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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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

山东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

山东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 

(试行) 前 言 

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二十字方针的要求,根据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通过政府统筹、政策引导、科学规划、分类指导,逐步建设居住舒适、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特色鲜明的新型农村社区,促进农村居民生活方式的转变,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生态环境、生产条件,提升生活质量。

参照国家有关村庄规划建设的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导则。

 

(一)建设思路 

1、根据山东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的要求,以新建新型农村社区为主,旧村改造、特色聚居点保护与开发建设为补充,切实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2、以产业发展为先导,建设新型农村社区,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以及土地资源集约利用。

 

(二)具体目标 

1、基本目标 

社区功能和住宅功能基本完善,基础设施与公共

1.1 本导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城镇住宅设计标准》(DB51/5018-2000)、《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等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山东省相关指导文件与农村发展趋势拟定。

本导则适用于山东省经规划确定的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建设。

旧村改造、聚居点保护性建设可参照本导则实施。

 1.2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必须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要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村制宜”。

首先满足当前农民集中居住最急需的生活服务基本功能需求,基础设施建设适度超前,预留发展空间。

走城市、城镇、乡村协调发展的道路。

 

1.3 新型农村社区规模 

新型农村社区规模,应根据人口规模确定,见下表(表1.3):

 

新型农村社区分类控制规模                 表1.3   

新型农村社区 

Ⅰ类 Ⅱ类 Ⅲ类 户数 ≤300 300--1000 ≥1000 人口 

≤1000 

1000-3500 

≥3500 

每户平均按照3.5人计,下同。

 

1.4 新型农村社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5 新型农村社区的总体布局及建筑单体设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5.1 必须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所在地域的社会经济、气候、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

 

1.5.2 新型农村社区农民集中居住,坚持“规划先行、产业支撑、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政府引导、村民自愿”的原则。

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对社区规模、发展形态和开发方式进行分区控制,合理确定规模和建设标准,加强与完善设施配套和生态建设。

 

1.5.3 应充分进行产业依托分析、论证,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软硬环境。

以农业产业化为主导,立足于农村资源和产业优势,把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与提高农民素质、提高农民收入结合起来。

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资料交易、农产品深加工与产品增值企业和具备条件的休闲娱乐观光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

 

1.5.4 应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恢复和建设,全面提升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注重植被建设和水土保持。

必须加大对农田耕地的监管力度,严禁未经批准占用农田耕地进行建设。

 

1.5.5 必须符合依法审批的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新型农村社区布点规划的要求、加强建设用地规划调控并符合“节约与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先采用当地原材料,保护与合理利用能源资源,使其用地既有利于节约土地、保护耕地,又有利于促进乡村建设发展用地需求。

 

1.5.6 要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统筹布局区域性基础设施,道路、通讯、供水、污水处理、垃圾收集与处理等公用基础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确定规模,实现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坚持资源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

充分体现集约节地、节能、节水和节材的“四节”方针,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6 各类设施建设与改造应做到安全、经济、方便使用与管理,注重实效,分类指导,不应简单套用城镇模式大兴土木、铺张浪费。

 

1.7 新型农村社区设计除符合本导则外,更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8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由各乡镇(街道办)、社区委员会组织实施,省、市、县级相关部门监督、协调。

省、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导则的执行。

 

净高不应小于4米; 

3.5.2 消防通道宽度不宜小于4米,转弯半径不宜小于8米;同时考虑在大型社区主要道路上设置消火栓。

 

3.5.3 建房、挖坑、堆柴草饲料等活动,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3.5.4 消防通道宜成环状布置或设置平坦的回车场。

尽端式消防回车场不应小于15米 *15米,并应满足相应的消防规范要求。

 

3.6 受河、湖、海、山洪、内涝威胁的村庄应进行防洪整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6.1 防洪整治应结合实际,遵循综合治理、确保重点;防汛与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洪灾类型确定防洪标准:

 

(1)沿江河湖泊村庄防洪标准应不低于其所处江河流域的防洪标准。

 

(2)邻近大型或重要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的村庄,当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设防标准及防洪设施; 

3.6.2 应合理利用岸线,防洪设施选线应适应防洪现状和天然岸线走向; 

3.6.3 受台风、暴雨、潮汐威胁的村庄,整治时应符合防御台风、暴雨、潮汐的要求; 3.6.4 根据历史降水资料易形成内涝的平原、洼地、山谷、盆地等地区的村庄应完善除涝排水系统。

 

3.7 村庄排涝整治措施包括扩大坑塘水体调节容量、疏浚河道、扩建排涝泵站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3.7.1 排涝标准应与服务区域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重现期可采用5-20年; 3.7.2 具有旱涝调节功能的坑塘应按排涝设计标准控制坑塘水体的调节容量及调节水位,坑塘常水位与调节水位差宜控制在0.5~1.0米; 

3.7.3 排涝整治应优先考虑扩大坑塘水体调节容量,强化坑塘旱涝调节功能。

主要方法包括:

 

(1)将原有单一渔业养殖功能坑塘改为养殖与旱涝调节兼顾的综合功能坑塘。

 

(2)调整农业用地结构,将地势低洼的原有耕地改为旱涝调节坑塘。

 

(3)受土地条件限制地区,宜采用疏浚河道、新(扩)建排涝泵站的建设方式。

 3.8 防洪救援系统,应包括应急疏散点、救生机械(船只)、医疗救护、物资储备和报警装置等,防洪通讯报警信号必须能送达每户家庭,并应能告知村庄区域内每个人。

 

3.9 地质灾害综合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3.9.1应按照省、市、县(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类型、易发区和防治分区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山区村庄以防治崩塌、滑坡和泥石流为主,平原村庄以防治地面沉降为主,岩溶发育地区以防治岩溶塌陷为主,构造发育地区以防治构造地裂缝为主,矿区村庄以防治采空塌陷及伴生地裂缝为主,沿海地区村庄以防治海(咸)水入侵为主。

 

3.9.2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庄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根据评估结论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保证村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3.9.3 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3.10 雷暴多发地区村庄内部易燃易爆场所、物资仓储、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电子设备、村民住宅及其他需要防雷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必须安装避雷、防雷设施。

 

3.11 村庄避灾疏散应综合考虑各种灾害的防御要求,统筹进行避灾疏散场所与避灾疏散道路的设置。

道路出入口数量不宜少于2 个,3000 人以上的新型农村社区与出入口相连的主干道公路等级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避灾疏散场所内外的避灾疏散主通道的有效宽度不宜小于4米。

 

3.12 避灾疏散场地应与村庄内部的晾晒场地、空旷地、绿地或其他建设用地等综合考虑,与火灾、水灾、海啸、滑坡、山崩、场地液化、矿山采空区塌陷等其他防灾要求相结合。

 

 6 

3.13 避灾疏散场所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四周有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隔离带或防火林带。

避灾疏散场所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火灾危险源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少于30米 的防火安全带。

 

4 建设用地与规划布局 

4.1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和生产用地两类。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绿地。

 

4.2 居住用地。

 

4.2.1为集约节约用地,按照分类情况划分,新型农村社区人均居住建设用地标应符合表4.2.1要求。

 

新型农村社区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     表4.2.1 (米2/人)  

分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低层(1-3层) 30-40 35-42 36-45 多层(4-6层) 22-32 27-35 28-37 

4.2.2新型农村社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表4.2.2的要求。

社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社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平衡。

 

新型农村社区居住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表4.2.2 

用地构成 Ⅰ类 Ⅱ类 Ⅲ类 住宅用地 35-45 30-40 25-35 公建用地 10-15 12-18 15-20 道路用地 10-15 10-18 10-20 公共绿地 》25 》30 》35 社区用地 

100 

100 

100 

4.3 生产用地规模 

新型农村社区修建的生产用房的用地规模,在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下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而定,不计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指标内。

 

4.4 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社区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建筑的使用性质及火灾的危险性,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遵循以下原则:

 

4.4.1 乡、镇驻地之外的新型农村社区禁止沿过境交通两侧夹道建设,靠近乡、镇驻地的社区尽量避免沿过境交通两侧夹道建设,如不能避免,要设置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

 

4.4.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4.4.3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于社区安全防卫和管理。

 

4.4.4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方便、田园式的居住环境。

 4.4.5 绿地布置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见缝插针、点线面结合,系统组织。

 4.4.6 交通便利,便于布置各类基础设施,且易于与各类上行辐射管线相衔接。

 

 

5 社区住宅设计与建设 

5.1 建筑 

5.1.1新型农村社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公建设施建筑和生产建筑三部分。

生产建筑应与住宅分离,且相对集中;其他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远离居住区的要求。

 

5.1.2 各类建筑的建设应按照“先规划报审批、后实施建设”的原则进行。

 5.1.3 建筑必须体现地方乡土特色,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杜绝出现千村一面。

 5.1.4 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等的要求。

 

5.2 住宅建筑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的布置、群体组合、空间环境、使用者要求等多方面因素。

采用院落组合、街坊组团等多形式灵活布置。

家庭养殖等生产用房(建筑)与住宅宜分开布置。

 

5.2.2 住宅应以科学设计为支撑,提高建筑质量。

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生活需要,搞好单体设计,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的原则,对房屋位置、结构、走道、庭院、围墙、门户、卫生设施、畜禽圈等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体现多样性和统一性。

做到住宅套型合理,功能完善。

低层建筑应采用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的《山东省新型农居设计图集》的所推荐图纸或省、市、县编制的农村住宅优秀设计方案。

深化设计应由正规设计单位完成,满足结构安全要求。

 

5.2.2 应建设一定比例的老年人住宅,按老年居住建筑规范实施。

 

5.2.3 低层住宅屋顶需要设置考虑一定面积的平屋顶用以曝晒粮食,并考虑设置杠杆等机械装置上下运送农产品。

 

5.2.4 住宅建筑要达到“安全用水、卫生用厕、清洁用能、房屋安全、风格协调”的基本要求。

供电、光纤、供水应入户,每户应建水冲式卫生厕所,生活污水排入污水管网集中收集处理或排入沼气池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住宅用地应符合当地宅基地政策,并结合农用机具、车辆停放需要设计。

 

5.2.5 住宅建筑层数:

 

新型农村社区以联排式低层住宅和单元式多层住宅为主。

联排式农居控制在2—3层,单元式住宅不超过6层;鼓励建设多层,严控1层。

 

5.2.6 住宅建筑风格:

 

整洁大方,建筑立面丰富,应配有必要的阳台、窗台、雨篷等构件。

必须重视对传统民俗文化的继承和利用,且与当地环境和田园风光相协调。

 

5.2.7 住宅建筑色彩:

 

社区整体协调、局部统一,色彩明快。

社区色彩采用建筑效果图进行报批以确定色彩,色彩应与当地环境、特色建筑相呼应、协调。

色彩宜参照《建筑常用色》、《中国建筑色卡》确定。

 

5.2.8 住宅建筑节能:

 

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提倡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对局部小气候的利用、特色绿化(经济作物)的利用等。

必须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和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建设,高度重视对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重点技术和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四新)的成果应用,全面普及利用太阳能。

 

16 

新型农村社区各类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          表7.8.3-1   

管线名称 给水管 排水管 燃气管 热力管 电力管 电信管 排水管 1.5 1.5 —— —— —— —— 燃气管 1.0 1.5 —— —— —— —— 热力管 1.5 1.5 1.0 —— —— —— 电力管 1.0 1.0 0.5 2.0 —— —— 电信管 

1.5 

1.0 

1.0 

2.0 

0.5 

—— 

注:

① 表中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净距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毫米。

 

② 表中的燃气管指低压管线,即小于或等于0.005MPa的管线。

 

新型农村社区各类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米)       表7.8.3-2 

管线名称 给水管 排水管 燃气管 热力管 电力管 电信管 给水管 0.15 —— —— —— —— —— 排水管 0.40 0.20 —— —— —— —— 燃气管 0.20 0.20 0.20 —— —— —— 热力管 0.20 0.50 0.20 0.20 —— —— 电力管 0.20 0.50 0.50 0.50 0.50 —— 电信管 0.20 0.20 0.30 0.20 0.50 0.30 明沟沟底 

0.50 

0.50 

0.50 

0.20 

0.50 

0.50 

7.8.4 管线建设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或重压。

各类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8.4规定:

 

新型农村社区各类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米)    表7.8.4 

管线名称 建筑物基础 

照明地上杆柱 

(中心) 铁路 (中心) 道路边缘 公路边缘 给水管 3.0 1.0 5.0 1.5 1.0 排水管 2.5 1.5 5.0 1.5 1.0 燃气管 1.5 1.0 3.75 1.5 1.0 热力管 2.5 1.0 3.75 1.5 1.0 电力管 0.6 0.6 3.75 1.5 1.0 电信管 

0.6 

0.5 

3.75 

1.5 

1.0 

注:

表中的燃气管指低压管线,即小于或等于0.005MPa的管线。

 

7.8.5 电力管与电信管应远离,并按照电力电缆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建设。

 

7.8.6 管线建设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小管线避让大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7.8.7 地下埋设管线不应横穿公共绿地和庭院绿地。

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间距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7.7.7中的规定。

 

管线、其他设施与绿化树种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米)    表7.8.7   

管线名称 乔木中心 灌木中心 草地 给水管、闸井 1.5 1.5 0.5 排水管、探井 1.5 1.5 0.5 燃气管、探井 

1.5 1.2 0.5 热力管 2 2 1 电力管、电信管 1.5 

1.0 

0.5 

17 

地上杆柱(中心) 

2.0 2.0 0.5 消防龙头 1.5 1.2 1.2 道路侧石边缘 

0.5 

0.5 

—— 

8 绿地组织与环境建设 

8.1 绿地组织 

8.1.1 社区绿地主要包括社区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道路绿地等,新型农村社区绿化应体现当地的地域特色风貌和良好的生态效益。

 

8.1.2 鼓励墙面绿化、屋面绿化,并且把绿化和种植宅院作物、种植蔬菜等结合起来,实现宅院绿化、美化。

 

8.1.3 社区内主次干道两侧、河渠两岸绿化良好,社区外围应配以乡土常绿树种为主的生态防护林带。

道路与建、构筑物之间宜种植花草树木,做到环境优美,整洁卫生。

 

8.1.4 新型农村社区内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农村新型社区出入口、村民集中活动场所可适当设置集中绿地,应利用不宜建设的场地改造成小型绿地。

道路、边沟应布置绿化带或行道树,绿化带宽度以1.5-2米为宜。

植物应选择适宜当地生长、符合农村要求、具有经济生态效果的品种。

 

8.1.5 新型农村社区植物配置要统一规划,反映地域田园特色与文化特色,优先选用当地经济、美观的乡土树种,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重点发展垂直绿化。

 

8.1.6 社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社区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

 8.1.6.1 一个小区一般有2至3个公共绿地,平面布置形式以规则为主的混合式为好,宜采用“草铺底、乔遮荫、花藤灌木巧点缀”的公园式绿化模式。

 

8.1.6.2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心绿地应满足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的要求; 

(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社区道路相邻; 

(3)绿地内可设置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老幼活动设施、铺装地面等;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采用绿篱或其他通透式院墙栏杆做分隔。

 

8.1.7 社区公共绿地要结合社区周围的苗圃、农林、农田等乡村绿地结合起来统一建设。

 8.2 空间与景观环境设计 

8.2.1 空间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建筑风貌相协调。

同社区住宅风格应基本一致,色彩明快。

 

8.2.2住宅应以坡层顶为主,尽量采用地方建筑材料,形成鲜明的地方特色,连排住宅长度不宜超过50米。

 

8.2.3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建筑小品主要包括场地铺装、围栏、花坛、园灯、座椅、雕塑、宣传栏、废物箱等。

各类小品主要布置于道路两侧或公共绿地等公共空间,尺度适宜,与环境协调。

场地铺装,形式应简洁,用材应乡土化,利于排水。

围栏设计美观大方,采用通透式。

路灯、指示牌、废物箱等风格应统一协调。

 

8.2.4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公用配套设施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

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因地制宜架空或地下埋设。

  

18 

8.2.5 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与人们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8.3 生态建设 

8.3.1 充分利用路旁、宅院及宅间空地,种植经济作物等绿色植物,防止水土流失。

 8.3.2 考虑农村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坚持人类居住区与畜禽养殖区、农具存储区分离。

 8.3.3 积极推广太阳能、沼气、生物质能等新能源。

集中连片建设的农房,应采取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建设集中式沼气池和秸秆气化设施,解决农村居民采暖、炊事用能,实现柴草、垃圾、粪便等废气资源的回收及综合利用。

 

8.3.4 积极推广农村社区小型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居住环境。

 

9 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保护 

9.1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严格、科学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延续与弘扬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农村特色、地域特色。

对于国家历史文化名村和其他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严格进行保护。

 

9.2 本导则所称历史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含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已知文物点、名人故居、工业遗产、乡土建筑等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镇(村);地下文物埋藏区、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9.3 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应严格、科学进行保护,并符合以下规定:

 

9.3.1下列内容应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科学进行管理,保护范围内严禁从事破坏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的活动:

 

(1)国家、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2)国家历史文化名村; 

(3)树龄在100 年以上的古树以及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名木。

 

9.3.2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遗址、建(构)筑物、村庄格局和具有农村特色、地域特色以及民族特色的建筑风貌、场所空间和自然景观应经过认定,严格进行保护,历史文化建筑及街区周边新建建筑物,其体量、高度、形式、材质、色彩均应与传统建筑协调统一。

 

9.3.3 具备保护修缮需求和相应技术、经济条件的村庄,应按照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保护要求制定和实施保护修缮措施; 

9.3.4 暂不具备保护修缮需求和技术、经济条件的村庄,应严格保护遗存与特色现状、严禁随意拆除翻新,可视病害情况严重程度适当采取临时性、可再处理的抢救性保护措施。

 

9.4 村庄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保护工作应包括:

调查、甄别、认定保护对象;制定保护及管理措施。

 

9.5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注重保护具有乡土特色的建(构)筑物风貌、山水植被等自然景观、地质遗迹及与村庄风俗、节庆、纪念等活动密切关联的特定建筑、场所和地点等,并保持与乡土特色风貌的和谐。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与编制的文物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相衔接。

不得破坏或改变经认定应予以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建设活动应确保遗存的安全性和遗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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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和谐性。

历史文化遗产分布区内的社区建设应制定专项方案,并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整治措施应符合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9.6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保护措施,应以保护历史遗存、保存历史和乡土文化信息、延续和传承传统、特色风貌为目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9.6.1 历史遗存保护主要采取保养维护、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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