年7月8日和12月8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全总财务部《关于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印发后,省总工会分别进行了转发。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好上述两个《通知》精神,使基层工会更便于操作执行,经研究,特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发放各类补助、慰问、奖励等

(一)具体项目

根据《通知》和《补充通知》规定,基层工会在举办活动和开展各项工作中可以发生的补助、慰问、奖励项目,包括:

1、逢年过节全体会员少量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困难补助、会员本人生日慰问;

2、优秀学员(自学)奖励;

3、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奖励;

4、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奖励;

5、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

(二)原则和程序

1。

明确标准。

基层工会必须制定有关规定,明确补助、慰问、奖励发放的统一标准,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

要本着合规、合理、适度的原则,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控制标准和范围。

2.手续齐全.发放补助、慰问、奖励时,审批手续应齐全,签领应规范到位,并存档备查。

3.财务公开.基层工会经费开支情况要及时向会员公开,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慰问品、生日蛋糕等大宗物品采购应该采取招标或货比三家形式确定。

(三)发放标准

1。

逢年过节慰问品发放。

慰问对象为全体工会会员。

慰问形式为实物,一般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日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不得擅自突破慰问范围,不得购买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

年度总金额按基层工会当年留成的拨缴经费收入的20%以内或按人均不超过400元。

2。

会员本人生日慰问.会员本人过生日,工会应慰问祝贺.通过购买生日蛋糕慰问或购买同等价值蛋糕提货券.慰问标准人均不得超过300元.蛋糕或蛋糕券发放应签收到位.

3.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用会费组织会员看电影时,应尽量统一组织。

因会员工作性质、时间等原因不能统一组织的,可发放同等价值电影券。

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一年不超过两次,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

二、关于“当会费不足时,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

适当弥补”

基层工会用工会会员个人交纳的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时,如会费不足,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全年弥补的总金额不得大于当年度会费收入。

三、关于相关开支的核算科目

1。

逢年过节全体会员少量节日慰问品和会员本人生日慰问支出,在“其他支出”核算。

2.优秀学员(自学)奖励支出在“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教育费"核算。

3。

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奖励支出在“职工活动支出—文体活动费"核算。

4。

文体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支出,在“职工活动支出—文体活动费"核算.

5.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奖励支出,在“业务支出—专项业务费”核算.

6。

会员个人和家庭困难补助等支出,在“维权支出-送温暖费"核算。

7.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支出,在“职工活动支出-其他活动支出”核算。

四、关于工会与行政的费用划分

1。

本意见开支范围仅限工会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行政支出的职工福利费等不受此限制。

2.按照全总财务部《补充通知》附件要求,应由行政承担的费用,工会经费不应列支。

五、有关要求

1.基层工会要督促建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并按照基层工会留用60%、上缴上级工会40%的比例分成(另有规定的除外)。

要坚持工会经费为职工群众和工会工作服务的方向,多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组织的凝聚力。

2。

基层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全总《通知》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特别是严格执行全总经费支出“八不准”规定,严禁挤占挪用工会经费,严禁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3。

各级工会应加强对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和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4。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请市、县两级工会尽快转发各基层工会,并认真遵照执行.

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各级工会财务管理质量,加强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管控经济活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规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各级工会组织。

第三条各级工会负责人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财务工作在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原则下,按规定权限审批。

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体制、经费使用等方面制度的起草和解释工作。

涉及资金分配和管理办法的制定等,应事先征求财务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各级工会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预决算、经费收支、货币资金、基建工程、设备采购、固定资产和票据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收支业务、固定资产的采购和管理、建设项目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

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要相互分离。

应当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内部财务控制措施一般包括:

预算、不相容岗位分离、内部授权审批、业务流程、资产、会计系统、票据、信息技术等项控制。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县级及以上工会应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必须分设.县级以下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或聘请兼职会计。

第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掌握有关业务知识和具备相应业务能力。

每年按规定时间接受继续教育。

从事电算会计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电算化初级合格证书》。

第九条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

岗位限制条件主要包括:

出纳不得兼管总账报表、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实现会计电算化的,会计、出纳不得兼任系统管理员;管理《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购领证》的不得保管、发放《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保管、发放《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不得保管财务专用章。

第十条会计人员的任用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人员近亲属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从事会计工作。

需要回避的近亲属包括: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十一条实行电算化的单位必须配备专用计算机,安装正版操作系统和杀毒软件,使用省总工会指定财会软件,与外部互联网必须物理隔离。

第十二条应当建立会计电算化操作、软硬件管理和数据备份制度。

主要包括:

操作权限的分配、密码保管和定期更换、操作记录保管、数据多重备份等。

第十三条会计核算、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会计工作交接和会计档案管理,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预算控制

第十四条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合法、方法科学、编制及时、数据准确。

严格执行有关预算管理职权、收支范围、编制审批、执行调整的规定。

第十五条预算编制要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真实合法、精细高效"的原则,结合本年度工作任务编列,并细化支出项目,落实到执行部门。

本年度无重大支出项目,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期末滚存经费结余不得出现赤字。

第十六条各级工会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必须经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并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或备案.

第十七条规范预算执行调整程序。

预算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预算收支总额需要增减变动时,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每年以一次为限,上报时间为每年8月底,其编制、审批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相同.

第十八条预算一经上级工会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更改支出项目,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第十九条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通报各部门预算支出进度,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通报主管领导和有关执行部门及时改进。

第二十条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编制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认真分析决算收支情况,对照预算逐项分析执行结果,查找原因,建立预算与决算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二十一条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四章收支控制

第二十二条经济事项审批、会计人员、经办人员、资产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按照《工会法》和相关制度规定组织各项收入,严格按照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缴和返拨基层经费,各项收支一律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项收入应当由本级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进行会计核算,其他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办理收款业务,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二十五条完善支出管理流程,明确审批、审核、支付核算等岗位的职责权限。

1、加强支出审批控制。

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2、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审核各类付款凭证及其附件,是否真实、合规、完整,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财务规定,支出项目是否在核定的预算额度内,与支出业务相关的经济合同和专项报告应当交财会部门备案。

3、加强支付控制。

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签发的支票应当进行备查登记。

4、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第二十六条各类专项资金要严格按预算申报项目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资金支出坚持当年拨入当年使用的原则,不得改变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

第五章重大支出控制

第二十七条确定重大支出项目必须经可行性论证,结合本级工会财力量力而行,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重大支出项目包括:

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采购、投资、借款及其它大额支出项目.可行性论证要由财务、事业、经审等有关部门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

第二十八条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和设备购置投资项目,按照省总文件规定报上级或主管工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各设区市总工会、省管经费的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总对口单位工会使用工会经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和设备购置投资项目报省总工会财务部审批。

基本建设项目上级或主管工会批复同意实施方案后,方可向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申请立项;列入地方基建计划后,方可向上级或主管工会申报专项工程预算,预算说明中必须详细说明资金来源,同时附报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立项批复复印件;专项工程预算经上级或主管工会批复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九条对外投资和借款范围应当符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经办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单位领导班子的批准意见,办理对外投资和借款的举借、核对、清理和结算.

第三十条建立制度,规范基建合同签订、资金支付审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以及跟踪审计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

第三十一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二条财会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基建会计账簿,对建设项目进行核算.并准确掌握建设进度,严格在工程概预算额度内,加强对价款支付审核,按规定办理价款结算。

第三十三条加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重视收集相关记录、文件和凭证等,做好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和设备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公开招标采购。

第三十六条采购业务包括设备购置和服务项目。

对采购业务的关键环节进行内部控制:

1、加强对采购活动的控制。

严格按照实际需求和有关规定标准编制采购预算.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供货单位。

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合同签订与验收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2、加强采购项目的验收管理。

根据规定的采购要求,由独立的验收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3、加强大宗设备、物资或重大服务采购业务控制。

必须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列入年度预算,采用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指定专人负责检查验收.

4、加强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的相关文件,包括:

采购预算与计划、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等,完整记录和反映采购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章货币资金控制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凭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独开立账户,独立进行核算。

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和定期轮岗规定落实到位.

1、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2、按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与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使用财务专用章必须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并进行登记。

3、担任出纳的人员应当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出纳不得兼任稽核、票据管理、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和对账工作。

4、开通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资金数额设置审批权限,U盾要妥善保管,收支业务要严格录入、审核的操作流程。

不得在单位内部计算机以外任何计算机办理单位网银业务。

办理网银业务的计算机,除处理日常工作外,严禁随意接入互联网,进行网络游戏、聊天、下载、观看视频等。

5、已实现财务信息化管理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严密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开户单位使用现金应当符合《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

库存现金超过核定的限额要及时送存银行。

不得“坐支”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挪用和私借现金。

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业务应当转账结算。

第四十条 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与撤销,应当遵守《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开立的账户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四十一条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

稽核人员应当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向会计机构负责人报告。

第七章固定资产控制

第四十二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置、保管、领用审批、登记记录、盘点清查等管理制度。

明确固定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固定资产的调剂、出租、出借、处置以及对外投资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以及工作人员调岗、离职、退休前,办清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归还手续.

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卡片,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状况。

第四十三条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年终决算前至少盘点一次,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四十四条严格固定资产处置的报批程序.

调出、变卖、投资、损失、报废、盘亏等减少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鉴定批准。

处置单价5万元、每批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各单位审批;处置单价5万元(含5万元)、每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上级主管工会审批。

工会组织撤销时,其资产处置必须经上一级工会或主管工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各级工会不得用工会行政性资产对外担保。

若法律另有规定的,必须经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或主席办公会议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四十六条各级工会对外出租、出借工会行政性资产的,必须经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必须经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或主席办公会议同意,方可实行。

第四十七条各级工会行政单位对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等工会行政性资产进行符合文件规定的处置行为,必须经过审批。

第八章票据控制

第四十八条财务部门为各级工会专用收据管理单位,设定票据专管员,负责专用收据的印制计划、申领、核发、保管和序时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各级工会凭统一印制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购领证》领购专用收据。

购领证是各级工会领用专用收据的唯一有效凭证,市、县工会要设置专人负责购领证的申请、核发、使用、管理.购领证永久保存,不得销毁。

第五十条市、县工会负责管理所属工会的专用收据,必须使用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发的专用收据管理端软件和专用收据开票端软件。

第五十一条工会取得《河北省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五项工会经费收入,必须使用专用收据。

工会经费收入项目栏必须按照《河北省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八个收入项目填写。

第五十二条专用收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专用收据,不得擅自扩大专用收据的适用范围。

第五十三条妥善保管开具的专用收据存根,收据存根保存期限为五年。

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专用收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专用收据,由使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填写《中央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报上级工会,由市级工会汇总后提出申请,报省总工会核准后统一销毁。

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销毁。

第五十四条财政专用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等,均应履行规定手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降低相关评先等次或取消评先资格.

第五十六条各级工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河北省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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