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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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中小科技企业,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技进步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创业园以及二次产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家为宗旨的社会公益性科技服务机构。

孵化器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三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孵化器职能与要求

第四条 孵化器应行使和履行下列职能:

(一)通过整合社会科技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足够的创业场地和共享设施;

(二)具有扶持在孵企业的优惠政策和孵化资金投入,开展信贷担保及风险资本引导和产权交易服务;

(三)搭建科技信息网络平台,能够提供国内外最新科技和产业信息;

(四)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科技交流、科技协作和市场开拓等活动;

(五)注重创业文化与氛围的营造,积极帮助创业者提高科技创业能力;

(六)适应在孵企业发展要求做好各种培训、交流与合作服务。

第五条 孵化器要建立起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导的运行机制,通过优质的有偿服务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实现其经济和社会效益。

要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向专业化、多元化、网络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第六条 要支持和鼓励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鼓励各类组织和机构、企业团体以及有条件的个人创办多种形式的孵化器,包括综合性孵化器、专业技术孵化器、大学创业园、国有企业孵化器、民营孵化器等。

第三章孵化器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孵化器管理采取市区两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办法。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区(市)县建立的孵化器,符合市级孵化器条件,经所在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第八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孵化器目标、性质、定位及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要求;

2、具有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其中综合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应占总场地面积的2/3以上;

3、综合型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年毕业科技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数的25%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齐全,可为企业提供场地、商务、资金、信息、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5、领导班子得力、管理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6、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7、孵化器每年用于支持在孵企业发展的孵化资金不少于50万元,并与创业投资、专业担保机构等建立了经常业务联系;

8、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第九条 进入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或机构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2、企业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的基本资金;

3、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和产品应符合科技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和国家及地方鼓励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

4、企业负责人应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5、企业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和要求;

申请进入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以上:

1、经市科技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或产品);

2、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具有产业化生产能力及条件;

3、年技工贸总收入在200万元以上,或在孵期间年技工贸总收入和资产递增率超过50%;

4、企业负责人具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孵化器毕业企业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核,对符合条件企业颁发孵化器毕业企业证书。

第十一条 申报市级二次产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1、产业孵化目标、性质、定位及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要求;

2、具有可自主支配场地,其中综合型二次产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专业技术型二次产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总场地面积的2/3以上;

3、综合型二次产业孵化基地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专业技术型孵化基地在孵企业不少于5家;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齐全,可为企业提供场地、商务、资金、信息、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5、领导班子得力、管理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6、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7、综合型二次产业孵化基地及在孵企业年技工贸总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专业技术型二次产业孵化基地及在孵企业年技工贸总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8、企业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第十二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进入二次产业孵化基地,在同等条件下,可享受市、区(市)县各级科技计划、风险投资机构、贷款担保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科技资源的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企业为自身或本行业发展建立的工程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

1、研发中心(机构)目标、性质、定位及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要求;

2、具有可自主支配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应占总场地面积的2/3以上;

3、具备从事相关研发领域必备的硬件设施及设备,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4、领导班子得力、管理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5、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6、在研发中心(机构)自主研发项目(技术)5项以上,进入中试阶段的研发项目2项以上;

7、研发中心(机构)年投入研发经费不少于100万元;

8、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第十四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应首先向所在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报材料,经审核后,由区(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依据本办法和《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孵化器,颁发证书或“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基地)”牌匾,予以公布。

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基地)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基地)须提交下列材料:

1、《大连市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孵化器管理人员情况表

5、孵化器上年度财务报表;

5、入驻企业名录、毕业企业名录及淘汰企业名录;

6、孵化器内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

7、孵化器配套创业投资情况说明材料;

8、其他附件。

第四章孵化器扶持与考核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科技进步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经批准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基地),可享受大连市有关孵化器优惠政策,区(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收费等方面为孵化器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全市孵化器建设在市科技计划中列创新孵化体系专项,每年安排相应的财政拨款。

各区(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新区管理部门要将孵化器(基地)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孵化器(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第十八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基地)认定标准,向国家、省有关部门推荐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基地)。

第十九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将定期组织市级孵化器考核,对在孵化器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对连续2年绩效评估达不到条件的孵化器,将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基地)的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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